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发生在业主家,与物业公司无关。”黑龙江绥化,王某在沙发上给电池充电,发生火灾,导致邻居康某死亡。康某家属将王某、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76万元,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认为与自己无关。
(来源:绥化中院)
2021年5月,下午1时许,王某在家中客厅沙发处,给水平仪电池充电,因使用不当导致沙发燃烧了起来。
王某被烟呛醒后,随即用棉被扑火,因火势无法控制,王某从家中进入楼梯间,找人拨打119报警。
消防救援大队将1201室康某及1203室罗某、王某贤救出,后经确认,康某、罗某因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2012年,该小区交付使用。
2017年6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履行完毕,物业公司自行管理小区物业。
其后康某的家属将王某、开发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760569.5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初期火灾处置不当,错过火灾初期扑救时机。故王某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计建设。其建造的住宅楼未经相关部门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即投入使用,存在消防隐患。
火灾发生后,康某进入楼梯间逃生,因该单元顶层安全出口未能开启,不能及时逃生,而消防设备缺失,消防管道未加压注水,导致未能启用室内消防器材及时扑救,也是导致康某的死亡因素之一。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完全履行对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的责任,其对于火灾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定王某、开发商、物业公司分别承担70%、10%、20%的责任。
法院对家属的损失认定为,死亡赔偿金622300.00元、丧葬费3727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992.50元,合计760569.50元。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开发商、物业公司分别赔偿532398.65元、76056.95元、152113.90元。
家属和物业公司、开发商对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
家属认为,一审法院对于物业公司认定比例过低,至少应承担40%的责任。其理由是:
1、康某家住12楼顶楼,火灾发生时,本可通过楼梯消防通道逃生到顶楼,但因消防通道通往楼顶的安全门被物业公司锁死,导致康某和另二位被害人无法出去,于是在消防通道中毒、窒息死亡。
2、王某着火时,楼道内墙壁的消防栓内即无灭火器,也没有水,消防带、消防栓残缺不全。无法得到及时灭火,使火势无法控制。
3、着火时,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做好疏散工作,更没有从其他楼道去顶层把安全门打开,火灾很长时间电源没有切断。
4、着火时,消防大队车到达现场时,小区内车辆阻塞通道,消防车辆无法及时和直接进入到小区内灭火。
5、物业管理人员没有资格证书,不具备管理资格。
虽然火灾是由王某引起的,但是王某家失火并不必然导致康某死亡。如果物业公司不将消防通道的安全门锁死,康某必然能够得以逃生。
物业公司则上诉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其理由是:
1、自己作为火灾事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完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
在物业合同第9条第5项明确约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等所致的伤害”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而火灾发生的地点是在王某的家中,依据物业合同的约定,此处属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自己无权对此实施物业服务管理,不属于自己物业服务范围。
2、造成事故是由于王某家中起火造成火灾所致,与自己是否尽到管理责任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是自己管理的消防设施设备不能使用所致。从消防部门进行施救的全过程上看,楼道的消防设施设备均没有被使用过。
3、公司管理的消防设备,从开发商接收时,就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
开发商也上诉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理由是:
1、引起本次火灾的是王某,导致直接后果责任及负有过错责任的是物业公司。原审二被告受到公安消防大队不同程度的处罚,但自己未受到任何执法部门的调查及法律责任的处罚,足以证实本次火灾与自己无任何因果关系。
2、自己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是经过该合同双方进行核对齐备,包括该合同第五条、第六条消防设施设备是完好无缺及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信息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是齐全的。
3、消防设施、设备是符合国家消防验收标准的,如消防不合格,该楼盘是无法取得销售许可证的。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没有随时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且消防设施缺失或不合格,导致悲剧的发生。这也是家属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更多责任的原因。请问你怎么看?
