我的人生布局计划有三:
一,考公务员,进编制。毕竟权力的诱惑力很大。这一千多年来,在天朝,唯有做官最被推崇。我本人亦是有这样的想法。
二,我有很高的投资水平+商业经营能力,进军私募+投资领域是我的第二计划。
三,走学术路线,立志当财经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出书、发论文上期刊,专注于学术深耕。
以上三个人生布局计划,不管我最终是选哪个,我终究都是要走出幕后,都是要面向大众的。到时候,还少不了找“镁光灯”+“舞台”放大我的优势及作品。
我迟早都是要面向大众的,未来一两年,会慢慢揭开“神秘的面纱”。
一,考公务员,进编制。毕竟权力的诱惑力很大。这一千多年来,在天朝,唯有做官最被推崇。我本人亦是有这样的想法。
二,我有很高的投资水平+商业经营能力,进军私募+投资领域是我的第二计划。
三,走学术路线,立志当财经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出书、发论文上期刊,专注于学术深耕。
以上三个人生布局计划,不管我最终是选哪个,我终究都是要走出幕后,都是要面向大众的。到时候,还少不了找“镁光灯”+“舞台”放大我的优势及作品。
我迟早都是要面向大众的,未来一两年,会慢慢揭开“神秘的面纱”。
#航空夜读# #晚安#【飞行员流动慎签协议,下家赖账不付流动款】飞行员流动时,支付给上家航司的大额流动款通常由下家承担。找到个愿意出钱的下家,对准备流动的飞行员而言是现实需要。
而下家是否靠谱,是否能满足自己的需求,这些都是飞行员在流动时需要考虑清楚的。
万一遇到不靠谱的下家,可能出现赖人赖账的局面:
“这飞行员我们不要了,钱也不准备出了,爱咋地咋地。”
碰到这种情况,涉事当事人如何处理?
01
飞行员江某(化名)于2017年入职华北某大型航空公司。
该航司与江某签订了飞行员引进协议,承担了江某从原航司离职的流动费用,并约定江某在入职该航司后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等。
在该航司工作了近两年后,飞行员江某准备再次流动。
本次江某将从华北某航空公司(上家)流动至华东某航空公司(下家)。
2019年下半年,由上家航司、下家航司、飞行员江某作为协议主体,三方当事人之间签署有多份协议。
其中两份主要的流动协议均约定应由三方主体共同签署,这两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致,仅收款账户等信息存在差别。
不过这两份协议中,一份协议由上家航司和下家航司的签订,飞行员个人未签署;另一份协议中仅由上家航司与飞行员个人签订,下家航司未签署。
实际上,三方主体并未签署同一份协议。
02
在上文提到的两份内容一致而签订主体不同的协议中,均约定:
下家航司同意向上家航司支付飞行员江某的流动款共计250万元,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家、下家航司签订协议后,上家航司已经依约履行义务,飞行员江某也与下家航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
后因下家航司自身经营情况变差等原因,下家航司未按照协议向上家航司支付飞行员流动款。
经多次沟通无果后,上家航司向法院起诉,以下家航司和飞行员江某作为被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江某的流动款项共计250万元及违约金。
03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方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下家航司认为,涉案多份协议均应当认定为无效。
理由在于三方协议中缺少飞行员本人的签字、飞行员流动款的金额也未经过三方共同确认等。
据此,下家航司主张三方之间关于飞行员流动问题未达成有效协议,无须向上家航司支付流动款。
本案中另外两方当事人则认可三方协议的效力。
上家航司向法院提交了飞行员江某的社保及公积金记录,记录显示下家航司已经实际为江某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下家航司仍对此抗辩称与飞行员江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公司仅系代江某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飞行员江某则向法庭表示其与下家航司之间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存在劳动关系。
04
本案中存在三方主体,上家航司(甲方)、下家航司(乙方)和飞行员个人(丙方)。
由于三方主体并未实际签署同一份协议,涉案两份协议均缺少一方签字或盖章,由此引发争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涉案两份协议均缺少一方签字或盖章,但是结合上家航司与飞行员个人均对协议内容表示认可,同时两家航司之间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佐证关于三方主体关于飞行员江某流动事宜已经达成合意。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证据足以认定下家航司已经书面同意代飞行员江某向上家航司支付250万元的流动款,两家航司之间签署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下家航司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支付流动款。
此外,因下家航司未按约定及时向上家支付款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下家航司应向上家航司支付250万元流动款及违约金。
05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下家应当承担飞行员流动费用,飞行员个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不过下家航司否认与飞行员江某已建立劳动关系,这一点可能引发另案诉讼或纠纷。
在飞行员通过协议方式进行流动时,千万别想着有下家帮忙出钱就万事大吉了。
如果从上家离职了,下家又不靠谱,卡在中间的飞行员通常会感到十分难受。
相关主体之间的协议安排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因素。
建议飞行员流动关系中的各方主体对协议的签署和配套安排予以重视。
而下家是否靠谱,是否能满足自己的需求,这些都是飞行员在流动时需要考虑清楚的。
万一遇到不靠谱的下家,可能出现赖人赖账的局面:
“这飞行员我们不要了,钱也不准备出了,爱咋地咋地。”
碰到这种情况,涉事当事人如何处理?
