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娱乐[超话]# #具惠善或将隐退# ?9月1日晚,具惠善在个人社交账号写道“大家好,我是具惠善。我准备在随笔集《我就是你的宠物》出版之前,向大家致以最后的问候。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给予我的关心和爱,我因此实现了梦想。希望大家今后健康幸福。我爱你们。”对此,很多网友推测,具惠善是不是在暗示将要退出演艺圈。
#艺术# 文字到不了的地方,让画面来
1.如何画出“点燃太阳”
2011年末,科幻作家刘慈欣在去往阳泉的火车上写了一篇科幻童话——《烧火工》。主人公萨沙来到世界尽头,向负责点燃太阳的烧火工求助,请他“救救自己心爱的冰儿”,由此引发了一个温暖的故事。
烧火工必须日复一日地捕鲸、炼鲸油,用鲸油点燃太阳,以这种笨拙而孤独的方式给世界带来光明。造火箭、登天、擦星星、捕鲸、下矿井、炼鲸油……这些用文字描写出来的视觉奇观,应该如何用画面来呈现呢?
这是插画师BUTU在2012年底开始思考的问题。
当时,科幻文化品牌“未来事务管理局”创始人姬少亭找到BUTU,请她为《烧火工》创作绘本。BUTU说,她遇到的第一个挑战就是“是否要老老实实地呈现文字描述的情景”。
“《烧火工》有一种严谨的浪漫,单纯的文字叙述已经很有画面感了。虽然用画面直接呈现文字会很美,但从艺术的层面看,却没能实现突破。我想让画面更自由,于是很多问题就出现了。”BUTU说。
BUTU最初构思和创作了一些画稿。后来,因不到2岁的儿子患病,她把所有工作推掉,专心陪孩子治疗。几年后,当孩子康复,BUTU重新拾起《烧火工》时,她已经对这个故事有了完全不同的理解。
“之前,我只想用一种梦幻的、有着油画般梦境的方式去体现这本书的神秘质感。后来,我更想让大家感受到这个故事内在的力量和精神。于是我把画风变得更肆意、更粗糙。”BUTU告诉笔者。
2019年,《烧火工》绘本出版。其中的插图以灰色为基调,点缀猩红、明黄、湖蓝等跳脱色彩,以丙烯等多种材料综合绘制,风格粗犷、绚丽,仿佛远古洞壁绘画。
2.文字与画面的平衡
《烧火工》的插画显然融入了很多BUTU自己的理解。科幻插画师经常会在“尊重原文”与“自由发挥”之间选择后者吗?BUTU回答说也不尽然。
“这需要看原作者的文风。”BUTU说,“比如《烧火工》这个童话,它整个的文字描述是荒凉空寂的,没有过于强调某些场景细节是必要的、关系到剧情走向的,所以我创作插画时也不用特别强调这些场景。因此,我可以用表现主义油画的风格,用更质朴的手段来呈现,就像打破一个外壳壁垒,把文字内在的东西直接展现出来。”
“插图最终要呈现给读者去看,而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观点和预设。我不能达到所有人心里想象的样子,也不可能通过投票统计出大多数人喜欢什么样,然后我来画。那样的话,插画师是没有创造性的,只能迎合别人的观点和评判。”BUTU总结自己的经验说,“要想画一个好作品,首先要明白想象的场景是什么,其次是找到能让人们看明白、接地气的参考物,最后要发挥创造力,在绘画中把感觉传达出去。”
擅长营造氛围、传递感受,把很多元素解构重组,是BUTU鲜明的个人风格。在她看来,科幻插画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要把人的感觉引导到那个未知的领域中去。
科幻作品必定充满想象力。然而,有些科幻故事虽然描述的是不存在的事物,但依然可以在现实中找到依据。科幻插画的创作时常要在“想象”与“真实”中找到平衡点。
创作《烧火工》插画时,BUTU故意把鲸的骨骼画得异常庞大,超乎常理,以营造出自由而浪漫的氛围。但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坐在桌子前把想象出来的鲸画出来就可以。BUTU在网上搜索了很多鲸骨的照片,又特意跑到博物馆去观察真实的鲸骨。“我去了一次北海的海洋馆,发现那里居然有一架完整的鲸骨骼,我就站在旁边看了个仔细。虽然我已经画了很久的绘本,但还是忍不住观察了它很久很久。”
3.“科幻的本质是画面”
“视觉奇观”是科幻的重要组成部分,画面则是奇观的桥梁,它以插画、海报、封面等形式参与叙事,给予读者从文字中无法得到的感受。无尽星空、时间循环、未来人类……在欧美,科幻的平面视觉艺术已经有了深厚的积淀。
如今,漫画行业也依靠科幻题材取得了成功,漫威和D.C漫画的超级英雄系列已经成为经典。电影、游戏行业更是把科幻插画的发展推向了更多方面,有大批受过专业美术训练的人加入电影和游戏的原画创作中。
在中国,科幻的平面视觉设计还刚刚起步。但毫无疑问,它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因为此时的中国科幻已经储备了足够的视觉奇观:刘慈欣《三体》里的二维太阳系、《烧火工》里的鲸骨火箭,韩松《地铁》中的诡谲列车、《红色海洋》里闪闪发光又亘古沸腾的水下文明……
“现在,国内有很多已经形成鲜明个人风格的插画家开始创作科幻插画,他们的创作更自由,也在进行更多有趣的探索。”BUTU说。
当被问到科幻插画是否也会像其他小说类型的插画那样、被质疑破坏了文字建构的想象空间时,BUTU坚定地说:“真正好的插画都不会限制文字想象力,它反而能帮助作品创造出更多维度的空间。”
图一: 《烧火工》,刘慈欣,浪花朵朵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公司2019年5月出版
张文静
1.如何画出“点燃太阳”
2011年末,科幻作家刘慈欣在去往阳泉的火车上写了一篇科幻童话——《烧火工》。主人公萨沙来到世界尽头,向负责点燃太阳的烧火工求助,请他“救救自己心爱的冰儿”,由此引发了一个温暖的故事。
烧火工必须日复一日地捕鲸、炼鲸油,用鲸油点燃太阳,以这种笨拙而孤独的方式给世界带来光明。造火箭、登天、擦星星、捕鲸、下矿井、炼鲸油……这些用文字描写出来的视觉奇观,应该如何用画面来呈现呢?
这是插画师BUTU在2012年底开始思考的问题。
当时,科幻文化品牌“未来事务管理局”创始人姬少亭找到BUTU,请她为《烧火工》创作绘本。BUTU说,她遇到的第一个挑战就是“是否要老老实实地呈现文字描述的情景”。
“《烧火工》有一种严谨的浪漫,单纯的文字叙述已经很有画面感了。虽然用画面直接呈现文字会很美,但从艺术的层面看,却没能实现突破。我想让画面更自由,于是很多问题就出现了。”BUTU说。
BUTU最初构思和创作了一些画稿。后来,因不到2岁的儿子患病,她把所有工作推掉,专心陪孩子治疗。几年后,当孩子康复,BUTU重新拾起《烧火工》时,她已经对这个故事有了完全不同的理解。
“之前,我只想用一种梦幻的、有着油画般梦境的方式去体现这本书的神秘质感。后来,我更想让大家感受到这个故事内在的力量和精神。于是我把画风变得更肆意、更粗糙。”BUTU告诉笔者。
2019年,《烧火工》绘本出版。其中的插图以灰色为基调,点缀猩红、明黄、湖蓝等跳脱色彩,以丙烯等多种材料综合绘制,风格粗犷、绚丽,仿佛远古洞壁绘画。
2.文字与画面的平衡
《烧火工》的插画显然融入了很多BUTU自己的理解。科幻插画师经常会在“尊重原文”与“自由发挥”之间选择后者吗?BUTU回答说也不尽然。
“这需要看原作者的文风。”BUTU说,“比如《烧火工》这个童话,它整个的文字描述是荒凉空寂的,没有过于强调某些场景细节是必要的、关系到剧情走向的,所以我创作插画时也不用特别强调这些场景。因此,我可以用表现主义油画的风格,用更质朴的手段来呈现,就像打破一个外壳壁垒,把文字内在的东西直接展现出来。”
“插图最终要呈现给读者去看,而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观点和预设。我不能达到所有人心里想象的样子,也不可能通过投票统计出大多数人喜欢什么样,然后我来画。那样的话,插画师是没有创造性的,只能迎合别人的观点和评判。”BUTU总结自己的经验说,“要想画一个好作品,首先要明白想象的场景是什么,其次是找到能让人们看明白、接地气的参考物,最后要发挥创造力,在绘画中把感觉传达出去。”
擅长营造氛围、传递感受,把很多元素解构重组,是BUTU鲜明的个人风格。在她看来,科幻插画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要把人的感觉引导到那个未知的领域中去。
