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互粉[超话]#希望国家监委严查司法腐败
大家好!我叫张乔明,是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西五福圩村民,联系电话:18914501219。我实名举报靖江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范宽等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泰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杨鑫森、泰州中院法官刘春生枉法裁判。
一、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
2018年8月31日,因村长泄露我家的举报信,被举报人光天化日纠集9人来我家打砸报复(有全程监控视频为证)。民警范宽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被毁财物鉴定时故意压低价钱,然后通过他惯用的手段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口供笔录,于2019年3月28日,违规撤销9人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5日,因9人毁财后既不赔礼道歉也不赔偿我的损失,而且态度十分嚣张,无奈下我家对处罚结果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民警范宽得知后就勾结毁财犯罪嫌疑人郭某萍对我家进行实施报复行为,范宽民警自己报警、接警受理案件说我也有违法行为。然后民警范宽伪造了三份询问笔录,两份是骗隔壁村七十几岁的两位老夫妇签字,还有一份一看就知道是伪证,案涉现场是土路,证人孙某荣说我毁坏水泥路。就这样,民警范宽伪造证据将我行政拘留7日。
二、一审法官剪辑调查视频,枉法裁判。
2019年10月10日我到泰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开庭前我申请法院调取靖江市公安局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提交了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录音,证明证人不知道自己的询问笔录内容,是民警事先写好了让他签字。靖江市公安局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又未能提供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证据证明证人询问笔录制作过程的合法性,法院就应该判定证据无效,还我清白。
可是泰州高新区法院的法官却将案件中止,说法院要调查。2020年9月2日再次开庭,法官当庭播放了法院工作人员调查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视频。庭后收到法院寄的视频光盘,发现视频是经过剪辑的。视频生成时间与实际拍摄视频时间不相符,证明视频已经修改过。我向高新区法院的督察反映,其答复说是拍摄的设备时间不准。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设备,时间相差一两分钟是情理之中,相差一两个小时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还不同意提供视频载体鉴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规定。该规定只赋予法院可以调取证据,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帮被告补充调查新证据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向匡某英和赵某祥调查核实并制作视频资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春生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2020年10月 23 日,我委托律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时我当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没有水泥路,是布满杂草的田埂,证人孙某荣是做伪证。二审法院法院不接受我提供的现场照片,认为“提交的照片与案涉发生时间相隔两年多,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对案发当时的情况没有证明力。”既然认定现场是水泥路,法院为什么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民警处警时的执法视音频记录或现场照片来证明?我不知道二审法院认为“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是想表达什么,难道说经过两年水泥路就会自然变化成土路?
二审时我的委托律师再次走访了证人赵某祥和匡某英,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视频提交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可法院既不接受提交的证据,也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我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的调查视频是经过修改的,可二审判决依然是“一审法院已就此向赵某祥、匡某英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视频资料,确认三证人询问笔录制作形成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我上诉书上“处罚前靖江市公安局没有对我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等”依然只字未提。
我向江苏政法教育整顿小组投诉,泰州中级人民法院教育整顿小组回复时仍然按照二审判决书依葫芦画瓢读给我听,我问他既然你们已经调查清楚,案发现场到底是水泥路还是土路,可是仍然回答不出来。
公安民警利用公权力伪造证据,陷害百姓,普通百姓手无寸权,无力对抗。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理应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可一审法官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竟然剪辑视频、修改证据,枉法裁判;二审法官依葫芦画样,再次枉法裁判,导致平民百姓无法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公权力成为欺压百姓的工具,损害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恳求中央派人彻查,清除司法队伍中的毒瘤,还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说的都是事实,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大家好!我叫张乔明,是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西五福圩村民,联系电话:18914501219。我实名举报靖江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范宽等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泰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杨鑫森、泰州中院法官刘春生枉法裁判。
