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苑|别除权
一、概念
别除权又称为破产优先受偿权,指债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以其在破产程序开始前设定的担保物权对破产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法律规定
1.《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3.《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担保权。”
4.《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三、立法目的
1.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机器制造业等重资产企业,企业的大部分高价值的资产都被设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用于融资再生产。如果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不加区别的均可以随时由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拍卖、变卖担保物,则可能导致重整程序很快夭折,最终不可挽回的归于清算注销。所以破产法律对重整程序中担保权的实现予以暂停行使,并有条件的恢复行使,是合理的,目的在于尽量拯救有重整价值的企业,维护社会稳定。通常来说破产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财产都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如贸然处置,会使企业失去重获新生的基础而只能宣告破产。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条件的恢复行使的判断标准要具体明确,杜绝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籍此损害担保权人的合法权利。
3.出于程序设计需要和立法目标,和解程序中担保权人权利行使不受限制。
4.针对实践中不仅存在担保权人任意行使优先受偿权,导致财产分离处置降低整体处置效益,损害普通债权人受偿权的情形,也经常发生普通债权人利用债权人会议决议阻却、破坏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现象,在《会议纪要》中作此规定,依法平衡保护担保权人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四、别除权的行使方式
别除权的行使应当通过管理人进行,管理人收取适当报酬。《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权利人应当通过管理人行使其优先权。管理人报酬规定》第十三条对管理人的报酬比例进行了限制,报酬比例不得超过规定限制范围的百分之十。
五、别除权行使的特性
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别除权的民法基础是担保物权,离开了担保物权,别除权就无从谈起。《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将别除权的客体锁定在了“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之上。破产程序建立在对破产人特定财产的基础上,《破产法》第1条规定了“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破产法的建立即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别除权,针对的仅是破产人特定财产的一部分,与普通破产债权相比,别除权有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
1.最大限度维护享有别除权利益的人。毫无疑问,别除权人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并且不属于《破产法》第16条禁止个别清偿的范畴,是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别除权基于其担保物权的民事法律基础而产生,并且具有物权与债权的双重属性,别除权人的债权利益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最大限度维护。
2.别除权只包含特别优先权,而不包含一般优先权。优先权可以分为以债务人不特定财产受偿的一般优先权和以债务人特定财产受偿的特别优先权,前者典型的破产债权是破产费用,后者包括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破产费用就是典型的一般优先权。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并不包含一般优先权。
3.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是依担保法确定的。别除权的担保物和法定优先权限于特定财产,即使别除权人的债权在行使优先权后仍并获得完全清偿,也只能将剩余债务转为普通债权按比例获得清偿。若是该特定财产在行使权利灭失,别除权也随之消灭。但若是特定财产的灭失是因为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在追究责任人员赔偿责任时,别除权人可对获得的赔偿款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规范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如何行使权利以及对其权利如何保护,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相当有争议并具研究价值的问题。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人以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成立担保物权为基础,是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担保权利优先性和排他性效力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和认同,因此,在理论上,其可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及时受偿,以确保担保物权本身立法目的和制度价值得到实现。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在债务人破产即丧失清偿能力最为严重时优先受偿权反而受到限制,则违背了立法之宗旨及当事人设立担保的本意。
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权人能否随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此,主张担保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仍应受到破产清算程序约束的理由主要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担保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即便是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人,也有权对管理人制定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进行表决,这意味着担保财产应当由管理人统一进行管理和变价。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财产整体处置的原则,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仅指担保权人对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主张担保权人可不受破产清算程序限制随时行使权利的观点认为:第一,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权不限于就变现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还应包括对担保财产实现的权利即变现权;第二,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程序中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对清算程序中担保权的行使没有限制,如果担保物权的行使也要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的制约,将大大延缓破产程序的推进,从而使当前本已经非常突出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冗长的问题更加突出;第三,在大力推进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况下,主要担保财产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和完全竞争的方式进行处置,可以衡平保护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河南小学生被校长拍打头部后病发,校长是否需赔偿引纠纷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10岁小学生沐沐被数学老师兼校长毛某强“拍打”头部后,头疼不止,后被医院确诊患有头部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破裂出血。此后,沐沐经微创开颅手术,住院一个多月后出院。