科幻作品必定充满想象力。然而,有些科幻故事虽然描述的是不存在的事物,但依然可以在现实中找到依据。科幻插画的创作时常要在“想象”与“真实”中找到平衡点。
创作《烧火工》插画时,BUTU故意把鲸的骨骼画得异常庞大,超乎常理,以营造出自由而浪漫的氛围。但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坐在桌子前把想象出来的鲸画出来就可以。BUTU在网上搜索了很多鲸骨的照片,又特意跑到博物馆去观察真实的鲸骨。“我去了一次北海的海洋馆,发现那里居然有一架完整的鲸骨骼,我就站在旁边看了个仔细。虽然我已经画了很久的绘本,但还是忍不住观察了它很久很久。”
3.“科幻的本质是画面”
“视觉奇观”是科幻的重要组成部分,画面则是奇观的桥梁,它以插画、海报、封面等形式参与叙事,给予读者从文字中无法得到的感受。无尽星空、时间循环、未来人类……在欧美,科幻的平面视觉艺术已经有了深厚的积淀。
如今,漫画行业也依靠科幻题材取得了成功,漫威和D.C漫画的超级英雄系列已经成为经典。电影、游戏行业更是把科幻插画的发展推向了更多方面,有大批受过专业美术训练的人加入电影和游戏的原画创作中。
在中国,科幻的平面视觉设计还刚刚起步。但毫无疑问,它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因为此时的中国科幻已经储备了足够的视觉奇观:刘慈欣《三体》里的二维太阳系、《烧火工》里的鲸骨火箭,韩松《地铁》中的诡谲列车、《红色海洋》里闪闪发光又亘古沸腾的水下文明……
“现在,国内有很多已经形成鲜明个人风格的插画家开始创作科幻插画,他们的创作更自由,也在进行更多有趣的探索。”BUTU说。
当被问到科幻插画是否也会像其他小说类型的插画那样、被质疑破坏了文字建构的想象空间时,BUTU坚定地说:“真正好的插画都不会限制文字想象力,它反而能帮助作品创造出更多维度的空间。”
图一: 《烧火工》,刘慈欣,浪花朵朵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公司2019年5月出版
张文静
汉中市张骞墓保护条例
(2019年6月27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弘扬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张骞墓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张骞墓的保护管理、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参观游览和生产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 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 张骞墓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张骞墓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与张骞墓有关的文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出借给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展示和研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张骞墓的保护,支持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汉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张骞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
城固县人民政府负责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
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张骞墓的保护、管理及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张骞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固县人民政府设立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的具体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张骞墓日常保护和管理;
(二)实施张骞墓保护等有关规划;
(三)对涉及张骞墓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协助做好张骞墓考古工作;
(五)组织实施张骞墓本体和附属文物展示;
(六)组织实施张骞墓相关文物和史料的征集、整理、收藏以及陈列展示;
(七)开展张骞墓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其他与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张骞墓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的范围执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陕西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执行。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保护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
第八条 张骞墓保护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批。
城固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张骞墓保护规划相衔接,符合张骞墓保护要求。
第九条 张骞墓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张骞墓本体;
(二)附属文物:
(1)石兽两尊;
(2)汉博望侯张公骞墓碑;
(3)汉博望侯墓碑记碑;
(4)后裔碑;
(5)增修汉博望侯张公墓道碑记碑。
(三)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四)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张骞墓有关的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踩踏;
(二)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张骞墓保护无关的工程。
第十一条 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并保证张骞墓保护对象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张骞墓保护设施的;
(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的;
(三)铺设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的;
(五)实施环境整治工程的;