(来源:绥化中院)
2021年5月,下午1时许,王某在家中客厅沙发处,给水平仪电池充电,因使用不当导致沙发燃烧了起来。
王某被烟呛醒后,随即用棉被扑火,因火势无法控制,王某从家中进入楼梯间,找人拨打119报警。
消防救援大队将1201室康某及1203室罗某、王某贤救出,后经确认,康某、罗某因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2012年,该小区交付使用。
2017年6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履行完毕,物业公司自行管理小区物业。
其后康某的家属将王某、开发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760569.5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初期火灾处置不当,错过火灾初期扑救时机。故王某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计建设。其建造的住宅楼未经相关部门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即投入使用,存在消防隐患。
火灾发生后,康某进入楼梯间逃生,因该单元顶层安全出口未能开启,不能及时逃生,而消防设备缺失,消防管道未加压注水,导致未能启用室内消防器材及时扑救,也是导致康某的死亡因素之一。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完全履行对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的责任,其对于火灾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定王某、开发商、物业公司分别承担70%、10%、20%的责任。
法院对家属的损失认定为,死亡赔偿金622300.00元、丧葬费3727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992.50元,合计760569.50元。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开发商、物业公司分别赔偿532398.65元、76056.95元、152113.90元。
家属和物业公司、开发商对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
家属认为,一审法院对于物业公司认定比例过低,至少应承担40%的责任。其理由是:
1、康某家住12楼顶楼,火灾发生时,本可通过楼梯消防通道逃生到顶楼,但因消防通道通往楼顶的安全门被物业公司锁死,导致康某和另二位被害人无法出去,于是在消防通道中毒、窒息死亡。
2、王某着火时,楼道内墙壁的消防栓内即无灭火器,也没有水,消防带、消防栓残缺不全。无法得到及时灭火,使火势无法控制。
3、着火时,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做好疏散工作,更没有从其他楼道去顶层把安全门打开,火灾很长时间电源没有切断。
4、着火时,消防大队车到达现场时,小区内车辆阻塞通道,消防车辆无法及时和直接进入到小区内灭火。
5、物业管理人员没有资格证书,不具备管理资格。
虽然火灾是由王某引起的,但是王某家失火并不必然导致康某死亡。如果物业公司不将消防通道的安全门锁死,康某必然能够得以逃生。
物业公司则上诉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其理由是:
1、自己作为火灾事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完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
在物业合同第9条第5项明确约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等所致的伤害”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而火灾发生的地点是在王某的家中,依据物业合同的约定,此处属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自己无权对此实施物业服务管理,不属于自己物业服务范围。
2、造成事故是由于王某家中起火造成火灾所致,与自己是否尽到管理责任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是自己管理的消防设施设备不能使用所致。从消防部门进行施救的全过程上看,楼道的消防设施设备均没有被使用过。
3、公司管理的消防设备,从开发商接收时,就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
开发商也上诉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理由是:
1、引起本次火灾的是王某,导致直接后果责任及负有过错责任的是物业公司。原审二被告受到公安消防大队不同程度的处罚,但自己未受到任何执法部门的调查及法律责任的处罚,足以证实本次火灾与自己无任何因果关系。
2、自己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是经过该合同双方进行核对齐备,包括该合同第五条、第六条消防设施设备是完好无缺及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信息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是齐全的。
3、消防设施、设备是符合国家消防验收标准的,如消防不合格,该楼盘是无法取得销售许可证的。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没有随时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且消防设施缺失或不合格,导致悲剧的发生。这也是家属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更多责任的原因。请问你怎么看?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感的建立,在于日常性的预防。业主享有房屋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该权利是排他性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不得限制业主对房屋以及附属设施的占有和使用。