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达晚清》(光启文库)(夏晓虹)本书为夏晓虹教授的学术随笔,共四辑三十五篇,为“学古拾遗”“明末三大家散叶”“晚清研究一得”“序文小辑”,内有对传统诗文与人物的赏鉴、个人的研究心得等,展现了作者从古代抵达晚清的治学经历。作者在时光年轮中追溯学术生涯中的兴趣点《抵达晚清》(光启文库)(夏晓虹)本书为夏晓虹教授的学术随笔,共四辑三十五篇,为“学古拾遗”“明末三大家散叶”“晚清研究一得”“序文小辑”,内有对传统诗文与人物的赏鉴、个人的研究心得等,展现了作者从古代抵达晚清的治学经历。作者在时光年轮中追溯学术生涯中的兴趣点及收获,使得本书清新耐读、余韵悠长。【作者简介】夏晓虹,原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近代中国的文学思潮、女性生活与社会文化。先后赴日本、美国、德国、捷克、韩国、英国、马来西亚、以色列、新加坡、法国以及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国家与地区从事研究与参加学术会议,并在日本东京大学、德国海德堡大学、香港岭南大学客座讲学。著有《阅读梁启超》《晚清文人妇女观(增订本)》等。【学者推荐】善于叙事说理,材料运用妥帖,逻辑性强,而最大特点是平实:既不故作夸饰过甚之词,也不追求一鸣惊人之论,不显山,不漏水,而才华潜藏其中。——季镇淮夏君性格恬淡,温文尔雅,不擅长即席演讲,也不喜欢站在讲台上满脸跑眉毛,因而最初的意愿是当“研究员”而不是“教授”。——陈平原【目录】《抵达晚清》小引10学古拾遗怀此贞秀姿卓为霜下杰30记言记行文字传神80《木兰诗》艺术手法漫谈11高启《明皇秉烛夜游图》赏析17谈谈《香玉》的人物描写26张维屏《三元里》赏析33黄遵宪《度辽将军歌》简析42张謇《留别仲弢》鉴赏55康有为《庚子八月五日阅报录京变事》鉴赏58梁启超《台湾竹枝词》(十首选二)鉴赏61附录并不简单的“简单”65明末三大家散叶“明末三大家”的由来71并世三人缘悭一面760顾、黄、王家世略说810顾、黄、王行迹合述890难识古人真面目930说“顾怪”990说黄宗羲的“名士风流”104逾矩与守法115坐而言起而行122读万卷书行万里路128遗民心事137晚清研究一得近代文学史料的发现与使用149近代世变与知识者的文化选择159打开多扇窗口,眺望晚清风景164发近代之精微,教前人所未见181无可选择,也不必选择195问题与方法:我的晚清女性研究200我的“晚清女性研究三部曲”220晚清女性的启蒙同样关乎民族复兴225女性为获自由,曾付出生命代价239序文小辑“西学东渐”的如实记录247追求“闻韶”之旅252评语记录的学思历程259那一代学者的风貌267【摘要书评试读】-京东图书
#跑起来 干起来 走在前# 杨伟东: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云上伊金霍洛#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对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由互联网衍生的问题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对象。与此同时,互联网提供的便利也成为政府监管应当充分利用的资源和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不断提高政府监管和执法水平,成为数字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
“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发展
现代社会,政府监管与执法是行政机关对具有社会价值的活动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调节,通过矫正违法行为,促进和鼓励良好行为方式,达到良好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目的。虽然一些监管和执法方式有其通用性,但由于时代生存、活动环境的不同,会产生带有时代特点的活动方式和组织方式,因而必然形成与时代相适应的新的监管手段和执法方式。
近年来,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迅猛,深度融入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极大地影响、改变了经济和社会的运行方式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而深刻地影响着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对政府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影响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产生了新的监管和执法领域,需要政府跟进和介入;二是网络的发展和应用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和生活方式,政府的监管和执法需要做出相应调整或改变;三是网络的发展和应用促进了技术创新,为政府提供了更有效的监管和执法手段。正是源于互联网产生的影响,使得“互联网+”率先成为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发展要求,努力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各领域进行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在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后,“互联网+”监管执法逐步上升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旨在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带来的正向作用和价值,提高政府监管和执法的能力和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201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把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作为重要要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把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能力作为重点工作。2021年8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完善和提高了法治政府的标准要求,将已有的“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标准,升级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标准。新标准除了突出人民性外,也彰显了智能性的要求,将“智能高效”作为应对、响应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对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在此基础上,《纲要》明确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从而将“互联网+”监管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特定类型涉互联网第一审案件,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推动起诉、调解、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
“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内涵
“互联网+”监管执法是依托互联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监管执法信息的整合共享和新的监管手段的使用,推动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联动、监管数据可分析,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智慧监管执法。因此,“互联网+”监管执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意蕴,它不仅是一种新的监管和执法方式,更是一种新的平台、新的机制。
