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狗先扑过来咬我的,我是紧急避险!”广东广州,一农民工到包工头家里索要拖欠的工资时,双方发生争执。包工头家的狗见状,随即向农民工扑来,农民工抓起头盔,将狗拍死后。包工头将农民工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番禺区法院)
事情比较清楚。来自外省的农民工老梁跟着一个施工班组,在包工头龙某的工地干木工活。辛苦干了半年后,满心欢喜等着结算工资的老梁,却发现施工班组的队长,在收到钱后,人却不见了,
老梁万般无奈之下,只好经各方打听后,遂骑着电动车前往龙某家中讨要。龙某向老梁出示其已经支付过工程款的记录后,老梁却仍然认为,自己是在龙某的工地干活的,所以他的工资没收到,龙某就要负责到底。
二人在龙某家花园处发生争执过程中,龙某家里饲养的狗,边跑边叫,冲着老梁的方向跑来,老梁发现后随即握紧手上的头盔,当狗向其身上扑来时,老梁抓准时机,手握头盔用尽全力对着狗的头部拍去,狗被拍中后,重重撞在大门上后倒地不起,最终导致死亡。
事后龙某一气之下,将老梁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
虽然老梁文化程度不高,也没请律师,但他好像也是有备而来。在法庭上,老梁坚称自己是受到狗的攻击后,才被迫出于反击行为的,而且其行为也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即只拍了狗一下,所以自己是正当防卫,民法称之为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因此老梁认为,他不用对狗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老梁的说法,龙某却有不同的意见,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1、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老梁有多次上前推搡狗主人龙某的行为,因此才会导致狗作出攻击老梁的行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主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所造成的,可以不用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辩护人的意思是说,狗扑向老梁是因为老梁有重大过错而引发的,因此老梁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责任。
2、龙某还出示纯种犬血统证书、支付3万元的购买记录以及卖家的证言。以此证明这条狗的价值。
3、老梁身体没有任何损伤。
通过双方的辩论,我们可以发现得出一个结论,即本案的关键在于老梁是否具有重大过错,如没有,无需承担责任;反之,老梁则要对狗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龙某与老梁之间存在纠纷,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允许老梁对龙某实施人身侵害的,因此老梁多次推搡龙某的行为,是具有过错的,且其过错与事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虽然老梁的行为属于是属于紧急避险,但因其事前存在过错,因此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酌情判定老梁需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龙某18000元。
最后,本案例提醒大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务必要采用合法的途径,进行理性维权,以免事情扩大后,令自己处于更加被动地位。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番禺区法院)
事情比较清楚。来自外省的农民工老梁跟着一个施工班组,在包工头龙某的工地干木工活。辛苦干了半年后,满心欢喜等着结算工资的老梁,却发现施工班组的队长,在收到钱后,人却不见了,
老梁万般无奈之下,只好经各方打听后,遂骑着电动车前往龙某家中讨要。龙某向老梁出示其已经支付过工程款的记录后,老梁却仍然认为,自己是在龙某的工地干活的,所以他的工资没收到,龙某就要负责到底。
二人在龙某家花园处发生争执过程中,龙某家里饲养的狗,边跑边叫,冲着老梁的方向跑来,老梁发现后随即握紧手上的头盔,当狗向其身上扑来时,老梁抓准时机,手握头盔用尽全力对着狗的头部拍去,狗被拍中后,重重撞在大门上后倒地不起,最终导致死亡。
事后龙某一气之下,将老梁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
虽然老梁文化程度不高,也没请律师,但他好像也是有备而来。在法庭上,老梁坚称自己是受到狗的攻击后,才被迫出于反击行为的,而且其行为也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即只拍了狗一下,所以自己是正当防卫,民法称之为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因此老梁认为,他不用对狗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老梁的说法,龙某却有不同的意见,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1、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老梁有多次上前推搡狗主人龙某的行为,因此才会导致狗作出攻击老梁的行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主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所造成的,可以不用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辩护人的意思是说,狗扑向老梁是因为老梁有重大过错而引发的,因此老梁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责任。
2、龙某还出示纯种犬血统证书、支付3万元的购买记录以及卖家的证言。以此证明这条狗的价值。
3、老梁身体没有任何损伤。
通过双方的辩论,我们可以发现得出一个结论,即本案的关键在于老梁是否具有重大过错,如没有,无需承担责任;反之,老梁则要对狗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龙某与老梁之间存在纠纷,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允许老梁对龙某实施人身侵害的,因此老梁多次推搡龙某的行为,是具有过错的,且其过错与事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虽然老梁的行为属于是属于紧急避险,但因其事前存在过错,因此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酌情判定老梁需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龙某18000元。
最后,本案例提醒大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务必要采用合法的途径,进行理性维权,以免事情扩大后,令自己处于更加被动地位。
“是狗先扑过来咬我的,这3万块钱,我不赔!”广东广州,一农民工到包工头家里索要拖欠的工资时,双方发生争执。包工头家的狗见状,随即向农民工扑来,农民工抓起头盔,将狗拍死后。包工头将农民工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番禺区法院)
事情比较清楚。来自外省的农民工老梁跟着一个施工班组,在包工头龙某的工地干木工活。辛苦干了半年后,满心欢喜等着结算工资的老梁,却发现施工班组的队长,在收到钱后,人却不见了,
老梁万般无奈之下,只好经各方打听后,遂骑着电动车前往龙某家中讨要。龙某向老梁出示其已经支付过工程款的记录后,老梁却仍然认为,自己是在龙某的工地干活的,所以他的工资没收到,龙某就要负责到底。
二人在龙某家花园处发生争执过程中,龙某家里饲养的狗,边跑边叫,冲着老梁的方向跑来,老梁发现后随即握紧手上的头盔,当狗向其身上扑来时,老梁抓准时机,手握头盔用尽全力对着狗的头部拍去,狗被拍中后,重重撞在大门上后倒地不起,最终导致死亡。
事后龙某一气之下,将老梁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
