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规矩、儆效尤!曝光临沂这13家检验检测机构】
日前,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了一批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典型案例,其中12家机动车检测公司“上榜”。
为守牢安全底线,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惩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防止数据造假,保证检验检测报告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规范市场秩序,围绕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三级联动,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执法协调配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现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达到曝光一个案例、警示一批违法企业、净化一个监管领域的目的,实现立规矩、儆效尤的效果。
一、临沂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对临沂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两辆车双怠速法检测转速过程数据异常,加载减速法检测油温过程数据异常,通过检验照片发现未使用油温传感器进行检测,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17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二、临沂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对临沂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用车环保检测中型普通客车鲁Q8XXXX,加载减速工况法的检测过程由准驾车型为“C1”的检测员完成,与规定准驾车型不符;车号为鲁Q2XXXX、鲁Q8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在该机构安检滚筒线上线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其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安检滚筒线)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21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三、临沂市长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对临沂市长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大型普通客车鲁Q8XXXX和鲁Q8XXXX双怠速检测法的检测过程由准驾车型为“B2”的检测员完成,与规定准驾车型不符;车号为鲁Q1XXXX、鲁C1XXXX、鲁QK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复检驻车制动检验项目时,在安检2号线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安检2号线)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19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四、费县蓝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港区检测处)
2021年4月13日,对费县蓝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港经济开发区检测处)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车辆鲁Q1XXXX环保检测加载减速法的检验过程数据与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有可溯源性,涉嫌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4月20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五、蒙阴县恒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6日,对蒙阴县恒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鲁QXXXXX、鲁QXXXXX机动车环保检测加载减速法报告中基本信息部分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与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明显偏离,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2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六、郯城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9日,对郯城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对鲁QXXXXX、鲁QXXXXX等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缺少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未摘除挂车进行空车质量检验,检测检验过程与OBD数据不符,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七、沂南县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4日,对沂南县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杜XX持C1驾驶证驾驶某大型汽车检测,人员的资质与检测车型不符;该机构未取得全时四驱和具有防滑控制功能不能解除的车辆的检验资质,却于2021年在不同的时间内检测了四辆全时四驱车的在用车辆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引车员梁XX驾驶某大型专用校车和引车员杜XX驾驶某大型汽车分别到地沟内一人独立完成对该车底盘部件、底盘间隙仪检查的行为,不符合GB38900标准的相关要求,涉嫌超范围检测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9月2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八、费县华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对费县华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对车牌号为鲁QXXXXX的全时四驱小型越野车在安检滚筒线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超出了其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安检滚筒线)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2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九、沂水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3日,对沂水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鲁A1XXXX(总质量3800Kg)在该机构环保一号线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的限制范围(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不能检测),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9月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十、平邑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对平邑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最大设计总质量4200kg和最大设计总质量3615kg的机动车在该机构的环保2号线完成了加载减速工况法环保检验,出具了合格的报告单,而该机构环保2号线通过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限制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不能检。车号为鲁Q.X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复检驻车制动时在该机构安检2号滚筒线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报告,超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8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一、兰陵县安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3日,对兰陵县安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于2021年2月5日、2月23日、4月17日通过1号检测线为鲁QXXXXG、鲁QXXXX6、鲁QXXXXH全时四驱车辆,在机构综安混合1号线上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11日对该机构实施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二、临沭县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4日,对临沭县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调取鲁QFXXXX、鲁Q8XXXX、鲁Q3XXXX、鲁QRXXXX、鲁QCXXXX、鲁AXXXXX车辆双怠速检测照片,发现上述车辆为双排气管,均对其中一个或两个排气管进行堵塞,通过检验出具报告(现场查看环保监管平台视频录像,均无法查看),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12月2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三、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对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存在实验室部分检验检测场所不满足要求、原始记录不规范、未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问题。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于6月17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7月12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审核验收,该机构已整改完成符合相关要求,不再给予罚款。
