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克萨斯车祸救人司机发声#“还有一个女的没救出来,太难受了!”广西贵港,一辆到手价超250万的雷克萨斯LM,在某高速路段行驶时,撞上了限高架水泥墩子,顿时车头凹陷,气囊全开,车门锁死,车内3名人员被困。同时,车头已经升起了浓烟,眼看就要起火了。
几位路过的司机见状,立即下车合力营救,好不容易才将驾驶室的男子朱某和副驾驶的女子彭某给救了出来。但遗憾的是,后排的女子陈某未能救出,车辆就烧了起来,最终陈某葬身在火海中。
据参与救人的司机赵先生描述,当时情况紧急,只有驾驶室的门撬开了,副驾和后排的门怎么也打不开,后来他们一群司机直接砸窗,将副驾的女子抱了出来。
紧接着,有司机砸了后挡风玻璃,然后进入车内,准备对陈某进行施救,但当时陈某已经没有了反应,而且腿部被夹住了,拔不出来。
而此时,车头的火势也逐渐蔓延开来,即使赵先生等人用了灭火器,也无济于事。最终,进入车内去救陈某的司机也无奈地退了出来,大家眼巴巴地看着整辆车被大火覆盖。
事后,赵先生自责不已,其称:“走在路上也心疼得很,不好受。”
目前,警方已通报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朱某和彭某均受轻微伤。而雷克萨斯品牌方也安排了应急团队抵达现场进行协助。
据该品牌方的工作人员称,该车配备了车祸后车门自动解锁功能,但目前尚不清楚这辆车的车门为什么打不开。(来源:极目新闻、Star星视频)
1、听了赵先生自责的那段话,我们很想说一句:“不用自责,你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凡事不能强求!”
不过网络上真的是什么人都有,有不少网友表示:
几个人一直在那撬门,浪费了宝贵的时间,直接砸窗救人不是更快吗?
这些救人司机分工不明确,都是扎堆救一个人,这样效率不高。
拍摄人员光顾着拍摄了,像这种情况应该一起上去救援,毕竟人多力量大。
看了这些网友的评论,让我们深刻体会到了,什么叫“事后诸葛亮”。
首先,这些司机都是路过的司机,并非专业救援人员。像赵先生当时正在运输水果途中,他看到这起事故后立即赶来救援了。
其次,我们坐在电脑前或者拿着手机看视频,肯定没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但如果到了现场,那种紧迫感会压得人喘不过气来,没有专业的救援知识,很难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最有效的救援方案。
第三,整个救援过程也就短短的几分钟时间,而且当时后排女子昏迷不醒,腿被卡住,没有专业工具根本无法施救。
第四,有网友表示坐在后排的才是老板,前面就一个司机和一个助理。这话其实很讽刺,难道这几位救人司机,还要考虑先救有钱人?
我们希望网友们对这件事发表看法时,是从客观的角度去看,而不是挑刺、抬杠、钻牛角尖。
2、从法律上来讲,这起车祸的法律责任该如何判定?
首先,警方认定了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
现在被救出的朱某和彭某均受轻微伤,而陈某已经死亡,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司机朱某很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另外,朱某还应当对彭某因车祸受到的轻微伤,以及陈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包含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其次,这辆到手价要250万元以上的豪车,居然在发生碰撞后连门都打不开,这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或者质量问题呢?
如果经鉴定,该车的车门确实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那么该品牌方或多或少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问题,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但是现在有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这辆车都已经烧得不像样子了,不知道还能否鉴定或者取证了。
3、最后,这几位救人司机的行为值得称赞。同时,他们不顾自身安危,冒险救人的行为也符合了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尽快核实后,给这几名救人司机送上见义勇为的称号。
几位路过的司机见状,立即下车合力营救,好不容易才将驾驶室的男子朱某和副驾驶的女子彭某给救了出来。但遗憾的是,后排的女子陈某未能救出,车辆就烧了起来,最终陈某葬身在火海中。
据参与救人的司机赵先生描述,当时情况紧急,只有驾驶室的门撬开了,副驾和后排的门怎么也打不开,后来他们一群司机直接砸窗,将副驾的女子抱了出来。
紧接着,有司机砸了后挡风玻璃,然后进入车内,准备对陈某进行施救,但当时陈某已经没有了反应,而且腿部被夹住了,拔不出来。
而此时,车头的火势也逐渐蔓延开来,即使赵先生等人用了灭火器,也无济于事。最终,进入车内去救陈某的司机也无奈地退了出来,大家眼巴巴地看着整辆车被大火覆盖。
事后,赵先生自责不已,其称:“走在路上也心疼得很,不好受。”
目前,警方已通报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朱某和彭某均受轻微伤。而雷克萨斯品牌方也安排了应急团队抵达现场进行协助。
据该品牌方的工作人员称,该车配备了车祸后车门自动解锁功能,但目前尚不清楚这辆车的车门为什么打不开。(来源:极目新闻、Star星视频)
1、听了赵先生自责的那段话,我们很想说一句:“不用自责,你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凡事不能强求!”
