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舞王公子半遮面# [抱一抱]#刘宇费加罗男士七月刊封面#
看到宝贝发的dy啦,说实话,刚看到的时候吓我一跳,但转念一想这才是刘宇呀!他肯定知道这个舞台发出来后会有怎样的评论,但是他从来不会因为这些声音让自己放弃他一直所坚持的事情,宝贝都这么大大方方的,我们也一定不要扭扭捏捏!民族的就是世界的,必须支棱起来!
还有,有看到一些宝宝emo票数,真的不要在意呀,我们公子这两期可从来没输过呀!第一期mvp,第二期领先8票呀!所以目前最重要的就是把舞台加热出去!主持人说了一句话让我感觉非常棒,上一期他是一位翩翩公子,这一期他风格又变的很炸,会戏腔还会花鼓灯,这上舞台的目的不就达到了吗,我们宝是百变小甜c呀[送花花][送花花]!最近那么忙,谁再emo就做成烤鱼丸[二哈]
@INTO1-刘宇 [抱一抱]
看到宝贝发的dy啦,说实话,刚看到的时候吓我一跳,但转念一想这才是刘宇呀!他肯定知道这个舞台发出来后会有怎样的评论,但是他从来不会因为这些声音让自己放弃他一直所坚持的事情,宝贝都这么大大方方的,我们也一定不要扭扭捏捏!民族的就是世界的,必须支棱起来!
还有,有看到一些宝宝emo票数,真的不要在意呀,我们公子这两期可从来没输过呀!第一期mvp,第二期领先8票呀!所以目前最重要的就是把舞台加热出去!主持人说了一句话让我感觉非常棒,上一期他是一位翩翩公子,这一期他风格又变的很炸,会戏腔还会花鼓灯,这上舞台的目的不就达到了吗,我们宝是百变小甜c呀[送花花][送花花]!最近那么忙,谁再emo就做成烤鱼丸[二哈]
@INTO1-刘宇 [抱一抱]
导演邀请孙红雷出演被回绝孙红雷一天要20万片酬,周润发就更厉害了,要求片方给500万美金片酬外加分红,还开出了73项条件,周润发的这一操作差点让整个剧组垮掉。当年孙红雷在拍摄电影《白鹿原》时,本来段奕宏所扮演的角色黑娃应该由孙红雷来出演,因为当年孙红雷正处于事业高峰期,作为当红演员自然就片约不断。当时孙红雷仗着自己名气旺,便提高了自己的片酬要求,当电影《白鹿原》的导演找到孙红雷时,他立马变坐地起价,孙红雷表示让自己拍戏可以,但一天必须给20万片酬。当导演听见孙红雷这个条件后,感到十分吃惊,没想到孙红雷竟要价这么高,别的演员都是按一部电影来计算片酬,但孙红雷却不一样了,直接是按天计算片酬,这位导演承受不起孙红雷所开的片酬,于是便回绝掉了。周瑞发片酬更过分?后来这位导演找到了另外一位好演员段奕宏,当这部电影《白鹿原》上映后,不少人都在称赞段奕宏的演技,对此有人表示段奕宏是一位好演员,他比孙红雷演的更有深度一些。但也有人觉得孙红雷配得上一天20万的片酬,毕竟他的名气在这里,你们觉得由谁来扮演这个角色更好呢?孙红雷要求一天20万片酬,周润发就更过分了,不光提出500万美金的片酬,还外加了73个条件才肯拍戏,这一招做差点让整个剧组垮掉。当年导演吴宇森在筹拍电影《赤壁》时,原本周瑜这个角色是为周润发量身打造的,当时两人又是好友的关系,于是在开拍之前,周润发就与吴宇森敲定了合同。但万万没想到,周润发在开机的前一天竟突然坐地起价,把自己的片酬涨到了500万美金,并且还要求分红,还向导演吴宇森提出了73个外加条件。当导演吴宇森听见后,他整个人都崩溃了,没想到周润发竟然会这样对待自己,当时剧组的资金本来就已经花掉了一半,周润发这不是在刻意刁难自己吗?没想到周润发也有耍大牌的时候,还好另一位演员梁朝伟出现,及时顶替了周润发所扮演的这个角色,这才能让这部电影如期上映。小编寄语:事情闹大后,不少人都觉得周润发此举有些太过分了,周润发又没有儿女,赚那么多钱有什么用呢?就如同周润发曾说过自己去世后会把自己的56亿财产裸捐一样。你们觉得周润发真的能做到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利。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滞留原岗,高院判了!劳动法库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7-08 09:00 发表于山东(全文引用本文是为了更加全面认识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全部事实。最后的评析是关键,可以结合全文就能明白分析得中肯。之所以用绿色字体,就是希望法治之光一路绿灯。个人观点勿上纲上线。)案号:(2017)苏民申4439号(当事人系化名)昆仑律师评析:我将标题上的“判词太精辟”删了,为什么要删,这所谓的精辟说辞是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不支持王猛是错误的,判决落入了公司精心设计的逃避经济补偿的圈套,是个笑话,而不是什么精辟论断,也许是作者故意说得反话吧!《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调整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条及其它条文均未规定何种情况下调整岗位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事实是公司因内部调整,从而调整王猛的工作岗位,从公司的告知函开始至三次处罚通知书和王猛的三次报警,均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岗协商一致,甚至可以认定没有一丝的协商意思,就是强令、强迫去新岗位。