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捨眾生,總攝菩薩一切法
法王念誦繼續《解脫莊嚴寶論》第九章的內容:
■捨棄菩提心的過失
捨棄菩提心的過失(壞處)略說有三:
(一)因罪業故而墮惡趣,
(二)因罪業故破壞利他之事業,
(三)因罪業故長遠的耽誤了成佛的大業。
已經發了菩提心的誓願而不能實行,就等於是欺騙眾生,其罪報就可能墮入惡趣。《入菩薩行論》云:
“若發誓願心,不能實行之,
則為欺眾生,云何度有情?”
因為造罪的緣故,就不能成就利他之事。頌曰:
“若行如是業,必難利眾生。”
因此罪業就會耽誤成佛之大業,難以趨證菩薩之道地。頌曰:
“墮入惡趣之罪力,發菩提心之善力,
二者相雜相消長,能令行者長流轉,
倍用極長之時間,始得趨正諸道地。”
喪失菩提心的原因,一般說來是這樣的:願菩提心之淪喪是說,此心捨棄了眾生,同時又以四種黑業為伴。這樣的心意,違反了發菩提心之原理,所以稱之為“菩提心之淪喪”。行菩提心喪失之原因,《菩薩地論》云:
“同時依四種毀戒之法而行,則為上品業纏全部喪失菩提心,中品業纏則為粗罪,下品業纏則為過犯而已,(故知違反菩提心戒有上中下三種之不同也。)”
《菩薩戒二十頌》中並云:行菩提心若喪失,則願菩提心亦必同時喪失也。《抉擇戒攝論》中亦說四種喪失菩提心戒之因:此即上說之二因(心捨眾生,依四黑法)再加上壞菩薩學處及滋長邪見。寂天論師云:“凡生起與菩提心相違之念,亦屬違菩薩戒也。”
■總攝菩薩一切法之「一法」,即是「不捨棄眾生」
法王開示:因此,「菩薩」要若要以一法來具足一切法,此「一法」,就是「不捨眾生」。舉例而言,若行者將目標放在要獲得聲聞獨覺果位的話,就是一種不相應菩提心的動機
以大乘菩提心而言,最需要注重的是「動機」。因此我認為「發心」和「願菩提心」,也就等同於「利他的願心」與「成菩提之心」:若捨棄眾生的話,那此利他之心就壞失了;而若不求證覺菩提,而是僅求聲聞獨覺等果位的話,也是失去此成菩提之心。而若四黑法都做的話,則可以說這兩種願菩提心都失去了。
因此,由無著菩薩所記錄下來的彌勒菩薩教示中記載:如果失去願菩提心或行菩提心的其中一種,我們就失去了菩提心;對任何發起菩提心的菩薩,如果去詆毀的話,我們也會失去菩提心。
補充一點,如果對發起菩提心者生起怨恨心,而宣揚其短處的話,也算是失去菩提心。
■「願菩提心」包含「利他」及「求菩提」二心
首先講到,若我們失去願菩提心,則完全失去菩提心戒。此處的「願菩提心」包含有兩種:「利他」及「求菩提」。若我們捨棄眾生,就失去菩提心戒; 而不僅是捨棄眾生,若不去求正覺佛果,則也是失去菩提心。
另外四黑法部分,我要再說明一下:
好像當我們講到出家、別解脫戒時,會講到「四根本大」戒,而對梵行居士,「四法」就如同別解脫戒的「四大戒」的「殺、盜、淫、妄」一般,可說是持守菩提心的根本戒律,你若犯下「菩提心四法」的其中一樣,就犯了行菩提心戒,但其中有輕重差別,等等會解釋。
菩提心戒中重要的根本戒律,主要就是「欺誑」和「毀謗」,也就是「讚揚自己功德」及「毀謗他人」。自讚毀他,尤其是針對發菩提心者的毀謗,就是破壞菩提心戒。例如對於正在受苦受難的眾生,若可給法而不給,也可說是犯菩提心戒,而當他人有過失時,如果對方已經懺悔,你不但不原諒還苛責辱罵,也是犯菩提心戒。
若捨棄大乘教導,或道貌岸然裝模作樣,明明沒有修證還裝為有等等的話,也是犯菩提心根本大戒,就如同我們犯別解脫戒的殺盜淫妄四根本戒一般。換句話說,基本上若我們犯這四種黑法,就算犯了四種菩提心的根本戒;而當生起很大煩惱心時,也可算是犯了根本戒。
在《菩薩戒品釋》 中,宗喀巴大師所造的〈菩提心儀軌〉提及「如何重受菩提心戒」。雖然有一些說法不同,但主要道理都是相同的。
犯菩提心戒有上、中、下種程度。首先,失卻菩提心的四具足條件為:
一、 做持四種黑法,
二、 對做四黑法,完全沒有任何慚愧懺悔之心、
三、 對於自己做的黑法不僅沒有慚愧心,還喜悅歡喜,
四、 不但沒有認識到不對,還認為是功德。
具備以上四條件時,就可以算是完全失卻了菩提心,必須要重受戒。
《菩薩地論》中講到,「四毀戒法」的定義與範圍:
一、 上品業纏完全喪失菩提心:犯下所有毀犯分支
二、 中品業纏喪失部分菩提心
三、 下品業纏僅為過犯
在「上品業纏導致全部喪失菩提心」部分,有人說是犯四種過患,有人說是三種,若從最多數量來講會比較好。而這「三」種和「四」種,是如何定義與區分呢?
