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传真# 【张庄寨镇:下沉一线督战织牢疫情“防控网”】“您好,我是张庄寨镇纪委工作人员,近期村干部有没有跟你联系过?要遵守当地的疫情防控政策,科学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张庄寨镇纪委通过电话抽查的方式,对各村落实在外人员劝返、摸排工作进行督查。
“村里在外务工有多少人?台账都建了吗?劝返多少人?居家隔离人员有多少?带我们去看看……”张庄寨镇纪委督查组入村到户,采取村村过,居家隔离人员户户到的方式实地督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近期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防控形势日益严峻,张庄寨镇纪委立足职能职责,闻令而动、冲锋在前,既督又战,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重点任务、关键环节,聚焦疫情防控最新要求,靠前监督、压实责任,以强有力监督保障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细。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制定监督清单,确保监督不缺项。清单涉及在外人员摸排劝阻、返乡人员管控、防聚集,落实“婚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情况,张庄寨镇与外省、市交界处查验点作用发挥情况,重点路口管控情况等十多项内容。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实时调整监督方向,紧盯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人群,督促推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坚持“一日一督查、一日一反馈、定期回头看”工作制度,下沉一线、直接进村入户,深入村、商超、饭店、交通卡口等区域开展“地毯式”督查。通过“电话问+查台账+上门看”检查返乡人员排查、居家隔离和健康监测人员管控、人员密集场所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相关责任单位,要求立即整改,督促推动各级各部门切实扛起主体责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镇党员干部要真正做到闻令而动、严格履职、勇于担当,敢挑重担。”镇纪委主要负责人表示,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严不实不细,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到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强有力的监督保障疫情防控措施落细落实。”
“村里在外务工有多少人?台账都建了吗?劝返多少人?居家隔离人员有多少?带我们去看看……”张庄寨镇纪委督查组入村到户,采取村村过,居家隔离人员户户到的方式实地督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近期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防控形势日益严峻,张庄寨镇纪委立足职能职责,闻令而动、冲锋在前,既督又战,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重点任务、关键环节,聚焦疫情防控最新要求,靠前监督、压实责任,以强有力监督保障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细。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制定监督清单,确保监督不缺项。清单涉及在外人员摸排劝阻、返乡人员管控、防聚集,落实“婚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情况,张庄寨镇与外省、市交界处查验点作用发挥情况,重点路口管控情况等十多项内容。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实时调整监督方向,紧盯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人群,督促推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坚持“一日一督查、一日一反馈、定期回头看”工作制度,下沉一线、直接进村入户,深入村、商超、饭店、交通卡口等区域开展“地毯式”督查。通过“电话问+查台账+上门看”检查返乡人员排查、居家隔离和健康监测人员管控、人员密集场所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相关责任单位,要求立即整改,督促推动各级各部门切实扛起主体责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镇党员干部要真正做到闻令而动、严格履职、勇于担当,敢挑重担。”镇纪委主要负责人表示,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严不实不细,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到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强有力的监督保障疫情防控措施落细落实。”
【#济宁# 结婚十余年在村里未分得田地 官方回应】
您好!我是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中辛村村民,我结婚生子四口人,结婚十多年了,老婆和两个孩子在村里一直没有分到田地,现在村里的情况是出嫁没迁户口的正常有土地,去世的老人等等也有土地,娶进来的老婆有了孩子就没有土地,我老婆户口迁移我本村了,在娘家没有土地,来到我本村也没土地了,这样不公平吧!希望能还我们一个公道?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所在的接庄街道中辛村于1998年12月完成了村集体土地承包,当年参与承包的户数为150户,共计670人,承包土地亩数为1027亩,承包期限为30年(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一、关于您反映的结婚十余年妻子孩子未分得田地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中辛村自1999年以来,没有重新分包土地,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经核实,中辛村不存在以上3种情况,没有多余的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
二、关于您反映的出嫁女及去世老人仍有地的问题。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您反映的本村出嫁女没迁出户口依然承包土地的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即土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符合法律规定。
有户无地群众,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特定的社会矛盾现象,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由所在村委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商议研究。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您到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详细咨询。联系电话:0537-2616335。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监督,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您好!我是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中辛村村民,我结婚生子四口人,结婚十多年了,老婆和两个孩子在村里一直没有分到田地,现在村里的情况是出嫁没迁户口的正常有土地,去世的老人等等也有土地,娶进来的老婆有了孩子就没有土地,我老婆户口迁移我本村了,在娘家没有土地,来到我本村也没土地了,这样不公平吧!希望能还我们一个公道?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所在的接庄街道中辛村于1998年12月完成了村集体土地承包,当年参与承包的户数为150户,共计670人,承包土地亩数为1027亩,承包期限为30年(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一、关于您反映的结婚十余年妻子孩子未分得田地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中辛村自1999年以来,没有重新分包土地,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经核实,中辛村不存在以上3种情况,没有多余的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
二、关于您反映的出嫁女及去世老人仍有地的问题。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您反映的本村出嫁女没迁出户口依然承包土地的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即土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符合法律规定。
有户无地群众,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特定的社会矛盾现象,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由所在村委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商议研究。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您到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详细咨询。联系电话:0537-2616335。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监督,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济宁# 结婚十余年在村里未分得田地 官方回应】
您好!我是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中辛村村民,我结婚生子四口人,结婚十多年了,老婆和两个孩子在村里一直没有分到田地,现在村里的情况是出嫁没迁户口的正常有土地,去世的老人等等也有土地,娶进来的老婆有了孩子就没有土地,我老婆户口迁移我本村了,在娘家没有土地,来到我本村也没土地了,这样不公平吧!希望能还我们一个公道?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所在的接庄街道中辛村于1998年12月完成了村集体土地承包,当年参与承包的户数为150户,共计670人,承包土地亩数为1027亩,承包期限为30年(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一、关于您反映的结婚十余年妻子孩子未分得田地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中辛村自1999年以来,没有重新分包土地,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经核实,中辛村不存在以上3种情况,没有多余的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
二、关于您反映的出嫁女及去世老人仍有地的问题。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您反映的本村出嫁女没迁出户口依然承包土地的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即土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符合法律规定。
有户无地群众,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特定的社会矛盾现象,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由所在村委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商议研究。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您到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详细咨询。联系电话:0537-2616335。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监督,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您好!我是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中辛村村民,我结婚生子四口人,结婚十多年了,老婆和两个孩子在村里一直没有分到田地,现在村里的情况是出嫁没迁户口的正常有土地,去世的老人等等也有土地,娶进来的老婆有了孩子就没有土地,我老婆户口迁移我本村了,在娘家没有土地,来到我本村也没土地了,这样不公平吧!希望能还我们一个公道?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所在的接庄街道中辛村于1998年12月完成了村集体土地承包,当年参与承包的户数为150户,共计670人,承包土地亩数为1027亩,承包期限为30年(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一、关于您反映的结婚十余年妻子孩子未分得田地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中辛村自1999年以来,没有重新分包土地,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经核实,中辛村不存在以上3种情况,没有多余的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
二、关于您反映的出嫁女及去世老人仍有地的问题。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您反映的本村出嫁女没迁出户口依然承包土地的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即土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符合法律规定。
有户无地群众,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特定的社会矛盾现象,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由所在村委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商议研究。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您到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详细咨询。联系电话:0537-2616335。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监督,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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