事实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整岗位达成一致,王猛有权拒绝去新岗位报道,此时他以调整岗位未达成一致提出解除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公司也可以同样的理由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调岗协商不能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规定解除。本案中明显未协商一致,公司一直是强令王猛去新岗位,王猛就是不去新岗位,公司为什么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几经折腾,目的是为了制造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是王猛的过错的假象,达到逃避经济补偿的邪恶目的。几级的审理裁判都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裁判,而陷在公司设置的迷局中不能看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大谈特谈公司的用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公司在此案中既是官僚的体现也是推卸责任逃避补偿的做法,本案支持了公司,无疑是为虎作伥,同时也鼓励公司管理人员借调岗欺压员工恶劣无耻行径。作为专业裁判人员应当透过迷雾看清事实,不能深陷迷局,丢失事实依据、失去法律准绳。如果王猛去新岗位,工作满一个月,就会依法认定为接受调整,因此王猛不去新岗位,所做的一些行为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为。本人在办理一起因调岗未达成一致的劳动纠纷案中就遇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的邪恶表白“即使判你回原岗位,有的是办法让你干不下去,单位会怕你一个员工?单位会没办法管你!”我替当事人回了“单位不怕员工,现在员工也不怕单位,依法办事,公司内部并非法外之地。”可见用人单位的调岗是没有“协商一致”这一说,让你去就得去,否则可以给你“穿小鞋”,可以给警告、旷工处罚等通过内部制度的单方决定来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公司也讲了个观点,就是我当事人在新岗位有超过一个月的考勤记录,他已经接受了新岗位,幸好当事人在接到口头调令时说试试,适合就答应,不适合就不接受,没上两天就书面表示不适合。公司的说法被否认。一个明智的有法治思想的裁判者是能够看清其中的“小把戏”,头脑简单愚蠢的人才会被迷惑,深陷迷局不自知,还自认为“精辟”。前几年某颜色月亮公司就是用本案类似方式解除在本公司工龄超过十年的员工,因涉及全国多地,裁判决结果也是各不相同。不论裁判结果如何,公司能赖掉一个员工的经济补偿是一个,遇到与本案相同的结果,公司就可省去好几万补偿金,对于逐利的公司来讲何乐而不为?这就需要正确的裁判来指引,校正偏离社会法治及公德的不良行为。本案中还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调岗纠纷期间,劳动者是否认定为旷工的问题,这个纠纷期间,单位不能单方认定劳动者旷工并处罚,即使单位按照公司制度依程序处罚,这是单位的单方行为,仲裁机构和法院均不应认可,更不能顺势认定旷工的结果。该期间应是“静默期”,准确说应该是待岗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工资待遇暂按公司规定执行,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处罚是无效的。纠纷最终以裁判结果为依据,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则此期间劳动者更不能被认定旷工,应当按照正常情况处理,若是解除劳动合同,则裁判认定的解除时间为依据计算经济补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滥用职权。综合调岗类案,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服从调配,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罚,再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均不应支持,劳动者提出应当解除并给予经济补偿,应当支持。否则就会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内部制度规避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同时也会助长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官僚作风、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事件发生。