日前,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了一批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典型案例,其中12家机动车检测公司“上榜”。
为守牢安全底线,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惩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防止数据造假,保证检验检测报告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规范市场秩序,围绕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三级联动,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执法协调配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现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达到曝光一个案例、警示一批违法企业、净化一个监管领域的目的,实现立规矩、儆效尤的效果。
一、临沂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对临沂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两辆车双怠速法检测转速过程数据异常,加载减速法检测油温过程数据异常,通过检验照片发现未使用油温传感器进行检测,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17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二、临沂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对临沂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用车环保检测中型普通客车鲁Q8XXXX,加载减速工况法的检测过程由准驾车型为“C1”的检测员完成,与规定准驾车型不符;车号为鲁Q2XXXX、鲁Q8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在该机构安检滚筒线上线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其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安检滚筒线)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21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三、临沂市长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对临沂市长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大型普通客车鲁Q8XXXX和鲁Q8XXXX双怠速检测法的检测过程由准驾车型为“B2”的检测员完成,与规定准驾车型不符;车号为鲁Q1XXXX、鲁C1XXXX、鲁QK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复检驻车制动检验项目时,在安检2号线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安检2号线)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19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四、费县蓝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港区检测处)
2021年4月13日,对费县蓝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港经济开发区检测处)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车辆鲁Q1XXXX环保检测加载减速法的检验过程数据与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有可溯源性,涉嫌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4月20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五、蒙阴县恒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6日,对蒙阴县恒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鲁QXXXXX、鲁QXXXXX机动车环保检测加载减速法报告中基本信息部分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与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明显偏离,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2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六、郯城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9日,对郯城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对鲁QXXXXX、鲁QXXXXX等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缺少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未摘除挂车进行空车质量检验,检测检验过程与OBD数据不符,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七、沂南县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4日,对沂南县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杜XX持C1驾驶证驾驶某大型汽车检测,人员的资质与检测车型不符;该机构未取得全时四驱和具有防滑控制功能不能解除的车辆的检验资质,却于2021年在不同的时间内检测了四辆全时四驱车的在用车辆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引车员梁XX驾驶某大型专用校车和引车员杜XX驾驶某大型汽车分别到地沟内一人独立完成对该车底盘部件、底盘间隙仪检查的行为,不符合GB38900标准的相关要求,涉嫌超范围检测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9月2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八、费县华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对费县华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对车牌号为鲁QXXXXX的全时四驱小型越野车在安检滚筒线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超出了其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安检滚筒线)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2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九、沂水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3日,对沂水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鲁A1XXXX(总质量3800Kg)在该机构环保一号线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的限制范围(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不能检测),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9月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十、平邑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对平邑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最大设计总质量4200kg和最大设计总质量3615kg的机动车在该机构的环保2号线完成了加载减速工况法环保检验,出具了合格的报告单,而该机构环保2号线通过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限制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不能检。车号为鲁Q.X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复检驻车制动时在该机构安检2号滚筒线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报告,超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8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一、兰陵县安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3日,对兰陵县安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于2021年2月5日、2月23日、4月17日通过1号检测线为鲁QXXXXG、鲁QXXXX6、鲁QXXXXH全时四驱车辆,在机构综安混合1号线上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11日对该机构实施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二、临沭县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4日,对临沭县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调取鲁QFXXXX、鲁Q8XXXX、鲁Q3XXXX、鲁QRXXXX、鲁QCXXXX、鲁AXXXXX车辆双怠速检测照片,发现上述车辆为双排气管,均对其中一个或两个排气管进行堵塞,通过检验出具报告(现场查看环保监管平台视频录像,均无法查看),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12月2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三、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对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存在实验室部分检验检测场所不满足要求、原始记录不规范、未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问题。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于6月17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7月12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审核验收,该机构已整改完成符合相关要求,不再给予罚款。