一、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
2018年8月31日,因村长泄露我家的举报信,被举报人光天化日纠集9人来我家打砸报复(有全程监控视频为证)。民警范宽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被毁财物鉴定时故意压低价钱,然后通过他惯用的手段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口供笔录,于2019年3月28日,违规撤销9人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5日,因9人毁财后既不赔礼道歉也不赔偿我的损失,而且态度十分嚣张,无奈下我家对处罚结果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民警范宽得知后就勾结毁财犯罪嫌疑人郭某萍对我家进行实施报复行为,范宽民警自己报警、接警受理案件说我也有违法行为。然后民警范宽伪造了三份询问笔录,两份是骗隔壁村七十几岁的两位老夫妇签字,还有一份一看就知道是伪证,案涉现场是土路,证人孙某荣说我毁坏水泥路。就这样,民警范宽伪造证据将我行政拘留7日。
二、一审法官剪辑调查视频,枉法裁判。
2019年10月10日我到泰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开庭前我申请法院调取靖江市公安局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提交了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录音,证明证人不知道自己的询问笔录内容,是民警事先写好了让他签字。靖江市公安局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又未能提供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证据证明证人询问笔录制作过程的合法性,法院就应该判定证据无效,还我清白。
可是泰州高新区法院的法官却将案件中止,说法院要调查。2020年9月2日再次开庭,法官当庭播放了法院工作人员调查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视频。庭后收到法院寄的视频光盘,发现视频是经过剪辑的。视频生成时间与实际拍摄视频时间不相符,证明视频已经修改过。我向高新区法院的督察反映,其答复说是拍摄的设备时间不准。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设备,时间相差一两分钟是情理之中,相差一两个小时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还不同意提供视频载体鉴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规定。该规定只赋予法院可以调取证据,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帮被告补充调查新证据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向匡某英和赵某祥调查核实并制作视频资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春生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2020年10月 23 日,我委托律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时我当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没有水泥路,是布满杂草的田埂,证人孙某荣是做伪证。二审法院法院不接受我提供的现场照片,认为“提交的照片与案涉发生时间相隔两年多,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对案发当时的情况没有证明力。”既然认定现场是水泥路,法院为什么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民警处警时的执法视音频记录或现场照片来证明?我不知道二审法院认为“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是想表达什么,难道说经过两年水泥路就会自然变化成土路?
二审时我的委托律师再次走访了证人赵某祥和匡某英,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视频提交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可法院既不接受提交的证据,也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我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的调查视频是经过修改的,可二审判决依然是“一审法院已就此向赵某祥、匡某英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视频资料,确认三证人询问笔录制作形成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我上诉书上“处罚前靖江市公安局没有对我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等”依然只字未提。
我向江苏政法教育整顿小组投诉,泰州中级人民法院教育整顿小组回复时仍然按照二审判决书依葫芦画瓢读给我听,我问他既然你们已经调查清楚,案发现场到底是水泥路还是土路,可是仍然回答不出来。
公安民警利用公权力伪造证据,陷害百姓,普通百姓手无寸权,无力对抗。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理应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可一审法官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竟然剪辑视频、修改证据,枉法裁判;二审法官依葫芦画样,再次枉法裁判,导致平民百姓无法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公权力成为欺压百姓的工具,损害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恳求中央派人彻查,清除司法队伍中的毒瘤,还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说的都是事实,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12月21日晚23: 40,著名编剧宋方金在微博上发表了111位编剧、导演、制片人、编剧的联名信。信的主要内容是:抵制抄袭者,他们不应该成为榜样。抵制的对象是:于正和郭敬明,
那么为什么娱乐圈会突然抵制呢?事实上,这与于正和郭敬明,最近的表现有关,他们太高调了,以至于受到了人群的攻击。
大家应该都知道,最近于正在《我就是演员3》做家教,很火,而郭敬明上一期《演员请就位2》更火,也让一些人反感他们的各种行为。
著名制片人和策划人谭飞,在微博上说:“一个靠抄袭起家的编剧在台上教被人怎么演戏实在是可笑,另一个靠抄袭起家的导演在台上对不会演戏的演员期待万分真是嘲讽,这难道就是演艺圈的现状,,竞演类综艺,节目的现状?”
