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超话]# 商标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能否“株连”?
“株连”作为一种一人犯罪而牵连他人的处罚方式已经为现代法治所摒弃,对于人的犯罪行为不能再株连已经是人们的共识了。那么,在商标法中,对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能否“株连”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
案 情 简 介
诉争商标系原注册人谭某于2002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帽子(头戴)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予郑某某。
诉争商标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于法定期限内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郑某某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诉争商标系受让所得,且诉争商标原注册人谭某的注册行为为善意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受让诉争商标之后的其他申请注册行为不应影响本案诉争商标的效力,故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认定有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株连”作为一种一人犯罪而牵连他人的处罚方式已经为现代法治所摒弃,对于人的犯罪行为不能再株连已经是人们的共识了。那么,在商标法中,对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能否“株连”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
案 情 简 介
诉争商标系原注册人谭某于2002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帽子(头戴)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予郑某某。
诉争商标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于法定期限内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郑某某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诉争商标系受让所得,且诉争商标原注册人谭某的注册行为为善意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受让诉争商标之后的其他申请注册行为不应影响本案诉争商标的效力,故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认定有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萬寶竹林[超话]#【平常语·甘露味】 舍离爱取——人能理解无我,就会舍离爱取。爱和取,是十二因缘中的两支,属于执着造业的两个成分。人生贪爱世法,执取境界。不出贪爱我的身体,和执取我的境界。前者叫作“自体爱”,就是执着有我,后者叫作“境界爱”,就是执取我的所有物,亦叫作“我所爱”。人生执着我的自体爱,和我的境界爱,就有了五蕴诸法,也有了缘起性空的原理,如果你了知诸法皆空,你就通达无我无法,内心不再爱着虚妄生命所托的自体,外面不再执取客观的虚妄境界,于是人生就离开爱取,不作业障,得大解脱。
舍离爱取——人能理解无我,就会舍离爱取。爱和取,是十二因缘中的两支,属于执着造业的两个成分。人生贪爱世法,执取境界。不出贪爱我的身体,和执取我的境界。前者叫作“自体爱”,就是执着有我,后者叫作“境界爱”,就是执取我的所有物,亦叫作“我所爱”。
人生执着我的自体爱,和我的境界爱,就有了五蕴诸法,也有了缘起性空的原理,如果你了知诸法皆空,你就通达无我无法,内心不再爱着虚妄生命所托的自体,外面不再执取客观的虚妄境界,于是人生就离开爱取,不作业障,得大解脱。……生根.仁孜尼马
人生执着我的自体爱,和我的境界爱,就有了五蕴诸法,也有了缘起性空的原理,如果你了知诸法皆空,你就通达无我无法,内心不再爱着虚妄生命所托的自体,外面不再执取客观的虚妄境界,于是人生就离开爱取,不作业障,得大解脱。……生根.仁孜尼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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