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梅州兴宁、五华警方创新市县大合成作战模式,与揭西、陆河等警方精诚合作,协同作战##开展“飓风83号”打盗抢专项行动,跨市县16小时沿线追捕,终于破案#
6月2日,梅州兴宁、五华警方创新市县大合成作战模式,与揭西、陆河等警方精诚合作,协同作战,开展“飓风83号”打盗抢专项行动,跨市县16小时沿线追捕,先后在陆河县水唇镇、河东镇抓获“飓风83号”2名目标入室盗窃嫌疑人粟某息(男,41岁,)、卢某权(男,30岁,均为广西人),现场起回现金5000元和戒指、项链等首饰一批。
发起“飓风83号”战役
3月24日,兴宁市宁新街道办林先生报警称,其位于贵和园*单元*号房的住家被人入室盗窃,一批首饰和1万多元现金被盗。侦查民警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事主家中的门窗均完好无损,犯罪嫌疑人系采取技术开锁入室进行盗窃。
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梳理分析,侦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点与近期在梅县、五华等地发生的多起民宅入室盗窃案作案手法类似。
根据“小案”在线快速合成侦破工作机制和“破小案护民生”工作理念,兴宁、五华警方主动作为、通力协作,成立专案组对兴宁、五华两地类似案件进行类型研判和智慧追踪,经过近一个月的摸排、分析及比对,最终发现均来自广西籍的粟某息、卢某权等一入室盗窃团伙8人,在梅州各地均有活动轨迹,他们时分时合,流窜各地作案。
为确保打击成效,侦查民警按照省公安厅“飓风2020”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经向省公安厅上报并同意,将该系列入室盗窃案列为“飓风83号”专案,由梅州市公安局统一指挥部署,五华、兴宁警方主侦,相关警种、部门支持协助。
发现嫌疑人踪迹
6月1日下午4时许,兴宁市城区再次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民警通过现场勘验,没有发现任何撬痕,作案手法与3月份发生的一起技术入室盗窃案件如同一辙。
案发后,专案组民警通过大量的走访和调阅沿路视频进行分析追踪,经过耐心细致的摸排,民警成功锁定作案嫌疑人为共骑乘一辆蓝色女装摩托车的2名男子,该2名男子于6月1日早上骑摩托车沿国道、省、县道从深圳公明来到兴宁,随后在兴宁城区转悠一个多小时寻找作案目标,当日下午4时许,他们来到兴城一住宅区,一人在楼下放风,一人上楼入室作案,20分钟后,两人会合,随即驾驶摩托车往五华方向逃离。
事不宜迟,专案组民警迅速将案件的侦查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时立即启用市县大合成作战模式,马上赶赴五华县,并与五华警方精诚合作、协同作战,经过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该2名嫌疑人于6月2日早上从五华骑乘摩托车往揭阳市揭西县方向逃窜。
横跨4县沿线追捕
“他们是流窜犯,每到一个地方都有再次作案的可能,我们可以联合揭西警方进行跨市县追捕,力争将嫌疑人捉拿归案,避免更多群众遭受财产损失。”兴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张远平和五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邓锐对案情进行再次的分析和研判时,意见不谋而合。
6月2日中午,为确保及时追捕,张远平、邓锐俩人马上落实部署,亲自带队,立即起身,组织兴宁、五华两地15名警力,赶赴揭西进行追捕,路途中与揭西警方取得联系和支持。
下午2点多,追捕组一行15人抵达揭西。为了方便跟踪和顺利抓捕,在揭西警方的大力支持下,根据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和作案车辆特征,即时成立5个追捕小组,10名民警分别骑乘5辆摩托车在揭西县城寻找嫌疑人的踪迹,其余民警驾车在主要路段进行伏击和外围侦查,但1个多小时过去了,民警没有发现嫌疑人的任何踪迹。
