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男子张某和妻子杨女士结婚后不久,就带着妻子离开家乡,到佛山做生意。生意做大后,又招了几名员工,其中便有比杨女士大一岁的女子王某,让人没想到的是,王某不仅很有生意头脑,还抢了杨女士的位置,成了张某现任妻子。
(案例来源: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王某很有能力,刚应聘到张某公司时,月薪就是12000元,但她也对得起这份工资,把事情做得井井有条,其工作能力,远远超出张某的预期。
让人没想到的是,张某留住王某的办法,竟然把王某发展成了他的小三,而且他和杨女士结束了6年婚姻关系后,立马和王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离婚后不久,杨女士就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张某和她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给她的408379元。
事发时,王某是张某公司员工,且已成为公司高管,她和张某的账目来往非常多。也就是说,张某转到王某账户上的408379元,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零零碎碎相加。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杨女士已举证证明前夫张某,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王某卡上转了408379元。
杨女士认为,这钱属于赠与关系,张某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王某,赠与合同无效,王某应当返还这笔钱。
现在,王某要举证证明,这408379元不属于赠与财产。法庭上,王某提出了3点主张。
第一,其中的110000元系委托待付款,并非赠与款项。
王某提供的证据是,流水明细,王某收到张某转入款项后,就转账给卖家武某、刷卡消费以及取现后,支付给公司支付卡的卖家。
法院认为,王某一系列操作与张某转入款项仅相隔数日,且王某是张某员工,王某的个人账户存在代付行为,有高度可能性。
民事证据采取高度盖然性规章,单是上述事实,还不够。
法院又查明,王某当时与张某正处恋爱初期,从常理上讲,张某不可能直接赠与王蓉如此大额的款项。
于是法院采纳了王某的此项主张,认为这110000元不是赠与款项,而是委托付款,不应当返还。
第二、王某与张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9条约定:“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年薪贰拾万元整(税后)”。
从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情况来看(已支付99000元),除上述25000元外,公司尚有76000元未支付。王某认为,张某给他的钱中,应当扣除76000元。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员工的工资应走对公账户,不能以个人账户进行支付。也就是说,王某此项辩解,从法律上讲,没有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张某曾为解决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多次寻求王某的帮助,王某一共向张某转账50273元为其解决公司的燃眉之急,应在返还的款项中扣除50273元。
《民事诉讼法》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张某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没有支持她此项主张。
第四、王某与张某恋爱期间的相关花销,都是由王某负责,包括日常的饮食、出行及住宿等。
王某说,她也付出了感情、时间及金钱,并不是只有张某在付出。
除此之外,王某还表示,她从张某那里得到的部分款项,除了用于和张某婚外情期间的花销外,亦在与张某婚外情期间,向张某转款合计32196元。
法院认为,王某明知张某有婚姻关系,还以情人身份和张某相处,违背了公序良俗,张某赠与王某财物的行为无效。
王某是否独自占有款项,或如何使用因婚外情取得的款项,均不影响张某赠与行为的性质及该行为无效的认定。
最终,法院判王某返还受赠款266183.55元(408379.55元-110000元-32196元)予杨某。
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婚外情是持反对态度的。但是,不管法院的态度如何,都必须根据证据规则作出合法的判决。
最后,相比于单纯的包小三,像张某这样,与事业型员工发展成不正当关系,原配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案件,要复杂很多。
(案例来源: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王某很有能力,刚应聘到张某公司时,月薪就是12000元,但她也对得起这份工资,把事情做得井井有条,其工作能力,远远超出张某的预期。
让人没想到的是,张某留住王某的办法,竟然把王某发展成了他的小三,而且他和杨女士结束了6年婚姻关系后,立马和王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离婚后不久,杨女士就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张某和她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给她的408379元。
事发时,王某是张某公司员工,且已成为公司高管,她和张某的账目来往非常多。也就是说,张某转到王某账户上的408379元,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零零碎碎相加。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杨女士已举证证明前夫张某,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王某卡上转了408379元。
杨女士认为,这钱属于赠与关系,张某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王某,赠与合同无效,王某应当返还这笔钱。
现在,王某要举证证明,这408379元不属于赠与财产。法庭上,王某提出了3点主张。
第一,其中的110000元系委托待付款,并非赠与款项。
