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如何安全“激活” 浙江给出解法】#象山政务#3月1日,全国首部公共数据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从2020年2月至今,在2年多的时间里,条例经历了酝酿、起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等环节。护航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安全利用,浙江给出了具有全国引领性的解法。

到底什么是公共数据?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公共数据为何要共享、开放?如何保护公共数据安全?我们试图通过全方位解读,给出答案。

海量公共数据 就在身边

何为公共数据?《条例》给出了明确界定——是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此外,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亦在其中。

严谨的概念界定背后是热气腾腾的生活场景。“公共数据的概念对群众其实是‘可感’的,并非远离生活。”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用一系列例子进行了说明,“比如汇集在省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汇集在红十字会的捐赠物资信息,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掌握的水电燃气使用信息,金融监管部门掌握的个人征信报告,电商平台根据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等等都是公共数据。”

浙江在线记者从省大数据局了解到,截至2021年底,浙江已累计编制公共数据目录190多万项,省级平台归集公共数据800多亿条,数据共享累计调用700多亿次,开放数据超59亿条,走在全国前列。如此规模体量且不断滚动增长的数据,如何在安全的前提下,管理好、利用好?浙江走入了立法阶段——

为公共数据立法 恰逢其时

时间轴拉回去年2月18日,春节假期后首个工作日,浙江以一场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开启牛年新局。从2003年数字浙江,2014年四张清单一张网,2017年最多跑一次改革,2018年政府数字化转型,至此,浙江进入了一个数字化改革的新阶段。

“《条例》构建了公共数据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为纵深推进我省数字化改革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浙江省司法厅司法一处处长邬呈辉表示,对浙江而言《条例》的诞生“恰逢其时”。

从国家层面看,除了现行的《网络安全法》之外,《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于去年正式施行,这为地方制定法规奠定了上位法基础;从省域层面看,浙江在近20年的数据实践中,已形成了不少制度成果。2017年发布的《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侧重数据的采集、归集、共享,2020年发布的《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更关注开放和安全,这两个地方政府规章为公共数据的全过程管理打下了基础。

邬呈辉表示,《条例》制定过程中,贯彻落实了数字化改革有关一体化、制度重塑等要求,将我省行之有效的成果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公共数据范围进行了拓展,赋予了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以法律地位,致力于推进公共数据的充分共享、有序开放和安全利用。同时,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外包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要素的公共数据 等待“激活”

数据的共享、开放与利用,不仅事关改革,也是撬动群众和企业享受更好公共服务的底层力量。《条例》共分八章五十一条,其中对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与利用都分设了章节。“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第四章公共数据共享的首条如是写道。

去年,众多最佳应用在数字化改革中涌现,已经对“共享”进行了充分实践。通过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数据共享,越来越多民生实事更加便利。以去年第二批最佳应用中的“浙里办票”为例,该应用打破了各部门数据“孤岛”,单位或个人认证后,就能自动归集名下财政电子票据和税务电子发票,享受全省电子发票一站式归集、下载、查验、存储等服务。

此外,共享、开放与利用更是公共数据流通与高效配置的关键。此前国务院文件中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并列。“公共数据是支撑党建统领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文化、数字法治的重要基础资源,是推动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生产要素。”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最初我们对于条例名称是否要加上‘管理’二字有过深度探讨。”参与草案撰写的浙江(浙大)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提起了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细节,“如果公共数据只是政府用于管理,而不用来发展是非常可惜的。”而开放与利用,正是《条例》着重强调的内容,“提升公共数据质量,要有市场力量参与,但完全放开又会涉及许多问题,那么市场力量怎么进来呢?为了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我们在条款上做了一些制度设计,比如第三十五条的授权模式,可以授权符合规定安全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运营公共数据。”郑春燕建议,相关部门要积极吸引企业加入公共数据的资源开发利用大潮中,让企业利用公共数据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划定公共数据的安全线 势在必行

当公共数据面向社会开放,随之而来的担忧便是安全。划定公共数据的安全线,亦是《条例》所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吴恩玉表示,《条例》制定过程中着重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公共数据充分流通与个人信息有效保护的关系、公共数据高效利用与保障数据安全的关系。

“条例开宗明义就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推动公共数据创新应用的同时,要对公共数据管理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细化补充规定。”吴恩玉表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数据有异议或不准确时,可以提出校核申请;自然人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撤回数据的要求……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见诸条例各处。