就在此时,负责外围侦查的民警传来信息,该团伙中的4名嫌疑人在汕尾市陆河县出现,分别骑乘一辆蓝色摩托车和一辆白色摩托车。
2嫌疑人先后落网
为了尽快将嫌疑人追捕到案,追捕小组民警立即驾驶摩托车以70公里的时速火速赶往陆河县。经过进一步的侦查,民警发现该团伙4名成员再次分开,骑乘白色摩托车的2名嫌疑人往陆丰县方向前行。追捕组决定兵分两路追击,邓锐大队长带领一组民警继续在陆河进行追踪抓捕,张远平大队长带领一组民警赶赴陆丰沿线追捕。
邓锐大队长与追捕组民警经过数十公里的追击,终于在该县水唇镇成功追踪到共骑乘一辆蓝色摩托车的2名嫌疑人踪迹。当晚6时许,陆河追捕组民警根据抓捕方案,在水唇镇高速路口对该2名嫌疑人进行围捕,其中一名嫌疑人栗某息(男,41岁,广西人)被现场控制抓获,而另一名嫌疑人快速逃窜至路边浓密山林中,随后民警在栗某息身上起回赃款现金5000元以及戒指、项链等首饰一批。接着,陆河警方调来特警协助追捕民警进行搜山,在雨水和汗水的交织中,民警围山搜捕2小时未果。
晚上8点多,在陆丰和海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民警又收到一条重要线索,逃跑的嫌疑人出现在陆河县的河东镇,追捕民警再次赶赴河东镇进行侦查布控。当晚11时许,民警经过守候伏击在河东高度公路入口处将准备搭乘朋友汽车再次逃离的入室盗窃嫌疑人卢某权(男,30岁,广西人)抓获归案。同晚12时许,张远平带领的另一追捕小组在陆丰、海丰两县沿线进行追击,可惜未果,追捕行动仍在继续。随即,涉嫌入室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栗某息、卢某权被连夜押回兴宁。
经审讯,入室盗窃嫌疑人粟某息(男,41岁,)、卢某权(男,30岁,均为广西人)如实供认了他们于6月1日在兴宁兴城通过技术开锁方式入室盗窃戒指2枚、项链2条和现金5000元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和深挖扩线经营中。
来源:兴宁公安
6月2日,梅州兴宁、五华警方创新市县大合成作战模式,与揭西、陆河等警方精诚合作,协同作战,开展“飓风83号”打盗抢专项行动,跨市县16小时沿线追捕,先后在陆河县水唇镇、河东镇抓获“飓风83号”2名目标入室盗窃嫌疑人粟某息(男,41岁,)、卢某权(男,30岁,均为广西人),现场起回现金5000元和戒指、项链等首饰一批。
发起“飓风83号”战役
3月24日,兴宁市宁新街道办林先生报警称,其位于贵和园*单元*号房的住家被人入室盗窃,一批首饰和1万多元现金被盗。侦查民警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事主家中的门窗均完好无损,犯罪嫌疑人系采取技术开锁入室进行盗窃。
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梳理分析,侦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点与近期在梅县、五华等地发生的多起民宅入室盗窃案作案手法类似。
根据“小案”在线快速合成侦破工作机制和“破小案护民生”工作理念,兴宁、五华警方主动作为、通力协作,成立专案组对兴宁、五华两地类似案件进行类型研判和智慧追踪,经过近一个月的摸排、分析及比对,最终发现均来自广西籍的粟某息、卢某权等一入室盗窃团伙8人,在梅州各地均有活动轨迹,他们时分时合,流窜各地作案。
为确保打击成效,侦查民警按照省公安厅“飓风2020”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经向省公安厅上报并同意,将该系列入室盗窃案列为“飓风83号”专案,由梅州市公安局统一指挥部署,五华、兴宁警方主侦,相关警种、部门支持协助。
发现嫌疑人踪迹
6月1日下午4时许,兴宁市城区再次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民警通过现场勘验,没有发现任何撬痕,作案手法与3月份发生的一起技术入室盗窃案件如同一辙。
