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跨年当天转发了一条“用四个字表达对2022期待”的微博
我的四个字是
“自由选择”
半年时间
应该做到了
择业
对于地方大学毕业生来说难的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对于部属院校毕业生来说难的是自由选择这个行为
换句话说
我们可能没得选择
大学前三年我总用一眼望到头形容我的未来生活
好在大四我逐渐在既定的大方向中找到了一些能供我选择的小路
虽然都不是绝对称我心意的
但已经万分万分万分感激
从一开始面对很多选择的期待
到这些选择并不能令我满足的失落
再到后来埋头学就行别管别的我得抓住机会才有得选
再到现在选择又回到我手上
不到一周
我做了两次可能事关未来人生的大决定
“这件事没有对错 你不后悔才是最好的”
我总是希望万分周全的思考问题
思考不同行业未来的生活是否能让我满意
但我深知
我并不是一个会随意满足随意满意的人
既然如此
那就
希望每一次选择每一次取舍都是走在去往“满意”的路上
我的四个字是
“自由选择”
半年时间
应该做到了
择业
对于地方大学毕业生来说难的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对于部属院校毕业生来说难的是自由选择这个行为
换句话说
我们可能没得选择
大学前三年我总用一眼望到头形容我的未来生活
好在大四我逐渐在既定的大方向中找到了一些能供我选择的小路
虽然都不是绝对称我心意的
但已经万分万分万分感激
从一开始面对很多选择的期待
到这些选择并不能令我满足的失落
再到后来埋头学就行别管别的我得抓住机会才有得选
再到现在选择又回到我手上
不到一周
我做了两次可能事关未来人生的大决定
“这件事没有对错 你不后悔才是最好的”
我总是希望万分周全的思考问题
思考不同行业未来的生活是否能让我满意
但我深知
我并不是一个会随意满足随意满意的人
既然如此
那就
希望每一次选择每一次取舍都是走在去往“满意”的路上
小鱼儿网服务众包平台为您收集的今日(6.1)行业动态:
1、前程无忧发布《2022高校毕业生择业洞察报告》,15.3%向往自由职业;
2、全国16-24岁人口调查失业率达18.2%,专家称保住市场主体才能保住就业;
3、扬州市出台“普惠性+灵活就业人员”助企纾困40项政策;
4、工信部通报84款侵害用户权益APP,每日优鲜、便利蜂等在列。
1、前程无忧发布《2022高校毕业生择业洞察报告》,15.3%向往自由职业;
2、全国16-24岁人口调查失业率达18.2%,专家称保住市场主体才能保住就业;
3、扬州市出台“普惠性+灵活就业人员”助企纾困40项政策;
4、工信部通报84款侵害用户权益APP,每日优鲜、便利蜂等在列。
#维权时间#合同未满擅自离职,单位可以主张经济损失吗?
5月9日,成都的何女士来电咨询称,她去年10月与公司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近日因其父母年老需要照顾,因此决定回乡创业,但公司并未准许。于是李小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从公司离职。公司遂向其发函,表示李小姐签订3年劳动合同,现只干了半年就擅自离职,李小姐应当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李小姐想知道,员工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单位可以主张经济损失吗?
针对何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指出: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并非不受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规定,在于便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不利影响。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员工如果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并办理离职手续,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单位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杨志元认为:员工擅自离职的,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员工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四川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 向晓文)
5月9日,成都的何女士来电咨询称,她去年10月与公司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近日因其父母年老需要照顾,因此决定回乡创业,但公司并未准许。于是李小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从公司离职。公司遂向其发函,表示李小姐签订3年劳动合同,现只干了半年就擅自离职,李小姐应当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李小姐想知道,员工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单位可以主张经济损失吗?
针对何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指出: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并非不受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规定,在于便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不利影响。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员工如果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并办理离职手续,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单位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杨志元认为:员工擅自离职的,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员工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四川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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