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细则》强调,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细则》明确,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细则》表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细则》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明确整改期限。
原文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人员监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 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对全国互联网诊疗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细则》强调,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细则》明确,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细则》表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细则》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明确整改期限。
原文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人员监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 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对全国互联网诊疗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报
【新石化大道 “链”起千亿级产业集群】
在天津的经济版图中,石化产业占据着“压舱石”的位置。“十四五”期间,瞄准世界一流绿色化工新材料基地的发展定位,我市启动实施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围绕龙头企业,继续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基于此,如何让产业链更长、体系更完善、技术更先进、贡献更突出,成为天津市石化企业共同追求的目标。
道路通则百业兴。一条路,融贯交通,承载发展;一条路,产城相依,绘就蓝图。
前不久,我市将南港工业区先期开发的一条主干道命名为“新石化大道”,连通津石高速、天津主城区及雄安新区,成为串连起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条“动脉”。这条路是天津与中国石化一道,续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重要象征;是天津着力打造石化产业链的基础保障;是一个企业带动一个产业、全面融入天津经济建设的有力见证。
企地共建 扎根天津
这条烙印着“石化”基因的道路,可谓内涵丰富、寓意深刻。“新”有新的使命、新的期望。
“新石化大道”作为城市Ⅰ级主干路,总长9.43千米,是南港工业区集疏运体系的重要节点。南港工业区地处渤海湾中心、京津冀核心区,作为我市未来石化产业发展的唯一承载地,《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给予南港工业区建设“世界一流石化产业基地”的定位。从盐碱荒滩到九通一平,从屈指可数到项目林立,南港工业区如今已构筑起上下游项目互为支撑、耦合联动的发展格局。聚焦这一优势,中国石化将南港工业区作为北方最重要的石化基地,带动中国石化天津LNG接收站、商储库、催化剂新材料生产基地、海上光伏、润滑油特种油脂和中沙石化聚碳酸酯等项目纷至沓来。
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代表、党委书记王百森表示,“‘新石化大道’的‘诞生’是天津与中国石化良好合作的具体体现,彰显了天津集聚央企的能力和中国石化扎根天津的信心。路名中的这个‘新’字,蕴含着我们共同的期望,让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在天津落地生根、枝繁叶茂。”
“十四五”期间,中国石化计划在天津投资超过700亿元,选定南港工业区,以南港120万吨/年乙烯及下游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项目为龙头,推动传统石化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2021年,南港乙烯项目落地获批,南港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项目启动。王百森说,“基于这一背景,在南港工业区落地、延伸的‘新石化大道’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它将给南港乙烯项目建设提供便利条件,成为南港工业区联络津石高速、通达天津主城区和雄安新区最便捷的线路。”
外联内通 产业重塑
天津市石化产业主要分布在滨海新区,包括南港工业区、大港片区和保税区临港片区。三个园区的化工产值之和占全市化工产业总产值的比例(不含油气开采)超过90%。
