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宁#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多人被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邹城市公安局坚持一切工作向疫情防控聚焦,一手抓防控,一手抓打击,紧盯不服从隔离管控、阻碍疫情防控、造谣传谣等典型涉疫类违法犯罪,快查严打,高压震慑,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维护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良好秩序。截至目前,共办理涉疫案件15起,行政拘留14人,罚款1人。

警 方 通 报

  1、2022年1月21日,刘某某购买进口牛肉130箱共2.7吨,放置于千泉街道办事处小屈村某民宅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局报备。刘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2022年2月11日,大束镇北葛村村民李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随访电话后,拒不配合随访工作,并在手机中辱骂随访工作人员。李某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3、2022年3月11日,邹城市公安局网上巡查中发现网民王某某在微信群内散布“曲阜有个确诊的,没报”虚假疫情消息,在网络传播后造成恶劣影响。王某某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4、2022年3月23日,北宿镇南屯村村民王某某酒后滋事,手持扳手进入南屯村疫情防控点用扳手敲打办公桌,造成大量人员围观,严重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5、2022年3月24日,邹城市公安局民警在对涉中、高风险地区返邹人员随访时,太平镇高石村村民高某拒不配合工作,后无故多次拨打随访民警电话进行辱骂,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高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6、2022年4月2日,峄山镇西参村村民王某某酒后在西参村疫情防控点对进出车辆进行拦截,并试图拉拽小区电动门将防疫条幅弄坏,辱骂现场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现场秩序。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7、2022年4月2日,大束镇赵东村村民高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怡宁家园小区西门时,不按照社区疫情防控人员要求签字登记,社区升降杆未抬起,高某某遂将汽车停放在小区西门口长达半个小时左右,导致车辆不能正常出行。高某某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8、2022年4月4日,大束镇前村村民李某某在通过大束镇前村检疫点时,用摩托车堵放防疫卡口路中间,将上坟用的火纸堆放在道路两侧,导致防疫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李某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9、2022年4月4日,张庄镇黄庄村村民黄某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擅自将隔离提示条撕掉,并夺过工作人员的手机摔到地上。黄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黄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10、2022年4月5日,站东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某丁网咖老板朱某某拒不执行全市关于暂时关闭有关营业场所的公告,让顾客由后门进入上网,并指定专人在后门望风,私自接纳上网顾客10余次,造成人员聚集。朱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11、2022年4月6日,铁西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庭足道店负责人张某某在商务部门下达停业通知后,仍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营业,接待消费顾客。张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12、2022年4月7日,城前派出所民警日常巡逻途中,发现辖区某网吧被多次通知暂停营业后,仍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营业,违反防疫规定。网吧负责人孔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孔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13、2022年4月7日,古塔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齐鲁时代花园某台球厅店负责人刘某拒不执行全市关于暂时关闭有关营业场所的公告,擅自营业,私自接纳顾客20余人次,造成人员聚集。刘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14、2022年4月8日,古塔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茶社店被多次通知暂停营业后,茶社负责人田某聚集多人打麻将,违反防疫规定。田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田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15、2022年4月8日,王某平在中心店镇104防疫卡点拒不配合防疫检查,拒绝出示行程码,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王某平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田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相关行业场所应该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处理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主动配合疫情防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邹城市公安局

2022年4月9日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市民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对于违反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济宁#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多人被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邹城市公安局坚持一切工作向疫情防控聚焦,一手抓防控,一手抓打击,紧盯不服从隔离管控、阻碍疫情防控、造谣传谣等典型涉疫类违法犯罪,快查严打,高压震慑,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维护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良好秩序。截至目前,共办理涉疫案件15起,行政拘留14人,罚款1人。

警 方 通 报

  1、2022年1月21日,刘某某购买进口牛肉130箱共2.7吨,放置于千泉街道办事处小屈村某民宅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局报备。刘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2022年2月11日,大束镇北葛村村民李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随访电话后,拒不配合随访工作,并在手机中辱骂随访工作人员。李某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3、2022年3月11日,邹城市公安局网上巡查中发现网民王某某在微信群内散布“曲阜有个确诊的,没报”虚假疫情消息,在网络传播后造成恶劣影响。王某某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4、2022年3月23日,北宿镇南屯村村民王某某酒后滋事,手持扳手进入南屯村疫情防控点用扳手敲打办公桌,造成大量人员围观,严重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5、2022年3月24日,邹城市公安局民警在对涉中、高风险地区返邹人员随访时,太平镇高石村村民高某拒不配合工作,后无故多次拨打随访民警电话进行辱骂,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高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6、2022年4月2日,峄山镇西参村村民王某某酒后在西参村疫情防控点对进出车辆进行拦截,并试图拉拽小区电动门将防疫条幅弄坏,辱骂现场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现场秩序。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7、2022年4月2日,大束镇赵东村村民高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怡宁家园小区西门时,不按照社区疫情防控人员要求签字登记,社区升降杆未抬起,高某某遂将汽车停放在小区西门口长达半个小时左右,导致车辆不能正常出行。高某某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8、2022年4月4日,大束镇前村村民李某某在通过大束镇前村检疫点时,用摩托车堵放防疫卡口路中间,将上坟用的火纸堆放在道路两侧,导致防疫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李某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9、2022年4月4日,张庄镇黄庄村村民黄某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擅自将隔离提示条撕掉,并夺过工作人员的手机摔到地上。黄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黄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10、2022年4月5日,站东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某丁网咖老板朱某某拒不执行全市关于暂时关闭有关营业场所的公告,让顾客由后门进入上网,并指定专人在后门望风,私自接纳上网顾客10余次,造成人员聚集。朱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11、2022年4月6日,铁西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庭足道店负责人张某某在商务部门下达停业通知后,仍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营业,接待消费顾客。张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12、2022年4月7日,城前派出所民警日常巡逻途中,发现辖区某网吧被多次通知暂停营业后,仍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营业,违反防疫规定。网吧负责人孔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孔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13、2022年4月7日,古塔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齐鲁时代花园某台球厅店负责人刘某拒不执行全市关于暂时关闭有关营业场所的公告,擅自营业,私自接纳顾客20余人次,造成人员聚集。刘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14、2022年4月8日,古塔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茶社店被多次通知暂停营业后,茶社负责人田某聚集多人打麻将,违反防疫规定。田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田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15、2022年4月8日,王某平在中心店镇104防疫卡点拒不配合防疫检查,拒绝出示行程码,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王某平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田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相关行业场所应该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处理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主动配合疫情防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邹城市公安局