01
飞行员江某(化名)于2017年入职华北某大型航空公司。
该航司与江某签订了飞行员引进协议,承担了江某从原航司离职的流动费用,并约定江某在入职该航司后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等。
在该航司工作了近两年后,飞行员江某准备再次流动。
本次江某将从华北某航空公司(上家)流动至华东某航空公司(下家)。
2019年下半年,由上家航司、下家航司、飞行员江某作为协议主体,三方当事人之间签署有多份协议。
其中两份主要的流动协议均约定应由三方主体共同签署,这两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致,仅收款账户等信息存在差别。
不过这两份协议中,一份协议由上家航司和下家航司的签订,飞行员个人未签署;另一份协议中仅由上家航司与飞行员个人签订,下家航司未签署。
实际上,三方主体并未签署同一份协议。
02
在上文提到的两份内容一致而签订主体不同的协议中,均约定:
下家航司同意向上家航司支付飞行员江某的流动款共计250万元,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家、下家航司签订协议后,上家航司已经依约履行义务,飞行员江某也与下家航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
后因下家航司自身经营情况变差等原因,下家航司未按照协议向上家航司支付飞行员流动款。
经多次沟通无果后,上家航司向法院起诉,以下家航司和飞行员江某作为被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江某的流动款项共计250万元及违约金。
03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方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下家航司认为,涉案多份协议均应当认定为无效。
理由在于三方协议中缺少飞行员本人的签字、飞行员流动款的金额也未经过三方共同确认等。
据此,下家航司主张三方之间关于飞行员流动问题未达成有效协议,无须向上家航司支付流动款。
本案中另外两方当事人则认可三方协议的效力。
上家航司向法院提交了飞行员江某的社保及公积金记录,记录显示下家航司已经实际为江某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下家航司仍对此抗辩称与飞行员江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公司仅系代江某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飞行员江某则向法庭表示其与下家航司之间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存在劳动关系。
04
本案中存在三方主体,上家航司(甲方)、下家航司(乙方)和飞行员个人(丙方)。
由于三方主体并未实际签署同一份协议,涉案两份协议均缺少一方签字或盖章,由此引发争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涉案两份协议均缺少一方签字或盖章,但是结合上家航司与飞行员个人均对协议内容表示认可,同时两家航司之间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佐证关于三方主体关于飞行员江某流动事宜已经达成合意。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证据足以认定下家航司已经书面同意代飞行员江某向上家航司支付250万元的流动款,两家航司之间签署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下家航司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支付流动款。
此外,因下家航司未按约定及时向上家支付款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下家航司应向上家航司支付250万元流动款及违约金。
05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下家应当承担飞行员流动费用,飞行员个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不过下家航司否认与飞行员江某已建立劳动关系,这一点可能引发另案诉讼或纠纷。
在飞行员通过协议方式进行流动时,千万别想着有下家帮忙出钱就万事大吉了。
如果从上家离职了,下家又不靠谱,卡在中间的飞行员通常会感到十分难受。
相关主体之间的协议安排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因素。
建议飞行员流动关系中的各方主体对协议的签署和配套安排予以重视。
#轰炸机双向穿越台湾海峡交会瞬间##东部战区官兵有多热血##女军官实名举报法官刘善金#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刘彩凤,空军95321部队上校军官 现举报安徽亳州市谯城区法官刘善金,在审理邹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中,存在重大失误,影响军改之事
