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释我国法律是否涉及国外代孕弃养#:#代孕生子遗弃国外需担责#】某女星在国外代孕生子之后,因二人感情不和,意欲将两个孩子弃养国外的新闻近日引起大众关注,相关微博热词阅读量超过50亿人次。在愤慨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这种在国外代孕弃养的行为,我国法律能管吗?

  1 任何形式代孕在我国皆不合法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代孕母亲)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卵植入子宫内,为他人(委托方)妊娠、分娩的行为。
  代孕的类型多样。按照是否支付报酬,可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有偿代孕也称为商业代孕。按照是否具有基因关联,分为妊娠型代孕和基因型代孕。妊娠型代孕中,生殖细胞来源于委托方的夫妻双方或捐赠者;基因型代孕中,代孕母亲需要提供卵子,代孕所生的小孩与代孕母亲具有基因关系和血缘关系。
  这么多种代孕类型,在我国哪一种是合法的呢?答案是——都不合法。
  代孕,将女性和婴儿当作商品进行交易,突破人类伦理底线,极易造成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问题的发生。
  举例来说,吕某2018年加入某国际助孕中心。该中心以招工或代孕为名在菲律宾和越南招募女性,高薪引诱外籍女性偷渡至广州。吕某等人通过高额回报利诱、言语威胁等手段引诱、胁迫偷渡过来的女性从事代孕并牟取暴利,待外籍女子同意代孕之后,该组织对参与代孕的女性实施胚胎移植受孕手术,等受孕之后又分别安置在广州从化等地区的不同公寓。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某与先后加入的胡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怀有身孕行动不便,并以非法入境的违法身份进行威胁,采取安装监控探头、锁门等方式先后对38名被害人非法拘禁长达四五个月,直至被害人生育小孩时止。该代孕组织则从中获取暴利。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吕某等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刑。
  原卫生部2001年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了禁止代孕条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代孕技术的,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禁止代孕的法律基础,不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导致体系性规范的缺失。另一方面,禁止代孕条款限制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非所有的自然人和组织。上述缺陷导致实际执法中的尴尬,卫生部门上门执法时,开展代孕业务的组织往往以自身不是医疗机构而拒绝接受检查,只能由工商行政部门以超范围经营或公安部门以非法行医查处。2015年4月起至12月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并制定了《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如果要全面禁止代孕,需要建立专门性、体系性的法律进行规制,例如将组织代孕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内,在更高位阶的法律层面而非只是部门规章中禁止代孕行为。

  2 代孕所生子女受同等法律保护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代孕非法,委托代孕协议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影响法官在代孕所生的孩子出现抚养权、监护权纠纷时,作出裁判。
  罗先生与陈女士于2007年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后来,罗先生与陈女士通过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罗先生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生育一对双胞胎,两个孩子出生后随罗先生、陈女士共同生活。2014年罗先生因病去世后,他的父母以监护权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作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并将两名小孩交由他们抚养。这就是曾经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
  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与两个孩子既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也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在罗先生死亡、生母不明的情况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祖父母要求抚养两名小孩,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陈女士上诉后,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罗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认定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还是陈女士的。二审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作为非生父母的夫或妻一方知晓并接受该子女为其子女,同时与该子女共同生活达相当期限,并对该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之义务的,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这份判决充分阐释了在代孕所生子女的监护权纠纷中,法院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非仅着眼于对代孕行为的合法与否进行司法裁判。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此,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代孕所生子女与其他人类生殖辅助技术所生子女,都应视为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因此,委托方对于代孕所生的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而抚养义务的认定并不意味着代孕合法,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3 跨境代孕使法律纠纷更复杂
  虽然我国法律禁止代孕,但不少人仍会选择前往代孕合法或相对无限制的国家进行跨境代孕,例如美国、印度、泰国等。跨境代孕不仅涉及重大的道德伦理问题,而且还会带来国籍认定、亲子关系认定等众多问题。
  2008年,一对德国夫妻前往印度通过代孕产下一对双胞胎。印度法律允许商业代孕,代孕母亲签订代孕合同时已表明放弃其对所生代孕子女的亲权,因此这对双胞胎儿童无法取得印度国籍。同时,德国法律明确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孕,即便代孕子女与委托方夫妻有血缘联系,德国也不承认代孕儿童与委托方夫妻的关系,因而代孕儿童无法获得德国国籍。这引发了印度与德国之间在代孕儿童法定父母身份认定方面的法律冲突,使代孕子女国籍无法确定。最终,这对德国夫妻根据德国的法律以跨国收养的方式使这对双胞胎获得国籍。
  发生在国外的另一起案件中,一对澳洲夫妇与一名泰国代孕母亲签订了代孕协议,在产检中发现代孕的胎儿患有唐氏综合征,澳洲夫妇因胎儿异常要求按照协议终止妊娠,但代孕母亲不同意。最后,澳洲夫妇拒绝带患儿回国。代孕母亲只能根据代孕协议条款履行义务,她没有能力向澳洲夫妇支付高额违约金。