我们业主在购房时有《萧山宝龙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协议合同文本,业主们入住多年来,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人员换了一批又一批都不作为,对照一下萧山宝龙物业公司过去和现在的物业服务状况,他们根本没有做到文本中所承诺的服务。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没有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安装了梯控,然后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造假所谓的人数统计,强行使用梯控,作为服务行业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有什么权力这样搞?凭什么这样搞?业主们从购房入住至今已有几年了,但业主们还没有启用过自己产权内的门禁对讲系统配套设施,这是为什么?为什么要损害业主的权益?由于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没有启用业主们产权内的门禁对讲系统,也没有派保安在大厅24小时值岗,大门24小时敞开,任何人都可以进出,因此梯控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隐患很多,外来人员上楼贴广告的“牛皮癣”屡屡不断,同时也给业主们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1】外来人员仍旧可以通过步梯上下楼。【2】外来人员仍旧可以在一楼的电梯口或进入电梯内等候别人启动,伺机上下楼。【3】外来人员仍旧可以在负一负二楼的电梯口或进入电梯伺机上楼。【4】客人来访受阻,业主必须下楼去接客人,若是个行动不便的业主也得如此,如果叫物业公司去接客人,业主电话费的支出和等待的时间(是否能找到物业)都是很大的问题。【5】上下层邻居间无法互访,甚至在同幢同单元住的楼上和楼下的子女亲戚家和邻居好友家都无法互访,萧山宝龙物业公司非法限制和剥夺了业主合法的人身自由,严重的损害了业主们的切身利益,与建立邻里和睦、社会的和谐稳定不符。质问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业主为什么不能乘电梯上下楼去自己的子女、亲戚家?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凭什么恶意这样搞?【6】梯控不利于电梯内紧急逃生。在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会影响梯内人员求生。根据已发生过的案例,一旦电梯发生突然下坠时,困在电梯内的人可以采取按亮每层电梯按钮的方式减缓电梯下坠速度和开门求生,但改装梯控装置就无法采取这种求生办法。在梯控电梯内万一发生故障或危险,业主们无法按下其他楼层的开门按钮,无法进行逃生,萧山宝龙物业公司能负得起这个责吗?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为什么要恶意这样搞?【7】如果业主家里有紧急情况发生,其他人无法乘电梯去救急,连同幢同单元住的子女亲戚或好友也无法及时救急!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物业公司凭什么这样搞?【8】质问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如果家里住有老人,一旦老人身体不好,发生紧急状况,其子女无法迅速上门探望与进行急救,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萧山宝龙物业公司能负得起这个责吗?【9】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擅自强行开通的梯控危害多多,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并导致业主日常乘电梯无法自由上下楼,万一家中有急病需要帮助,梯控会耽搁病人的抢救时间,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导致了梯控电梯存在的事故隐患,威胁着业主的人身安全,限制了业主合法的自由,萧山宝龙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10】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人为限制了业主们合法的人身自由,探亲访友受阻,恶意侵犯了业主们的切身利益,给业主们带来电梯的事故隐患。作为服务行业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处处跟业主们唱反调,非但不进行对事故隐患和环境卫生的整改,反而采取无中生有的言论对业主们进行恐吓、威胁和骚扰,竟然不知道谁是主人了?【11】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必须启用我们业主的房屋产权内的门禁对讲系统,这是我们业主的房屋产权之一,是业主的权益。同时必须按照《萧山宝龙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里所承诺的“门岗值班”,实行24小时门岗值班和保安巡逻。【12】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必须向全体业主真实详细公布各种广告费、场地出租费、停车费等收支账目明细。【13】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在高层住宅楼北侧的公共通道上安装了一些大型娱乐设施,它们侵占了消防通道,旁边的高层住宅楼北面都是厨房间,一旦发生火警,消防车怎么进来?这些都会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难道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不懂吗?不知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是在怎么管理的?是在怎么巡逻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必须尽快拆除这些大型娱乐设施。【14】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去年在公共场地把很好的木地板全拆掉,搞得环境卫生很差,地上全是乱七八糟小石子,道路七高八低坑坑洼洼,大半年过去了,萧山宝龙物业怎么不把公共场地的路铺好?还经常把装满垃圾的垃圾桶黑压压的一片放在大马路边,由于不及时清运垃圾臭气薰天,影响业主们的生活环境,也影响了行人的通道和市容,为什么不把垃圾桶放入新建的垃圾房?【15】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如果还想干下去就必须按物业协议进行服务,必须信守服务协议里的承诺,必须废除害人的梯控,必须启用业主房屋产权内的附属设施门禁对讲系统,必须进行对每个事故隐患和环境卫生的整改,如果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干不了或干不好可以走人,这样业主们可以另选其他物业公司来服务。