【#商洛全市范围内即日起机动车全部限行#】商州区关于辖区内道路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因疫情防控形势需要,为有效减少车辆流动、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商州辖区内道路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
一、限行时间:2021年12月30日20时起,全天24小时限行。
二、限行区域:商州辖区内所有道路。
三、限行规定:
1.辖区内所有机动车原则上限行。
2.军警、消防、救护、应急、公务用车等有标识的特种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3.民生保障车辆(含生产生活物资运送车辆、邮政物流车辆等)、防疫物资运送车辆、防疫公务用车、医务工作人员用车等,凭证通行。
4.其它因特殊需要通行的,持单位或村(社区)证明申领车辆通行证,凭证通行。
四、审批程序:
1.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由商州区疫情防控办负责审批(电话: 2366907)。办理点设在商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话:2185071)。
2.车辆通行证审批实行现场申请,即时免费办理。
3.市内其他各县需进入商州辖区的车辆,凭各县制发的车辆通行证通行。
五、持证通行车辆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司乘人员均须自觉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六、市外车辆进入限行区域的,须按本规定执行。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电子警察抓拍或民警现场执法,依法从严处理。
八、限行措施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商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洛南县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减少车辆流动、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县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
一、限行时间:2021年12月30日零时起,解除限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限行区域:全县所有道路。
三、军警车、消防救援车、医疗救护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民生保障车辆、抗疫物资运输车辆、公务用车持通行证通行,其余所有车辆一律限制通行。
四、外地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洛南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图片
丹凤县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第21号)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减少车辆流动、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县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
一、限行时间:2021年12月30日零时起,解除限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限行区域:全县所有道路。
三、除军警车、消防救援车、医疗救护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民生保障车辆、抗疫物资运输车辆,公务用车持通行证通行外,其余所有车辆一律限制通行。
四,外地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丹凤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29日
图片
商南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车辆通行管控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车辆流动,最大力度预防疫情传播,决定自2021年12月28日16时起,商南县城范围内实行限制车辆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限制车辆通行。城区内所有机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卫生防疫、持有通行证物资运输、应急救援、防疫公务、城市管理等特种车辆除外)一律不得在县城城区道路上行驶。
二、党政企事业单位、部门因公务、工作需要运行车辆,向县防肺办交通管控组申请,经审核后由交通管控组给予发放通行证。
三、严格审查为商南县企业、单位运输生产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为发展生产、牲畜养殖所有原料,运输粮油蔬菜、煤气、防疫物资、药品等生活物资。通行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村社区主动申报,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由行业部门加注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到县防肺办交通管控组办理车辆通行证;属村社区管理的,由村社区盖章,镇办加注意见后,到县防肺办交通管控组办理车辆通行证。各卡口严格查验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中高风险地区车辆或无通行证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劝返,一律不得进入,各卡口不得放行,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按照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两码测温的流程进行查验,对车辆消毒登记后予以放行。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由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据电子监控记录和现场查获记录,一律按闯红灯违法行为查处;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各类电动车,一律查扣。
五、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就医就诊人员,允许临时通行,在3个工作日内持诊断证明到县交警大队销号。
四、各镇办可根据本通告,结合实际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车辆管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城区人员出行和车辆通行管控措施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商南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图片
山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车辆通行管控的通告
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减少车辆流动、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全天候禁止所有车辆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2021年12月29日17时起,全天候24小时限行。
二、限行区域:磨沟口以西、仙人科以南、西河村以东、桃园社区以北、南山根以北所有区域。
三、限行车辆:除警车、军车、医疗急救、防疫物资及人员运送、指挥调度、民生保障运输、应急救援等车辆凭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的疫情防控车辆专用通行证通行外,其余机动车辆一律禁止上路行驶(含老年代步车、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党政企事业单位、部门因公务、工作需要运行车辆,向县防肺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后给予发放通行证,凭通行证通行。
四、各小区、各村组疫情查控点要加强车辆人员管控,禁止车辆驶出小区、村组上道路行驶。
五、严格审查为全县企业、单位运输生产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为发展生产、牲畜养殖所有原料,运输粮油、蔬菜、煤气、防疫物资、药品等生活物资。通行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村社区主动申报,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由行业部门加注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到县防肺办办理车辆通行证;属村社区管理的,由村社区盖章,镇办加注意见后,到县防肺办办理车辆通行证。各卡口严格查验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中高风险地区车辆或无通行证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劝返,一律不得进入,各卡口不得放行,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按照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两码测温的流程进行查验,对车辆消毒登记后予以放行。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由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据电子监控记录和现场查获记录,一律按闯红灯违法行为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各类电动车,一律查扣。
七、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就医,又无救护车运送就医人员,允许通行,在3个工作日内持诊断证明到县交警大队销号。
八、各镇办可根据本通告,结合镇办实际作出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车辆管理。
九、解除管控时间另行通告。
山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图片