此外,吴恩玉表示,立法过程中将保障数据安全贯穿制度设计始终,还设置了公共数据安全专章,为的就是确保在严守数据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释放公共数据的价值。“基于此,《条例》在安全方面设定了制度规范体系、技术防护体系与运行管理体系。“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通过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服务外包方式开展数据活动的安全管理,可以有效防范公共数据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

“公共数据关乎你我,我们要依法利用,依法管理。”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湖北武汉支持氢能产业发展 | 2025年产业链年营业收入拟达500亿元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近日,湖北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市氢能产业链年营业收入拟达到500亿元,规上企业达到100家,累计产业投资总额达到200亿元。到2025年,电堆最大额定功率达到150kW,寿命超过20000小时,膜电极铂载量低于0.2g/kW。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对于本市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每年按照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2%—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超额累进制阶梯奖励。
原文如下: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加快推进全市能源结构清洁转型,现就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紧跟全球氢能产业发展前沿,以技术突破和产业培育为主线,打造创新研发、装备制造、示范应用协同发展的中国氢能枢纽城市。
(一)氢能关键技术自主可控。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和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系统集成控制等关键技术国内领先,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等基础材料技术取得突破,氢气制取、存储、运输、利用等方面形成特色技术。到2025年,电堆最大额定功率达到150kW,寿命超过20000小时,膜电极铂载量低于0.2g/kW。
(二)氢能产业集群初具规模。培育一批氢能重点企业,建设一批氢能与燃料电池研发、检测、认证机构,打造氢能产业集群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到2025年,全产业链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规上企业达到100家,累计产业投资总额达到200亿元。
(三)氢能示范应用广泛开展。探索工业领域氢能替换示范应用,开展港口、园区重载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点,促进公交、物流、环卫、渣土运输、绿化养护等领域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应用。到2025年,燃料电池汽车推广量达到3000辆,建成加氢站35座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氢能产业培育工程
1.建设氢能产业园区。支持主导产业区创建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园区,引导氢能相关企业在园区聚集,集中安排项目用地、报建审批、规范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对于本市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每年按照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2%—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超额累进制阶梯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3.扩大氢能产业投资。对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新引进氢能产业项目,各区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产业用地、专项激励政策。对通过增资开展氢能项目的存量企业,按照其增量部分参照新引进项目办法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氢能产业投资技改项目,按照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4.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支持社会资本组建燃料电池汽车融资租赁平台,通过融资租赁、大批量采购等方式降低燃料电池汽车购买成本,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加强燃料电池汽车检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氢能科技领航工程
5.开展氢能核心技术攻关。对牵头承担氢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在燃料电池整车及核心零部件领域设立揭榜挂帅项目,支持开展“卡脖子”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对本市整车企业研发并批量化生产的车型给予奖励。燃料电池乘用车、中轻型客货车、大重型客货车车型累计销量达标后分别给予6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用车参照相应货车标准的50%执行。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乘用车车型不超过3个,累计奖励其他车型不超过10个。(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氢能设施建设工程
7.完善氢气制储运体系。落实国家、省关于氢能项目的电价优惠政策,鼓励绿色高效的制氢技术应用,积极高效利用工业副产氢,探索在非化工园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域开展能源型氢气制取项目。加快发展加氢机、控制阀组、压缩机、储氢罐等氢气储运配套产业。对氢气运输车辆通行给予便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局)
8.完善加氢站空间布局。制定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文件,规范加氢站立项、用地、报建、施工、验收及运营管理。鼓励油氢合建站建设,新建加油站按照50%的比例预留加氢设备安装空间,按照10%的比例建成合建站,探索在城市建成区建设加氢站。(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9.支持加氢站投资运营。对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加氢站,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站内制氢设备投资额外给予设备购置成本50%、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贴。对氢气售价不超过35元/kg的加氢站,按照15元/kg—3元/kg逐年递减的标准,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氢能应用示范工程
10.探索氢能应用示范。支持氢能在能源领域的应用,鼓励主导产业区开展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示范项目并支持氢能在动力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11.促进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应用。以公交车、物流车、环卫作业车、渣土车、绿化养护车、通勤车等为重点,在市内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3000辆,在省内燃料电池汽车城市群推广装备汉产核心零部件车辆2000辆。(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园林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交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12.优化燃料电池车船政策支持。对在本市上牌的符合国家相关奖励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参考国家积分核算办法核算本市生产的整车与核心零部件积分,给予车辆购买企业20万元/分的财政奖励。开展燃料电池船舶和叉车应用示范,奖励办法参考整车核算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13.优化燃料电池汽车使用环境。除限行桥梁、隧道以外,燃料电池货车在市内行驶不受现行货车限行路段、限行时段的限制。(责任单位:市***交管局)
(五)实施氢能生态培育工程
14.加强规划统筹。编制氢能产业规划和加氢站布局规划。建立健全氢能产业发展标准规范体系,鼓励在汉企业和机构参与制定氢气瓶检验标准等涉氢应用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主导制(修)定氢能产业相关标准的企业和机构,所在区可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15.加强人才保障。对氢能领域符合条件的“高精尖缺”人才,支持纳入“武汉英才”“车谷英才”“3551”等人才计划,市科技计划项目予以立项资助。对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支持氢能主导产业区在人才支持政策上向氢能产业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16.加强金融支持。建立金融机构与氢能产业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发展氢能创业投资,引导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形式参与全市氢能产业化发展和示范推广应用。加强氢能企业上市服务,打造“金种子”“银种子”上市后备企业,助力登陆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氢能产业发展的统筹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业务主管及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重点项目集中会办和容缺审批制度,做好氢能产业项目备案、土地供给、报建审批、资金支持等服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发挥新媒体和户外宣传阵地作用,以场景应用和加氢站建设为着力点,宣传使用氢能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和安全性,消除社会大众对氢能安全的疑虑,提高全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
(三)加强安全监管。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综合施策,加强氢气制取、存储、运输和加氢站监管,强化燃料电池汽车等用氢装备运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氢能产业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全面提升产业全流程安全技术水平。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所涉财政资金由市、区级财政各承担50%,相关资金申报办法另行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按照不超过市级财政实际支持金额的标准另行给予区级财政配套支持。本意见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意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捐款1元被扣3元,多家互联网平台开收“支持费”】
网上爱心筹款或捐款的同时,还得多交一笔费用?不少网友近期反馈称,多家互联网大病筹款平台向捐款者收取“支持费”,甚至捐款1元也被收取3元;此外,水滴筹近期在部分城市开始试点收取服务费,向筹款者收费。

