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单亲妈妈嫁黑人男子,前夫:你不配拥有孩子的抚养权!
都说爱情无国界,我与一名外国籍黑人男子结婚,却遭到亲友的一致反对,我的前夫甚至要我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为此,我感到很苦恼,难道与黑人结婚真的得不到祝福吗?
冯女士自述:
我是一名中学教师,36岁,与前夫离婚8年,刚离婚时,孩子还不到一岁,先说说我与前夫的事吧!
前夫是一名公司高管,和我是校友,他比我大6岁。我们是在校友会上认识的,由于我们在同一个城市工作,后来的联系越来越频繁,就发展成了情侣。
我与前夫在一起恋爱了三年才结婚的,在结婚前,他对我温柔体贴,处处迁就我。结婚后,他仿佛变了一个人似的,在我怀着孩子的时候,他经常夜不归宿,在孩子出生后,他就没有再碰过我。后来我在他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发现他有了别的女人,我很气愤,就提出了和他离婚。
离婚的时候,孩子还在母乳喂养期,由于前夫是过错方,我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和房子。
我一个人带着嗷嗷待哺的女儿,还要上班,生活过得很辛苦,但只要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再多的苦我都能承受。
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后,我把自己封闭了起来,不再相信爱情,也不再对婚姻抱有幻想。我只想一个人平平静静的生活,孩子成了我生活里的全部。
前夫每年都会给孩子十万元抚养费,隔三差五的来看孩子。虽然我们离婚多年,但前夫和孩子的父女感情一直不错。
我是教物理的,英语水平有限。在孩子8岁的时候,我给孩子请了一个黑人家教,他叫托尼,来中国已经有五六年了,在一家双语幼儿园任教。
托尼老师比我大一岁,他来自埃塞俄比亚,身材高大威猛,皮肤黝黑发亮,有一口洁白整齐的牙齿,能讲一口流利的普通话。
每到周末,托尼老师就会来家里给孩子补课,他讲课的时候很认真,经常会用幽默风趣的比喻逗得孩子开怀大笑,托尼收费也很合理,一天四个小时也只收600元。为了表示对他的感谢,在他给孩子补完课的一个晚上,我请他去一家西餐厅吃了一顿饭。没想到在我们吃完后,我去收银台结账时,托尼已经偷偷结过账了。
托尼老师的高情商瞬间获得了我的好感,在这之前,我一直因为他是一个外籍黑人而没有把他当朋友,纯粹是把他当孩子的老师。
我们接触的越多,我发现托尼老师的优点也越多,他乐观热情,善解人意,温柔体贴,说话又幽默风趣。与托尼在一起的时光,他总能让我忘掉生活中的烦恼。
直到有一天,托尼对我说,他想一直留在中国,他想在中国有个家,有个像我这样的妻子,有个像女儿一样的孩子。他用真诚的眼神看着我,那一刻,我心里泛起了波澜,我在心里想,他是要像我表白吗?
在去年七夕节那天,托尼和往常一样来家里给孩子补课,上完课后,托尼说要请我和孩子出去吃饭。孩子一听说可以出去吃饭,就乐开了花,嚷嚷着要去,我看孩子高兴,就没有拒绝。没想到吃完饭后,托尼居然手捧鲜花向我正式表白了,看着他一脸的真诚,我真的不忍心拒绝。
从那以后,我和托尼正式确立了恋人关系。身边的亲友对我的选择都表示不解,这些年来,亲友们为我介绍了不少对象,我都一一婉拒了,他们怎么都没有想到我会接受一个黑人外教。其实只有我自己知道自己的选择,一个人单身过了七八年,我知道自己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人一起过日子,托尼就是那个温柔体贴、善解人意,能给我幸福快乐的人。
去年春节,我把托尼领回了老家,把他介绍给父母的那一刻,父母的脸色瞬间阴沉了下来。父亲说:“闺女啊,这些年,我和你妈都希望你找一个人过日子,可我们怎么也没想到你会找这样一个黑古溜湫的家伙,看着心里就难受啊!你已经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了,他一个外国人,你真的了解他吗?别再犯错了,你已经输不起了,知道吗?”