案发后,专案组民警通过大量的走访和调阅沿路视频进行分析追踪,经过耐心细致的摸排,民警成功锁定作案嫌疑人为共骑乘一辆蓝色女装摩托车的2名男子,该2名男子于6月1日早上骑摩托车沿国道、省、县道从深圳公明来到兴宁,随后在兴宁城区转悠一个多小时寻找作案目标,当日下午4时许,他们来到兴城一住宅区,一人在楼下放风,一人上楼入室作案,20分钟后,两人会合,随即驾驶摩托车往五华方向逃离。
事不宜迟,专案组民警迅速将案件的侦查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时立即启用市县大合成作战模式,马上赶赴五华县,并与五华警方精诚合作、协同作战,经过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该2名嫌疑人于6月2日早上从五华骑乘摩托车往揭阳市揭西县方向逃窜。
横跨4县沿线追捕
“他们是流窜犯,每到一个地方都有再次作案的可能,我们可以联合揭西警方进行跨市县追捕,力争将嫌疑人捉拿归案,避免更多群众遭受财产损失。”兴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张远平和五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邓锐对案情进行再次的分析和研判时,意见不谋而合。
6月2日中午,为确保及时追捕,张远平、邓锐俩人马上落实部署,亲自带队,立即起身,组织兴宁、五华两地15名警力,赶赴揭西进行追捕,路途中与揭西警方取得联系和支持。
下午2点多,追捕组一行15人抵达揭西。为了方便跟踪和顺利抓捕,在揭西警方的大力支持下,根据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和作案车辆特征,即时成立5个追捕小组,10名民警分别骑乘5辆摩托车在揭西县城寻找嫌疑人的踪迹,其余民警驾车在主要路段进行伏击和外围侦查,但1个多小时过去了,民警没有发现嫌疑人的任何踪迹。
就在此时,负责外围侦查的民警传来信息,该团伙中的4名嫌疑人在汕尾市陆河县出现,分别骑乘一辆蓝色摩托车和一辆白色摩托车。
2嫌疑人先后落网
为了尽快将嫌疑人追捕到案,追捕小组民警立即驾驶摩托车以70公里的时速火速赶往陆河县。经过进一步的侦查,民警发现该团伙4名成员再次分开,骑乘白色摩托车的2名嫌疑人往陆丰县方向前行。追捕组决定兵分两路追击,邓锐大队长带领一组民警继续在陆河进行追踪抓捕,张远平大队长带领一组民警赶赴陆丰沿线追捕。
邓锐大队长与追捕组民警经过数十公里的追击,终于在该县水唇镇成功追踪到共骑乘一辆蓝色摩托车的2名嫌疑人踪迹。当晚6时许,陆河追捕组民警根据抓捕方案,在水唇镇高速路口对该2名嫌疑人进行围捕,其中一名嫌疑人栗某息(男,41岁,广西人)被现场控制抓获,而另一名嫌疑人快速逃窜至路边浓密山林中,随后民警在栗某息身上起回赃款现金5000元以及戒指、项链等首饰一批。接着,陆河警方调来特警协助追捕民警进行搜山,在雨水和汗水的交织中,民警围山搜捕2小时未果。
晚上8点多,在陆丰和海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民警又收到一条重要线索,逃跑的嫌疑人出现在陆河县的河东镇,追捕民警再次赶赴河东镇进行侦查布控。当晚11时许,民警经过守候伏击在河东高度公路入口处将准备搭乘朋友汽车再次逃离的入室盗窃嫌疑人卢某权(男,30岁,广西人)抓获归案。同晚12时许,张远平带领的另一追捕小组在陆丰、海丰两县沿线进行追击,可惜未果,追捕行动仍在继续。随即,涉嫌入室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栗某息、卢某权被连夜押回兴宁。
经审讯,入室盗窃嫌疑人粟某息(男,41岁,)、卢某权(男,30岁,均为广西人)如实供认了他们于6月1日在兴宁兴城通过技术开锁方式入室盗窃戒指2枚、项链2条和现金5000元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和深挖扩线经营中。
来源:兴宁公安
跨市县16小时沿线追捕 2名入室盗窃嫌疑人落网
6月2日,梅州兴宁、五华警方创新市县大合成作战模式,与揭西、陆河等警方精诚合作,协同作战,开展“飓风83号”打盗抢专项行动,跨市县16小时沿线追捕,先后在陆河县水唇镇、河东镇抓获“飓风83号”2名目标入室盗窃嫌疑人粟某息(男,41岁,)、卢某权(男,30岁,均为广西人),现场起回现金5000元和戒指、项链等首饰一批。
发起“飓风83号”战役