此「四」種是:
一、「連續」。
二、「無慚愧」。
三、「慶幸」。
四、「歡喜」。
這樣分就有四種,但也有把「慶幸」與「歡喜」合二為一,變成僅有三種。
因此所謂「上品」、「中品」、「下品」的業纏分類,主要取決於所犯的「分支數量」:若犯下四或三分支,就屬於上品;若僅犯兩種,僅屬於中品粗罪;下品業纏就只是一種過犯。
將「菩薩戒四種黑法」和「別解脫戒根本戒」相比較時,換句話說,類比起「別解脫戒」的犯行時,依序是:
一、 如同「淫戒」者:自讚毀他,宣揚自己的優點功德長處,並毀謗宣揚他人過失過患,這種行為等同於別解脫戒中的淫戒重罪,這種等同重罪情況,是因為難以持守、難以做到守護。
二、 如同「殺戒」者:菩薩戒中不聽他人懺悔、不原諒他人、進行各種辱罵:就等於別解脫戒中的殺戒。
三、 如同「妄語」者:道貌岸然、裝模作樣,裝為有證量,對於大乘根器的行者,引導他修持其他小乘、別解脫戒等法門,也等同於犯下妄語大戒。
■於眾人前懺悔,來修復菩提心戒
法王唸誦課文:
違反了菩提心戒以後,如何才能復戒呢?如果是違反了願菩提心戒,就要重新再受一次戒就可以恢復了。違犯行菩提心則一定同時也違反願菩提心。因此,只要願菩提心戒能恢復,則行菩提心也會同時自然的恢復了。若因其他的原因而違反菩提心戒,也應該重新再受一次,以資恢復,至於中品及下品之犯戒,只要懺悔就可以復戒了。
《菩薩戒二十頌》云:
「若上品犯戒,應重新受之,
中品犯戒時,三人前懺悔,
(下品犯戒時),一人前懺悔,
懺者與受者,不應生煩惱,
自他心同故。」
此為《解脫莊嚴寶論》第九品〈菩提心〉。
此處說「若因其他原因而捨棄菩提心」的「其他原因」,則包括生起邪見或信他教等。以上是違犯「願菩提心」以及「行菩提心」時的復戒方式。
這裡也講到懺悔。「菩提心戒」與「別解脫戒」有所不同,因為當重大違犯別解脫戒時,不可能重新受戒,但菩提心戒若有很大毀犯,仍可復戒。
《聖菩提眷屬經》中也提及,要懺悔菩提心戒的毀犯時,若是重戒,要在十人前懺悔,輕罪五人前,也就是人數是可以遞減的,經典中有提及如何懺悔的方式。《虛空藏經》中,也有提到違犯菩薩戒根本戒時,向虛空藏菩薩頂禮或懺悔等,詳盡的懺悔方式
法王念誦繼續《解脫莊嚴寶論》第九章的內容:
■捨棄菩提心的過失
捨棄菩提心的過失(壞處)略說有三:
(一)因罪業故而墮惡趣,
(二)因罪業故破壞利他之事業,
(三)因罪業故長遠的耽誤了成佛的大業。
已經發了菩提心的誓願而不能實行,就等於是欺騙眾生,其罪報就可能墮入惡趣。《入菩薩行論》云:
“若發誓願心,不能實行之,
則為欺眾生,云何度有情?”