镇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车辆管控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车辆流动,最大力度预防疫情传播,经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021年12月29日14时起,在县城范围内禁止车辆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限制车辆通行。所有机动车辆非必要不得在县城城区道路上行驶(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卫生防疫、持有通行证的物资运输车、应急救援、防疫公务、城市管理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通行车辆的,须向县防肺办交通管控组(县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发放通行证后,方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三、为镇安县运输生产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的车辆必须严格审查,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镇办向县防肺办交通管控组(县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发放通行证后,方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四、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送医院就诊的车辆,经防疫执勤人员确认后可以放行,当事人须一周内持车辆有效手续和诊断证明到县交管大队销号;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机动车辆,由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交通法规从重从快从严查处。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的各类非机动车辆,一律查扣;
六、各镇办可根据本通告,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作出详细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车辆管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城区车辆通行管控措施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镇安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图片
柞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车辆通行管控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车辆流动,最大力度预防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决定自2021年12月30日12时起,在城区范围内实行限制车辆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限制车辆通行,城区内所有机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卫生防疫、持有通行证物资运输、应急教援、防疫公务、城市管理等特种车辆除外)一律不得在城区道路上行驶。
二、党政企事业单位、部门因公务、工作需要通行车辆,向县防肺办申请,经审核后发放通行证。
三、严格查验为柞水县企业、单位运输生产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以及牲畜养殖业所需原料、粮油蔬菜、煤气、防疫物资、药品等生活物资的车辆。通行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村(社区)主动申报,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到县防肺办办理车辆通行证;属村(社区)管理的,由村(社区)盖章,镇办加注意见后,到县防肺办办理车辆通行证。各卡口严格查验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中高风险地区车辆或无通行证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劝返,一律不得进入,各卡口不得放行。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按照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扫两码、测温的流程进行筛查,对车辆消毒登记后予以放行。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电子监控记录和现场查获记录,一律按闯红灯违法行为查处;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各类电动车,一律查扣。
五、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就医就诊人员,允许临时通行,在3个工作日内持诊断证明到县交警大队销号。
六、各镇办可根据本通告,结合实际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车辆管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城区人员出行和车辆通行管控措施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柞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因疫情防控形势需要,为有效减少车辆流动、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商州辖区内道路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
一、限行时间:2021年12月30日20时起,全天24小时限行。
二、限行区域:商州辖区内所有道路。
三、限行规定:
1.辖区内所有机动车原则上限行。
2.军警、消防、救护、应急、公务用车等有标识的特种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3.民生保障车辆(含生产生活物资运送车辆、邮政物流车辆等)、防疫物资运送车辆、防疫公务用车、医务工作人员用车等,凭证通行。
4.其它因特殊需要通行的,持单位或村(社区)证明申领车辆通行证,凭证通行。
四、审批程序:
1.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由商州区疫情防控办负责审批(电话: 2366907)。办理点设在商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话:2185071)。
2.车辆通行证审批实行现场申请,即时免费办理。
3.市内其他各县需进入商州辖区的车辆,凭各县制发的车辆通行证通行。
五、持证通行车辆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司乘人员均须自觉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六、市外车辆进入限行区域的,须按本规定执行。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电子警察抓拍或民警现场执法,依法从严处理。
八、限行措施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商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洛南县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减少车辆流动、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县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
一、限行时间:2021年12月30日零时起,解除限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限行区域:全县所有道路。
三、军警车、消防救援车、医疗救护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民生保障车辆、抗疫物资运输车辆、公务用车持通行证通行,其余所有车辆一律限制通行。
四、外地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洛南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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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第21号)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减少车辆流动、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县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
一、限行时间:2021年12月30日零时起,解除限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限行区域:全县所有道路。
三、除军警车、消防救援车、医疗救护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民生保障车辆、抗疫物资运输车辆,公务用车持通行证通行外,其余所有车辆一律限制通行。
四,外地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丹凤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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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车辆通行管控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车辆流动,最大力度预防疫情传播,决定自2021年12月28日16时起,商南县城范围内实行限制车辆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限制车辆通行。城区内所有机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卫生防疫、持有通行证物资运输、应急救援、防疫公务、城市管理等特种车辆除外)一律不得在县城城区道路上行驶。
二、党政企事业单位、部门因公务、工作需要运行车辆,向县防肺办交通管控组申请,经审核后由交通管控组给予发放通行证。