  4 代孕生子遗弃国外也要担责
  代孕所生子女,与委托方夫妻建立抚养生活关系后,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例如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当代孕所生子女出生在国外,出生后子女已经交由委托方夫妻抚养,这时,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双方已然形成了抚养关系。委托方夫妻即使将孩子弃养在国外,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将子女遗弃在国外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了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了抚养费条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因此,即使父母一方将代孕所生子女遗弃在国外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组织也可以在中国起诉,要求国内的父母一方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其次是将代孕子女遗弃在国外的刑事责任。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弃养并非一定构成遗弃罪,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等等。
  中国公民将代孕所生的子女遗弃在国外,情节恶劣的,我国法律如何管辖,这涉及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罪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遗弃本身是犯罪人对自己应尽义务的推诿、不履行,是一种放任遗弃对象处于生活无助状态的犯罪心理,其没有主动实施特定加害行为的意思。因此,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弃未成年的婚生子女、继子女、代孕所生子女的,或者人在国内,孩子在国外,拒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情节恶劣的,仍要受到中国刑法的处罚。
  代孕行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伦理上均不被允许。对于代孕的行为规制,我国应当建立全面的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商业代孕把人的生育能力视为一种牟利的工具,其本身就蕴含着对生命的不尊重。同时,也会进一步引发一系列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如基于代孕而产生的诈骗等犯罪行为,监护权、抚养权、继承权争议等。代孕非法,代孕所生子女却是无辜的,对于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也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保护的缺位。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许多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却又对子女有强烈渴望的家庭,对于这种家庭,可以通过收养等合法途径来解决实际需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秦鹏博)#洞见计划#

【反家暴:“一定要从反第一巴掌开始” 】山东22岁的方洋洋不孕被夫家虐待致死,藏族网红姑娘拉姆被前夫浇汽油烧伤身亡,河南一25岁女子为躲避前夫的拳头从二楼跳窗逃生,张培萌妻子称被家暴屡次上热搜……2020年,国内几起严重的家暴事件备受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年后,仍未能阻止方洋洋、拉姆等人悲剧的发生,而普通人对于“家暴就是犯罪”的法律意识也有待加强。今年的“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虽然刚刚过去,但关于家暴事件的讨论和反思,其实远未终结……

“家暴只有0次和N次”

家暴,是否真的只是少数行为,或者只是“热搜”上的偶发事件?全国妇联公布的一组数据不容乐观:截至2019年底,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面对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会选择报警。

高珊在黑龙江省妇联负责信访工作,为被家暴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指导。她介绍道,与陌生人之间的暴力不同,家暴往往是循环往复的,并伴随着暴力升级,“家暴只有0次和N次。亲密关系的暴力发生后,加害人道歉,经历一个‘蜜月期’后暴力会再次发生,更严重也更频繁,‘蜜月期’越来越短直至消失。”

高珊发现,有些妇女明明遭受过严重的家暴,但由于取证不及时或者对家暴证据的保留不够专业,到法院起诉离婚时举证不力。

“遭受家暴后,受害者要第一时间报警,去公安医院做专业的伤情鉴定,如果想要自己取证也可以,但要留存有力的证据,如拍受伤照片时要拍到包括全身或者全脸的整体照以证明受伤的人是自己。”另外,高珊提醒道,受害者应注意留存和固定包括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多种证据,各证据之间互相证明并形成证据链共同指向家暴事实。“无论遭受家暴后是否打算离婚,这些证据都应保存。”

有人冲动之下“以暴制暴”

“反家庭暴力,一定要从反第一巴掌开始。”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宋宇叹气道,一些妇女被长期家暴后仍不愿离婚,有的为了孩子忍着,有的担心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也有人最终忍无可忍,冲动之下杀死加害人,酿成惨剧。

让宋宇感触最深的是,大多数受害人都遭受过多次家暴,之所以不报警是因为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她们不仅不对外人讲,甚至不愿意跟自己的亲人说。一些受害人长时间遭受家暴后,在冲动下选择了以暴制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的王玉珍(化名)就是其中之一。她与丈夫张某结婚18年,经常遭受家庭暴力。一次,张某酗酒后辱骂王玉珍,还扬言要拿菜刀砍死她和娘家人,王玉珍苦苦相求夺下菜刀,张某又拿起铁棍殴打她,厮打过程中王玉珍失手将张某打死。

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玉珍提起公诉。齐齐哈尔市妇联接到王玉珍家人的求助后,通过走访王玉珍的邻居、亲属和辩护律师,了解到王玉珍确实长期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案发当天也是由被害人酗酒打她引发的伤害案件,王玉珍的故意伤害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而且王玉珍在丈夫昏迷后积极将他送入医院进行抢救,并向医生主动交待案发的经过,在知道医生报案时没有逃离现场,符合自首情节。最终王玉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在家暴案件中,受害者不仅是被暴打的妇女,还有茫然无措的孩子。即便孩子没有遭受肉体伤害,但暴力环境,对性格养成十分不利。有些人成年后往往难以进入亲密关系,或者亲子关系糟糕,有的甚至为了保护母亲而弑父。