因為造罪的緣故,就不能成就利他之事。頌曰:
“若行如是業,必難利眾生。”
因此罪業就會耽誤成佛之大業,難以趨證菩薩之道地。頌曰:
“墮入惡趣之罪力,發菩提心之善力,
二者相雜相消長,能令行者長流轉,
倍用極長之時間,始得趨正諸道地。”
喪失菩提心的原因,一般說來是這樣的:願菩提心之淪喪是說,此心捨棄了眾生,同時又以四種黑業為伴。這樣的心意,違反了發菩提心之原理,所以稱之為“菩提心之淪喪”。行菩提心喪失之原因,《菩薩地論》云:
“同時依四種毀戒之法而行,則為上品業纏全部喪失菩提心,中品業纏則為粗罪,下品業纏則為過犯而已,(故知違反菩提心戒有上中下三種之不同也。)”
《菩薩戒二十頌》中並云:行菩提心若喪失,則願菩提心亦必同時喪失也。《抉擇戒攝論》中亦說四種喪失菩提心戒之因:此即上說之二因(心捨眾生,依四黑法)再加上壞菩薩學處及滋長邪見。寂天論師云:“凡生起與菩提心相違之念,亦屬違菩薩戒也。”
■總攝菩薩一切法之「一法」,即是「不捨棄眾生」
法王開示:因此,「菩薩」要若要以一法來具足一切法,此「一法」,就是「不捨眾生」。舉例而言,若行者將目標放在要獲得聲聞獨覺果位的話,就是一種不相應菩提心的動機
以大乘菩提心而言,最需要注重的是「動機」。因此我認為「發心」和「願菩提心」,也就等同於「利他的願心」與「成菩提之心」:若捨棄眾生的話,那此利他之心就壞失了;而若不求證覺菩提,而是僅求聲聞獨覺等果位的話,也是失去此成菩提之心。而若四黑法都做的話,則可以說這兩種願菩提心都失去了。
因此,由無著菩薩所記錄下來的彌勒菩薩教示中記載:如果失去願菩提心或行菩提心的其中一種,我們就失去了菩提心;對任何發起菩提心的菩薩,如果去詆毀的話,我們也會失去菩提心。
補充一點,如果對發起菩提心者生起怨恨心,而宣揚其短處的話,也算是失去菩提心。
■「願菩提心」包含「利他」及「求菩提」二心
首先講到,若我們失去願菩提心,則完全失去菩提心戒。此處的「願菩提心」包含有兩種:「利他」及「求菩提」。若我們捨棄眾生,就失去菩提心戒; 而不僅是捨棄眾生,若不去求正覺佛果,則也是失去菩提心。
另外四黑法部分,我要再說明一下:
好像當我們講到出家、別解脫戒時,會講到「四根本大」戒,而對梵行居士,「四法」就如同別解脫戒的「四大戒」的「殺、盜、淫、妄」一般,可說是持守菩提心的根本戒律,你若犯下「菩提心四法」的其中一樣,就犯了行菩提心戒,但其中有輕重差別,等等會解釋。
菩提心戒中重要的根本戒律,主要就是「欺誑」和「毀謗」,也就是「讚揚自己功德」及「毀謗他人」。自讚毀他,尤其是針對發菩提心者的毀謗,就是破壞菩提心戒。例如對於正在受苦受難的眾生,若可給法而不給,也可說是犯菩提心戒,而當他人有過失時,如果對方已經懺悔,你不但不原諒還苛責辱罵,也是犯菩提心戒。
若捨棄大乘教導,或道貌岸然裝模作樣,明明沒有修證還裝為有等等的話,也是犯菩提心根本大戒,就如同我們犯別解脫戒的殺盜淫妄四根本戒一般。換句話說,基本上若我們犯這四種黑法,就算犯了四種菩提心的根本戒;而當生起很大煩惱心時,也可算是犯了根本戒。
在《菩薩戒品釋》 中,宗喀巴大師所造的〈菩提心儀軌〉提及「如何重受菩提心戒」。雖然有一些說法不同,但主要道理都是相同的。
犯菩提心戒有上、中、下種程度。首先,失卻菩提心的四具足條件為:
一、 做持四種黑法,
二、 對做四黑法,完全沒有任何慚愧懺悔之心、
三、 對於自己做的黑法不僅沒有慚愧心,還喜悅歡喜,
四、 不但沒有認識到不對,還認為是功德。
具備以上四條件時,就可以算是完全失卻了菩提心,必須要重受戒。
《菩薩地論》中講到,「四毀戒法」的定義與範圍:
一、 上品業纏完全喪失菩提心:犯下所有毀犯分支
二、 中品業纏喪失部分菩提心
三、 下品業纏僅為過犯
在「上品業纏導致全部喪失菩提心」部分,有人說是犯四種過患,有人說是三種,若從最多數量來講會比較好。而這「三」種和「四」種,是如何定義與區分呢?