“火灾发生在业主家,与物业公司无关。”黑龙江绥化,王某在沙发上给电池充电,发生火灾,导致邻居康某死亡。康某家属将王某、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76万元,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认为与自己无关。
(来源:绥化中院)
2021年5月,下午1时许,王某在家中客厅沙发处,给水平仪电池充电,因使用不当导致沙发燃烧了起来。
王某被烟呛醒后,随即用棉被扑火,因火势无法控制,王某从家中进入楼梯间,找人拨打119报警。
消防救援大队将1201室康某及1203室罗某、王某贤救出,后经确认,康某、罗某因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2012年,该小区交付使用。
2017年6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履行完毕,物业公司自行管理小区物业。
其后康某的家属将王某、开发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760569.5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初期火灾处置不当,错过火灾初期扑救时机。故王某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计建设。其建造的住宅楼未经相关部门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即投入使用,存在消防隐患。
火灾发生后,康某进入楼梯间逃生,因该单元顶层安全出口未能开启,不能及时逃生,而消防设备缺失,消防管道未加压注水,导致未能启用室内消防器材及时扑救,也是导致康某的死亡因素之一。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完全履行对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的责任,其对于火灾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定王某、开发商、物业公司分别承担70%、10%、20%的责任。
法院对家属的损失认定为,死亡赔偿金622300.00元、丧葬费3727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992.50元,合计760569.50元。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开发商、物业公司分别赔偿532398.65元、76056.95元、152113.90元。
家属和物业公司、开发商对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
家属认为,一审法院对于物业公司认定比例过低,至少应承担40%的责任。其理由是:
1、康某家住12楼顶楼,火灾发生时,本可通过楼梯消防通道逃生到顶楼,但因消防通道通往楼顶的安全门被物业公司锁死,导致康某和另二位被害人无法出去,于是在消防通道中毒、窒息死亡。
2、王某着火时,楼道内墙壁的消防栓内即无灭火器,也没有水,消防带、消防栓残缺不全。无法得到及时灭火,使火势无法控制。
3、着火时,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做好疏散工作,更没有从其他楼道去顶层把安全门打开,火灾很长时间电源没有切断。
4、着火时,消防大队车到达现场时,小区内车辆阻塞通道,消防车辆无法及时和直接进入到小区内灭火。
5、物业管理人员没有资格证书,不具备管理资格。
虽然火灾是由王某引起的,但是王某家失火并不必然导致康某死亡。如果物业公司不将消防通道的安全门锁死,康某必然能够得以逃生。
物业公司则上诉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其理由是:
1、自己作为火灾事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完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
在物业合同第9条第5项明确约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等所致的伤害”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而火灾发生的地点是在王某的家中,依据物业合同的约定,此处属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自己无权对此实施物业服务管理,不属于自己物业服务范围。
2、造成事故是由于王某家中起火造成火灾所致,与自己是否尽到管理责任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是自己管理的消防设施设备不能使用所致。从消防部门进行施救的全过程上看,楼道的消防设施设备均没有被使用过。
3、公司管理的消防设备,从开发商接收时,就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
开发商也上诉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理由是:
1、引起本次火灾的是王某,导致直接后果责任及负有过错责任的是物业公司。原审二被告受到公安消防大队不同程度的处罚,但自己未受到任何执法部门的调查及法律责任的处罚,足以证实本次火灾与自己无任何因果关系。
2、自己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是经过该合同双方进行核对齐备,包括该合同第五条、第六条消防设施设备是完好无缺及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信息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是齐全的。