3月24日,兴宁市宁新街道办林先生报警称,其位于贵和园*单元*号房的住家被人入室盗窃,一批首饰和1万多元现金被盗。侦查民警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事主家中的门窗均完好无损,犯罪嫌疑人系采取技术开锁入室进行盗窃。
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梳理分析,侦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点与近期在梅县、五华等地发生的多起民宅入室盗窃案作案手法类似。根据“小案”在线快速合成侦破工作机制和“破小案护民生”工作理念,兴宁、五华警方主动作为、通力协作,成立专案组对兴宁、五华两地类似案件进行类型研判和智慧追踪,经过近一个月的摸排、分析及比对,最终发现均来自广西籍的粟某息、卢某权等一入室盗窃团伙8人,在梅州各地均有活动轨迹,他们时分时合,流窜各地作案。
为确保打击成效,侦查民警按照省公安厅“飓风2020”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经向省公安厅上报并同意,将该系列入室盗窃案列为“飓风83号”专案,由梅州市公安局统一指挥部署,五华、兴宁警方主侦,相关警种、部门支持协助。
发现嫌疑人踪迹
6月1日下午4时许,兴宁市城区再次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民警通过现场勘验,没有发现任何撬痕,作案手法与3月份发生的一起技术入室盗窃案件如同一辙。
案发后,专案组民警通过大量的走访和调阅沿路视频进行分析追踪。经过耐心细致的摸排,民警成功锁定作案嫌疑人为共骑乘一辆蓝色女装摩托车的2名男子,该2名男子于6月1日早上骑摩托车沿国道、省、县道从深圳公明来到兴宁,随后在兴宁城区转悠一个多小时寻找作案目标,当日下午4时许,他们来到兴城一住宅区,一人在楼下放风,一人上楼入室作案。20分钟后,两人会合,随即驾驶摩托车往五华方向逃离。
事不宜迟,专案组民警迅速将案件的侦查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时立即启用市县大合成作战模式,马上赶赴五华县,并与五华警方精诚合作、协同作战,经过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该2名嫌疑人于6月2日早上从五华骑乘摩托车往揭阳市揭西县方向逃窜。
横跨4县沿线追捕
“他们是流窜犯,每到一个地方都有再次作案的可能,我们可以联合揭西警方进行跨市县追捕,力争将嫌疑人捉拿归案,避免更多群众遭受财产损失。”兴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张远平和五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邓锐对案情进行再次的分析和研判时,意见不谋而合。
6月2日中午,为确保及时追捕,张远平、邓锐俩人马上落实部署,亲自带队,立即起身,组织兴宁、五华两地15名警力,赶赴揭西进行追捕,路途中与揭西警方取得联系和支持。
下午2点多,追捕组一行15人抵达揭西。为了方便跟踪和顺利抓捕,在揭西警方的大力支持下,根据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和作案车辆特征,即时成立5个追捕小组,10名民警分别骑乘5辆摩托车在揭西县城寻找嫌疑人的踪迹,其余民警驾车在主要路段进行伏击和外围侦查,但1个多小时过去了,民警没有发现嫌疑人的任何踪迹。
就在此时,负责外围侦查的民警传来信息,该团伙中的4名嫌疑人在汕尾市陆河县出现,分别骑乘一辆蓝色摩托车和一辆白色摩托车。
2嫌疑人先后落网
为了尽快将嫌疑人追捕到案,追捕小组民警立即驾驶摩托车以70公里的时速火速赶往陆河县。经过进一步的侦查,民警发现该团伙4名成员再次分开,骑乘白色摩托车的2名嫌疑人往陆丰县方向前行。追捕组决定兵分两路追击,邓锐大队长带领一组民警继续在陆河进行追踪抓捕,张远平大队长带领一组民警赶赴陆丰沿线追捕。