王某提供的证据是,流水明细,王某收到张某转入款项后,就转账给卖家武某、刷卡消费以及取现后,支付给公司支付卡的卖家。
法院认为,王某一系列操作与张某转入款项仅相隔数日,且王某是张某员工,王某的个人账户存在代付行为,有高度可能性。
民事证据采取高度盖然性规章,单是上述事实,还不够。
法院又查明,王某当时与张某正处恋爱初期,从常理上讲,张某不可能直接赠与王蓉如此大额的款项。
于是法院采纳了王某的此项主张,认为这110000元不是赠与款项,而是委托付款,不应当返还。
第二、王某与张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9条约定:“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年薪贰拾万元整(税后)”。
从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情况来看(已支付99000元),除上述25000元外,公司尚有76000元未支付。王某认为,张某给他的钱中,应当扣除76000元。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员工的工资应走对公账户,不能以个人账户进行支付。也就是说,王某此项辩解,从法律上讲,没有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张某曾为解决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多次寻求王某的帮助,王某一共向张某转账50273元为其解决公司的燃眉之急,应在返还的款项中扣除50273元。
《民事诉讼法》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张某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没有支持她此项主张。
第四、王某与张某恋爱期间的相关花销,都是由王某负责,包括日常的饮食、出行及住宿等。
王某说,她也付出了感情、时间及金钱,并不是只有张某在付出。
除此之外,王某还表示,她从张某那里得到的部分款项,除了用于和张某婚外情期间的花销外,亦在与张某婚外情期间,向张某转款合计32196元。
法院认为,王某明知张某有婚姻关系,还以情人身份和张某相处,违背了公序良俗,张某赠与王某财物的行为无效。
王某是否独自占有款项,或如何使用因婚外情取得的款项,均不影响张某赠与行为的性质及该行为无效的认定。
最终,法院判王某返还受赠款266183.55元(408379.55元-110000元-32196元)予杨某。
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婚外情是持反对态度的。但是,不管法院的态度如何,都必须根据证据规则作出合法的判决。
最后,相比于单纯的包小三,像张某这样,与事业型员工发展成不正当关系,原配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案件,要复杂很多。
心里一点https://t.cn/A65wtonb感觉也无。在日间,她看见苍鹰在天空盘旋了整整三圈才飞去,心底一丝丝的不安便彻底消失,剩下的只有期待。过去都是靠着自己逃脱的,这次有人来救,就安心当个弱女子吧!山中清泉缓缓涌动,流过树根花草,抹平岩角,流出石缝,汇成潺潺清溪,跳跃不休,再一转,奔流至河,或是涌入静湖,静水流深,流水经过之处,或是天高云淡,或是久旱逢甘,或是莲歌声声,或是船号阵阵,一曲奏毕,满殿静寂,许久之后,一声、两声,掌声雷动,彩声满场#广州婚纱摄影深圳婚纱照##韶关婚纱摄影清远婚纱照##云浮婚纱摄影梅州婚纱照##河源婚纱摄影汕头婚纱照##婚纱照客片##纪实婚纱照##情绪婚纱照##极简婚纱照#
广东佛山,男子张某和妻子杨女士结婚后不久,就带着妻子离开家乡,到佛山做生意。生意做大后,又招了几名员工,其中便有比杨女士大一岁的女子王某,让人没想到的是,王某不仅很有生意头脑,还抢了杨女士的位置,成了张某现任妻子。
(案例来源: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王某很有能力,刚应聘到张某公司时,月薪就是12000元,但她也对得起这份工资,把事情做得井井有条,其工作能力,远远超出张某的预期。
让人没想到的是,张某为了留住王某,竟然把王某发展成了他的小三,而且他和杨女士结束了6年婚姻关系后,立马和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张某与杨女士离婚后不久,杨女士就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张某和她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给她的408379元。
事发时,王某是张某公司员工,且已成为公司高管,她和张某的账目来往非常多。也就是说,张某转到王某账户上的408379元,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零零碎碎相加。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杨女士已举证证明前夫张某,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王某卡上转了408379元。
杨女士认为,这钱属于赠与关系,张某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王某,赠与合同无效,王某应当返还这笔钱。
现在,王某要举证证明,这408379元不属于赠与财产。法庭上,王某提出了3点主张。
第一,其中的110000元系委托待付款,并非赠与款项。
王某提供的证据是,流水明细,王某收到张某转入款项后,就转账给卖家武某、刷卡消费以及取现后,支付给公司支付卡的卖家。
法院认为,王某一系列操作与张某转入款项仅相隔数日,且王某是张某员工,王某的个人账户存在代付行为,有高度可能性。
民事证据采取高度盖然性规则,单是上述事实,还不够。
法院又查明,王某当时与张某正处恋爱初期,从常理上讲,张某不可能直接赠与王某如此大额的款项。
于是法院采纳了王某的此项主张,认为这110000元不是赠与款项,而是委托付款,不应当返还。
第二、王某与张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9条约定:“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年薪贰拾万元整(税后)”。