谭飞说以抄袭起家的编剧是于正,以抄袭起家的导演是郭敬明这句话瞬间在网上被热议,连著名编剧汪海林都转发了这条微博,意思是支持谭飞所说的话。
看到谭飞和汪海林对自己的挑衅,于正再也看不下去了,于是他在微博里发了一篇文章《给油腻人一些去油的方法》来激怒他们。
本文有七种方法。前六条是一些建议,比如戒烟戒酒,不化妆多做运动,最重要的是第七条,说不要像怨妇一样整天不喜欢它暗示谭飞和汪海林像怨妇一样爱管闲事
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每个人都知道于正指的是谁。
看到于正鼓噪,汪海林也写了个《给失足青年于正的七条建议》,这次直接点名,七个建议每个都很精彩,很有爆发力。
之后,于正表示要以诽谤罪起诉汪海林,而汪海林则表示:不起诉就当小弟!随后两人的叫嚣不了了之,但没想到的是,于正的含沙射影和态度激起了无数影视从业者的愤怒,造成了联名请愿地址的局面。
00-1010当汪海林和于正的争吵告一段落时,两个人都相对平静了几天,但他们不知道这是一场风暴的前兆。
从宋方金口中得知于正和郭敬明正在被追捧上综艺节目,影视圈很多人也在私下慢慢讨论这件事。当大家一直认为要为娱乐圈铲除不良风气的时候,仅仅过了几天就有上百人达成了抵制的共识。
宋方金透露:“这次的发起都是自愿的,并没有主要发起人,也没有谁可以动员圈内一百多人,这就是民心所向。”
这次,我也看到了赞助商。不仅是一些不知名的作家和导演,还有像琼瑶和王小平这样的坚实后盾使这次抵制活动取得了成功。
宋方金还说:“实际上,琼瑶老师也是受害者之一。当年于正《宫锁连城》多情节抄袭《梅花烙》,琼瑶大妈最终将于正告上法庭,最终于正胜诉,判于正向琼瑶公开道歉并赔偿500万元。虽然后来钱交了,但他一直没有道歉,这是他能做到的。
恨之处。”
而对于郭敬明的抄袭,更是要追溯到十多年前,他和于正一样,只赔钱但是不道歉。
当年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所以庄羽就把郭敬明告上了法院,最后法院判处的是让郭敬明赔钱和公开道歉,不过郭敬明确实赔了钱,但是至今也没有道过歉。
这两人的抄袭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处理的,说明他们确实存在抄袭的行为,只不过像这种抄袭之人竟然能够火起来,而且还当导师来指导别人,这就让人看不过去,所以才有了今天百人抵制于正郭敬明的事情。
这次的抵制在他们看来就是为演艺圈“清理门户”,而宋方金也表示:“我们发起这份拜仁的联合抵制的初衷就是抵制像郭敬明和于正这样的劣迹影视人,他们有过抄袭的前科,而这种人就不应该以导师的名义来误人子弟。”
确实这段时间郭敬明和于正有点高调,而且在他们做导师的时候更是有一些不恰当的评论,再加上之前的有抄袭的现象,所以导师和榜样的形象的确不适合他们,这对于那些原创的作者来说,有些不公平,更是有点助不良之风感觉。
而这次的联合抵制,首先就是抵制于正郭敬明这样不良影视人,其次就是呼吁一些综艺和节目应该对那些有劣迹的艺人直接不考虑,清理影视圈的不良作风从你我他做起。
对于观众对于我个人来说,对那些作品抄袭并没有什么大的概念,因为从观众的角度出发,我们只想看好的,有审美观的作品,其他的和我们没有关系。
就比如最近播出的《鹿鼎记》《大秦赋》,观众们不在乎谁抄袭的谁的,只在乎这部剧好不好看,值不值得看,好看的就夸奖,不好看的直接就抨击,这就是现在影视市场的现状。
现在很多的导演和制片方就是利用观众们急需好作品的心理要求,所以才助长了抄袭之风,在短时间内制作出大量的低成本作品,在通过明星效益和宣传,狠狠地获取利益,而之后的抄袭也顶多就是赔点钱而已,至于道不道歉也就无所谓了,反正钱挣到手了。
也就是在这种的状态下,现在的抄袭都是在利益的趋势下而层出不穷,所以才有些人抄袭玩人家的说:我这是借鉴;才有人敢坐在评委席上信誓旦旦;才有人对别人不管不顾,自己名利双收。
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在利益的趋势下完成的,如果要想真正的抵制这种现象,应该从根本出发。
单是靠如今的百位影视人联名抵制是难以起到作用的,真正能做到抵制的是人民群众,所以这次的抵制不一定能起到什么作用,但是这绝对是一个好的开始,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为此我支持他们,抵制到底!