驱车驶入南港工业区,记者注意到,“新石化大道”打通了南港工业区、石化装置区和能源储备区,与周边路网相交织,筑起外联内通、高效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目前,新路牌已经“上岗”,不时有货车、轿车在这条南北走向的道路穿梭而行。
城无产不兴,产无城不立。产业是一座城市的“筋骨”和核心竞争力。循着“新石化大道”延伸的方向望去,仿佛感受到一幅助力区域协同发展、产业链持续延展的“蓝图”就此铺开……
当前,在“双碳”目标背景下,绿色化工成为全球能源化工行业重要发展方向。经开区绿色石化产业促进局副局长王义珠介绍,“十四五”时期正值我国石化行业的“大转型和大重构”时期,也是我市构建“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打造绿色石化产业链的关键阶段,南港工业区将迎来石化产业做大做强的“爆发期”。“依托南港工业区承接大型石化项目的承载平台和配套设施,我们也在瞄准实体项目开发‘龙头带动+串链补链强链’的模式。”
眼下,南港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的“龙头”──南港乙烯项目土建和地管部分正在紧张施工。记者在现场看到,上百台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工程设备同时作业,机器轰鸣、焊花闪烁,3000多名参建者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争分夺秒地“奋战”着,确保今年底完成土建工程。
南港乙烯项目施工管理部经理李金峰介绍,“南港乙烯项目建成投产后,将给天津带来诸多‘附加值’,增加绿色供给,比如氢能、冷能、绿色能源的利用,助力南港工业区实现产业集聚、增强下游带动能力。”
“南港乙烯项目建设受到天津各方的高度关注。项目从酝酿筹备、研究论证,到报批核准、启动施工,跑出了‘天津速度’。这份支持,我们很感动。天津石化一定要发挥央企优势,与天津同频共振。”谈及这一项目,天津石化发展规划部副经理安煜坦言,他们将主动融入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依托南港工业区,打造新战略增长点:以南港乙烯项目建设为核心,在下游布局精细化工装置集群,启动下游细分领域的合资合作,聚焦“专精特新”、培育“单项冠军”、构建产业“生态圈”。
以商招商 聚链成群
一条公路,穿越一座城,承载着属于它的使命。一家企业,心系一座城,饱含着属于它的深情。
瞄准南港工业区打造千亿级产业集群的目标,本着“引进一家企业,带活一个产业”的思路,天津石化立足南港,深耕天津,于这片充满活力的热土,大手笔谋篇布局。
“围绕产业龙头,我们探索企地联合招商,发挥企业‘以商招商’的带动作用,与外企、民企、市属国企展开多种模式的合资合作,拉动下游投资,延伸产业链,聚链成群,实现‘化工原料不出园区’、创建‘前厂后院’的产研平台。”安煜透露,与外企合资,他们采用世界领先技术,生产高端新材料产品,顶替进口、填补空白;与民企合资,侧重联合行业“专精特新”,延链、强链、补链,建设甘氨酸、碳酸乙烯酯等项目,生产高附加值产品;与市属国企合资,配套建设工业水处理厂、轻烃基地,逐步参与南港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系统建设。
采访中,王百森告诉记者,“近期天津出台‘稳经济35条’,从供需两端发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为我们下一步扩大招商合作增添了信心!”
既为一域争光,又为全局添彩。天津石化紧扣天津“制造业立市”战略,用“3个5年”,实施“三步走”,带动天津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向中高端迈进,当好拉动天津高端制造业走在全国前列的“火车头”。
“‘三步走’的第一步必须走稳走实,我们要用5年时间,统筹布局大港和南港,建设世界一流环渤海炼化一体化产业基地。”王百森介绍,具体来说,未来构建起战略资源储备区、洁净能源和基础化工保障区、精细化工示范区、合成材料研创区。其中,储备区巩固能源安全、保障区供给优质原料、研创区孵育成熟技术、示范区推动应用转化。
以路为媒,产业筑梦。这是“新石化大道”的发展密码,更是天津石化产业持续向前的动力之源。(记者 王睿)
在天津的经济版图中,石化产业占据着“压舱石”的位置。“十四五”期间,瞄准世界一流绿色化工新材料基地的发展定位,我市启动实施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围绕龙头企业,继续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基于此,如何让产业链更长、体系更完善、技术更先进、贡献更突出,成为天津市石化企业共同追求的目标。
道路通则百业兴。一条路,融贯交通,承载发展;一条路,产城相依,绘就蓝图。
前不久,我市将南港工业区先期开发的一条主干道命名为“新石化大道”,连通津石高速、天津主城区及雄安新区,成为串连起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条“动脉”。这条路是天津与中国石化一道,续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重要象征;是天津着力打造石化产业链的基础保障;是一个企业带动一个产业、全面融入天津经济建设的有力见证。
企地共建 扎根天津
这条烙印着“石化”基因的道路,可谓内涵丰富、寓意深刻。“新”有新的使命、新的期望。