父母苦口婆心地劝我不要和托尼在一起,但我真的很爱他,和他在一起的每一天我都觉得很幸福、很快乐。
我不顾家人的反对,毅然决然地选择了与托尼走进了婚姻的殿堂。我们的婚礼办的很简单,因为得不到亲人的祝福,我们只请了几个平时关系挺好的朋友,随便吃了一顿饭,在几个朋友的见证下,我们的婚礼就算完成了。
婚后,托尼还是像婚前一样对我温柔体贴,虽然我们走在一起会迎来路人异样的眼光,但我觉得日子不是过给别人看的,只要自己幸福快乐就好。
我以为我们的日子会一直这样幸福地过下去,不想我的前夫得知我与托尼在一起后,他做出的举动令我感到很苦恼。
前夫借着来看孩子的名义来到家里,在他看到我与托尼的婚纱照时,他的脸色瞬间变得阴沉沉的,前夫说:“毕竟我们曾经夫妻一场,我们还有共同的孩子,我不想看到你步入深渊,你赶快离开那个黑乎乎的家伙吧!要不将来你会后悔的。”
想到从前前夫对我的背叛,我心里莫名的气愤了起来,冷冷地回答他说:“我与谁在一起与你无关,你都已经结婚成家这么多年了,我有过问过你的生活吗?如今我找到了自己的幸福,你是不是心生嫉妒了?你这种人就是见不得别人好!”
前夫叹了一口气,语重心长的说:“我是为了你好,为了孩子好,嫁给黑人的女人,没有几个会幸福的。为了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你们还是分开吧!”
听了前夫的话,我怒从心起,骂道:“你别在这里假惺惺的装好人了,你当初背叛家庭的时候,有想过给孩子树立榜样吗?黑人怎么了?托尼他对我好,比你对我好一万倍,你这是种族歧视,我的事轮不到你来管!”
前夫深深地吸了一口气,平静地说:“既然如此,你把孩子的抚养权给我,我不想她有一个黑人爸爸,让她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
我冷笑着说:“你有什么资格要孩子的抚养权?你离开的时候,孩子连路都还不会走,是我一个人含辛茹苦把她带大的,现在居然还有脸来说孩子的抚养权!”
前夫忽然变得不再平静了,他大声吼道:“这些年要不是我每年给孩子抚养费,你请得起那黑人外教吗?你怎么不替孩子想想?如果别人知道她有个黑人爸爸,她还能抬头挺胸的做人吗?你根本不配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我们法庭见!”
没过多久,前夫为了孩子的抚养权把我起诉到了法院,令我感到无比苦恼,难道我托尼在一起真的错了吗?
@微风明月: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选择与谁在一起,只要是合法的婚姻,都应受到保护。
一个人过得幸福与否,只有自己最清楚,正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既然选择了,只要过得幸福,就不要在意世俗的眼光,自己过得舒心就好,毕竟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最清楚。
只要冯女士和托尼能长久的走下去,我相信终有一天,他们都会得到亲友的祝福的!
爱情无国界,只要在一起过得幸福,就没有对与错这一说法,祝福冯女士!
---你怎么看?(图片为网络配图)
都说爱情无国界,我与一名外国籍黑人男子结婚,却遭到亲友的一致反对,我的前夫甚至要我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为此,我感到很苦恼,难道与黑人结婚真的得不到祝福吗?
冯女士自述:
我是一名中学教师,36岁,与前夫离婚8年,刚离婚时,孩子还不到一岁,先说说我与前夫的事吧!
前夫是一名公司高管,和我是校友,他比我大6岁。我们是在校友会上认识的,由于我们在同一个城市工作,后来的联系越来越频繁,就发展成了情侣。
我与前夫在一起恋爱了三年才结婚的,在结婚前,他对我温柔体贴,处处迁就我。结婚后,他仿佛变了一个人似的,在我怀着孩子的时候,他经常夜不归宿,在孩子出生后,他就没有再碰过我。后来我在他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发现他有了别的女人,我很气愤,就提出了和他离婚。
离婚的时候,孩子还在母乳喂养期,由于前夫是过错方,我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和房子。
我一个人带着嗷嗷待哺的女儿,还要上班,生活过得很辛苦,但只要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再多的苦我都能承受。
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后,我把自己封闭了起来,不再相信爱情,也不再对婚姻抱有幻想。我只想一个人平平静静的生活,孩子成了我生活里的全部。
前夫每年都会给孩子十万元抚养费,隔三差五的来看孩子。虽然我们离婚多年,但前夫和孩子的父女感情一直不错。
我是教物理的,英语水平有限。在孩子8岁的时候,我给孩子请了一个黑人家教,他叫托尼,来中国已经有五六年了,在一家双语幼儿园任教。
托尼老师比我大一岁,他来自埃塞俄比亚,身材高大威猛,皮肤黝黑发亮,有一口洁白整齐的牙齿,能讲一口流利的普通话。
每到周末,托尼老师就会来家里给孩子补课,他讲课的时候很认真,经常会用幽默风趣的比喻逗得孩子开怀大笑,托尼收费也很合理,一天四个小时也只收600元。为了表示对他的感谢,在他给孩子补完课的一个晚上,我请他去一家西餐厅吃了一顿饭。没想到在我们吃完后,我去收银台结账时,托尼已经偷偷结过账了。
托尼老师的高情商瞬间获得了我的好感,在这之前,我一直因为他是一个外籍黑人而没有把他当朋友,纯粹是把他当孩子的老师。
我们接触的越多,我发现托尼老师的优点也越多,他乐观热情,善解人意,温柔体贴,说话又幽默风趣。与托尼在一起的时光,他总能让我忘掉生活中的烦恼。
直到有一天,托尼对我说,他想一直留在中国,他想在中国有个家,有个像我这样的妻子,有个像女儿一样的孩子。他用真诚的眼神看着我,那一刻,我心里泛起了波澜,我在心里想,他是要像我表白吗?