3、消防设施、设备是符合国家消防验收标准的,如消防不合格,该楼盘是无法取得销售许可证的。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没有随时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且消防设施缺失或不合格,导致悲剧的发生。这也是家属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更多责任的原因。
(来源:绥化中院)
2021年5月,下午1时许,王某在家中客厅沙发处,给水平仪电池充电,因使用不当导致沙发燃烧了起来。
王某被烟呛醒后,随即用棉被扑火,因火势无法控制,王某从家中进入楼梯间,找人拨打119报警。
消防救援大队将1201室康某及1203室罗某、王某贤救出,后经确认,康某、罗某因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2012年,该小区交付使用。
2017年6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履行完毕,物业公司自行管理小区物业。
其后康某的家属将王某、开发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760569.5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初期火灾处置不当,错过火灾初期扑救时机。故王某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计建设。其建造的住宅楼未经相关部门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即投入使用,存在消防隐患。
火灾发生后,康某进入楼梯间逃生,因该单元顶层安全出口未能开启,不能及时逃生,而消防设备缺失,消防管道未加压注水,导致未能启用室内消防器材及时扑救,也是导致康某的死亡因素之一。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完全履行对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的责任,其对于火灾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定王某、开发商、物业公司分别承担70%、10%、20%的责任。
法院对家属的损失认定为,死亡赔偿金622300.00元、丧葬费3727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992.50元,合计760569.50元。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开发商、物业公司分别赔偿532398.65元、76056.95元、152113.90元。
家属和物业公司、开发商对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
家属认为,一审法院对于物业公司认定比例过低,至少应承担40%的责任。其理由是:
1、康某家住12楼顶楼,火灾发生时,本可通过楼梯消防通道逃生到顶楼,但因消防通道通往楼顶的安全门被物业公司锁死,导致康某和另二位被害人无法出去,于是在消防通道中毒、窒息死亡。
2、王某着火时,楼道内墙壁的消防栓内即无灭火器,也没有水,消防带、消防栓残缺不全。无法得到及时灭火,使火势无法控制。
3、着火时,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做好疏散工作,更没有从其他楼道去顶层把安全门打开,火灾很长时间电源没有切断。
4、着火时,消防大队车到达现场时,小区内车辆阻塞通道,消防车辆无法及时和直接进入到小区内灭火。
5、物业管理人员没有资格证书,不具备管理资格。
虽然火灾是由王某引起的,但是王某家失火并不必然导致康某死亡。如果物业公司不将消防通道的安全门锁死,康某必然能够得以逃生。
物业公司则上诉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其理由是:
1、自己作为火灾事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完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
在物业合同第9条第5项明确约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等所致的伤害”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而火灾发生的地点是在王某的家中,依据物业合同的约定,此处属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自己无权对此实施物业服务管理,不属于自己物业服务范围。
2、造成事故是由于王某家中起火造成火灾所致,与自己是否尽到管理责任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是自己管理的消防设施设备不能使用所致。从消防部门进行施救的全过程上看,楼道的消防设施设备均没有被使用过。
3、公司管理的消防设备,从开发商接收时,就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
开发商也上诉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理由是:
1、引起本次火灾的是王某,导致直接后果责任及负有过错责任的是物业公司。原审二被告受到公安消防大队不同程度的处罚,但自己未受到任何执法部门的调查及法律责任的处罚,足以证实本次火灾与自己无任何因果关系。
2、自己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是经过该合同双方进行核对齐备,包括该合同第五条、第六条消防设施设备是完好无缺及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信息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是齐全的。
3、消防设施、设备是符合国家消防验收标准的,如消防不合格,该楼盘是无法取得销售许可证的。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没有随时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且消防设施缺失或不合格,导致悲剧的发生。这也是家属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更多责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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