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出钱买服务,我这是出钱买气受!”陕西西安,一男子在与朋友聊天时得知,现在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下单的方式,购买第三方商家提供的上门清洗玻璃服务。于是男子按照平台的指引,下单购买了这一项服务。
男子刚下完单不久,便接到了第三方商家的电话,双方约定好时间后,当天两名清洁工带着工具来到了男子家中。男子简单向对方介绍需要清洗的位置后,两名清洁工便开始了工作。
不久后,两人告知男子,他们已经清洗完毕。可还没等男子检查,两人就说赶时间要去下一个户主家清洗,随后就匆匆忙忙收拾东西走了。
两人走了以后,男子检查时才发现,他们不仅没把玻璃擦干净,窗户边及卡槽内,还留有大量灰尘,而且还将男子家的纱窗拉手,损坏了两个。
男子非常生气,并觉得商家让他体验到的服务与商家在广告上宣称可享受到“玻璃干净无水渍,凹槽干净无残留”的服务,相差甚远,
于是男子找到平台投诉,希望平台联系商家进行返工。平台客服却以“卡槽不属于服务范围,不予支持返工”为由,直接拒绝了男子的诉求。
男子在第三次提出返工诉求时,商家却回复称“泥土无法清理,没法返工”。这话可把男子气坏了,但男子又拿对方没办法。
两天后,男子越想越气,于是又找平台讨要说法,结果平台称“投诉已超过时效,可以补偿50元代金券”。男子心想,这一次消费体验,已经让自己失望透顶了,给我代金券,不是让我继续消费么?这根本就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最后男子决定找专门帮老百姓维权的#头条帮忙# ,希望通过头条帮忙,寻找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办法。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男子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
其实男子的情况,我想大家生活上应该也经常会遇到。怎么处理这种问题,我们就要先搞清楚与商家之间,在法律上是存在什么关系,商家的行为又是什么性质。
首先,从民法上来说,商家属于违约行为。即男子通过平台下单,商家与男子之间就形成了合约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男子需支付相应的服务费,接受商家的服务。商家则需提供约定好的等价服务。
《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很明显,在这起事件中,商家所提供的服务与之前双方约定的不一致,因此商家需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男子有权要求商家返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商家提供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履行更换、返工等义务。该法第52条还规定,商家在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财产损失。
意思就是说,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男子不仅可以要求商家返工,而且还可以要求商家,因清洁工在清理玻璃时损坏的两个纱窗拉手,予以赔偿。
综上而言,男子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方式维权,然后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与商家寻求解决办法。如果对方继续这种态度的话,建议男子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强调的是,起诉维权的案件受理费,将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男子刚下完单不久,便接到了第三方商家的电话,双方约定好时间后,当天两名清洁工带着工具来到了男子家中。男子简单向对方介绍需要清洗的位置后,两名清洁工便开始了工作。
不久后,两人告知男子,他们已经清洗完毕。可还没等男子检查,两人就说赶时间要去下一个户主家清洗,随后就匆匆忙忙收拾东西走了。
两人走了以后,男子检查时才发现,他们不仅没把玻璃擦干净,窗户边及卡槽内,还留有大量灰尘,而且还将男子家的纱窗拉手,损坏了两个。
男子非常生气,并觉得商家让他体验到的服务与商家在广告上宣称可享受到“玻璃干净无水渍,凹槽干净无残留”的服务,相差甚远,
于是男子找到平台投诉,希望平台联系商家进行返工。平台客服却以“卡槽不属于服务范围,不予支持返工”为由,直接拒绝了男子的诉求。
男子在第三次提出返工诉求时,商家却回复称“泥土无法清理,没法返工”。这话可把男子气坏了,但男子又拿对方没办法。
两天后,男子越想越气,于是又找平台讨要说法,结果平台称“投诉已超过时效,可以补偿50元代金券”。男子心想,这一次消费体验,已经让自己失望透顶了,给我代金券,不是让我继续消费么?这根本就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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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男子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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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民法上来说,商家属于违约行为。即男子通过平台下单,商家与男子之间就形成了合约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男子需支付相应的服务费,接受商家的服务。商家则需提供约定好的等价服务。
《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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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已进入强对流活跃季#垃圾深圳卫健委,在下面微博评论反馈情况直接刷下去。4号从广州回已经完成7天3检。然后昨天(11号)早上赋予我黄码,我昨天早上在龙华中心医院黄码专区做核酸恢复绿码,今天晚上准备坐车回家发现又是黄码。已经全部按照当地要求进行核酸,可是相关政府部门依然随意变换。导致现在只能在马路边上,回也回不去哪也去不了,这就是@深圳卫健委 干的好事,并且私信回复是肯定不可能的。然后普通老百姓只能在网络上维权?@深圳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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