12月16日,沐沐父母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咨询医生后,他们认为,“拍打”很可能是毛细血管破裂诱因。然而,毛某强拒绝赔偿。

沐沐父母提供的录音显示,毛某强承认在沐沐脖子上边“捞摸”(当地方言,意为拍打)了两下子。录音还显示,西华县教体局工作人员对沐沐父亲称,校长行为算不算体罚,县教体局说了不算,需找专业机构鉴定(拍打和病发的原因)。“校长该承担(后果)就承担,到法院去起诉”。

沐沐在医院接受治疗

被校长“拍打”脑部后,小学生病发

沐沐在西华县西华营镇张吴村吴庄小学读三年级。

12月16日,沐沐父亲告诉澎湃新闻,9月7日下午第三节数学课上,沐沐和同学交头接耳,毛某强打了俩孩子。“孩子说,毛某强用巴掌在他头顶拍打了两下,很狠,有响声,孩子当场就哭了。”他说,放学后,沐沐奶奶去接沐沐,还没见到沐沐,就有学生说沐沐被毛某强打了。见到沐沐,沐沐还在哭,说头疼。当晚,因沐沐一直说头疼,沐沐母亲还给毛某强打电话沟通,“我妻子批评他打孩子不对,毛某强还说回头钱他出。”

沐沐父亲说,事发次日(9月8日)早晨,沐沐说头还疼,奶奶想着被打肯定会疼两天,就送沐沐去上了学。

沐沐奶奶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当日上午10点5分,她接到语文老师电话。“说孩子哭着说头疼,让把孩子接回去。”沐沐父亲说,随后,奶奶到学校接住沐沐,带到村卫生室,村医给打了针开了药。下午,沐沐依然去上了学。9月9日,感觉沐沐病情更加严重,家属就带他到西华县人民医院检查。9月10日检查报告出来,医生怀疑颅内出血或寄生虫,建议到大医院进一步检查。

“当时,医生调出来四五年前沐沐在该院的检查记录,说片子显示沐沐颅顶有几个小黑点。”沐沐父亲告诉澎湃新闻,当年是感觉沐沐长得比较慢,才到县医院做全面检查,不过,当年医生没提到小黑点。

9月11日,沐沐被带到河南省儿童医院检查,诊断确定患有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已经破裂出血。沐沐父亲回忆,当天做检查时,沐沐已经开始发抖,次日即办理住院。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进行颅内微创手术后,10月15日,沐沐出院。共花费八万多元,报销后,自费四万八左右。

沐沐毛细血管破裂出血部位在头顶。通话录音显示,毛某强和沐沐父亲电话时,承认打过沐沐。“沐沐坐南边第二个,跟南边第三个孩子说话,没有写作业,我从正北边走过去,在脖子上边’捞摸’了两下子,用的右手”。毛某强否认打的是头顶,称是后脑勺,打得不重。对此,沐沐父亲向澎湃新闻表示,毛某强40多岁,正值壮年,孩子明确说是打的头顶,很重。

事发次日,沐沐语文老师通知家属孩子头疼,家属将沐沐接到村卫生室做了简单治疗

教体局:是否赔偿需专业机构鉴定

一神经科专业医生介绍,脑血管相对其他血管而言比较脆弱,如果孩子患有海绵状血管瘤,脑血管的薄弱程度会更加明显,有自发性局部渗血的可能。孩子不规律作息、情绪不稳定都可能引起血压波动和血管痉挛,导致脑内出血。能不能终身不病发还需要看平时的预防程度。就沐沐的情况,除非打得很重,否则受外力导致病发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海绵状血管瘤更多是经过一个发育的过程,出现自发性渗血。但如果被打后,孩子长时间处于哭泣状态,即缺氧状态,有可能会引起海绵状血管瘤的变化。