“救救我的儿子吧!”我省一位妇女曾向齐齐哈尔妇联求助,她遭受17年家暴无力摆脱,四次自杀未遂,曾被丈夫威胁:“你要离婚,我就杀你全家。”在一次家暴中,15岁的儿子在保护母亲时,用水果刀捅死了父亲。

律师走访时,男孩的爷爷奶奶证实儿媳曾遭受严重的家暴,邻居也站出来证明,“曾见她挨打后,冬天穿着线衣线裤,光着脚从家里跑出来。”妇联调查家暴证据,提请法院请求轻判,男孩才最终被判缓刑……

疫情居家期间 女大学生发微博替母亲求救

近几年,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一些家暴受害者开始借助微博、微信等向外界求助,七台河妇联权益部部长李琼玉对此深有体会。

“救救我和妈妈吧……”今年2月29日,家住七台河的一位女大学生通过微博实名发布“家庭暴力求助”的信息。因微博内容涉嫌家庭暴力,七台河市桃山派出所第一时间出警,母女二人得以安全离家,去亲属家暂避。随后,李琼玉和妇联主席带着法援律师,连夜驱车30多里前去了解情况。得知受害人赵女士经常遭受家暴,疫情居家期间,丈夫更是常因一点儿小事大打出手。赵女士还给妇联的工作人员看了此前被家暴时留存的受伤照片,强烈表示要离婚。

3月1日,桃山派出所将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送达加害人。七台河市妇联与司法局、人民法院积极沟通,法援律师递交了离婚诉状。让赵女士没想到的是,虽在疫情防控期间,但为了当事人的安全,法院不仅受理了此案,而且采用快审快结“绿色通道”。3月3日下午开庭,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离婚协议。

“妇联组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密切配合积极联动,终于在短短几日内,让这起家暴案件得到有效解决。”李琼玉欣慰地说。

施暴者质问警察“凭啥把我带走”

4年前,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让公权力介入阻断家暴有法可依。然而,齐齐哈尔妇联权益部四级调研员李雨珈发现,仍有不少施暴者不了解这部法律,“他们普遍觉得,与其他人打架斗殴是违法的,但打媳妇属于家务事。”

2018年10月,李雨珈曾对龙沙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的50多名干警进行培训,不到一周,龙沙公安分局江岸派出所下发了齐齐哈尔首个家庭暴力告诫书。

当时有群众报警,称一位女邻居正遭受家暴,跑到楼道里求救。警方赶到案发现场,发现受害者头部、颈部受伤,制止了暴力行为。李雨珈回忆道,她曾看过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施暴者侯某的一句话让她印象极为深刻,在家暴妻子后,侯某理气直壮地质问民警:“你们凭啥把我带走?”

直到侯某被强制带到派出所,警察向他告知《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才服软认错。在去邻居家录证言,询问其女儿,充分搜集证据后,对侯某下发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当场对他进行警告并告知如再次实施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侯某吓坏了,后来多次去派出所保证不再实施暴力,并给妻子打电话认错,当地妇联回访,近两年没有发生家暴行为,震慑效果明显。

除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有力武器。2016年3月25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向家庭暴力加害人李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我省第一份由妇联组织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时,受害者的母亲找到妇联,称女儿多次挨打想要离婚,女婿殴打女儿致其住院。母女俩害怕施暴者继续到医院和家里作闹,于是想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时反家暴法刚实施20多天。当地市妇联得到授权后,评估受害者家暴程度,查看威胁短信和录音,代母女俩向建华区法院申请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当事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如若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雨珈告诉记者,她事后回访,得知保护令下达后,男方再未骚扰,最终两人在无争执的情况下离婚。

“黑龙江省反家暴条例” 已纳入立法进程

据黑龙江省妇联介绍,她们曾去绥化、大庆等地调研,多次前往当地公安局、法院、家事审判厅法援中心、家暴庇护中心和社区,了解如何各部门联动解决问题,并向省人大提交了《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草稿)。目前,省人大已将《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纳入2021年立法预备项目。

“家庭暴力的处置需要多部门协作,特别是司法力量干预,也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包括后期对施暴者进行矫正等相关工作。”高珊说。
https://t.cn/A6GezxRi

【杯中猜物】
准备:2到4个一模一样不透明的杯子 一个儿童喜爱的小物件
操作方法
1.儿童看到小物件扣在一个杯子里,调换杯子位置,儿童猜在哪个杯子里
2.完成两个杯子,可增加三个或更多杯子
3.能力欠缺的小盆友,换成透明杯
目的:小游戏训练孩子的追视能力和物体恒常性。
#微博亲子季# #教你玩玩具# #亲子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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