三、严格审查为商南县企业、单位运输生产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为发展生产、牲畜养殖所有原料,运输粮油蔬菜、煤气、防疫物资、药品等生活物资。通行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村社区主动申报,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由行业部门加注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到县防肺办交通管控组办理车辆通行证;属村社区管理的,由村社区盖章,镇办加注意见后,到县防肺办交通管控组办理车辆通行证。各卡口严格查验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中高风险地区车辆或无通行证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劝返,一律不得进入,各卡口不得放行,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按照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两码测温的流程进行查验,对车辆消毒登记后予以放行。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由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据电子监控记录和现场查获记录,一律按闯红灯违法行为查处;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各类电动车,一律查扣。
五、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就医就诊人员,允许临时通行,在3个工作日内持诊断证明到县交警大队销号。
四、各镇办可根据本通告,结合实际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车辆管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城区人员出行和车辆通行管控措施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商南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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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车辆通行管控的通告
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减少车辆流动、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全天候禁止所有车辆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2021年12月29日17时起,全天候24小时限行。
二、限行区域:磨沟口以西、仙人科以南、西河村以东、桃园社区以北、南山根以北所有区域。
三、限行车辆:除警车、军车、医疗急救、防疫物资及人员运送、指挥调度、民生保障运输、应急救援等车辆凭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的疫情防控车辆专用通行证通行外,其余机动车辆一律禁止上路行驶(含老年代步车、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党政企事业单位、部门因公务、工作需要运行车辆,向县防肺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后给予发放通行证,凭通行证通行。
四、各小区、各村组疫情查控点要加强车辆人员管控,禁止车辆驶出小区、村组上道路行驶。
五、严格审查为全县企业、单位运输生产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为发展生产、牲畜养殖所有原料,运输粮油、蔬菜、煤气、防疫物资、药品等生活物资。通行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村社区主动申报,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由行业部门加注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到县防肺办办理车辆通行证;属村社区管理的,由村社区盖章,镇办加注意见后,到县防肺办办理车辆通行证。各卡口严格查验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中高风险地区车辆或无通行证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劝返,一律不得进入,各卡口不得放行,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按照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两码测温的流程进行查验,对车辆消毒登记后予以放行。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由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据电子监控记录和现场查获记录,一律按闯红灯违法行为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各类电动车,一律查扣。
七、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就医,又无救护车运送就医人员,允许通行,在3个工作日内持诊断证明到县交警大队销号。
八、各镇办可根据本通告,结合镇办实际作出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车辆管理。
九、解除管控时间另行通告。
山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图片
镇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车辆管控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车辆流动,最大力度预防疫情传播,经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021年12月29日14时起,在县城范围内禁止车辆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限制车辆通行。所有机动车辆非必要不得在县城城区道路上行驶(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卫生防疫、持有通行证的物资运输车、应急救援、防疫公务、城市管理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通行车辆的,须向县防肺办交通管控组(县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发放通行证后,方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三、为镇安县运输生产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的车辆必须严格审查,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镇办向县防肺办交通管控组(县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发放通行证后,方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四、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送医院就诊的车辆,经防疫执勤人员确认后可以放行,当事人须一周内持车辆有效手续和诊断证明到县交管大队销号;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机动车辆,由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交通法规从重从快从严查处。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的各类非机动车辆,一律查扣;
六、各镇办可根据本通告,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作出详细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车辆管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城区车辆通行管控措施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镇安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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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车辆通行管控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车辆流动,最大力度预防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决定自2021年12月30日12时起,在城区范围内实行限制车辆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限制车辆通行,城区内所有机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卫生防疫、持有通行证物资运输、应急教援、防疫公务、城市管理等特种车辆除外)一律不得在城区道路上行驶。
二、党政企事业单位、部门因公务、工作需要通行车辆,向县防肺办申请,经审核后发放通行证。
三、严格查验为柞水县企业、单位运输生产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以及牲畜养殖业所需原料、粮油蔬菜、煤气、防疫物资、药品等生活物资的车辆。通行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村(社区)主动申报,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到县防肺办办理车辆通行证;属村(社区)管理的,由村(社区)盖章,镇办加注意见后,到县防肺办办理车辆通行证。各卡口严格查验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中高风险地区车辆或无通行证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劝返,一律不得进入,各卡口不得放行。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按照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扫两码、测温的流程进行筛查,对车辆消毒登记后予以放行。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电子监控记录和现场查获记录,一律按闯红灯违法行为查处;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各类电动车,一律查扣。
五、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就医就诊人员,允许临时通行,在3个工作日内持诊断证明到县交警大队销号。
六、各镇办可根据本通告,结合实际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车辆管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城区人员出行和车辆通行管控措施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柞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定了!定州城乡客车、区域客车和农村客运班车即将一体化运营!