虽然老梁文化程度不高,也没请律师,但他好像也是有备而来。在法庭上,老梁坚称自己是受到狗的攻击后,才被迫出于反击行为的,而且其行为也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即只拍了狗一下,所以自己是正当防卫,民法称之为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因此老梁认为,他不用对狗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老梁的说法,龙某却有不同的意见,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1、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老梁有多次上前推搡狗主人龙某的行为,因此才会导致狗作出攻击老梁的行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主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所造成的,可以不用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辩护人的意思是说,狗扑向老梁是因为老梁有重大过错而引发的,因此老梁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责任。
2、龙某还出示纯种犬血统证书、支付3万元的购买记录以及卖家的证言。以此证明这条狗的价值。
3、老梁身体没有任何损伤。
通过双方的辩论,我们可以发现得出一个结论,即本案的关键在于老梁是否具有重大过错,如没有,无需承担责任;反之,老梁则要对狗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龙某与老梁之间存在纠纷,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允许老梁对龙某实施人身侵害的,因此老梁多次推搡龙某的行为,是具有过错的,且其过错与事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虽然老梁的行为属于是属于紧急避险,但因其事前存在过错,因此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酌情判定老梁需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龙某18000元。
最后,本案例提醒大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务必要采用合法的途径,进行理性维权,以免事情扩大后,令自己处于更加被动地位。(注:图为示意图,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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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因此老梁认为,他不用对狗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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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老梁有多次上前推搡狗主人龙某的行为,因此才会导致狗作出攻击老梁的行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主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所造成的,可以不用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辩护人的意思是说,狗扑向老梁是因为老梁有重大过错而引发的,因此老梁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责任。
2、龙某还出示纯种犬血统证书、支付3万元的购买记录以及卖家的证言。以此证明这条狗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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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龙某与老梁之间存在纠纷,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允许老梁对龙某实施人身侵害的,因此老梁多次推搡龙某的行为,是具有过错的,且其过错与事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虽然老梁的行为属于是属于紧急避险,但因其事前存在过错,因此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酌情判定老梁需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龙某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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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意思是说,狗扑向老梁是因为老梁有重大过错而引发的,因此老梁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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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梁万般无奈之下,只好经各方打听后,遂骑着电动车前往龙某家中讨要。龙某向老梁出示其已经支付过工程款的记录后,老梁却仍然认为,自己是在龙某的工地干活的,所以他的工资没收到,龙某就要负责到底。
二人在龙某家花园处发生争执过程中,龙某家里饲养的狗,边跑边叫,冲着老梁的方向跑来,老梁发现后随即握紧手上的头盔,当狗向其身上扑来时,老梁抓准时机,手握头盔用尽全力对着狗的头部拍去,狗被拍中后,重重撞在大门上后倒地不起,最终导致死亡。
事后龙某一气之下,将老梁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
虽然老梁文化程度不高,也没请律师,但他好像也是有备而来。在法庭上,老梁坚称自己是受到狗的攻击后,才被迫出于反击行为的,而且其行为也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即只拍了狗一下,所以自己是正当防卫,民法称之为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因此老梁认为,他不用对狗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老梁的说法,龙某却有不同的意见,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1、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老梁有多次上前推搡狗主人龙某的行为,因此才会导致狗作出攻击老梁的行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主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所造成的,可以不用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辩护人的意思是说,狗扑向老梁是因为老梁有重大过错而引发的,因此老梁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责任。
2、龙某还出示纯种犬血统证书、支付3万元的购买记录以及卖家的证言。以此证明这条狗的价值。
3、老梁身体没有任何损伤。
通过双方的辩论,我们可以发现得出一个结论,即本案的关键在于老梁是否具有重大过错,如没有,无需承担责任;反之,老梁则要对狗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龙某与老梁之间存在纠纷,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允许老梁对龙某实施人身侵害的,因此老梁多次推搡龙某的行为,是具有过错的,且其过错与事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虽然老梁的行为属于是属于紧急避险,但因其事前存在过错,因此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酌情判定老梁需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龙某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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