在去年七夕节那天,托尼和往常一样来家里给孩子补课,上完课后,托尼说要请我和孩子出去吃饭。孩子一听说可以出去吃饭,就乐开了花,嚷嚷着要去,我看孩子高兴,就没有拒绝。没想到吃完饭后,托尼居然手捧鲜花向我正式表白了,看着他一脸的真诚,我真的不忍心拒绝。
从那以后,我和托尼正式确立了恋人关系。身边的亲友对我的选择都表示不解,这些年来,亲友们为我介绍了不少对象,我都一一婉拒了,他们怎么都没有想到我会接受一个黑人外教。其实只有我自己知道自己的选择,一个人单身过了七八年,我知道自己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人一起过日子,托尼就是那个温柔体贴、善解人意,能给我幸福快乐的人。
去年春节,我把托尼领回了老家,把他介绍给父母的那一刻,父母的脸色瞬间阴沉了下来。父亲说:“闺女啊,这些年,我和你妈都希望你找一个人过日子,可我们怎么也没想到你会找这样一个黑古溜湫的家伙,看着心里就难受啊!你已经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了,他一个外国人,你真的了解他吗?别再犯错了,你已经输不起了,知道吗?”
父母苦口婆心地劝我不要和托尼在一起,但我真的很爱他,和他在一起的每一天我都觉得很幸福、很快乐。
我不顾家人的反对,毅然决然地选择了与托尼走进了婚姻的殿堂。我们的婚礼办的很简单,因为得不到亲人的祝福,我们只请了几个平时关系挺好的朋友,随便吃了一顿饭,在几个朋友的见证下,我们的婚礼就算完成了。
婚后,托尼还是像婚前一样对我温柔体贴,虽然我们走在一起会迎来路人异样的眼光,但我觉得日子不是过给别人看的,只要自己幸福快乐就好。
我以为我们的日子会一直这样幸福地过下去,不想我的前夫得知我与托尼在一起后,他做出的举动令我感到很苦恼。
前夫借着来看孩子的名义来到家里,在他看到我与托尼的婚纱照时,他的脸色瞬间变得阴沉沉的,前夫说:“毕竟我们曾经夫妻一场,我们还有共同的孩子,我不想看到你步入深渊,你赶快离开那个黑乎乎的家伙吧!要不将来你会后悔的。”
想到从前前夫对我的背叛,我心里莫名的气愤了起来,冷冷地回答他说:“我与谁在一起与你无关,你都已经结婚成家这么多年了,我有过问过你的生活吗?如今我找到了自己的幸福,你是不是心生嫉妒了?你这种人就是见不得别人好!”
前夫叹了一口气,语重心长的说:“我是为了你好,为了孩子好,嫁给黑人的女人,没有几个会幸福的。为了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你们还是分开吧!”
听了前夫的话,我怒从心起,骂道:“你别在这里假惺惺的装好人了,你当初背叛家庭的时候,有想过给孩子树立榜样吗?黑人怎么了?托尼他对我好,比你对我好一万倍,你这是种族歧视,我的事轮不到你来管!”
前夫深深地吸了一口气,平静地说:“既然如此,你把孩子的抚养权给我,我不想她有一个黑人爸爸,让她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
我冷笑着说:“你有什么资格要孩子的抚养权?你离开的时候,孩子连路都还不会走,是我一个人含辛茹苦把她带大的,现在居然还有脸来说孩子的抚养权!”
前夫忽然变得不再平静了,他大声吼道:“这些年要不是我每年给孩子抚养费,你请得起那黑人外教吗?你怎么不替孩子想想?如果别人知道她有个黑人爸爸,她还能抬头挺胸的做人吗?你根本不配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我们法庭见!”