在此额外说下自己的“偏见”,因为本案中多次提到公司“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向王猛发出《告知函》、2014年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因王猛不去新部门报到,在原部门滞留,占用他人座位,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并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先后三次向对王猛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出具《员工奖罚通知单》及《申辩通知》、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王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实有没有公司工会委员,公司都会这样做,工会对员工的意义只是摆设,有或是没有一个样,通俗讲就是“有而无”。对工会曾经有个贴切的比喻“如阑尾”,没有益处,犯其病来还会要你命,本案中既是如此,平时王猛可能对公司工会毫无认识,在处罚、解除他是,他可能才知道工会能要他工作的命。通俗地讲工会应当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应当毫不保留站在员工一边,为员工服务,事实上刚好相反。有个报道沃尔玛在中国不愿成立工会组织,经当地工会组织反复做工作,勉强答应成立工会组织,派驻来得工作人员帮沃尔玛做了很多事(不是帮员工),沃尔玛感觉成立工会组织就是好,原来和本部的工会组织完全不同,自己不出一分钱,这里的工会为公司处理了公司难以解决的纠纷,自此沃尔玛非常愿意成立工会组织。沃尔玛开始之所以反对,是因为认为工会是为员工服务的,专门为员工与公司作对的,万万没想到的是是来帮公司的,是和公司站一边的,来协助管理员工的。沃尔玛在心里直呼“意外、妙哉。” 建议:员工遇到这种强制调岗时,经过反馈自己意见后,仍无结果,立即提起劳动仲裁。张青松2022年7月10日于汉阳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滞留原岗,高院判了!劳动法库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7-08 09:00 发表于山东(全文引用本文是为了更加全面认识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全部事实。最后的评析是关键,可以结合全文就能明白分析得中肯。之所以用绿色字体,就是希望法治之光一路绿灯。个人观点勿上纲上线。)案号:(2017)苏民申4439号(当事人系化名)昆仑律师评析:我将标题上的“判词太精辟”删了,为什么要删,这所谓的精辟说辞是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不支持王猛是错误的,判决落入了公司精心设计的逃避经济补偿的圈套,是个笑话,而不是什么精辟论断,也许是作者故意说得反话吧!《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调整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条及其它条文均未规定何种情况下调整岗位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事实是公司因内部调整,从而调整王猛的工作岗位,从公司的告知函开始至三次处罚通知书和王猛的三次报警,均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岗协商一致,甚至可以认定没有一丝的协商意思,就是强令、强迫去新岗位。事实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整岗位达成一致,王猛有权拒绝去新岗位报道,此时他以调整岗位未达成一致提出解除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公司也可以同样的理由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调岗协商不能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规定解除。本案中明显未协商一致,公司一直是强令王猛去新岗位,王猛就是不去新岗位,公司为什么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几经折腾,目的是为了制造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是王猛的过错的假象,达到逃避经济补偿的邪恶目的。几级的审理裁判都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裁判,而陷在公司设置的迷局中不能看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大谈特谈公司的用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公司在此案中既是官僚的体现也是推卸责任逃避补偿的做法,本案支持了公司,无疑是为虎作伥,同时也鼓励公司管理人员借调岗欺压员工恶劣无耻行径。作为专业裁判人员应当透过迷雾看清事实,不能深陷迷局,丢失事实依据、失去法律准绳。如果王猛去新岗位,工作满一个月,就会依法认定为接受调整,因此王猛不去新岗位,所做的一些行为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为。