2016年元旦亳州市区发生机毁人亡航空事故,湖北山锐公司老板邹闯被立案为刑事犯罪。
刘彩凤控告六年后,2022年3月22号亳州谯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检察官起诉书中指控:1,邹闯出资允许飞行员李启亮(坠亡)改装飞机翼、方向舵、驾驶杆、座舱、油箱。2,李启亮随行家属刘彩凤是邹闯团队成员,地面观看。3月27号刘彩凤所在部队团领导带刘彩凤5人去亳州,要求对二项不实指控在法院判决书中给予明确澄清。亳州接待我们的领导承诺,只要手写一份息访书,判决书中就明确澄清二项不实指控。骗取息访书之后,亳州方面没有兑现在判决书中给予澄清二项不实指控的承诺。 法官刘善金的重大失误 1,检察官指控:邹闯出资改装飞机,证明是收邹闯钱的人改装的飞机,李启亮没有收到钱。刘善金却回避收钱情节。不澄清对李启亮的不实指控。 2,证据证明刘彩凤是李启亮的随行家属,没有参与邹闯的事。刘善金就是不澄清对刘彩凤的不实指控。影响军改。 3,邹闯定罪和缓刑适用失误。邹闯的飞机无适航证,没有无线电台执照,无通航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飞机发动机没有年检,起飞没有报备公安部门和空管部门。起飞十一次。不属于过失犯罪。且致一人死亡。量刑在十年以上。而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缓刑不适用邹闯,邹闯是青壮年。不在缓刑之列。 4,刘善金没有对邹闯非法经营做法庭调查、定罪量刑。 5,刘善金判决邹闯缓刑期内三年不能从事航拍。《通航许可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对重大通航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能从事通航。刘善金对邹闯的判决违反此规定 6,刘善金没有判决罚款。通航经营许可规定,导致通航事故的最高罚款50万。 7,刘善金认定有现场勘验、证据。却不公布事故鉴定结果。 8,刘善金没有按规定将邹闯犯罪处理情况抄报民航等相关部门。邹闯独资1000万注册的西安航空基地博胜通航航空有限公司,一直在经营。《通航许可》24条规定,应该将犯罪处理结果抄告民航管理部门,隐瞒犯罪事实,骗取经营许可证的,撤销经营许可。邹闯此举,不存在刘善金所认定的认罪认罚。 诉求: 1,以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李启亮和刘彩凤二项不实指控给予明确澄清 2,对被告邹闯刑事犯罪一案,重新审理定罪量刑。
2016年元旦亳州市区发生机毁人亡航空事故,湖北山锐公司老板邹闯被立案为刑事犯罪。
刘彩凤控告六年后,2022年3月22号亳州谯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检察官起诉书中指控:1,邹闯出资允许飞行员李启亮(坠亡)改装飞机翼、方向舵、驾驶杆、座舱、油箱。2,李启亮随行家属刘彩凤是邹闯团队成员,地面观看。3月27号刘彩凤所在部队团领导带刘彩凤5人去亳州,要求对二项不实指控在法院判决书中给予明确澄清。亳州接待我们的领导承诺,只要手写一份息访书,判决书中就明确澄清二项不实指控。骗取息访书之后,亳州方面没有兑现在判决书中给予澄清二项不实指控的承诺。 法官刘善金的重大失误 1,检察官指控:邹闯出资改装飞机,证明是收邹闯钱的人改装的飞机,李启亮没有收到钱。刘善金却回避收钱情节。不澄清对李启亮的不实指控。 2,证据证明刘彩凤是李启亮的随行家属,没有参与邹闯的事。刘善金就是不澄清对刘彩凤的不实指控。影响军改。 3,邹闯定罪和缓刑适用失误。邹闯的飞机无适航证,没有无线电台执照,无通航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飞机发动机没有年检,起飞没有报备公安部门和空管部门。起飞十一次。不属于过失犯罪。且致一人死亡。量刑在十年以上。而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缓刑不适用邹闯,邹闯是青壮年。不在缓刑之列。 4,刘善金没有对邹闯非法经营做法庭调查、定罪量刑。 5,刘善金判决邹闯缓刑期内三年不能从事航拍。《通航许可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对重大通航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能从事通航。刘善金对邹闯的判决违反此规定 6,刘善金没有判决罚款。通航经营许可规定,导致通航事故的最高罚款50万。 7,刘善金认定有现场勘验、证据。却不公布事故鉴定结果。 8,刘善金没有按规定将邹闯犯罪处理情况抄报民航等相关部门。邹闯独资1000万注册的西安航空基地博胜通航航空有限公司,一直在经营。《通航许可》24条规定,应该将犯罪处理结果抄告民航管理部门,隐瞒犯罪事实,骗取经营许可证的,撤销经营许可。邹闯此举,不存在刘善金所认定的认罪认罚。 诉求: 1,以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李启亮和刘彩凤二项不实指控给予明确澄清 2,对被告邹闯刑事犯罪一案,重新审理定罪量刑。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