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胡讨薪日记#
因为之前人事局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受理我材料的时候说,周一周二会打电话给我,结果周三了都还没有消息,我又不想跑过去问了,便打了电话过去。
然后,连打了五个。因为每打一个电话,电话里的工作人员都会告诉我下一个电话让我打。我庆幸还好不是人跑过去了,因为跟着电话的脚步,我已经把人事局的大厅办公室立案庭仲裁院都跑遍了。为啥不能转接一下嘞!
总之,最后告诉我材料还在领导那签字,五个工作日如果没答复,就等着开庭;如果有问题(比如给我心心念念的不予仲裁的证明),就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打电话给我。
好耶!
私心不太想走非诉程序hhh因为上课的时候太摸鱼了,至今只记得“背靠背调解”,其他的忘得一干二净。
我:拿了钱请你们喝奶茶!
我的贴心uu们:不要!拿钱回来太不容易了!
我:我好意施惠!我乐于赠与!
乌乌uu们都太好了
因为之前人事局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受理我材料的时候说,周一周二会打电话给我,结果周三了都还没有消息,我又不想跑过去问了,便打了电话过去。
然后,连打了五个。因为每打一个电话,电话里的工作人员都会告诉我下一个电话让我打。我庆幸还好不是人跑过去了,因为跟着电话的脚步,我已经把人事局的大厅办公室立案庭仲裁院都跑遍了。为啥不能转接一下嘞!
总之,最后告诉我材料还在领导那签字,五个工作日如果没答复,就等着开庭;如果有问题(比如给我心心念念的不予仲裁的证明),就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打电话给我。
好耶!
私心不太想走非诉程序hhh因为上课的时候太摸鱼了,至今只记得“背靠背调解”,其他的忘得一干二净。
我:拿了钱请你们喝奶茶!
我的贴心uu们:不要!拿钱回来太不容易了!
我:我好意施惠!我乐于赠与!
乌乌uu们都太好了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私人性;(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3)产生的自治性。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非自然人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分类、法人的组成、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2)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注意】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的依据有两种: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权:特定化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和权利(权利质权)
(2)债权: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人身权:人身利益
【注意】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身份权的客体为身份利益。
(4)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智慧产品)。
(5)继承权:遗产(财产的集合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注意】约并非民事法律事实,但与婚约有关的支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应该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行为
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为核心
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动产所有权的抛弃/遗嘱/遗赠)
②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③决议行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准法律行为,如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
事实行为(非表示行为):
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不当得利行为、发明、创作、先占、添附、拾得、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等。
2.事件
(1)自然事件: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时间的经过(时效制度)。
(2)社会事件:战争、罢工、动乱。
3. 状态
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非民事法律关系」见图1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见图2
2.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3.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能否独立存在分类,对担保物权意义重大。从权利的从属性
【注意】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这两对关系都属于主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注意】(1)成立的从属性;(2)消灭的从属性;(3)处分的从属性。
4.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属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真题与解析
|「13-03-01」
(单选题)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答案】B
【答案】B【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民法的基本原则、非民事法律关系【解析】A选项涉及好意施惠与侵权的关系。在搭乘关系中,搭乘提供人和搭乘人之间并非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搭乘提供人应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安全、合法、合规驾驶,确保车上人员、财产和车外人员、财产的安全。无论是有偿搭乘还是无偿搭乘,搭乘提供人的这一基本注意义务不能免除。张某与李某间搭便车的约定是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张某无须对李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好意施惠并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在好意施惠关系中,若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张某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的李某残疾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应当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故A不当选。B选项考不作为侵权。多数侵权行为系作为,但不作为亦可构成侵权。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作为义务;(3)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须注意:若系过错侵权,还须不作为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法考#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私人性;(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3)产生的自治性。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非自然人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分类、法人的组成、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2)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注意】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的依据有两种: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权:特定化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和权利(权利质权)
(2)债权: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人身权:人身利益
【注意】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身份权的客体为身份利益。
(4)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智慧产品)。
(5)继承权:遗产(财产的集合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注意】约并非民事法律事实,但与婚约有关的支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应该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行为
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为核心
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动产所有权的抛弃/遗嘱/遗赠)
②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③决议行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准法律行为,如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
事实行为(非表示行为):
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不当得利行为、发明、创作、先占、添附、拾得、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等。
2.事件
(1)自然事件: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时间的经过(时效制度)。
(2)社会事件:战争、罢工、动乱。
3. 状态
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非民事法律关系」见图1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见图2
2.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3.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能否独立存在分类,对担保物权意义重大。从权利的从属性
【注意】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这两对关系都属于主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注意】(1)成立的从属性;(2)消灭的从属性;(3)处分的从属性。
4.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属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真题与解析
|「13-03-01」
(单选题)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答案】B
【答案】B【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民法的基本原则、非民事法律关系【解析】A选项涉及好意施惠与侵权的关系。在搭乘关系中,搭乘提供人和搭乘人之间并非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搭乘提供人应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安全、合法、合规驾驶,确保车上人员、财产和车外人员、财产的安全。无论是有偿搭乘还是无偿搭乘,搭乘提供人的这一基本注意义务不能免除。张某与李某间搭便车的约定是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张某无须对李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好意施惠并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在好意施惠关系中,若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张某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的李某残疾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应当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故A不当选。B选项考不作为侵权。多数侵权行为系作为,但不作为亦可构成侵权。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作为义务;(3)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须注意:若系过错侵权,还须不作为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法考#
【案例】搭“顺风车”出车祸,家属要求车主赔19万,法院这样判
搭“顺风车”,
若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
该如何划定责任?
来看今日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小型汽车无偿搭乘戚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某路段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伤十级伤残。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梁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戚某93530.93元,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戚某37412.37元,戚某自负30%的责任。
戚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4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确定梁某、公路管养中心及戚某分别承担50%、20%和30%的责任,予以维持。同时,二审法院对梁某赔偿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由3500元调整为5000元。
法律分析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分划定分两种情况:
① 搭乘人免费搭乘,车主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 搭乘人付费搭乘,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人无营利目的,但乘车人以主动负担部分油费或者过路费的,系出于情谊的维护,并非是支付对价的意思,应当认定为“无偿”的范围;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减出美德,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好意驾驶人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就不能减轻其责任。
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来源:湖南高院
搭“顺风车”,
若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
该如何划定责任?
来看今日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小型汽车无偿搭乘戚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某路段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伤十级伤残。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梁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戚某93530.93元,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戚某37412.37元,戚某自负30%的责任。
戚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4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确定梁某、公路管养中心及戚某分别承担50%、20%和30%的责任,予以维持。同时,二审法院对梁某赔偿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由3500元调整为5000元。
法律分析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分划定分两种情况:
① 搭乘人免费搭乘,车主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 搭乘人付费搭乘,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人无营利目的,但乘车人以主动负担部分油费或者过路费的,系出于情谊的维护,并非是支付对价的意思,应当认定为“无偿”的范围;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减出美德,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好意驾驶人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就不能减轻其责任。
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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