从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情况来看(已支付99000元),除上述25000元外,公司尚有76000元未支付。王某认为,张某给他的钱中,应当扣除76000元。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员工的工资应走对公账户,不能以个人账户进行支付。也就是说,王某此项辩解,从法律上讲,没有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张某曾为解决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多次寻求王某的帮助,王某一共向张某转账50273元为其解决公司的燃眉之急,应在返还的款项中扣除50273元。
《民事诉讼法》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张某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没有支持她此项主张。
第四、王某与张某恋爱期间的相关花销,都是由王某负责,包括日常的饮食、出行及住宿等。
王某说,她也付出了感情、时间及金钱,并不是只有张某在付出。
除此之外,王某还表示,她从张某那里得到的部分款项,除了用于和张某婚外情期间的花销外,亦在与张某婚外情期间,向张某转款合计32196元。
法院认为,王某明知张某有婚姻关系,还以情人身份和张某相处,违背了公序良俗,张某赠与王某财物的行为无效。
王某是否独自占有款项,或如何使用因婚外情取得的款项,均不影响张某赠与行为的性质及该行为无效的认定。
最终,法院判王某返还受赠款266183.55元(408379.55元-110000元-32196元)予杨某。
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婚外情是持反对态度的。但是,不管法院的态度如何,都必须根据证据规则作出合法的判决。
最后,相比于单纯的包小三,像张某这样,与事业型员工发展成不正当关系,原配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案件,要复杂很多。
(案例来源: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王某很有能力,刚应聘到张某公司时,月薪就是12000元,但她也对得起这份工资,把事情做得井井有条,其工作能力,远远超出张某的预期。
让人没想到的是,张某为了留住王某,竟然把王某发展成了他的小三,而且他和杨女士结束了6年婚姻关系后,立马和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张某与杨女士离婚后不久,杨女士就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张某和她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给她的408379元。
事发时,王某是张某公司员工,且已成为公司高管,她和张某的账目来往非常多。也就是说,张某转到王某账户上的408379元,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零零碎碎相加。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杨女士已举证证明前夫张某,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王某卡上转了408379元。
杨女士认为,这钱属于赠与关系,张某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王某,赠与合同无效,王某应当返还这笔钱。
现在,王某要举证证明,这408379元不属于赠与财产。法庭上,王某提出了3点主张。
第一,其中的110000元系委托待付款,并非赠与款项。
王某提供的证据是,流水明细,王某收到张某转入款项后,就转账给卖家武某、刷卡消费以及取现后,支付给公司支付卡的卖家。
法院认为,王某一系列操作与张某转入款项仅相隔数日,且王某是张某员工,王某的个人账户存在代付行为,有高度可能性。
民事证据采取高度盖然性规则,单是上述事实,还不够。
法院又查明,王某当时与张某正处恋爱初期,从常理上讲,张某不可能直接赠与王某如此大额的款项。
于是法院采纳了王某的此项主张,认为这110000元不是赠与款项,而是委托付款,不应当返还。
第二、王某与张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9条约定:“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年薪贰拾万元整(税后)”。
从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情况来看(已支付99000元),除上述25000元外,公司尚有76000元未支付。王某认为,张某给他的钱中,应当扣除76000元。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员工的工资应走对公账户,不能以个人账户进行支付。也就是说,王某此项辩解,从法律上讲,没有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张某曾为解决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多次寻求王某的帮助,王某一共向张某转账50273元为其解决公司的燃眉之急,应在返还的款项中扣除50273元。
《民事诉讼法》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张某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没有支持她此项主张。
第四、王某与张某恋爱期间的相关花销,都是由王某负责,包括日常的饮食、出行及住宿等。
王某说,她也付出了感情、时间及金钱,并不是只有张某在付出。
除此之外,王某还表示,她从张某那里得到的部分款项,除了用于和张某婚外情期间的花销外,亦在与张某婚外情期间,向张某转款合计32196元。
法院认为,王某明知张某有婚姻关系,还以情人身份和张某相处,违背了公序良俗,张某赠与王某财物的行为无效。
王某是否独自占有款项,或如何使用因婚外情取得的款项,均不影响张某赠与行为的性质及该行为无效的认定。
最终,法院判王某返还受赠款266183.55元(408379.55元-110000元-32196元)予杨某。
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婚外情是持反对态度的。但是,不管法院的态度如何,都必须根据证据规则作出合法的判决。
最后,相比于单纯的包小三,像张某这样,与事业型员工发展成不正当关系,原配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案件,要复杂很多。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