邓锐大队长与追捕组民警经过数十公里的追击,终于在该县水唇镇成功追踪到共骑乘一辆蓝色摩托车的2名嫌疑人踪迹。当晚6时许,陆河追捕组民警根据抓捕方案,在水唇镇高速路口对该2名嫌疑人进行围捕,其中一名嫌疑人栗某息(男,41岁,广西人)被现场控制抓获,而另一名嫌疑人快速逃窜至路边浓密山林中,随后民警在栗某息身上起回赃款现金5000元以及戒指、项链等首饰一批。接着,陆河警方调来特警协助追捕民警进行搜山,在雨水和汗水的交织中,民警围山搜捕2小时未果。
晚上8点多,在陆丰和海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民警又收到一条重要线索,逃跑的嫌疑人出现在陆河县的河东镇,追捕民警再次赶赴河东镇进行侦查布控。当晚11时许,民警经过守候伏击在河东高度公路入口处将准备搭乘朋友汽车再次逃离的入室盗窃嫌疑人卢某权(男,30岁,广西人)抓获归案。同晚12时许,张远平带领的另一追捕小组在陆丰、海丰两县沿线进行追击,可惜未果,追捕行动仍在继续。随即,涉嫌入室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栗某息、卢某权被连夜押回兴宁。
经审讯,入室盗窃嫌疑人粟某息(男,41岁,)、卢某权(男,30岁,均为广西人)如实供认了他们于6月1日在兴宁兴城通过技术开锁方式入室盗窃戒指2枚、项链2条和现金5000元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和深挖扩线经营中。
6月2日,梅州兴宁、五华警方创新市县大合成作战模式,与揭西、陆河等警方精诚合作,协同作战,开展“飓风83号”打盗抢专项行动,跨市县16小时沿线追捕,先后在陆河县水唇镇、河东镇抓获“飓风83号”2名目标入室盗窃嫌疑人粟某息(男,41岁,)、卢某权(男,30岁,均为广西人),现场起回现金5000元和戒指、项链等首饰一批。
发起“飓风83号”战役
3月24日,兴宁市宁新街道办林先生报警称,其位于贵和园*单元*号房的住家被人入室盗窃,一批首饰和1万多元现金被盗。侦查民警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事主家中的门窗均完好无损,犯罪嫌疑人系采取技术开锁入室进行盗窃。
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梳理分析,侦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点与近期在梅县、五华等地发生的多起民宅入室盗窃案作案手法类似。根据“小案”在线快速合成侦破工作机制和“破小案护民生”工作理念,兴宁、五华警方主动作为、通力协作,成立专案组对兴宁、五华两地类似案件进行类型研判和智慧追踪,经过近一个月的摸排、分析及比对,最终发现均来自广西籍的粟某息、卢某权等一入室盗窃团伙8人,在梅州各地均有活动轨迹,他们时分时合,流窜各地作案。
为确保打击成效,侦查民警按照省公安厅“飓风2020”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经向省公安厅上报并同意,将该系列入室盗窃案列为“飓风83号”专案,由梅州市公安局统一指挥部署,五华、兴宁警方主侦,相关警种、部门支持协助。
发现嫌疑人踪迹
6月1日下午4时许,兴宁市城区再次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民警通过现场勘验,没有发现任何撬痕,作案手法与3月份发生的一起技术入室盗窃案件如同一辙。
案发后,专案组民警通过大量的走访和调阅沿路视频进行分析追踪。经过耐心细致的摸排,民警成功锁定作案嫌疑人为共骑乘一辆蓝色女装摩托车的2名男子,该2名男子于6月1日早上骑摩托车沿国道、省、县道从深圳公明来到兴宁,随后在兴宁城区转悠一个多小时寻找作案目标,当日下午4时许,他们来到兴城一住宅区,一人在楼下放风,一人上楼入室作案。20分钟后,两人会合,随即驾驶摩托车往五华方向逃离。
事不宜迟,专案组民警迅速将案件的侦查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时立即启用市县大合成作战模式,马上赶赴五华县,并与五华警方精诚合作、协同作战,经过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该2名嫌疑人于6月2日早上从五华骑乘摩托车往揭阳市揭西县方向逃窜。
横跨4县沿线追捕