近日,定州发布“定州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公告”。
定州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资产评估
项目委托公告
1.委托条件:本项目委托人为定州市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委托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服务单位进行公开报名工作。
2.项目概况与委托范围
2.1项目名称: 定州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资产评估项目
2.2建设地点:比选人指定地点
2.3项目内容:对拟收购的228辆城乡客车和150辆区域客车现值和30条农村客运班线净收益进行资产评估等。
2.4项目投资:该项目总投资28万元。
2.5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完工。
2.6委托范围:县级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技术、资金、业绩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无不良记录;
3.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报名时间及方法
4.1报名时间: 2021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5 日 (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 (北京时间).
4.2报名方法:报名时请携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至定州市交通运输局递交报名材料。
5.结果公示:我局将根据报名单位资质等条件,择优选择一家单位委托,并将委托结果公示。
6.发布的媒介:定州市人民政府网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定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定州市清风北街134号
联系人:马盼到
电话:0312-2312585
12月26日,定州市交通运输组织召开定州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车辆退出经营工作启动会议。政府办副主任李硕、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二级主任科员杨永、机关党委委员王月强参加会议。
图片全市城乡客运一体化运营项目正式运营后,城乡公交和城乡客运环境和服务将得到极大改善。城乡公交各项惠民政策将得到全面落实,定州百姓乘车将更加便捷,出行成本降低,生活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大幅提升。
会上:党组副书记、二级主任科员杨永宣读了《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机关党委委员王月强宣读了《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车辆退出经营实施方案》。
政府办副主任李硕指出,我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是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也是我市的重要项目。要坚持民生、稳定第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实施,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做到工作任务受理到位,单位职责落实到位,舆情维稳管控到位,政策方案宣传到位。各部门单位要把思想统一,把困难认清,把政策弄懂,把责任压实,齐心协力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
拓展阅读: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相关部门:
《定州市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9月14日
定州市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重大战略,保障群众基本出行、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均等的交通出行服务,让更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改革发展的红利。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42号)和《河北省2021年20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冀办字〔2021〕3号)以及《定州市2021年20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定办字〔20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基本建成分工明确、衔接顺畅、保障有力、安全高效的城市、城乡、镇村三级客运网。建设完善各级客运站场枢纽节点,规划开通联结乡镇之间、乡镇到村、村村之间的一体化城乡公交客运线网,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力争实现全市范围内的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实现全市公交、城乡客运智能联网调度,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升服务质量,逐年提高行业服务社会满意度,建立“布局合理、网络畅通、便捷高效、快速舒适、社会认可、公众受益”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统一公共交通行业管理。交通运输局统一负责全市公交客运行业管理,负责公交站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合作,逐步建立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公交客运行业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规范公共交通客运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为构筑公共交通体系提供全面保障。有关部门要把优先发展城乡公交作为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努力促进城乡和区域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共同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
(二)组织实施公交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格局,提供具有前瞻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的整体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确保规划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保证规划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根据规划要求预留、划拨公交站场用地,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配置模式,保证优先发展城乡客运一体化的需要,为广大群众出行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服务。
(三)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公交站场基础设施是推进城乡公交发展的重要保证,将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市总体规划,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道路和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必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公交配套设施。要加快站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市内外客运有效衔接、站点分布合理的一系列配套公交客运设施。
(四)加强公共交通配套保障。要确立公交路权优先,认真做好城市交通综合配套改造,应该在具备条件的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站台,确保公交车辆专用路权;合理设置公交车辆专用信号设施,减少因道路条件对公交车辆通行的影响;加强查处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干扰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车辆,切实提高公交准点准班率。
要加强运输市场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探索创新执法模式,加大对全市“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努力净化市场经营环境,积极培育和发展公交客运市场,促进全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的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五)提升公交行业服务水平。优化公交线网布局,以规划为指导,构建等级明确、结构合理的公交线网,畅通市与镇的衔接,实行“零距离、零费用”换乘,充分发挥线网组合优势,不断提高公交的便捷性和吸引力。加强对公交企业经营和服务的监管,制定公交行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使城乡公交能以完善的设施、优质的服务、一体化的网络,切实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城乡客运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制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定期开展对公交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社会公开考核力度建立健全信访受理制度,认真倾听和积极稳妥处理社会各界群众对公交的建议及意见,不断提升公交服务水平要加快建立行业自律和社会评价体系。严格执行服务标准,努力提高整体服务质量,认真开展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评价公交客运服务的综合体系,逐年提升公交社会满意度。