(六)其他有关张骞墓保护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在张骞墓建设控制地带内制定各类建设规划,应根据张骞墓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在张骞墓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高度和体量等应当符合张骞墓保护规划,并与张骞墓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污染张骞墓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张骞墓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 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造册登记,按照保护规划进行抚育管理和保护,禁止砍伐、损毁、擅自移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张骞和张骞墓有关的文物和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张骞墓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处理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张骞墓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并根据需要组织建立群众文物保护组织。
第十七条 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分级、分类管理,并报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应当依据文物等级管理规定,逐级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拓印张骞墓馆藏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监制。
对张骞墓的修缮,应当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低程度干预的原则,保持张骞墓历史风貌。工程方案应按程序报批。
从事张骞墓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对张骞墓本体、附属文物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及时采取保护技术措施,做好自然灾害防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九条 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在张骞墓保护区划内安装安全技术防范、消防等防护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发现可能危及张骞墓安全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利用张骞墓举办大型活动、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的,举办者、拍摄者应当制定符合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要求的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举办者和拍摄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旅游环境容量,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具体方案,有计划地安排接纳游客。
第二十二条 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张骞历史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
利用张骞历史文化进行文艺创作、出版宣传、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史实,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三条 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在张骞墓举办的相关祭祀活动。祭祀活动应当庄严有序文明节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由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损毁保护范围的保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踩踏,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由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守自盗,造成张骞墓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7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弘扬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张骞墓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张骞墓的保护管理、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参观游览和生产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 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 张骞墓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张骞墓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与张骞墓有关的文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出借给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展示和研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张骞墓的保护,支持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汉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张骞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
城固县人民政府负责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
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张骞墓的保护、管理及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张骞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固县人民政府设立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的具体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张骞墓日常保护和管理;
(二)实施张骞墓保护等有关规划;
(三)对涉及张骞墓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协助做好张骞墓考古工作;
(五)组织实施张骞墓本体和附属文物展示;
(六)组织实施张骞墓相关文物和史料的征集、整理、收藏以及陈列展示;