“他们是流窜犯,每到一个地方都有再次作案的可能,我们可以联合揭西警方进行跨市县追捕,力争将嫌疑人捉拿归案,避免更多群众遭受财产损失。”兴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张远平和五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邓锐对案情进行再次的分析和研判时,意见不谋而合。
6月2日中午,为确保及时追捕,张远平、邓锐俩人马上落实部署,亲自带队,立即起身,组织兴宁、五华两地15名警力,赶赴揭西进行追捕,路途中与揭西警方取得联系和支持。
下午2点多,追捕组一行15人抵达揭西。为了方便跟踪和顺利抓捕,在揭西警方的大力支持下,根据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和作案车辆特征,即时成立5个追捕小组,10名民警分别骑乘5辆摩托车在揭西县城寻找嫌疑人的踪迹,其余民警驾车在主要路段进行伏击和外围侦查,但1个多小时过去了,民警没有发现嫌疑人的任何踪迹。
就在此时,负责外围侦查的民警传来信息,该团伙中的4名嫌疑人在汕尾市陆河县出现,分别骑乘一辆蓝色摩托车和一辆白色摩托车。
2嫌疑人先后落网
为了尽快将嫌疑人追捕到案,追捕小组民警立即驾驶摩托车以70公里的时速火速赶往陆河县。经过进一步的侦查,民警发现该团伙4名成员再次分开,骑乘白色摩托车的2名嫌疑人往陆丰县方向前行。追捕组决定兵分两路追击,邓锐大队长带领一组民警继续在陆河进行追踪抓捕,张远平大队长带领一组民警赶赴陆丰沿线追捕。
邓锐大队长与追捕组民警经过数十公里的追击,终于在该县水唇镇成功追踪到共骑乘一辆蓝色摩托车的2名嫌疑人踪迹。当晚6时许,陆河追捕组民警根据抓捕方案,在水唇镇高速路口对该2名嫌疑人进行围捕,其中一名嫌疑人栗某息(男,41岁,广西人)被现场控制抓获,而另一名嫌疑人快速逃窜至路边浓密山林中,随后民警在栗某息身上起回赃款现金5000元以及戒指、项链等首饰一批。接着,陆河警方调来特警协助追捕民警进行搜山,在雨水和汗水的交织中,民警围山搜捕2小时未果。
晚上8点多,在陆丰和海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民警又收到一条重要线索,逃跑的嫌疑人出现在陆河县的河东镇,追捕民警再次赶赴河东镇进行侦查布控。当晚11时许,民警经过守候伏击在河东高度公路入口处将准备搭乘朋友汽车再次逃离的入室盗窃嫌疑人卢某权(男,30岁,广西人)抓获归案。同晚12时许,张远平带领的另一追捕小组在陆丰、海丰两县沿线进行追击,可惜未果,追捕行动仍在继续。随即,涉嫌入室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栗某息、卢某权被连夜押回兴宁。
经审讯,入室盗窃嫌疑人粟某息(男,41岁,)、卢某权(男,30岁,均为广西人)如实供认了他们于6月1日在兴宁兴城通过技术开锁方式入室盗窃戒指2枚、项链2条和现金5000元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和深挖扩线经营中。
#小庄说法# 【十年前借出200万,现在还能要回来么?看完全懂了!】
1、200万旧债,TA不还,他也不讨
2008年2月19日,林先生向S公司账户转款200万。两天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写明“S公司向林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2月21日至2008年3月11日。”
借款到期后,S公司并未及时还款,林先生也没有及时追讨。
2009年3月6日,S公司和林先生商议还款事宜,并在原《借款合同》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后面,手写了补充内容:“鉴于本金借款期限已逾,为维护林某权益,双方于2009年3月6日协商同意本合同法律时效推延至S公司向林某归还借款之日,并同意林某有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的权利。”
一晃十年时间转眼就过去了。这期间,S公司没有主动还款,林先生也没有及时去要。
2、十年后,告上法院,还能要回来么?