“新石化大道”作为城市Ⅰ级主干路,总长9.43千米,是南港工业区集疏运体系的重要节点。南港工业区地处渤海湾中心、京津冀核心区,作为我市未来石化产业发展的唯一承载地,《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给予南港工业区建设“世界一流石化产业基地”的定位。从盐碱荒滩到九通一平,从屈指可数到项目林立,南港工业区如今已构筑起上下游项目互为支撑、耦合联动的发展格局。聚焦这一优势,中国石化将南港工业区作为北方最重要的石化基地,带动中国石化天津LNG接收站、商储库、催化剂新材料生产基地、海上光伏、润滑油特种油脂和中沙石化聚碳酸酯等项目纷至沓来。
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代表、党委书记王百森表示,“‘新石化大道’的‘诞生’是天津与中国石化良好合作的具体体现,彰显了天津集聚央企的能力和中国石化扎根天津的信心。路名中的这个‘新’字,蕴含着我们共同的期望,让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在天津落地生根、枝繁叶茂。”
“十四五”期间,中国石化计划在天津投资超过700亿元,选定南港工业区,以南港120万吨/年乙烯及下游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项目为龙头,推动传统石化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2021年,南港乙烯项目落地获批,南港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项目启动。王百森说,“基于这一背景,在南港工业区落地、延伸的‘新石化大道’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它将给南港乙烯项目建设提供便利条件,成为南港工业区联络津石高速、通达天津主城区和雄安新区最便捷的线路。”
外联内通 产业重塑
天津市石化产业主要分布在滨海新区,包括南港工业区、大港片区和保税区临港片区。三个园区的化工产值之和占全市化工产业总产值的比例(不含油气开采)超过90%。
驱车驶入南港工业区,记者注意到,“新石化大道”打通了南港工业区、石化装置区和能源储备区,与周边路网相交织,筑起外联内通、高效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目前,新路牌已经“上岗”,不时有货车、轿车在这条南北走向的道路穿梭而行。
城无产不兴,产无城不立。产业是一座城市的“筋骨”和核心竞争力。循着“新石化大道”延伸的方向望去,仿佛感受到一幅助力区域协同发展、产业链持续延展的“蓝图”就此铺开……
当前,在“双碳”目标背景下,绿色化工成为全球能源化工行业重要发展方向。经开区绿色石化产业促进局副局长王义珠介绍,“十四五”时期正值我国石化行业的“大转型和大重构”时期,也是我市构建“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打造绿色石化产业链的关键阶段,南港工业区将迎来石化产业做大做强的“爆发期”。“依托南港工业区承接大型石化项目的承载平台和配套设施,我们也在瞄准实体项目开发‘龙头带动+串链补链强链’的模式。”
眼下,南港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的“龙头”──南港乙烯项目土建和地管部分正在紧张施工。记者在现场看到,上百台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工程设备同时作业,机器轰鸣、焊花闪烁,3000多名参建者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争分夺秒地“奋战”着,确保今年底完成土建工程。
南港乙烯项目施工管理部经理李金峰介绍,“南港乙烯项目建成投产后,将给天津带来诸多‘附加值’,增加绿色供给,比如氢能、冷能、绿色能源的利用,助力南港工业区实现产业集聚、增强下游带动能力。”
“南港乙烯项目建设受到天津各方的高度关注。项目从酝酿筹备、研究论证,到报批核准、启动施工,跑出了‘天津速度’。这份支持,我们很感动。天津石化一定要发挥央企优势,与天津同频共振。”谈及这一项目,天津石化发展规划部副经理安煜坦言,他们将主动融入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依托南港工业区,打造新战略增长点:以南港乙烯项目建设为核心,在下游布局精细化工装置集群,启动下游细分领域的合资合作,聚焦“专精特新”、培育“单项冠军”、构建产业“生态圈”。
以商招商 聚链成群
一条公路,穿越一座城,承载着属于它的使命。一家企业,心系一座城,饱含着属于它的深情。
瞄准南港工业区打造千亿级产业集群的目标,本着“引进一家企业,带活一个产业”的思路,天津石化立足南港,深耕天津,于这片充满活力的热土,大手笔谋篇布局。
“围绕产业龙头,我们探索企地联合招商,发挥企业‘以商招商’的带动作用,与外企、民企、市属国企展开多种模式的合资合作,拉动下游投资,延伸产业链,聚链成群,实现‘化工原料不出园区’、创建‘前厂后院’的产研平台。”安煜透露,与外企合资,他们采用世界领先技术,生产高端新材料产品,顶替进口、填补空白;与民企合资,侧重联合行业“专精特新”,延链、强链、补链,建设甘氨酸、碳酸乙烯酯等项目,生产高附加值产品;与市属国企合资,配套建设工业水处理厂、轻烃基地,逐步参与南港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系统建设。
采访中,王百森告诉记者,“近期天津出台‘稳经济35条’,从供需两端发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为我们下一步扩大招商合作增添了信心!”