(六)推进公交智能化建设。加快推进公交智能化建设。积极建设公交智能调度中心,完善智能公交系统及App查询软件,加快实施微信扫码乘车,以智能、便捷出行提升市民乘车体验,构建智能公交综合系统,通过智能平台实现对公交车辆的远程监控调度和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出行信息服务,提高公交运行效率,提升应急营运水平,方便市民乘车结算,并为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辅助,全面提升智能化公交综合服务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实现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的总体目标,推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成立我市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统一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有关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加快发展。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树立“公交优先、城乡一体”发展理念,将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列入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主要工作,并提供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持和保障。建立城乡公交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于实行低票价、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承担社会公益服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每年安排资金给予补贴;在用足用好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的基础上,每个预算年度安排公共交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车辆设备购置,综合交通枢纽、场站、智能化建设、运营补偿补贴。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制定城市、城乡客运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完善公交行业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公交行业监管。对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运力资源配置、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一、出台背景
定州市近年来不断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建设,创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市”是定州市城乡道路运输的重要发展机遇,定州市将加快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推进公交客运向乡镇延伸,形成网络化的城乡客运系统。建设“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市”,对统筹城乡客运资源、改善城乡客运条件,逐步完善定州市城乡道路客运系统,加大公共交通线网的覆盖,推动定州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21年,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财政厅下发了《河北省开展县级城乡客运一体化试点创建实施方案》(冀交运〔2021〕332号),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9月14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三部分:一是总体目标,基本建成分工明确、衔接顺畅、保障有力、安全高效的城市、城乡、镇村三级客运网。二是工作任务,着力推进统一公共交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公交发展规划、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共交通配套保障、提升公交行业服务水平。三是保障措施,成立我市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将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列入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主要工作,并提供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持和保障。同时制定城市、城乡客运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加强公交行业监管。
三、出台意义
《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定州市贯彻落实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战略。通过优先发展城乡客运一体化城市建设,可以获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资金、政策和技术支持,还将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我市在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方面先行先试。同时有利于治理城市拥堵、缓解大气污染。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交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增强公共交通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有效降低公众对小汽车和电动车的依赖和使用,从而实现引导交通出行方式转变的目标,在源头和根本上解决我市的交通拥堵难题。
来源:定州市人民政府网、定州交通
近日,定州发布“定州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公告”。
定州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资产评估
项目委托公告
1.委托条件:本项目委托人为定州市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委托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服务单位进行公开报名工作。
2.项目概况与委托范围
2.1项目名称: 定州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资产评估项目
2.2建设地点:比选人指定地点
2.3项目内容:对拟收购的228辆城乡客车和150辆区域客车现值和30条农村客运班线净收益进行资产评估等。
2.4项目投资:该项目总投资28万元。
2.5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完工。
2.6委托范围:县级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技术、资金、业绩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无不良记录;
3.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报名时间及方法
4.1报名时间: 2021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5 日 (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 (北京时间).
4.2报名方法:报名时请携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至定州市交通运输局递交报名材料。
5.结果公示:我局将根据报名单位资质等条件,择优选择一家单位委托,并将委托结果公示。
6.发布的媒介:定州市人民政府网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定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定州市清风北街134号
联系人:马盼到
电话:0312-2312585
12月26日,定州市交通运输组织召开定州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车辆退出经营工作启动会议。政府办副主任李硕、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二级主任科员杨永、机关党委委员王月强参加会议。
图片全市城乡客运一体化运营项目正式运营后,城乡公交和城乡客运环境和服务将得到极大改善。城乡公交各项惠民政策将得到全面落实,定州百姓乘车将更加便捷,出行成本降低,生活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大幅提升。
会上:党组副书记、二级主任科员杨永宣读了《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机关党委委员王月强宣读了《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车辆退出经营实施方案》。
政府办副主任李硕指出,我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是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也是我市的重要项目。要坚持民生、稳定第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实施,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做到工作任务受理到位,单位职责落实到位,舆情维稳管控到位,政策方案宣传到位。各部门单位要把思想统一,把困难认清,把政策弄懂,把责任压实,齐心协力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
拓展阅读: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相关部门:
《定州市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9月14日
定州市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重大战略,保障群众基本出行、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均等的交通出行服务,让更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改革发展的红利。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42号)和《河北省2021年20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冀办字〔2021〕3号)以及《定州市2021年20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定办字〔20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基本建成分工明确、衔接顺畅、保障有力、安全高效的城市、城乡、镇村三级客运网。建设完善各级客运站场枢纽节点,规划开通联结乡镇之间、乡镇到村、村村之间的一体化城乡公交客运线网,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力争实现全市范围内的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实现全市公交、城乡客运智能联网调度,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升服务质量,逐年提高行业服务社会满意度,建立“布局合理、网络畅通、便捷高效、快速舒适、社会认可、公众受益”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统一公共交通行业管理。交通运输局统一负责全市公交客运行业管理,负责公交站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合作,逐步建立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公交客运行业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规范公共交通客运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为构筑公共交通体系提供全面保障。有关部门要把优先发展城乡公交作为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努力促进城乡和区域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共同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