新的监管执法方式。“互联网+”监管执法提供了新的监管和执法方式,借助技术手段可以实施违法线索自动发现、远程取证固定证据等远程监管;运用业务信息系统和执法检查移动端等信息化工具可以实施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这些已在实践中开展以及在未来不断探索的新的监管方式,不仅可以为行政执法提供直观、可靠的证据和支撑,而且有助于解决行政执法监管人员“人少事多”等难题。
新的监管执法支持。“互联网+”监管执法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提供了新的监管执法支持。通过信息化技术、装备配置和应用,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移动行政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全网通对讲机等让行政监管执法更智慧、更便捷,有利于提高监管执法的效率,确保公平公正、廉洁执法。
新的监管执法机制。“互联网+”监管执法旨在推进全国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监管执法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从而实现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监管执法为打破行政监管和执法地域、领域、部门等阻隔创造了条件,为监管和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诿扯皮等问题,还有利于推动部门、地域之间的有效合作和深度融合。
新的监管执法平台。“互联网+”监管执法旨在打造覆盖行政监管和执法的系统,涵盖行政监管执法可视化、综合统计分析、监管事件跟踪分析、监管效能评估等内容。这些内容可以最大限度满足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监管执法决策的使用需求,提升行政监管执法的决策分析水平。
为“互联网+”监管执法创造条件
近年来,在中央和国家层面的重视和推动下,不少地方和部门在“互联网+”监管执法方面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大进展,对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互联网+”监管执法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持续工程,需要不断更新理念,加强组织保障,提供技术、法律和政策支撑。
理念转变。行政监管执法需要与时俱进。与技术转型升级、经济社会活动变迁等监管和执法领域、对象的发展相比,行政监管和执法有相对的延后性,这符合行政监管和执法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管和执法是消极的。由于监管和执法领域的扩展、新问题的出现和新技术的运用,行政监管和执法必然要予以回应。因而,行政监管和执法不能固守传统的监管和执法理念、方式方法,而需要根据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采取回应性的举措,及时采用新型的监管和执法方式。
技术支持。“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实现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联通各地区各部门监管系统,因此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不仅意味着要将既有技术创新成果在行政监管和执法中进行运用,而且要实现技术标准的统一和融合。目前,“互联网+”监管执法的障碍是行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意愿不高、推进力度不足导致程度较低,进而影响了“互联网+”监管执法的推进。因此,“互联网+”监管执法平台和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统一且系统的规划,并要进行充分、有机对接和融合。
安全保障。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引入、广泛运用以及其积极作用的发挥,是以确保安全为前提的。由于新技术、新应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网络安全环境,或带来全新的问题和挑战,因而,“互联网+”监管执法必须关注和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注重在新的环境下各类主体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充分保护国家主权和安全。
法律支撑。“互联网+”监管执法的运用和发展,不可避免地涉及许多监管和执法要素、法律关系等的改变,既涉及行政系统关系和运行的调整,也涉及与被监管和执法对象关系的调整,需要最终在立法层面加以确认,方能为监管和执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来源:中国网信杂志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对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由互联网衍生的问题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对象。与此同时,互联网提供的便利也成为政府监管应当充分利用的资源和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不断提高政府监管和执法水平,成为数字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
“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发展
现代社会,政府监管与执法是行政机关对具有社会价值的活动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调节,通过矫正违法行为,促进和鼓励良好行为方式,达到良好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目的。虽然一些监管和执法方式有其通用性,但由于时代生存、活动环境的不同,会产生带有时代特点的活动方式和组织方式,因而必然形成与时代相适应的新的监管手段和执法方式。
近年来,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迅猛,深度融入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极大地影响、改变了经济和社会的运行方式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而深刻地影响着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对政府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影响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产生了新的监管和执法领域,需要政府跟进和介入;二是网络的发展和应用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和生活方式,政府的监管和执法需要做出相应调整或改变;三是网络的发展和应用促进了技术创新,为政府提供了更有效的监管和执法手段。正是源于互联网产生的影响,使得“互联网+”率先成为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发展要求,努力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各领域进行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在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后,“互联网+”监管执法逐步上升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旨在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带来的正向作用和价值,提高政府监管和执法的能力和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201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把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作为重要要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把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能力作为重点工作。