既为一域争光,又为全局添彩。天津石化紧扣天津“制造业立市”战略,用“3个5年”,实施“三步走”,带动天津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向中高端迈进,当好拉动天津高端制造业走在全国前列的“火车头”。
“‘三步走’的第一步必须走稳走实,我们要用5年时间,统筹布局大港和南港,建设世界一流环渤海炼化一体化产业基地。”王百森介绍,具体来说,未来构建起战略资源储备区、洁净能源和基础化工保障区、精细化工示范区、合成材料研创区。其中,储备区巩固能源安全、保障区供给优质原料、研创区孵育成熟技术、示范区推动应用转化。
以路为媒,产业筑梦。这是“新石化大道”的发展密码,更是天津石化产业持续向前的动力之源。(记者 王睿)
【新石化大道 “链”起千亿级产业集群】
在天津的经济版图中,石化产业占据着“压舱石”的位置。“十四五”期间,瞄准世界一流绿色化工新材料基地的发展定位,我市启动实施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围绕龙头企业,继续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基于此,如何让产业链更长、体系更完善、技术更先进、贡献更突出,成为天津市石化企业共同追求的目标。
道路通则百业兴。一条路,融贯交通,承载发展;一条路,产城相依,绘就蓝图。
前不久,我市将南港工业区先期开发的一条主干道命名为“新石化大道”,连通津石高速、天津主城区及雄安新区,成为串连起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条“动脉”。这条路是天津与中国石化一道,续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重要象征;是天津着力打造石化产业链的基础保障;是一个企业带动一个产业、全面融入天津经济建设的有力见证。
企地共建 扎根天津
这条烙印着“石化”基因的道路,可谓内涵丰富、寓意深刻。“新”有新的使命、新的期望。
“新石化大道”作为城市Ⅰ级主干路,总长9.43千米,是南港工业区集疏运体系的重要节点。南港工业区地处渤海湾中心、京津冀核心区,作为我市未来石化产业发展的唯一承载地,《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给予南港工业区建设“世界一流石化产业基地”的定位。从盐碱荒滩到九通一平,从屈指可数到项目林立,南港工业区如今已构筑起上下游项目互为支撑、耦合联动的发展格局。聚焦这一优势,中国石化将南港工业区作为北方最重要的石化基地,带动中国石化天津LNG接收站、商储库、催化剂新材料生产基地、海上光伏、润滑油特种油脂和中沙石化聚碳酸酯等项目纷至沓来。
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代表、党委书记王百森表示,“‘新石化大道’的‘诞生’是天津与中国石化良好合作的具体体现,彰显了天津集聚央企的能力和中国石化扎根天津的信心。路名中的这个‘新’字,蕴含着我们共同的期望,让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在天津落地生根、枝繁叶茂。”
“十四五”期间,中国石化计划在天津投资超过700亿元,选定南港工业区,以南港120万吨/年乙烯及下游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项目为龙头,推动传统石化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2021年,南港乙烯项目落地获批,南港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项目启动。王百森说,“基于这一背景,在南港工业区落地、延伸的‘新石化大道’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它将给南港乙烯项目建设提供便利条件,成为南港工业区联络津石高速、通达天津主城区和雄安新区最便捷的线路。”
外联内通 产业重塑
天津市石化产业主要分布在滨海新区,包括南港工业区、大港片区和保税区临港片区。三个园区的化工产值之和占全市化工产业总产值的比例(不含油气开采)超过90%。
驱车驶入南港工业区,记者注意到,“新石化大道”打通了南港工业区、石化装置区和能源储备区,与周边路网相交织,筑起外联内通、高效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目前,新路牌已经“上岗”,不时有货车、轿车在这条南北走向的道路穿梭而行。
城无产不兴,产无城不立。产业是一座城市的“筋骨”和核心竞争力。循着“新石化大道”延伸的方向望去,仿佛感受到一幅助力区域协同发展、产业链持续延展的“蓝图”就此铺开……
当前,在“双碳”目标背景下,绿色化工成为全球能源化工行业重要发展方向。经开区绿色石化产业促进局副局长王义珠介绍,“十四五”时期正值我国石化行业的“大转型和大重构”时期,也是我市构建“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打造绿色石化产业链的关键阶段,南港工业区将迎来石化产业做大做强的“爆发期”。“依托南港工业区承接大型石化项目的承载平台和配套设施,我们也在瞄准实体项目开发‘龙头带动+串链补链强链’的模式。”