本人在办理一起因调岗未达成一致的劳动纠纷案中就遇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的邪恶表白“即使判你回原岗位,有的是办法让你干不下去,单位会怕你一个员工?单位会没办法管你!”我替当事人回了“单位不怕员工,现在员工也不怕单位,依法办事,公司内部并非法外之地。”可见用人单位的调岗是没有“协商一致”这一说,让你去就得去,否则可以给你“穿小鞋”,可以给警告、旷工处罚等通过内部制度的单方决定来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公司也讲了个观点,就是我当事人在新岗位有超过一个月的考勤记录,他已经接受了新岗位,幸好当事人在接到口头调令时说试试,适合就答应,不适合就不接受,没上两天就书面表示不适合。公司的说法被否认。一个明智的有法治思想的裁判者是能够看清其中的“小把戏”,头脑简单愚蠢的人才会被迷惑,深陷迷局不自知,还自认为“精辟”。前几年某颜色月亮公司就是用本案类似方式解除在本公司工龄超过十年的员工,因涉及全国多地,裁判决结果也是各不相同。不论裁判结果如何,公司能赖掉一个员工的经济补偿是一个,遇到与本案相同的结果,公司就可省去好几万补偿金,对于逐利的公司来讲何乐而不为?这就需要正确的裁判来指引,校正偏离社会法治及公德的不良行为。本案中还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调岗纠纷期间,劳动者是否认定为旷工的问题,这个纠纷期间,单位不能单方认定劳动者旷工并处罚,即使单位按照公司制度依程序处罚,这是单位的单方行为,仲裁机构和法院均不应认可,更不能顺势认定旷工的结果。该期间应是“静默期”,准确说应该是待岗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工资待遇暂按公司规定执行,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处罚是无效的。纠纷最终以裁判结果为依据,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则此期间劳动者更不能被认定旷工,应当按照正常情况处理,若是解除劳动合同,则裁判认定的解除时间为依据计算经济补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滥用职权。综合调岗类案,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服从调配,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罚,再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均不应支持,劳动者提出应当解除并给予经济补偿,应当支持。否则就会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内部制度规避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同时也会助长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官僚作风、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事件发生。在此额外说下自己的“偏见”,因为本案中多次提到公司“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向王猛发出《告知函》、2014年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因王猛不去新部门报到,在原部门滞留,占用他人座位,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并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先后三次向对王猛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出具《员工奖罚通知单》及《申辩通知》、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王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实有没有公司工会委员,公司都会这样做,工会对员工的意义只是摆设,有或是没有一个样,通俗讲就是“有而无”。对工会曾经有个贴切的比喻“如阑尾”,没有益处,犯其病来还会要你命,本案中既是如此,平时王猛可能对公司工会毫无认识,在处罚、解除他是,他可能才知道工会能要他工作的命。通俗地讲工会应当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应当毫不保留站在员工一边,为员工服务,事实上刚好相反。有个报道沃尔玛在中国不愿成立工会组织,经当地工会组织反复做工作,勉强答应成立工会组织,派驻来得工作人员帮沃尔玛做了很多事(不是帮员工),沃尔玛感觉成立工会组织就是好,原来和本部的工会组织完全不同,自己不出一分钱,这里的工会为公司处理了公司难以解决的纠纷,自此沃尔玛非常愿意成立工会组织。沃尔玛开始之所以反对,是因为认为工会是为员工服务的,专门为员工与公司作对的,万万没想到的是是来帮公司的,是和公司站一边的,来协助管理员工的。沃尔玛在心里直呼“意外、妙哉。” 建议:员工遇到这种强制调岗时,经过反馈自己意见后,仍无结果,立即提起劳动仲裁。张青松2022年7月10日于汉阳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