此「四」種是:
一、「連續」。
二、「無慚愧」。
三、「慶幸」。
四、「歡喜」。
這樣分就有四種,但也有把「慶幸」與「歡喜」合二為一,變成僅有三種。
因此所謂「上品」、「中品」、「下品」的業纏分類,主要取決於所犯的「分支數量」:若犯下四或三分支,就屬於上品;若僅犯兩種,僅屬於中品粗罪;下品業纏就只是一種過犯。
將「菩薩戒四種黑法」和「別解脫戒根本戒」相比較時,換句話說,類比起「別解脫戒」的犯行時,依序是:
一、 如同「淫戒」者:自讚毀他,宣揚自己的優點功德長處,並毀謗宣揚他人過失過患,這種行為等同於別解脫戒中的淫戒重罪,這種等同重罪情況,是因為難以持守、難以做到守護。
二、 如同「殺戒」者:菩薩戒中不聽他人懺悔、不原諒他人、進行各種辱罵:就等於別解脫戒中的殺戒。
三、 如同「妄語」者:道貌岸然、裝模作樣,裝為有證量,對於大乘根器的行者,引導他修持其他小乘、別解脫戒等法門,也等同於犯下妄語大戒。
■於眾人前懺悔,來修復菩提心戒
法王唸誦課文:
違反了菩提心戒以後,如何才能復戒呢?如果是違反了願菩提心戒,就要重新再受一次戒就可以恢復了。違犯行菩提心則一定同時也違反願菩提心。因此,只要願菩提心戒能恢復,則行菩提心也會同時自然的恢復了。若因其他的原因而違反菩提心戒,也應該重新再受一次,以資恢復,至於中品及下品之犯戒,只要懺悔就可以復戒了。
《菩薩戒二十頌》云:
「若上品犯戒,應重新受之,
中品犯戒時,三人前懺悔,
(下品犯戒時),一人前懺悔,
懺者與受者,不應生煩惱,
自他心同故。」
此為《解脫莊嚴寶論》第九品〈菩提心〉。
此處說「若因其他原因而捨棄菩提心」的「其他原因」,則包括生起邪見或信他教等。以上是違犯「願菩提心」以及「行菩提心」時的復戒方式。
這裡也講到懺悔。「菩提心戒」與「別解脫戒」有所不同,因為當重大違犯別解脫戒時,不可能重新受戒,但菩提心戒若有很大毀犯,仍可復戒。
《聖菩提眷屬經》中也提及,要懺悔菩提心戒的毀犯時,若是重戒,要在十人前懺悔,輕罪五人前,也就是人數是可以遞減的,經典中有提及如何懺悔的方式。《虛空藏經》中,也有提到違犯菩薩戒根本戒時,向虛空藏菩薩頂禮或懺悔等,詳盡的懺悔方式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6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稳就业,让高质量发展更有底气】城镇新增就业21.86万人,完成年度任务40万人的54.65%,调查失业率逐月下降,就业形势稳中向好——这是今年1月至5月,陕西交出的稳就业答卷。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稳则心定、家宁、国安。
实施一揽子政策稳企业、聚焦重点群体扩岗位、帮扶失业人员保生活……一系列举措让就业优先政策落地落细,让民生之本扎得更深、立得更稳,也让高质量发展更有底气。
稳企业
一揽子政策送来“及时雨”
6月22日,一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转进百胜餐饮(西安)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受到疫情多点散发等因素影响,百胜餐饮(西安)有限公司暂时停业或仅提供外卖和外带服务的门店增加,给公司带来较大影响。
因符合陕西近期出台的社保助企纾困政策,百胜餐饮(西安)有限公司作为大型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比例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提高至50%。
这笔返还资金,不仅数额增长,办理速度也加快了。在该公司所在的西安高新区,社保业务工作人员通过减环节、强宣传、优服务等举措,推动社保助企纾困政策红利快速落实。“我们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方面推行‘直达快享’。企业无需申请,我们通过大数据后台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推送’,企业一键确认,稳岗返还资金直达企业账户。”西安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副局长毕林说。
政策“及时雨”缓解了企业压力,有利于企业在特殊时期稳定岗位、稳定员工队伍。
在陕西,有超过500万户市场主体。稳住这些市场主体,才能稳住经济大盘,才能保障就业和民生。
对餐饮、零售等5个特困行业和17个扩围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2022年有中高疫情风险地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实施稳住经济的一揽子税收政策措施……从社保“降返缓”到减免租金,从减税降费到金融支持,各项政策措施共同发力,帮助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冲击。1月至5月,陕西社保“降返缓”政策为企业减负20多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402.6亿元,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租金2.1亿元。
扩岗位
高校毕业生求职上“云端”
临近毕业,陕西女孩王瑶心中,既有对大学生活的留恋,更有对新生活的憧憬。“即将走上工作岗位,希望把所学知识用到工作中,继续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深耕,活出人生价值。”6月23日,王瑶告诉记者。
王瑶是陕西科技大学会计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大三暑假,她确定了毕业后直接就业的想法,随即开始上网查岗位、投简历,大四开学后参加了十几场招聘会,但是投出去的简历常常石沉大海。个别拿到录用通知的岗位,也不太符合她的预期。直到今年5月中旬,她在“秦云就业”平台上收到一条关于“省属国企稳就业专项行动——陕煤集团高校毕业生招聘周”活动的消息推送。
当时,由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和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主办的“省属国企稳就业专项行动”正在进行,通过直播带岗、线上招聘等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王瑶一边观看直播了解企业情况,一边选择岗位投递简历,后来顺利通过面试,和陕煤集团下属企业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约。