眼下,南港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的“龙头”──南港乙烯项目土建和地管部分正在紧张施工。记者在现场看到,上百台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工程设备同时作业,机器轰鸣、焊花闪烁,3000多名参建者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争分夺秒地“奋战”着,确保今年底完成土建工程。
南港乙烯项目施工管理部经理李金峰介绍,“南港乙烯项目建成投产后,将给天津带来诸多‘附加值’,增加绿色供给,比如氢能、冷能、绿色能源的利用,助力南港工业区实现产业集聚、增强下游带动能力。”
“南港乙烯项目建设受到天津各方的高度关注。项目从酝酿筹备、研究论证,到报批核准、启动施工,跑出了‘天津速度’。这份支持,我们很感动。天津石化一定要发挥央企优势,与天津同频共振。”谈及这一项目,天津石化发展规划部副经理安煜坦言,他们将主动融入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依托南港工业区,打造新战略增长点:以南港乙烯项目建设为核心,在下游布局精细化工装置集群,启动下游细分领域的合资合作,聚焦“专精特新”、培育“单项冠军”、构建产业“生态圈”。
以商招商 聚链成群
一条公路,穿越一座城,承载着属于它的使命。一家企业,心系一座城,饱含着属于它的深情。
瞄准南港工业区打造千亿级产业集群的目标,本着“引进一家企业,带活一个产业”的思路,天津石化立足南港,深耕天津,于这片充满活力的热土,大手笔谋篇布局。
“围绕产业龙头,我们探索企地联合招商,发挥企业‘以商招商’的带动作用,与外企、民企、市属国企展开多种模式的合资合作,拉动下游投资,延伸产业链,聚链成群,实现‘化工原料不出园区’、创建‘前厂后院’的产研平台。”安煜透露,与外企合资,他们采用世界领先技术,生产高端新材料产品,顶替进口、填补空白;与民企合资,侧重联合行业“专精特新”,延链、强链、补链,建设甘氨酸、碳酸乙烯酯等项目,生产高附加值产品;与市属国企合资,配套建设工业水处理厂、轻烃基地,逐步参与南港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系统建设。
采访中,王百森告诉记者,“近期天津出台‘稳经济35条’,从供需两端发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为我们下一步扩大招商合作增添了信心!”
既为一域争光,又为全局添彩。天津石化紧扣天津“制造业立市”战略,用“3个5年”,实施“三步走”,带动天津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向中高端迈进,当好拉动天津高端制造业走在全国前列的“火车头”。
“‘三步走’的第一步必须走稳走实,我们要用5年时间,统筹布局大港和南港,建设世界一流环渤海炼化一体化产业基地。”王百森介绍,具体来说,未来构建起战略资源储备区、洁净能源和基础化工保障区、精细化工示范区、合成材料研创区。其中,储备区巩固能源安全、保障区供给优质原料、研创区孵育成熟技术、示范区推动应用转化。
以路为媒,产业筑梦。这是“新石化大道”的发展密码,更是天津石化产业持续向前的动力之源。(记者 王睿)
在天津的经济版图中,石化产业占据着“压舱石”的位置。“十四五”期间,瞄准世界一流绿色化工新材料基地的发展定位,我市启动实施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围绕龙头企业,继续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基于此,如何让产业链更长、体系更完善、技术更先进、贡献更突出,成为天津市石化企业共同追求的目标。
道路通则百业兴。一条路,融贯交通,承载发展;一条路,产城相依,绘就蓝图。
前不久,我市将南港工业区先期开发的一条主干道命名为“新石化大道”,连通津石高速、天津主城区及雄安新区,成为串连起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条“动脉”。这条路是天津与中国石化一道,续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重要象征;是天津着力打造石化产业链的基础保障;是一个企业带动一个产业、全面融入天津经济建设的有力见证。
企地共建 扎根天津
这条烙印着“石化”基因的道路,可谓内涵丰富、寓意深刻。“新”有新的使命、新的期望。
“新石化大道”作为城市Ⅰ级主干路,总长9.43千米,是南港工业区集疏运体系的重要节点。南港工业区地处渤海湾中心、京津冀核心区,作为我市未来石化产业发展的唯一承载地,《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给予南港工业区建设“世界一流石化产业基地”的定位。从盐碱荒滩到九通一平,从屈指可数到项目林立,南港工业区如今已构筑起上下游项目互为支撑、耦合联动的发展格局。聚焦这一优势,中国石化将南港工业区作为北方最重要的石化基地,带动中国石化天津LNG接收站、商储库、催化剂新材料生产基地、海上光伏、润滑油特种油脂和中沙石化聚碳酸酯等项目纷至沓来。
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代表、党委书记王百森表示,“‘新石化大道’的‘诞生’是天津与中国石化良好合作的具体体现,彰显了天津集聚央企的能力和中国石化扎根天津的信心。路名中的这个‘新’字,蕴含着我们共同的期望,让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在天津落地生根、枝繁叶茂。”