2022年4月9日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市民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对于违反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2022年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重要提示#】#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重要提示# 2022年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4月9日(星期六)在西安市举行。为了更好服务应聘人员、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疫情防控提示

应聘人员须提前申领“陕西一码通”(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码),严格落实居住地和考区所在地的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考前非必要不外出,做好个人健康监测。

应聘人员在打印准考证时,须认真阅读并签署健康承诺书。考试当天须持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扫码测温进入考点。“健康码”、“行程码”为绿码且现场测温不高于37.3℃的可进入考点;“健康码”、“行程码”非绿码应聘人员不得进入考点;除核验身份外,须全程佩戴口罩,且在考点划定区域内活动,严禁在规定区域以外活动。

考试期间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应聘人员,且无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医学评估后,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进行考试。当场考试结束后须接受进一步检查。因个人原因需要接受健康评估或者转移到备用隔离考场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

二、交通提示

本次笔试同一时段内,我市还将举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初中体育考试,届时将有二十余万人在不同的学校聚集参加考试。请广大应聘人员提早错峰出行,避免因交通拥堵延误考试。

(一)本次笔试大部分考点距市区较远,尤其是西安汽车职业大学(临潼校区)考点、西安交通工程学院考点、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点、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浐灞校区)考点、西安高新技师学院考点、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港务校区)考点、西安康博尔艺术技师学院考点、西安轨道交通技师学院考点、西安理工技师学院考点、西安城市交通技师学院考点距离远,公交运力有限,请广大应聘人员提早出行,尽早到达考点,避免因迟到延误考试。

(二)西安铁道技师学院考点、西安交通运输技工学校(白鹿原校区)考点、西安汽车职业大学(白鹿原校区)考点所在的白鹿原道路狭窄,容易造成考点沿线交通大面积拥堵,请广大应聘人员提前规划出行,尽早到达考点,避免因迟到延误考试。

三、考务须知

(一)开考前30分钟,应聘人员须持与本人报名时一致的身份证件(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持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者,考前须到考务办核实身份后,方可进场。

(二)应聘人员应及时进入考场,开考前将宣读《考场规则》等考试相关规定。请勿在校园内逗留,以免因不了解考试规定而影响考试。

(三)本次考试两个科目连续进行,中间不间断。应聘人员只入场1次,《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开考30分钟后,迟到应聘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应聘人员可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铅笔刀、橡皮参加考试。考场内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五)应聘人员进入考场时,除规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外,手机及其他物品一律装入自备手提袋内(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统一放置在考场内物品存放处。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开考后应聘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应聘人员须严格按照准考证上明确的考区、考点、考场、座位号就坐参加考试,入座前必须严格按规定接受安检,且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和准确填写本人手机号码,安检无误后按照准考证规定座位号入座,坐错座位按违纪处理。

(六)试卷发放后,应聘人员首先检查考试科目是否正确及试卷有无印刷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严重污损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后果自负。然后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位置,用黑色墨水笔准确、完整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用2B铅笔在对应位置填涂本人准考证号。答题前,须仔细阅读应聘人员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在答题卡划定区域内使用规定的工具作答,不得做其他标记。不按规定作答,影响评卷结果的,后果自负。听统一指令开始答题。

考试各类别的试题均为两个科目的合订本,考试开始前发放,各科答题卡分别发放。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时,收取第一科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截止后收取试题本和第二科答题卡。医疗卫生类的6个岗位试题为合订本,请应聘人员根据所报岗位类别选择答题内容,否则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岗位类别参见准考证上“报考部门及考试类别”一栏的相关内容。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或让他人窥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八)考试结束铃响,应聘人员须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清点收齐后,经允许并在考务人员的指挥下有序离开考场。应聘人员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答题卡,否则为违纪。

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九)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情节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向应聘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在考试过程中,应聘人员须妥善保管好个人答题卡(或试卷),防止被他人抄袭。因考试中被他人抄袭,判定为雷同答卷的,后果自负。

(十)应聘人员须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管理,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考试期间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

按防疫有关规定进行防疫检查处置;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查验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应聘人员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应聘人员实行检查;暂扣应聘人员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制止和处理应聘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应聘人员继续参加考试;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正考试秩序

考试作弊纳入失信名单,全国实施联合惩戒

请各位应聘人员仔细阅读以上事项和准考证上的应聘人员须知相关内容,做好考试前期准备工作,自觉维护考试环境,诚信参考。预祝考试顺利!

西安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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