那么为什么娱乐圈会突然抵制呢?事实上,这与于正和郭敬明,最近的表现有关,他们太高调了,以至于受到了人群的攻击。
大家应该都知道,最近于正在《我就是演员3》做家教,很火,而郭敬明上一期《演员请就位2》更火,也让一些人反感他们的各种行为。
著名制片人和策划人谭飞,在微博上说:“一个靠抄袭起家的编剧在台上教被人怎么演戏实在是可笑,另一个靠抄袭起家的导演在台上对不会演戏的演员期待万分真是嘲讽,这难道就是演艺圈的现状,,竞演类综艺,节目的现状?”
谭飞说以抄袭起家的编剧是于正,以抄袭起家的导演是郭敬明这句话瞬间在网上被热议,连著名编剧汪海林都转发了这条微博,意思是支持谭飞所说的话。
看到谭飞和汪海林对自己的挑衅,于正再也看不下去了,于是他在微博里发了一篇文章《给油腻人一些去油的方法》来激怒他们。
本文有七种方法。前六条是一些建议,比如戒烟戒酒,不化妆多做运动,最重要的是第七条,说不要像怨妇一样整天不喜欢它暗示谭飞和汪海林像怨妇一样爱管闲事
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每个人都知道于正指的是谁。
看到于正鼓噪,汪海林也写了个《给失足青年于正的七条建议》,这次直接点名,七个建议每个都很精彩,很有爆发力。
之后,于正表示要以诽谤罪起诉汪海林,而汪海林则表示:不起诉就当小弟!随后两人的叫嚣不了了之,但没想到的是,于正的含沙射影和态度激起了无数影视从业者的愤怒,造成了联名请愿地址的局面。
00-1010当汪海林和于正的争吵告一段落时,两个人都相对平静了几天,但他们不知道这是一场风暴的前兆。
从宋方金口中得知于正和郭敬明正在被追捧上综艺节目,影视圈很多人也在私下慢慢讨论这件事。当大家一直认为要为娱乐圈铲除不良风气的时候,仅仅过了几天就有上百人达成了抵制的共识。
宋方金透露:“这次的发起都是自愿的,并没有主要发起人,也没有谁可以动员圈内一百多人,这就是民心所向。”
这次,我也看到了赞助商。不仅是一些不知名的作家和导演,还有像琼瑶和王小平这样的坚实后盾使这次抵制活动取得了成功。
宋方金还说:“实际上,琼瑶老师也是受害者之一。当年于正《宫锁连城》多情节抄袭《梅花烙》,琼瑶大妈最终将于正告上法庭,最终于正胜诉,判于正向琼瑶公开道歉并赔偿500万元。虽然后来钱交了,但他一直没有道歉,这是他能做到的。
恨之处。”
而对于郭敬明的抄袭,更是要追溯到十多年前,他和于正一样,只赔钱但是不道歉。
当年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所以庄羽就把郭敬明告上了法院,最后法院判处的是让郭敬明赔钱和公开道歉,不过郭敬明确实赔了钱,但是至今也没有道过歉。
这两人的抄袭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处理的,说明他们确实存在抄袭的行为,只不过像这种抄袭之人竟然能够火起来,而且还当导师来指导别人,这就让人看不过去,所以才有了今天百人抵制于正郭敬明的事情。
这次的抵制在他们看来就是为演艺圈“清理门户”,而宋方金也表示:“我们发起这份拜仁的联合抵制的初衷就是抵制像郭敬明和于正这样的劣迹影视人,他们有过抄袭的前科,而这种人就不应该以导师的名义来误人子弟。”
确实这段时间郭敬明和于正有点高调,而且在他们做导师的时候更是有一些不恰当的评论,再加上之前的有抄袭的现象,所以导师和榜样的形象的确不适合他们,这对于那些原创的作者来说,有些不公平,更是有点助不良之风感觉。
而这次的联合抵制,首先就是抵制于正郭敬明这样不良影视人,其次就是呼吁一些综艺和节目应该对那些有劣迹的艺人直接不考虑,清理影视圈的不良作风从你我他做起。
对于观众对于我个人来说,对那些作品抄袭并没有什么大的概念,因为从观众的角度出发,我们只想看好的,有审美观的作品,其他的和我们没有关系。
就比如最近播出的《鹿鼎记》《大秦赋》,观众们不在乎谁抄袭的谁的,只在乎这部剧好不好看,值不值得看,好看的就夸奖,不好看的直接就抨击,这就是现在影视市场的现状。
现在很多的导演和制片方就是利用观众们急需好作品的心理要求,所以才助长了抄袭之风,在短时间内制作出大量的低成本作品,在通过明星效益和宣传,狠狠地获取利益,而之后的抄袭也顶多就是赔点钱而已,至于道不道歉也就无所谓了,反正钱挣到手了。
也就是在这种的状态下,现在的抄袭都是在利益的趋势下而层出不穷,所以才有些人抄袭玩人家的说:我这是借鉴;才有人敢坐在评委席上信誓旦旦;才有人对别人不管不顾,自己名利双收。
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在利益的趋势下完成的,如果要想真正的抵制这种现象,应该从根本出发。
单是靠如今的百位影视人联名抵制是难以起到作用的,真正能做到抵制的是人民群众,所以这次的抵制不一定能起到什么作用,但是这绝对是一个好的开始,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为此我支持他们,抵制到底!
#微博互粉[超话]#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故意隐瞒民警违法犯罪行为