沐沐的主治医师向澎湃新闻表示,不能肯定说校长的拍打直接导致孩子毛细血管破裂,但可能是诱因。“小孩头顶有血管畸形,畸形血管是单层结构,容易出血,造成出血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血压、情绪等,拍打可能是一方面。

沐沐出院后,家属将此事投诉到西华县教体局。录音显示,工作人员表示,法律授权教师教书育人,毛某强行使《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其职务行为,这跟学校有关。如果是职务之外的、法律没让其做的事,是其个人行为。工作人员还说,毛某强的行为算不算体罚,要找专业机构鉴定。

工作人员强调,此事需要依法解决,要有证据证明血管瘤破裂是由拍打的外力导致。“绝对禁止老师体罚小孩,所谓的体罚是老师的行为给小孩造成了伤害,包括外伤和内伤,或者是经医生鉴定后确定伤害到了小孩的身心,这才需要赔偿。老师和学生之间正常的肢体接触有轻有重,是不是老师外力导致小孩受伤,县教体局说了不算,得有专业的医生鉴定”,“需要专业机构鉴定,拿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判断,县教体局最后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处理”。

澎湃新闻查询到,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等。教师违反的话,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近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短信毛某强,电话未接通,短信也未获回复。澎湃新闻致电沐沐的语文老师,询问沐沐被打情况,其称“打错了”。

沐沐家属说,目前,因沐沐不愿再回学校读书,暂在家由母亲辅导,开春将转学。

沐沐父亲说,毛某强曾到家里看望孩子,他原本希望毛某强承担部分医疗费,但经调解没成。毛某强曾要求看孩子病历,他想寄,却无法联系上毛某强。

“我一个在外打工的农民工,走鉴定和起诉的话,肯定很难。”沐沐父亲表示,现在,他要求县教体局处分毛某强,并且赔偿相应医药费。

党律师一直在寻求的真相到底是什么?(2/2)

[微风]接上篇……[微风]

五,党律师坚持寻求的真相是什么?

总结“真相”内容

→党律师认为,根据现有信息,消防根本没有按照室内有人的方案采取措施。而小贞必定在报警中已告知北面卧室,119接线员环节或者信息传递环节必然哪里出了问题,才导致了现场指挥人员按没人操作。这些关键问题案卷里为什么都不写?为什么不做第一批消防员笔录?包括物业打电话说没人的那个人,这个人的信息源有没有误导消防?警察为什么调查潦草?关键信息不问?这明显是在隐瞒一些东西!!

[微风][微风][微风]注意!“消防根本没有按照室内有人的方案采取措施”,这个“论断”,几乎是党律师一切怀疑的出发点和基础。这个论断本身是否正确,直接决定,党律师的一系列行为,是尊重正义真相?还是纯粹闹剧![微风][微风][微风]

→基于上段的怀疑,党律师提了三个申请:

1、申请对莫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2、申请法院继续调取证据

3、申请38位证人出庭

→法院的答复分别是:

1、莫精神正常,拒绝

2、案卷里已经有了,没有必要

3、没有必要

这些拒绝更加笃定了党律师前面的怀疑,直接将情绪升级到公检法全线。“关于退庭事件的声明里”,党律师义愤填膺→“此次退庭事件,是因为杭州公安局故意不全面收集证据,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无视辩护人的合理要求,公检法一条龙企图掩盖真相引起的!”