为何带有公益色彩的各家大病筹款平台,纷纷开启商业化收费举措?水滴公司为什么会打破从上线以来坚持已久的“大病筹款0服务费”模式?这对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行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捐款:有平台默认勾选3元“支持费”

“莫名其妙就被扣了三块,很不爽!”近期多名网友在投诉平台爆料,在互联网大病筹款平台上捐款时,一不小心就多交了3元费用,甚至捐款1元也被收取3元。多名网友吐槽道:“我只是想捐点儿钱,谁还有时间去研究平台规则呢?”

记者测试发现,收取“支持费”成为行业惯例,用户不勾选相关选项就可以避免扣费,费用可退。但部分平台默认收取该项费用,用户不仔细阅读规则就会被多扣款。

在水滴筹平台,部分筹款案例的捐款金额下有“支持平台3元钱”的选项,默认为关闭选项。根据说明信息,水滴筹投入大量运维成本保障对大病患者的服务,赞赏3元可帮助平台更加健康运营,服务更多大病患者,也可随时申请退款。

在安心筹平台捐款时,平台会默认勾选“加入安心大家帮”,需要额外支付3元,信息显示“随时可退款,最高可获得30万大病救助金”,哪怕捐款1元钱,点击“立即支持”后收费显示为4元钱。记者咨询客服人员,对方称“3元是参加安心帮的费用,可申请获得30万元或10万元的互助金,进入‘一人生病,众人分摊’的流程”。

在轻松筹平台,记者未发现有相关收费选项,不过有网友表示,在部分页面捐款时也会看到“助力费”选项。“平台未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无误导支付之意,如您有爱心愿意帮平台继续运营,请留下您助力我们的费用,您需要退费也可申请退费。”轻松筹工作人员表示,“助力”选项为用户自愿选择,以资助平台更好地为大病患者服务。

筹款:水滴筹试点收取3%服务费

除了从捐款方收“支持费”,也有平台从筹款人募集到的款项中抽取一定费用。

记者了解到,水滴筹于今年1月17日起在全国十余个城市试点收取服务费,包括广西百色、江苏徐州、山东临沂等。除此前第三方收取的0.6%支付渠道费之外,水滴筹在试点城市对每笔筹款收取3%的平台服务费,单个项目服务费上限封顶5000元。

在此之前,水滴公司财报显示水滴筹并不贡献任何收入。实际上,第三方支付平台扣除的0.6%渠道手续费自水滴筹上线时就一直存在,2020年1月以前,这笔费用一直由水滴公司承担。