“陕煤属于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传统产业。我们积极寻求产业转型升级,将企业高质量发展与人才强企相结合,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今年,我们计划招录4000多人。”陕煤集团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徐春明说。
陕西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预计达41.5万人,同比增加8.2万人,增幅及总量均创历史新高。陕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岗位供给、招聘服务、困难帮扶等力度,全力稳定毕业生就业局势。
开发政策性岗位8.23万个,同比增长26%;开展访企拓岗,高校书记校长走出去,推动市场化就业岗位供给;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前延伸,帮助毕业生了解政策、增强求职技能;“云”端搭桥,以“直播带岗”形式促进供需匹配……教育和人社等政府部门、高校、企业各方共同发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保生活
失业人员工作有着落
“您好,请问您办理什么业务?”6月22日9时,在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西航社区服务中心,41岁的马萍开始了一天的工作。
马萍主要负责退伍军人高龄补贴和公租房补贴办理。由于西航社区人口多、业务量大,忙碌是马萍生活的常态,但她十分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
马萍曾在西安一家外企的市场部工作10多年。去年,母亲意外受伤,作为独生女的她,为了照顾母亲,必须重新考虑自己的职业选择。原来的工作单位离家较远,工作时间不规律,常常出差。思忖再三,她选择了离开,在家附近找工作。
今年年初,马萍到未央区人社局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了解她的就业意愿之后,立即在未央区就业创业平台上为她筛选出几个在社区工作的岗位。最终,马萍选择了徐家湾街道西航社区。她从这里步行到家只需要15分钟。
“能够在工作之余照顾家人,我很知足。”马萍说。
失业人员能否顺利实现再就业,关系到其本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能否得到保障。在人社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后,失业人员能够享受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等服务。1月至5月,陕西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8万人。
近期,陕西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再次延长实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期限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兜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面对疫情冲击,面对经济下行压力,陕西将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协同发力保市场主体、精准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千方百计挖掘岗位资源、持续细化困难群体兜底保障、着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稳住就业基本盘。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稳则心定、家宁、国安。
实施一揽子政策稳企业、聚焦重点群体扩岗位、帮扶失业人员保生活……一系列举措让就业优先政策落地落细,让民生之本扎得更深、立得更稳,也让高质量发展更有底气。
稳企业
一揽子政策送来“及时雨”
6月22日,一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转进百胜餐饮(西安)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受到疫情多点散发等因素影响,百胜餐饮(西安)有限公司暂时停业或仅提供外卖和外带服务的门店增加,给公司带来较大影响。
因符合陕西近期出台的社保助企纾困政策,百胜餐饮(西安)有限公司作为大型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比例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提高至50%。
这笔返还资金,不仅数额增长,办理速度也加快了。在该公司所在的西安高新区,社保业务工作人员通过减环节、强宣传、优服务等举措,推动社保助企纾困政策红利快速落实。“我们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方面推行‘直达快享’。企业无需申请,我们通过大数据后台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推送’,企业一键确认,稳岗返还资金直达企业账户。”西安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副局长毕林说。
政策“及时雨”缓解了企业压力,有利于企业在特殊时期稳定岗位、稳定员工队伍。
在陕西,有超过500万户市场主体。稳住这些市场主体,才能稳住经济大盘,才能保障就业和民生。