2021年8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完善和提高了法治政府的标准要求,将已有的“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标准,升级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标准。新标准除了突出人民性外,也彰显了智能性的要求,将“智能高效”作为应对、响应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对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在此基础上,《纲要》明确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从而将“互联网+”监管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特定类型涉互联网第一审案件,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推动起诉、调解、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
“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内涵
“互联网+”监管执法是依托互联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监管执法信息的整合共享和新的监管手段的使用,推动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联动、监管数据可分析,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智慧监管执法。因此,“互联网+”监管执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意蕴,它不仅是一种新的监管和执法方式,更是一种新的平台、新的机制。
新的监管执法方式。“互联网+”监管执法提供了新的监管和执法方式,借助技术手段可以实施违法线索自动发现、远程取证固定证据等远程监管;运用业务信息系统和执法检查移动端等信息化工具可以实施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这些已在实践中开展以及在未来不断探索的新的监管方式,不仅可以为行政执法提供直观、可靠的证据和支撑,而且有助于解决行政执法监管人员“人少事多”等难题。
新的监管执法支持。“互联网+”监管执法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提供了新的监管执法支持。通过信息化技术、装备配置和应用,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移动行政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全网通对讲机等让行政监管执法更智慧、更便捷,有利于提高监管执法的效率,确保公平公正、廉洁执法。
新的监管执法机制。“互联网+”监管执法旨在推进全国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监管执法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从而实现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监管执法为打破行政监管和执法地域、领域、部门等阻隔创造了条件,为监管和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诿扯皮等问题,还有利于推动部门、地域之间的有效合作和深度融合。
新的监管执法平台。“互联网+”监管执法旨在打造覆盖行政监管和执法的系统,涵盖行政监管执法可视化、综合统计分析、监管事件跟踪分析、监管效能评估等内容。这些内容可以最大限度满足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监管执法决策的使用需求,提升行政监管执法的决策分析水平。
为“互联网+”监管执法创造条件
近年来,在中央和国家层面的重视和推动下,不少地方和部门在“互联网+”监管执法方面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大进展,对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互联网+”监管执法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持续工程,需要不断更新理念,加强组织保障,提供技术、法律和政策支撑。
理念转变。行政监管执法需要与时俱进。与技术转型升级、经济社会活动变迁等监管和执法领域、对象的发展相比,行政监管和执法有相对的延后性,这符合行政监管和执法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管和执法是消极的。由于监管和执法领域的扩展、新问题的出现和新技术的运用,行政监管和执法必然要予以回应。因而,行政监管和执法不能固守传统的监管和执法理念、方式方法,而需要根据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采取回应性的举措,及时采用新型的监管和执法方式。
技术支持。“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实现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联通各地区各部门监管系统,因此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不仅意味着要将既有技术创新成果在行政监管和执法中进行运用,而且要实现技术标准的统一和融合。目前,“互联网+”监管执法的障碍是行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意愿不高、推进力度不足导致程度较低,进而影响了“互联网+”监管执法的推进。因此,“互联网+”监管执法平台和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统一且系统的规划,并要进行充分、有机对接和融合。
安全保障。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引入、广泛运用以及其积极作用的发挥,是以确保安全为前提的。由于新技术、新应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网络安全环境,或带来全新的问题和挑战,因而,“互联网+”监管执法必须关注和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注重在新的环境下各类主体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充分保护国家主权和安全。
法律支撑。“互联网+”监管执法的运用和发展,不可避免地涉及许多监管和执法要素、法律关系等的改变,既涉及行政系统关系和运行的调整,也涉及与被监管和执法对象关系的调整,需要最终在立法层面加以确认,方能为监管和执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来源:中国网信杂志
【尊重知识,保护知识,共建知识产权强国】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当重要,只有保护好知识产权,保障发明创造者的合法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的想象力和创造活力。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为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via.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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