水滴筹收取3%服务费的做法,是否会推广到更多城市?据了解,水滴筹方面目前还没有考虑大范围铺开,还是以获取更多的建议为目的。下一步,水滴筹试点推行将会增加少量一二线城市,广泛征集媒体、社会公众方的意见和建议。

记者咨询轻松筹相关负责人获悉,轻松筹平台目前在大病筹款业务上不收取任何费用;安心筹客服人员介绍,筹款提现时,平台扣除2%手续费,第三方支付平台扣除0.6%费用。

探因:“导流变现”生意难做

“我们并不希望通过收取服务费来实现盈利,而是希望能够维持合理的运营成本,保证平台正常运营下去。”水滴筹业务负责人郭南洋表示,水滴筹常常被认为是公益组织,实质上平台自身是一家商业公司。平台的运营成本和人力成本是长期存在的,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只有通过收取一些费用才能实现可持续运营,才能为筹款人、社会爱心人士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水滴筹发展早期,零服务费和筹款顾问团队是水滴筹规模迅速扩大并赶超同行的“利器”。水滴筹上线即宣布不收取服务费,为平台赢得了大量用户,其他筹款平台纷纷跟进,不收服务费成为行业惯例。水滴公司将“筹款+互助+保险”导流变现的商业模式发挥到了极致,随着去年水滴互助关停,筹款成为保险业务的主要流量入口。

近年来,围绕水滴公司的运营模式及水滴筹的性质一直争议不断。公众往往会将“免费”和公益关联起来,误认为水滴筹为代表的大病筹款平台是公益组织。水滴公司创始人兼CEO沈鹏曾在公开场合多次表示,水滴筹作为一款大病筹款工具,其本身只是公司旗下的一项业务,并非公益慈善组织。

“大病筹款场景能激发用户购置保险的意愿,用户在捐款后往往会收到保险产品推荐内容,保险业务依赖筹款带来的流量。”一位不愿具名的大病筹款平台从业者透露。但为了快速、大规模地获取流量就得“烧钱”,业内通常用卖保险的收益来支撑筹款团队的运营成本。这位从业者表示,去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导流变现”的生意难做了,筹款业务必须要考虑“造血”补贴运营成本,多家平台开启收费模式。

郭南洋介绍,水滴筹参考公益组织通常收取5%至7%的项目执行费进行测算,加上公司其他商业模块收入反哺,认为收取3%的服务费能覆盖水滴筹基本运营成本,可以保障平台正常运转,3%的收费标准未来不会增长。

“在两个多月的试点过程中,84%的筹款人理解并认同收取3%服务费的方式,这些用户充分认可筹款服务的价值。”他透露,平台下一步将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服务费信息。

观点:平台应设合理服务费机制

互联网大病筹款平台是近年来我国大病救助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医保、商保之外形成了一条医疗资金供给的有效补充渠道。它一开始就顶着“公益慈善”的光环,实际上却是一种商业服务,在公益和商业边界间,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大病筹款平台亟需探索自己的发展路径。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宋占军表示,目前无论是《慈善法》还是相关监管文件,并没有禁止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模式,国家层面无论是民政部门还是医保部门都在密切关注网络大病筹款平台的规范发展。这一类平台关乎千百万弱势群体的救助,目前仍主要依靠公司自律来约束。他建议,下一步在各平台进一步扩大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基础上,应通过修改《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将互联网大病筹款平台纳入监管范畴。

“免费的服务方式不足以支撑业务可持续发展,对平台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救助作用形成掣肘。”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的建议中表示,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面临着监管缺位、准入门槛低、缺乏鼓励措施、免费服务方式不足以支撑业务可持续发展等矛盾和问题,应引导建立良性可持续的发展机制,尤其设立合理的服务费机制。他认为,作为具有效率优势的互联网平台,可以参照现行基金会管理费标准,设立合理的行业服务费标准,从而促使行业良性持久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谢琼同样认为,收取服务费用一定程度上比“商业反哺”的模式要有益,但要谨慎规定收费费率,确保可持续发展。除了对求助人的经济救助,还要鼓励平台链接更多资源。

也有业内观点认为,在保障捐款人知情权方面,一些平台的做法有所欠缺。各互联网筹款平台能否持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这些同样是公众关心的议题。

在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吕本富看来,大病筹款行业亟需信息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协同发力,建立一套从筹款信息鉴定到慈善收益比例审查、再到募集资金后续追踪的监管体系。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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