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

[微风]从党律师观点角度,逐条看一下[微风]

1、“公安局故意不全面收集证据”

→推测,指物业打给120说没人的那个电话,警方调查寥寥(这是党律师认为的非常重要的物业责任,却被略过了);第一批到场的消防员没有调查笔录(这是党律师认为的非常重要的消防责任,消防员为什么没按照室内有人采取措施,第一批消防员证词很重要,被略过了);没有莫焕晶报警记录(这是党律师认为的对莫有力的证据,基本的证据采集规范,居然没有?!)。

2、“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

→推测,大概率指公诉时间快,他阅完卷还没来得及提交书面意见,就已经公诉了。

3、“法院无视辩护人的合理要求”

[微风]“合理”二字非常关键,直接关乎孰是孰非,这三点申请真的“合理”吗?[微风]

→首先了解一个概念——“没有必要”。直观听过来,什么?没有必要?就这种毫不负责的词汇?你这法院说的什么话?!
[微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微风]
可见,出庭作证三要素,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法院拒绝党律师的申请,“没有必要”,是很正常的法律术语。

那么,这三点申请“合理”吗?

(1)申请对莫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思考]思考6,这里恐怕只能说,虽然…但是…

(2)申请法院继续调取证据

[微风]合理与否,显然要看这些证据是什么[微风]

[思考]思考7,比如,局面采访中关于“调取证据”举例的没有莫焕晶的报警记录。对此要求调取证据极可能就是不合理,因为采访里党律师自相矛盾,案卷里大概率确实有。又如,调取消防指挥人员、第一批到达火场的消防人员的笔录,这个案卷里的确没有,就很合理,此处不赘述。

(3)申请38位证人出庭

[微风]先看一段非常重要的采访对话,图1[微风]
[微风]请大家一定仔细看,里面有非常多的细节[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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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一度:你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对取证过程有异议,认为只取证了第二批进火场的两个消防员而没有之前的38个,为什么?
党琳山:这个在后来媒体发布时有点误解。这38人不全是消防员,只有五六名消防员,还有十几名保安,还有邻居、医生加起来38人。我当时是说,消防员一共出动了84人,但录笔录的只有两人,还是第二批进火场的。
火灾救援不比其他救援,几分钟就要人命的。所以《消防法》里规定,1分钟之内第一台车要出动,而且早上五点,没什么车,应该很快就能到的。消防队这次过程中就是出警迟,到达现场迟,现场也比较混乱。前前后后一共出动了14台消防车,但只有一台喷水的,还有好多台泡沫车。我不知道他们是根据什么判断这个火灾只需要一两喷水车几台泡沫车,我不知道他们打算怎么把泡沫弄到18楼。
包括从电梯上去以后怎么侦查火情的,这些都不知道。第二批进入火场的,是五点半以后,从五点到五点半,过了半个小时,当然是第一批最重要了。而且朱小贞两次打电话报警,说的很清楚,“我们在最北边的房间,我们出不去,你们赶快来。说的很清楚。”消防队到了现场为什么没有及时搜救人?过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才把他们搜出来。
我当然相信现场救火队员的职业精神,他们肯定是想救人的,但朱小贞说的很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信息传达出现了问题,只有把这些证人证言都采集了才知道。这些只有在法院上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才可以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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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几点重要信息

1、这38位证人都是谁?

→根据网图,这38位证人分别是,保安16名、物业公司副经理、工程部员工、小区管家、甬江社区主任、晋江中队现场指挥员、晋江中队司通员、晋江中队接线员3名、湖滨中队消防员4名、急救中心医生4名、被害人家属2名、邻居3名。

[微风]经过仔细比对姓氏,16名保安,判决书里记录了12名,党律师增加的4名里有一位女性,推测就是物业监控室打给120的人。警方显然对此人录有笔录,但因不重要,判决书里未有显示,另外3名保安极可能也是同样原因[微风]
[微风]其他22名证人中,判决书记录了14名。党律师增加的证人分别是,小区管家冯某,晋江中队消防指挥员吴某,晋江中队司通员潘某,晋江中队接线员卢某、葛某、孙某,湖滨中队消防员顾某、周某[微风]
[微风]这份名单其实露出了不小的问题,直接指向党律师阅卷的潦草和专业性的欠缺,大家发现了吗,下文再写[微风]

→38位证人出庭,是不小的工作量,甚至可以说是史无前例、兴师动众。这38人,涵盖了判决书里的绝大部分证人,又另外多了4名保安、1名小区管家、3名接线员、2名第一批消防人员、2名第二批消防人员,基本等于整体重新调查了…[微风]另,判决书里辩护人申请调取增加的地方只有3处,可见,其他26份证人证词在案卷里都有,没录入判决书的证人证词数量更是未可知[微风]

2、为什么非要38人出庭?