“十四五”期间,中国石化计划在天津投资超过700亿元,选定南港工业区,以南港120万吨/年乙烯及下游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项目为龙头,推动传统石化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2021年,南港乙烯项目落地获批,南港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项目启动。王百森说,“基于这一背景,在南港工业区落地、延伸的‘新石化大道’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它将给南港乙烯项目建设提供便利条件,成为南港工业区联络津石高速、通达天津主城区和雄安新区最便捷的线路。”
外联内通 产业重塑
天津市石化产业主要分布在滨海新区,包括南港工业区、大港片区和保税区临港片区。三个园区的化工产值之和占全市化工产业总产值的比例(不含油气开采)超过90%。
驱车驶入南港工业区,记者注意到,“新石化大道”打通了南港工业区、石化装置区和能源储备区,与周边路网相交织,筑起外联内通、高效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目前,新路牌已经“上岗”,不时有货车、轿车在这条南北走向的道路穿梭而行。
城无产不兴,产无城不立。产业是一座城市的“筋骨”和核心竞争力。循着“新石化大道”延伸的方向望去,仿佛感受到一幅助力区域协同发展、产业链持续延展的“蓝图”就此铺开……
当前,在“双碳”目标背景下,绿色化工成为全球能源化工行业重要发展方向。经开区绿色石化产业促进局副局长王义珠介绍,“十四五”时期正值我国石化行业的“大转型和大重构”时期,也是我市构建“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打造绿色石化产业链的关键阶段,南港工业区将迎来石化产业做大做强的“爆发期”。“依托南港工业区承接大型石化项目的承载平台和配套设施,我们也在瞄准实体项目开发‘龙头带动+串链补链强链’的模式。”
眼下,南港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的“龙头”──南港乙烯项目土建和地管部分正在紧张施工。记者在现场看到,上百台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工程设备同时作业,机器轰鸣、焊花闪烁,3000多名参建者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争分夺秒地“奋战”着,确保今年底完成土建工程。
南港乙烯项目施工管理部经理李金峰介绍,“南港乙烯项目建成投产后,将给天津带来诸多‘附加值’,增加绿色供给,比如氢能、冷能、绿色能源的利用,助力南港工业区实现产业集聚、增强下游带动能力。”
“南港乙烯项目建设受到天津各方的高度关注。项目从酝酿筹备、研究论证,到报批核准、启动施工,跑出了‘天津速度’。这份支持,我们很感动。天津石化一定要发挥央企优势,与天津同频共振。”谈及这一项目,天津石化发展规划部副经理安煜坦言,他们将主动融入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依托南港工业区,打造新战略增长点:以南港乙烯项目建设为核心,在下游布局精细化工装置集群,启动下游细分领域的合资合作,聚焦“专精特新”、培育“单项冠军”、构建产业“生态圈”。
以商招商 聚链成群
一条公路,穿越一座城,承载着属于它的使命。一家企业,心系一座城,饱含着属于它的深情。
瞄准南港工业区打造千亿级产业集群的目标,本着“引进一家企业,带活一个产业”的思路,天津石化立足南港,深耕天津,于这片充满活力的热土,大手笔谋篇布局。
“围绕产业龙头,我们探索企地联合招商,发挥企业‘以商招商’的带动作用,与外企、民企、市属国企展开多种模式的合资合作,拉动下游投资,延伸产业链,聚链成群,实现‘化工原料不出园区’、创建‘前厂后院’的产研平台。”安煜透露,与外企合资,他们采用世界领先技术,生产高端新材料产品,顶替进口、填补空白;与民企合资,侧重联合行业“专精特新”,延链、强链、补链,建设甘氨酸、碳酸乙烯酯等项目,生产高附加值产品;与市属国企合资,配套建设工业水处理厂、轻烃基地,逐步参与南港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系统建设。
采访中,王百森告诉记者,“近期天津出台‘稳经济35条’,从供需两端发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为我们下一步扩大招商合作增添了信心!”
既为一域争光,又为全局添彩。天津石化紧扣天津“制造业立市”战略,用“3个5年”,实施“三步走”,带动天津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向中高端迈进,当好拉动天津高端制造业走在全国前列的“火车头”。
“‘三步走’的第一步必须走稳走实,我们要用5年时间,统筹布局大港和南港,建设世界一流环渤海炼化一体化产业基地。”王百森介绍,具体来说,未来构建起战略资源储备区、洁净能源和基础化工保障区、精细化工示范区、合成材料研创区。其中,储备区巩固能源安全、保障区供给优质原料、研创区孵育成熟技术、示范区推动应用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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