大家好!我叫张乔明,是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西五福圩村民,联系电话:18914501219。我实名举报靖江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范宽等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泰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杨鑫森、泰州中院法官刘春生枉法裁判。
一、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
2018年8月31日,因村长泄露我家的举报信,被举报人光天化日纠集9人来我家打砸报复(有全程监控视频为证)。民警范宽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被毁财物鉴定时故意压低价钱,然后通过他惯用的手段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口供笔录,于2019年3月28日,违规撤销9人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5日,因9人毁财后既不赔礼道歉也不赔偿我的损失,而且态度十分嚣张,无奈下我家对处罚结果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民警范宽得知后就勾结毁财犯罪嫌疑人郭某萍对我家进行实施报复行为,范宽民警自己报警、接警受理案件说我也有违法行为。然后民警范宽伪造了三份询问笔录,两份是骗隔壁村七十几岁的两位老夫妇签字,还有一份一看就知道是伪证,案涉现场是土路,证人孙某荣说我毁坏水泥路。就这样,民警范宽伪造证据将我行政拘留7日。
二、一审法官剪辑调查视频,枉法裁判。
2019年10月10日我到泰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开庭前我申请法院调取靖江市公安局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提交了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录音,证明证人不知道自己的询问笔录内容,是民警事先写好了让他签字。靖江市公安局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又未能提供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证据证明证人询问笔录制作过程的合法性,法院就应该判定证据无效,还我清白。
可是泰州高新区法院的法官却将案件中止,说法院要调查。2020年9月2日再次开庭,法官当庭播放了法院工作人员调查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视频。庭后收到法院寄的视频光盘,发现视频是经过剪辑的。视频生成时间与实际拍摄视频时间不相符,证明视频已经修改过。我向高新区法院的督察反映,其答复说是拍摄的设备时间不准。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设备,时间相差一两分钟是情理之中,相差一两个小时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还不同意提供视频载体鉴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规定。该规定只赋予法院可以调取证据,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帮被告补充调查新证据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向匡某英和赵某祥调查核实并制作视频资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春生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2020年10月 23 日,我委托律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时我当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没有水泥路,是布满杂草的田埂,证人孙某荣是做伪证。二审法院法院不接受我提供的现场照片,认为“提交的照片与案涉发生时间相隔两年多,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对案发当时的情况没有证明力。”既然认定现场是水泥路,法院为什么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民警处警时的执法视音频记录或现场照片来证明?我不知道二审法院认为“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是想表达什么,难道说经过两年水泥路就会自然变化成土路?
