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开发区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即将动工,预计进场日期:2022年5月。
招标项目规模:龙岗开发区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东至吴敬梓路、南至钟离路、北至临泉东路、西至龙岗路,总建筑面积约607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建筑及装饰工程,室外道路、绿化、污水处理站及消防系统工程等,设立计划免疫、儿保、妇保、医技、全科门诊、中医馆及康复病房等。
招标项目规模:龙岗开发区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东至吴敬梓路、南至钟离路、北至临泉东路、西至龙岗路,总建筑面积约607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建筑及装饰工程,室外道路、绿化、污水处理站及消防系统工程等,设立计划免疫、儿保、妇保、医技、全科门诊、中医馆及康复病房等。
【西藏自治区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大力推进国土绿化行动】#西藏旅行[超话]#近年来,自治区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大力推进国土绿化行动,持续开展“两江四河”造林绿化、拉萨南北山绿化等工程,提升林草资源总量和质量,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以高质量发展提升高水平保护。 (via:中国西藏新闻网)
广东东莞,某施工单位中标了一条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后,以163万与绿化公司签订了一份种植合同,让绿化公司种香樟树和其他植被。谁曾想到,绿化公司在人行道上种植的香樟树,突然出现了大批量的死亡。
(来源:广东东莞第二法院案例)
施工公司与绿化公司签订的合同说得非常清楚,绿化公司种植的树木,在移交给施工单位前包活,这种合情合理的要求,绿化公司当然同意,毫不犹豫的签字。
除此之外,双方还签订了违约条款,不管哪一方违约,都需赔偿合同价款的15%违约金给另一方,并承担违约给对方所带来的损失。
双方都是公司,大大小小的业务做了很多,违约应当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是应有之意,双方没有意见。
最关键的是,事情发生前,双方都觉得自己不会有问题,肯定能履行好合同。
然而,合同履行到后期出现问题了,绿化公司在人行道上种的香樟树,刚开始还好好的,突然就开始大批量的死亡。
谁该为香樟树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法庭上,施工单位拿出双方签订的绿化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绿化公司不仅要种植树木,在工程交付之前,还有负有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合同上讲,绿化公司一方种的树没活,绿化公司应当补种,否则便构成违约。违约的后果是,绿化公司既要赔偿损失,还要赔偿违约金。
绿化公司对施工单位的主张不认可,绿化公司表示,如果是因为自己一方的原因,比如树有问题、或者种植得不好,导致香樟树死亡,的确应当予以补种,但香樟树不是因为自己一方的原因死的。
绿化公司提交了现场勘查与检验报告。绿化公司认为,人行道上香樟树大量死亡的原因,不是因为种植不善,而是种植了香樟树后,施工单位对人行道砖铺设施工使用的水泥砂浆,经雨水冲刷后流入绿化带,导致香樟树死亡。
绿化公司的意思很明显,他们之所以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因为施工单位的原因,不是自己的原因。绿化公司对施工单位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到自己身上的行为,不服。
官司打到这里,就不再是简单的合同履行问题了,如果只看合同,香樟树死了,绿化公司就应该重新栽种,负责重活。
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还牵涉到施工单位存在侵权责任的问题,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真如绿化公司提交的现场勘查与检验报告所言,是因为水泥砂浆经雨水冲刷后流入绿化带,导致了香樟树死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是,没有一个权威的鉴定报告说,一定是因为水泥砂浆流入绿化带致香樟树死亡,最多就一个可能,或者大概率是因为水泥砂浆的原因。
换而言之,这需要法官根据现有的证据综合判断后,给出一个带有一定主观性的判刑。
最终,法院支持了施工单位15%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没有支持施工单位重新找人重树的费用。
大家觉得,谁应该为香樟树死亡的负责呢,是施工单位,还是绿化公司?
(来源:广东东莞第二法院案例)
施工公司与绿化公司签订的合同说得非常清楚,绿化公司种植的树木,在移交给施工单位前包活,这种合情合理的要求,绿化公司当然同意,毫不犹豫的签字。
除此之外,双方还签订了违约条款,不管哪一方违约,都需赔偿合同价款的15%违约金给另一方,并承担违约给对方所带来的损失。
双方都是公司,大大小小的业务做了很多,违约应当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是应有之意,双方没有意见。
最关键的是,事情发生前,双方都觉得自己不会有问题,肯定能履行好合同。
然而,合同履行到后期出现问题了,绿化公司在人行道上种的香樟树,刚开始还好好的,突然就开始大批量的死亡。
谁该为香樟树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法庭上,施工单位拿出双方签订的绿化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绿化公司不仅要种植树木,在工程交付之前,还有负有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合同上讲,绿化公司一方种的树没活,绿化公司应当补种,否则便构成违约。违约的后果是,绿化公司既要赔偿损失,还要赔偿违约金。
绿化公司对施工单位的主张不认可,绿化公司表示,如果是因为自己一方的原因,比如树有问题、或者种植得不好,导致香樟树死亡,的确应当予以补种,但香樟树不是因为自己一方的原因死的。
绿化公司提交了现场勘查与检验报告。绿化公司认为,人行道上香樟树大量死亡的原因,不是因为种植不善,而是种植了香樟树后,施工单位对人行道砖铺设施工使用的水泥砂浆,经雨水冲刷后流入绿化带,导致香樟树死亡。
绿化公司的意思很明显,他们之所以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因为施工单位的原因,不是自己的原因。绿化公司对施工单位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到自己身上的行为,不服。
官司打到这里,就不再是简单的合同履行问题了,如果只看合同,香樟树死了,绿化公司就应该重新栽种,负责重活。
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还牵涉到施工单位存在侵权责任的问题,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真如绿化公司提交的现场勘查与检验报告所言,是因为水泥砂浆经雨水冲刷后流入绿化带,导致了香樟树死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是,没有一个权威的鉴定报告说,一定是因为水泥砂浆流入绿化带致香樟树死亡,最多就一个可能,或者大概率是因为水泥砂浆的原因。
换而言之,这需要法官根据现有的证据综合判断后,给出一个带有一定主观性的判刑。
最终,法院支持了施工单位15%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没有支持施工单位重新找人重树的费用。
大家觉得,谁应该为香樟树死亡的负责呢,是施工单位,还是绿化公司?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