(二)组织实施公交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格局,提供具有前瞻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的整体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确保规划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保证规划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根据规划要求预留、划拨公交站场用地,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配置模式,保证优先发展城乡客运一体化的需要,为广大群众出行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服务。
(三)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公交站场基础设施是推进城乡公交发展的重要保证,将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市总体规划,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道路和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必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公交配套设施。要加快站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市内外客运有效衔接、站点分布合理的一系列配套公交客运设施。
(四)加强公共交通配套保障。要确立公交路权优先,认真做好城市交通综合配套改造,应该在具备条件的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站台,确保公交车辆专用路权;合理设置公交车辆专用信号设施,减少因道路条件对公交车辆通行的影响;加强查处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干扰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车辆,切实提高公交准点准班率。
要加强运输市场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探索创新执法模式,加大对全市“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努力净化市场经营环境,积极培育和发展公交客运市场,促进全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的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五)提升公交行业服务水平。优化公交线网布局,以规划为指导,构建等级明确、结构合理的公交线网,畅通市与镇的衔接,实行“零距离、零费用”换乘,充分发挥线网组合优势,不断提高公交的便捷性和吸引力。加强对公交企业经营和服务的监管,制定公交行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使城乡公交能以完善的设施、优质的服务、一体化的网络,切实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城乡客运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制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定期开展对公交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社会公开考核力度建立健全信访受理制度,认真倾听和积极稳妥处理社会各界群众对公交的建议及意见,不断提升公交服务水平要加快建立行业自律和社会评价体系。严格执行服务标准,努力提高整体服务质量,认真开展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评价公交客运服务的综合体系,逐年提升公交社会满意度。
(六)推进公交智能化建设。加快推进公交智能化建设。积极建设公交智能调度中心,完善智能公交系统及App查询软件,加快实施微信扫码乘车,以智能、便捷出行提升市民乘车体验,构建智能公交综合系统,通过智能平台实现对公交车辆的远程监控调度和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出行信息服务,提高公交运行效率,提升应急营运水平,方便市民乘车结算,并为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辅助,全面提升智能化公交综合服务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实现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的总体目标,推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成立我市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统一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有关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加快发展。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树立“公交优先、城乡一体”发展理念,将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列入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主要工作,并提供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持和保障。建立城乡公交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于实行低票价、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承担社会公益服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每年安排资金给予补贴;在用足用好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的基础上,每个预算年度安排公共交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车辆设备购置,综合交通枢纽、场站、智能化建设、运营补偿补贴。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制定城市、城乡客运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完善公交行业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公交行业监管。对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运力资源配置、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一、出台背景
定州市近年来不断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建设,创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市”是定州市城乡道路运输的重要发展机遇,定州市将加快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推进公交客运向乡镇延伸,形成网络化的城乡客运系统。建设“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市”,对统筹城乡客运资源、改善城乡客运条件,逐步完善定州市城乡道路客运系统,加大公共交通线网的覆盖,推动定州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21年,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财政厅下发了《河北省开展县级城乡客运一体化试点创建实施方案》(冀交运〔2021〕332号),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9月14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三部分:一是总体目标,基本建成分工明确、衔接顺畅、保障有力、安全高效的城市、城乡、镇村三级客运网。二是工作任务,着力推进统一公共交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公交发展规划、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共交通配套保障、提升公交行业服务水平。三是保障措施,成立我市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将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列入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主要工作,并提供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持和保障。同时制定城市、城乡客运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加强公交行业监管。
三、出台意义
《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定州市贯彻落实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战略。通过优先发展城乡客运一体化城市建设,可以获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资金、政策和技术支持,还将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我市在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方面先行先试。同时有利于治理城市拥堵、缓解大气污染。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交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增强公共交通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有效降低公众对小汽车和电动车的依赖和使用,从而实现引导交通出行方式转变的目标,在源头和根本上解决我市的交通拥堵难题。
来源:定州市人民政府网、定州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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