→根据上文的分析,党律师观点很明确,认为案卷中故意隐瞒了很多东西。除了物业那个5:28的电话,主要是关于消防的(没有按照室内有人采取措施,一定是有环节出了问题)。如果说让第一批消防员出庭,是为了了解他们看到的情况、采取的措施,让接线员出庭是为了了解猜测的可能存在的信息传递问题。那么,声势浩大地要求其他33位证人出庭为了什么?

显然,党律师是想自己重新做调查!!
→想通过对所有相关人的问讯,彻底挖出他所认定的“物业责任”和“消防责任”,这也就是他反复强调的社会意义。[微风]这里特别提醒!!是党律师所认定的物业责任和消防责任相关的社会意义!未必是真正的与物业、消防相关的社会意义![微风]

3、想通过消防出庭了解什么?

[微风]背景:笔录只有两人,是第二批进火场的[微风]

→引用上文采访,(1)“消防队这次过程中就是出警迟,到达现场迟,现场也比较混乱”。(2)“包括从电梯上去以后怎么侦查火情的,这些都不知道。第二批进入火场的,是五点半以后,从五点到五点半,过了半个小时,当然是第一批最重要了”。(3)“朱小贞两次打电话报警,说的很清楚,“我们在最北边的房间,我们出不去,你们赶快来。说的很清楚。”消防队到了现场为什么没有及时搜救人?过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才把他们搜出来”。(4)“我当然相信现场救火队员的职业精神,他们肯定是想救人的,但朱小贞说的很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信息传达出现了问题,只有把这些证人证言都采集了才知道。”(5)“这些只有在法院上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才可以做到了”。

→这里有至少两处严重的主观错误判断!
比如,“朱小贞两次打电话报警,说的很清楚,我们在最北边的房间”。实际上报警录音里根本没有提及北边房间。党律师在不去了解录音的情况下,直接给消防扣不存在的报警内容??又如,言之凿凿,“就是救火迟,到达现场迟”,党律师去查证客观的出警时间了吗?主观捏造消防出警迟?到现场迟?

→这里似乎揭出了党律师“消防根本没有按照室内有人的方案采取措施”论断的依据——”消防队到了现场为什么没有及时搜救人?过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才把他们搜出来”、“朱小贞说的很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信息传达出现了问题”。

→乍一听,逻辑很合理,报警者清楚说了两次自己在北面卧室,消防到场为什么近两个小时才搜救出人?一定是信息传达出现了问题!
[微风]话外音:党律师相信消防不可能在得知有人的情况下按照无人处理[微风]

→再一想,近两个小时才搜救出人,一定是因为信息传达出问题了吗???难道不能是因为其他原因?比如火势?比如消防设施?本案中,恰恰就是这个被党律师遗漏的“其他原因”,造成了党律师和公检法的根本分歧!!

→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正因为消防是按照室内有人(只知在室内,不知在北卧)的方案灭火搜救的,所以案卷中就没有诸如消防按照没人操作、为什么按照没人操作这种记录,因为根本不存在!而党律师认为,消防绝对是按照没人方案救的火,不排除是物业某人导致。但是你案卷里都不写,一定是在故意隐瞒!!我必须要求38位证人全都出来接受质证,才能还原真相!维护正义!

[微风][微风][微风]写到这里,很清楚了吧,党律师一直在要求的真相其实就是一句话——消防在应当明知被困者在北面卧室的情况下,却按照室内没人的方案救火。为什么?把这个问题挖出来,是接线员、信息传达过程、还是物业打给120说没人的信息源导致的,查清楚,才对得起社会和正义!!而公检法全线在故意包庇这件事!![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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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残酷的现实是…
→如果消防确实是按照没人救的火,

——党律师绝对是正义化身!!!
→如果消防确实是按照有人救的火,

——党律师毫无疑问是在胡闹!!!