(七)开展张骞墓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其他与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张骞墓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的范围执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陕西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执行。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保护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
第八条 张骞墓保护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批。
城固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张骞墓保护规划相衔接,符合张骞墓保护要求。
第九条 张骞墓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张骞墓本体;
(二)附属文物:
(1)石兽两尊;
(2)汉博望侯张公骞墓碑;
(3)汉博望侯墓碑记碑;
(4)后裔碑;
(5)增修汉博望侯张公墓道碑记碑。
(三)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四)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张骞墓有关的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踩踏;
(二)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张骞墓保护无关的工程。
第十一条 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并保证张骞墓保护对象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张骞墓保护设施的;
(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的;
(三)铺设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的;
(五)实施环境整治工程的;
(六)其他有关张骞墓保护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在张骞墓建设控制地带内制定各类建设规划,应根据张骞墓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在张骞墓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高度和体量等应当符合张骞墓保护规划,并与张骞墓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污染张骞墓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张骞墓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 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造册登记,按照保护规划进行抚育管理和保护,禁止砍伐、损毁、擅自移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张骞和张骞墓有关的文物和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张骞墓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处理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张骞墓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并根据需要组织建立群众文物保护组织。
第十七条 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分级、分类管理,并报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应当依据文物等级管理规定,逐级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拓印张骞墓馆藏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监制。
对张骞墓的修缮,应当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低程度干预的原则,保持张骞墓历史风貌。工程方案应按程序报批。
从事张骞墓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对张骞墓本体、附属文物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及时采取保护技术措施,做好自然灾害防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九条 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在张骞墓保护区划内安装安全技术防范、消防等防护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发现可能危及张骞墓安全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利用张骞墓举办大型活动、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的,举办者、拍摄者应当制定符合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要求的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举办者和拍摄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旅游环境容量,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具体方案,有计划地安排接纳游客。
第二十二条 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张骞历史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
利用张骞历史文化进行文艺创作、出版宣传、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史实,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三条 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在张骞墓举办的相关祭祀活动。祭祀活动应当庄严有序文明节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由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损毁保护范围的保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踩踏,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由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守自盗,造成张骞墓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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