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价继续走低,收跌10.54%,报64.48元/股,创一年内低点,最新市值为不足千亿元。股价暴跌,除了散户叫苦不迭外,阳光电源的定增股东境况更加惨淡。彼时,阳光电源抛出高位定增,发行单价达128元/股,募资逾36亿元。其发行对象包括多家大型公募、私募和投行机构,如景林资产、中信建投、J.P.摩根、UBS、高盛、财通基金、华泰金融控股、汇丰银行等。以最新市价计算,定增股东悉数浮亏近50%。点评:股价暴跌背后,是阳光电源低于预期的业绩。在最新发布的年报中,公司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近20%。
广东湛江,19岁的小伙陈之强将“打假”作为了自己的人生目标,不到1年,从蜂蜜、腊肉到茶叶、咖啡,他起诉商家索赔案达800余件。可就在他“踌躇满志”时,意外发生了。
据他所述,这一年来因打假得到的赔偿款有二十多万,但这些钱又用于继续打假,到头来倒贴出两三万。因次数多、数额大,法院认定小陈涉嫌敲诈勒索罪,公安已对其立案侦查。
针对此案,我简单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打假为名义向商家进行巨额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由于小陈索赔针对的商品全部属于食品,因此法律依据要找得更细一些。此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还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卖假货,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损失的金额为购买商品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而《食安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不过,由于食品也是商品,因此消费者在买到假货并因此维权时,只能从上述两法中择一适用,不能重复索赔。
其次,法律如何规定对知假买假?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到底在哪?
这里要说明,在食品、药品的领域,法律是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的。
根据《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购买者向生产、销售者维权,生产者、销售者以其明知食品、药品有质量问题但仍然购买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律在食品、药品领域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索赔行为,除这两种商品之外,其余类型商品均不支持知假买假。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见假就能打。如果有人空口无凭,仅为赔偿金,在没有任何证据之下,向法院不断提出打假并索赔的请求,加上数额较大,则此人就会涉嫌敲诈勒索罪。
那么,你认为小陈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吗?欢迎留言评论!
据他所述,这一年来因打假得到的赔偿款有二十多万,但这些钱又用于继续打假,到头来倒贴出两三万。因次数多、数额大,法院认定小陈涉嫌敲诈勒索罪,公安已对其立案侦查。
针对此案,我简单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打假为名义向商家进行巨额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由于小陈索赔针对的商品全部属于食品,因此法律依据要找得更细一些。此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还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卖假货,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损失的金额为购买商品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而《食安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不过,由于食品也是商品,因此消费者在买到假货并因此维权时,只能从上述两法中择一适用,不能重复索赔。
其次,法律如何规定对知假买假?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到底在哪?
这里要说明,在食品、药品的领域,法律是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的。
根据《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购买者向生产、销售者维权,生产者、销售者以其明知食品、药品有质量问题但仍然购买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律在食品、药品领域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索赔行为,除这两种商品之外,其余类型商品均不支持知假买假。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见假就能打。如果有人空口无凭,仅为赔偿金,在没有任何证据之下,向法院不断提出打假并索赔的请求,加上数额较大,则此人就会涉嫌敲诈勒索罪。
那么,你认为小陈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吗?欢迎留言评论!
【请进来、引外智、借外力……市戒毒管理局破解场所医务人员不足问题】重庆市戒毒管理局坚持以戒毒医疗社会化为方向,按照“请进来、引外智、借外力”总体思路,积极争取重庆市卫健委支持,将戒毒场所医疗机构纳入医疗帮扶范围,促成社会医院医生到戒毒场所驻所帮扶落实落地。近日,重庆市卫健委紧扣场所医疗需求,从13家社会医院推荐选派的16名医务人员即将到戒毒场所开展驻所医疗帮扶,这将极大缓解戒毒场所医务人员不足的实际困难,对场所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记者 谭剑 通讯员 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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