直到2019年9月,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
庭审中,S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虽然属实,但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借款合同》第九条的“其他约定事项”系林先生后来自行补上去的,不具有真实性。
林先生则认为,《借款合同》第九条的“其他约定事项”的手写内容是双方于2009年3月6日达成一致意见后,他才写上去的;而且,双方既已约定诉讼时效延长,那么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3、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两年诉讼时效已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自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施行。其中,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要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因为林先生和S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届满是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所以诉讼时效期应为2年。
诉讼时效的规定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也不允许当事人对其期间的长短进行约定,这是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和S公司关于延长诉讼时效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约定不予认可;林先生主张权利时已超法定期限,故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4、提醒
1.千万不要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为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懒汉”,一定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2.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债务时,尽量使用书面形式,留下自己主张权利的证明;
3.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中断、中止等事由,权利人在主观上无过错,且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效延长。如果权利人不主动申请,人民法院不宜主动依职权延长。
总结一句话,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债权人千万不要以为事先与债务人约定诉讼时效延长或放弃诉讼时效,就可以高枕无忧,进而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来源于中国普法)
1、200万旧债,TA不还,他也不讨
2008年2月19日,林先生向S公司账户转款200万。两天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写明“S公司向林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2月21日至2008年3月11日。”
借款到期后,S公司并未及时还款,林先生也没有及时追讨。
2009年3月6日,S公司和林先生商议还款事宜,并在原《借款合同》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后面,手写了补充内容:“鉴于本金借款期限已逾,为维护林某权益,双方于2009年3月6日协商同意本合同法律时效推延至S公司向林某归还借款之日,并同意林某有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的权利。”
一晃十年时间转眼就过去了。这期间,S公司没有主动还款,林先生也没有及时去要。
2、十年后,告上法院,还能要回来么?
直到2019年9月,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
庭审中,S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虽然属实,但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借款合同》第九条的“其他约定事项”系林先生后来自行补上去的,不具有真实性。
林先生则认为,《借款合同》第九条的“其他约定事项”的手写内容是双方于2009年3月6日达成一致意见后,他才写上去的;而且,双方既已约定诉讼时效延长,那么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3、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两年诉讼时效已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自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施行。其中,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要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因为林先生和S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届满是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所以诉讼时效期应为2年。
诉讼时效的规定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也不允许当事人对其期间的长短进行约定,这是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和S公司关于延长诉讼时效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约定不予认可;林先生主张权利时已超法定期限,故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4、提醒
1.千万不要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为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懒汉”,一定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2.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债务时,尽量使用书面形式,留下自己主张权利的证明;
3.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中断、中止等事由,权利人在主观上无过错,且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效延长。如果权利人不主动申请,人民法院不宜主动依职权延长。
总结一句话,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债权人千万不要以为事先与债务人约定诉讼时效延长或放弃诉讼时效,就可以高枕无忧,进而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来源于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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