二审时我的委托律师再次走访了证人赵某祥和匡某英,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视频提交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可法院既不接受提交的证据,也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我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的调查视频是经过修改的,可二审判决依然是“一审法院已就此向赵某祥、匡某英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视频资料,确认三证人询问笔录制作形成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我上诉书上“处罚前靖江市公安局没有对我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等”依然只字未提。
我向江苏政法教育整顿小组投诉,泰州中级人民法院教育整顿小组回复时仍然按照二审判决书依葫芦画瓢读给我听,我问他既然你们已经调查清楚,案发现场到底是水泥路还是土路,可是仍然回答不出来。
公安民警利用公权力伪造证据,陷害百姓,普通百姓手无寸权,无力对抗。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理应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可一审法官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竟然剪辑视频、修改证据,枉法裁判;二审法官依葫芦画样,再次枉法裁判,导致平民百姓无法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公权力成为欺压百姓的工具,损害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恳求中央派人彻查,清除司法队伍中的毒瘤,还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说的都是事实,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大家好!我叫张乔明,是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西五福圩村民,联系电话:18914501219。我实名举报靖江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范宽等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泰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杨鑫森、泰州中院法官刘春生枉法裁判。
一、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
2018年8月31日,因村长泄露我家的举报信,被举报人光天化日纠集9人来我家打砸报复(有全程监控视频为证)。民警范宽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被毁财物鉴定时故意压低价钱,然后通过他惯用的手段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口供笔录,于2019年3月28日,违规撤销9人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5日,因9人毁财后既不赔礼道歉也不赔偿我的损失,而且态度十分嚣张,无奈下我家对处罚结果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民警范宽得知后就勾结毁财犯罪嫌疑人郭某萍对我家进行实施报复行为,范宽民警自己报警、接警受理案件说我也有违法行为。然后民警范宽伪造了三份询问笔录,两份是骗隔壁村七十几岁的两位老夫妇签字,还有一份一看就知道是伪证,案涉现场是土路,证人孙某荣说我毁坏水泥路。就这样,民警范宽伪造证据将我行政拘留7日。
二、一审法官剪辑调查视频,枉法裁判。
2019年10月10日我到泰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开庭前我申请法院调取靖江市公安局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提交了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录音,证明证人不知道自己的询问笔录内容,是民警事先写好了让他签字。靖江市公安局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又未能提供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证据证明证人询问笔录制作过程的合法性,法院就应该判定证据无效,还我清白。
可是泰州高新区法院的法官却将案件中止,说法院要调查。2020年9月2日再次开庭,法官当庭播放了法院工作人员调查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视频。庭后收到法院寄的视频光盘,发现视频是经过剪辑的。视频生成时间与实际拍摄视频时间不相符,证明视频已经修改过。我向高新区法院的督察反映,其答复说是拍摄的设备时间不准。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设备,时间相差一两分钟是情理之中,相差一两个小时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还不同意提供视频载体鉴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规定。该规定只赋予法院可以调取证据,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帮被告补充调查新证据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向匡某英和赵某祥调查核实并制作视频资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春生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2020年10月 23 日,我委托律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时我当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没有水泥路,是布满杂草的田埂,证人孙某荣是做伪证。二审法院法院不接受我提供的现场照片,认为“提交的照片与案涉发生时间相隔两年多,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对案发当时的情况没有证明力。”既然认定现场是水泥路,法院为什么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民警处警时的执法视音频记录或现场照片来证明?我不知道二审法院认为“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是想表达什么,难道说经过两年水泥路就会自然变化成土路?
二审时我的委托律师再次走访了证人赵某祥和匡某英,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视频提交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可法院既不接受提交的证据,也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我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的调查视频是经过修改的,可二审判决依然是“一审法院已就此向赵某祥、匡某英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视频资料,确认三证人询问笔录制作形成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我上诉书上“处罚前靖江市公安局没有对我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等”依然只字未提。
我向江苏政法教育整顿小组投诉,泰州中级人民法院教育整顿小组回复时仍然按照二审判决书依葫芦画瓢读给我听,我问他既然你们已经调查清楚,案发现场到底是水泥路还是土路,可是仍然回答不出来。
公安民警利用公权力伪造证据,陷害百姓,普通百姓手无寸权,无力对抗。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理应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可一审法官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竟然剪辑视频、修改证据,枉法裁判;二审法官依葫芦画样,再次枉法裁判,导致平民百姓无法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公权力成为欺压百姓的工具,损害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恳求中央派人彻查,清除司法队伍中的毒瘤,还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说的都是事实,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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