对餐饮、零售等5个特困行业和17个扩围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2022年有中高疫情风险地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实施稳住经济的一揽子税收政策措施……从社保“降返缓”到减免租金,从减税降费到金融支持,各项政策措施共同发力,帮助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冲击。1月至5月,陕西社保“降返缓”政策为企业减负20多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402.6亿元,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租金2.1亿元。
扩岗位
高校毕业生求职上“云端”
临近毕业,陕西女孩王瑶心中,既有对大学生活的留恋,更有对新生活的憧憬。“即将走上工作岗位,希望把所学知识用到工作中,继续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深耕,活出人生价值。”6月23日,王瑶告诉记者。
王瑶是陕西科技大学会计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大三暑假,她确定了毕业后直接就业的想法,随即开始上网查岗位、投简历,大四开学后参加了十几场招聘会,但是投出去的简历常常石沉大海。个别拿到录用通知的岗位,也不太符合她的预期。直到今年5月中旬,她在“秦云就业”平台上收到一条关于“省属国企稳就业专项行动——陕煤集团高校毕业生招聘周”活动的消息推送。
当时,由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和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主办的“省属国企稳就业专项行动”正在进行,通过直播带岗、线上招聘等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王瑶一边观看直播了解企业情况,一边选择岗位投递简历,后来顺利通过面试,和陕煤集团下属企业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约。
“陕煤属于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传统产业。我们积极寻求产业转型升级,将企业高质量发展与人才强企相结合,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今年,我们计划招录4000多人。”陕煤集团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徐春明说。
陕西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预计达41.5万人,同比增加8.2万人,增幅及总量均创历史新高。陕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岗位供给、招聘服务、困难帮扶等力度,全力稳定毕业生就业局势。
开发政策性岗位8.23万个,同比增长26%;开展访企拓岗,高校书记校长走出去,推动市场化就业岗位供给;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前延伸,帮助毕业生了解政策、增强求职技能;“云”端搭桥,以“直播带岗”形式促进供需匹配……教育和人社等政府部门、高校、企业各方共同发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保生活
失业人员工作有着落
“您好,请问您办理什么业务?”6月22日9时,在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西航社区服务中心,41岁的马萍开始了一天的工作。
马萍主要负责退伍军人高龄补贴和公租房补贴办理。由于西航社区人口多、业务量大,忙碌是马萍生活的常态,但她十分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
马萍曾在西安一家外企的市场部工作10多年。去年,母亲意外受伤,作为独生女的她,为了照顾母亲,必须重新考虑自己的职业选择。原来的工作单位离家较远,工作时间不规律,常常出差。思忖再三,她选择了离开,在家附近找工作。
今年年初,马萍到未央区人社局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了解她的就业意愿之后,立即在未央区就业创业平台上为她筛选出几个在社区工作的岗位。最终,马萍选择了徐家湾街道西航社区。她从这里步行到家只需要15分钟。
“能够在工作之余照顾家人,我很知足。”马萍说。
失业人员能否顺利实现再就业,关系到其本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能否得到保障。在人社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后,失业人员能够享受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等服务。1月至5月,陕西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8万人。
近期,陕西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再次延长实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期限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兜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面对疫情冲击,面对经济下行压力,陕西将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协同发力保市场主体、精准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千方百计挖掘岗位资源、持续细化困难群体兜底保障、着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稳住就业基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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