没过多久,前夫为了孩子的抚养权把我起诉到了法院,令我感到无比苦恼,难道我托尼在一起真的错了吗?
@微风明月: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选择与谁在一起,只要是合法的婚姻,都应受到保护。
一个人过得幸福与否,只有自己最清楚,正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既然选择了,只要过得幸福,就不要在意世俗的眼光,自己过得舒心就好,毕竟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最清楚。
只要冯女士和托尼能长久的走下去,我相信终有一天,他们都会得到亲友的祝福的!
爱情无国界,只要在一起过得幸福,就没有对与错这一说法,祝福冯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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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身边事# 【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电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电信配套设施,以及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电信设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四条 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破除垄断、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发展的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电信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水利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电信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制度,履行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职责,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大电信设施建设投入,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网络速率,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普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络。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方案审查前,书面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确定电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预留等事宜。
第十二条 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航道、水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城市绿化带、森林公园等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管线与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既有管线安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以直接或者变相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分摊费等方式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前款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第十四条 建筑物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建设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在满足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免费开放,并提供接入条件和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一致,并支付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交接箱(间)等电信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电信线路具备入地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建设架空电信线路,既有架空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随城市发展逐步入地。
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应当与当地城乡风貌、建筑风格、自然环境相协调,采用景观化、隐蔽化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基站建设完成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电信设施电磁辐射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电磁辐射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建立电信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开展共建共享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市政、交通运输、电力、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符合共建共享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与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妨碍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电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标准和本省实际,划定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健全电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及时清理废旧设施;
(二)健全电信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落实电信设施的安全等级定级和安全保护评估;
(三)制定电信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四)加强对公用电话终端等电信设施的维护,保障应急通信的需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其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修建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划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挖沟、取土、建造房屋、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在标明埋有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等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
(四)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保护标志;
(五)其他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既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造成电信设施损坏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维护抢修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可能影响电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告知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并采取措施确保电信设施安全。
第二十七条 改动、迁移或者拆除电信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电信网络畅通。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使用他人电信设施的,应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坏他人电信设施。
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施工人员进入他人场所,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维护的,场所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十条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及出售物品、交运人及交运物品的相关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线索,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协调机制,保障电信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活动进行检查,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电信设施建设、改善网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在应急抢险救灾中,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电信设施供电,为通信畅通提供电力保障。
电信设施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信设备: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路由器、交换机、无线电导航设备、卫星定位设备,以及数据中心和提供智能计算、云计算、边缘计算、区块链、网络存储及应用的高性能计算机、服务器等物理设施;
详见:https://t.cn/A6SAj1Jm
(来源:甘肃人大)
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电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电信配套设施,以及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电信设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四条 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破除垄断、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发展的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电信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水利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电信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制度,履行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职责,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大电信设施建设投入,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网络速率,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普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络。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方案审查前,书面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确定电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预留等事宜。
第十二条 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航道、水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城市绿化带、森林公园等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管线与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既有管线安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以直接或者变相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分摊费等方式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前款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第十四条 建筑物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建设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在满足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免费开放,并提供接入条件和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一致,并支付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交接箱(间)等电信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电信线路具备入地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建设架空电信线路,既有架空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随城市发展逐步入地。
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应当与当地城乡风貌、建筑风格、自然环境相协调,采用景观化、隐蔽化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基站建设完成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电信设施电磁辐射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电磁辐射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建立电信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开展共建共享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市政、交通运输、电力、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符合共建共享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与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妨碍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电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标准和本省实际,划定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健全电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及时清理废旧设施;
(二)健全电信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落实电信设施的安全等级定级和安全保护评估;
(三)制定电信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四)加强对公用电话终端等电信设施的维护,保障应急通信的需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其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修建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划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挖沟、取土、建造房屋、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在标明埋有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等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
(四)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保护标志;
(五)其他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既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造成电信设施损坏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维护抢修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可能影响电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告知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并采取措施确保电信设施安全。
第二十七条 改动、迁移或者拆除电信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电信网络畅通。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使用他人电信设施的,应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坏他人电信设施。
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施工人员进入他人场所,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维护的,场所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十条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及出售物品、交运人及交运物品的相关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线索,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协调机制,保障电信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活动进行检查,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电信设施建设、改善网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在应急抢险救灾中,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电信设施供电,为通信畅通提供电力保障。
电信设施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信设备: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路由器、交换机、无线电导航设备、卫星定位设备,以及数据中心和提供智能计算、云计算、边缘计算、区块链、网络存储及应用的高性能计算机、服务器等物理设施;
详见:https://t.cn/A6SAj1Jm
(来源:甘肃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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