不过网络上真的是什么人都有,有不少网友表示:
几个人一直在那撬门,浪费了宝贵的时间,直接砸窗救人不是更快吗?
这些救人司机分工不明确,都是扎堆救一个人,这样效率不高。
拍摄人员光顾着拍摄了,像这种情况应该一起上去救援,毕竟人多力量大。
看了这些网友的评论,让我们深刻体会到了,什么叫“事后诸葛亮”。
首先,这些司机都是路过的司机,并非专业救援人员。像赵先生当时正在运输水果途中,他看到这起事故后立即赶来救援了。
其次,我们坐在电脑前或者拿着手机看视频,肯定没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但如果到了现场,那种紧迫感会压得人喘不过气来,没有专业的救援知识,很难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最有效的救援方案。
第三,整个救援过程也就短短的几分钟时间,而且当时后排女子昏迷不醒,腿被卡住,没有专业工具根本无法施救。
第四,有网友表示坐在后排的才是老板,前面就一个司机和一个助理。这话其实很讽刺,难道这几位救人司机,还要考虑先救有钱人?
我们希望网友们对这件事发表看法时,是从客观的角度去看,而不是挑刺、抬杠、钻牛角尖。
2、从法律上来讲,这起车祸的法律责任该如何判定?
首先,警方认定了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
现在被救出的朱某和彭某均受轻微伤,而陈某已经死亡,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司机朱某很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另外,朱某还应当对彭某因车祸受到的轻微伤,以及陈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包含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其次,这辆到手价要250万元以上的豪车,居然在发生碰撞后连门都打不开,这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或者质量问题呢?
如果经鉴定,该车的车门确实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那么该品牌方或多或少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问题,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但是现在有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这辆车都已经烧得不像样子了,不知道还能否鉴定或者取证了。
3、最后,这几位救人司机的行为值得称赞。同时,他们不顾自身安危,冒险救人的行为也符合了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尽快核实后,给这几名救人司机送上见义勇为的称号。
#江苏一酒吧禁超130斤女生进#店家辩称的开玩笑不能掩藏赤裸裸的歧视。从道德上来讲,为人所不耻,从法律角度讲,更是满满的违法点。
首先,我国《宪法》禁止歧视他人,任何公民都享有人格尊严权。这样禁止130斤的女性进入酒吧,不管怎么解释,都难逃歧视之嫌。
其次,这也违反了《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该法规定消费者法定享有自主选择权,店家是赤裸裸以不正当的理由,变相剥削了消费者权利。
店家这波操作可不是所谓的幽默,而是低级趣味,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用歧视他人来满足私利。
《民法典》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也就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要遵守公序良俗,这样拿女性身份体重来取笑的,是对公序良俗的公然挑衅。#来亿点知识##微博公开课#
如果这样的经营行为能够继续下去的话,就是对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挑战,建议有关部门一定要一追到底,坚决抵制这样的不正之风。
首先,我国《宪法》禁止歧视他人,任何公民都享有人格尊严权。这样禁止130斤的女性进入酒吧,不管怎么解释,都难逃歧视之嫌。
其次,这也违反了《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该法规定消费者法定享有自主选择权,店家是赤裸裸以不正当的理由,变相剥削了消费者权利。
店家这波操作可不是所谓的幽默,而是低级趣味,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用歧视他人来满足私利。
《民法典》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也就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要遵守公序良俗,这样拿女性身份体重来取笑的,是对公序良俗的公然挑衅。#来亿点知识##微博公开课#
如果这样的经营行为能够继续下去的话,就是对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挑战,建议有关部门一定要一追到底,坚决抵制这样的不正之风。
近日,尚德镇某村村民任某与何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民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长达3小时的调解后,由于双方意见差异较大,调解以失败告终。但本着矛盾不出村的原则,民警通过将法律讲解、讲情理,多角度分析利弊,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民警对双方进行再次调解,在调解中,经过民警的一番开导和劝解,双方都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向对方表示歉意,最终成功化解了此次矛盾纠纷。#平安守护##公安心向党 护航新征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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