→综合上文所有,不难发现,党律师从一开始即带入了极其强的主观色彩,错漏百出。不查证客观录音,即认定物业那个人就是说人已经救出来了,怀疑误导消防;认定小贞就是告诉119自己在北面卧室了,怀疑必定有环节出错。认定消防就是出警迟,就是到现场迟,就是按照室内没人救的火![微风]消防到底是怎么救的火?正如党律师说的,第一批消防员取证很重要。
→党律师提交的名单里,第一批消防员,其实只有两位,“晋江消防中队指挥员吴某”和“晋江消防中队司通员潘某”。远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夸张。另外直接相关的是三位,“晋江消防中队接线员卢某、葛某、孙某”。

[微风]上文名单处留了个问题,大家看出来了吗[微风]

党律师提交的名单,均写“晋江消防中队”,实际上,消防中队的名称是“近江消防中队”,这种过于明显的错别字,是否说明阅卷潦草?
火警流程,是杭州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确定火灾地点后,选择派出单位,也就是各中队。党律师想调查接警和信息传递环节的问题,接线员为什么却全是“晋江消防中队”?这是否说明专业性欠缺?

值得肯定的地方是,对晋江消防中队指挥员和司通员的申请出庭,合情合理。

[微风]这里提示一个重要细节,一审判决书里第48,“本院依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人吴某、黄某(消防战士)的证言,证明其等近江中队首批六名消防战士……”,这说明,后来的律师也申请了调取第一批消防员证词,并非什么都没做[微风]

[微风]接上文(3)申请38位证人出庭[微风]

[思考]思考8,党律师要求38位出庭,真的合理吗?对于第一批到场的两名消防员的申请,显然合理,毋庸置疑。另外36位呢?党律师为了证实自己关于“物业责任和消防责任”的猜想,踢掉公检法,叫来几乎所有人想自己重新全盘调查一遍,是否有些太过分了?

[微风]在第六个大标题之前,先补充几个鲜为人知的细节,详见图2、3、4[微风]

[微风]接下篇……[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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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小波《爱你就像爱生命》8.这世间,本就是各自下雪,各人有各人的隐晦和皎洁。——王小波《爱你就像爱生命》8.这世间,本就是各自下雪,各人有各人的隐晦和皎洁。
  • 假设平时自己用的是设备L,某天在设备Y上想登录同一个账号,也是可以登录的,并且设备L上的账号不会被挤下来,不冲突。我来用大白话说一说,帮小白建立些信心。
  • 她写道:“昨晚我不仅被人摸了,而且还有其他人支持这种行为,这让我在虚拟世界中感到孤立。'' 这段评论精彩极了[心]还是那个点:付出多年的女人,无非就要一个心安踏
  • 这个男人啊,结婚的时候,万里迢迢,陪我去看了爱琴海边最美的落日;有了女儿以后,柴米油盐,也从来不曾消磨了他的浪漫与爱。这个男人啊,愿意守护我的梦,愿意让我这个奔
  • 我一边享受荒废时间的快乐 我又深感自责不该这么做 内心的自我挣扎 就像管不住嘴一样 一边觉得应该犒劳自己工作辛苦 吃东西对我也是种解压方式 即人生苦短应该享受当
  • 与其说是回家来陪我妈,更准确的是我回家来充电放松的,晚上妈妈包了饺子,还吃了四娘送的猪肉烩菜,也太好吃了 两年前拿回家的三株吊兰 在妈妈的精心照料下 已经有
  • 既然大家日常看到的都是一种在幻境中的伪速度,那股市中的“敢为天下后”就是可以坦然的存在了,只要坚持的是“正确”一定能后中争到先的,这是永保信心的原因。君子闻过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