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考源
据王国维考证,《山海经》中的帝俊,也就是帝喾,亦即卜辞中的“高祖夒”,但他不同意郭璞认为帝俊就是帝舜的说法[13](P412-413);而郭沫若先生经过进一步研究,认为《山海经》中的帝俊既是帝喾,又是帝舜,帝喾、帝舜、帝俊、高祖夒实为一人(神)之分化,他在《卜辞中的古代社会》一文中做了比较详尽的论述,总结说:“知帝俊为帝喾又知帝俊为帝舜,则帝舜实即帝喾”[14](P225),又说:“其在殷人则只知有上帝=帝俊=帝舜=帝喾=高祖夒而已。更约言之,则知有高祖夒一人而已。由高祖夒一人乃化而为帝俊、帝舜、帝喾三人。”[14](P226)后来他在《先秦天道观之进展》一文中重申了自己观点,他说:“王氏根据这些论证断定帝俊即是帝喾,亦即卜辞上的‘高祖夒’,而同时否认帝俊之为帝舜。王氏的考证自然较郭璞更进一境,但在我看来,帝俊、帝舜、帝喾、高祖夒,实是一人。”[15](P326),又说:“总之根据这些资料我们可以知道卜辞中的‘帝’便是‘高祖夒’,夒因音变而为喾为俈,又因形误而为夋为俊,夋、俊又由音变而为舜,后世儒者根据古代传说伪造古史,遂误帝俊、帝舜、帝喾为三人,这是明白地可以断言的。”[15](P327)这些论述无疑都是非常正确的。但是,郭老却不认为黄帝与帝俊有什么关系,他说:“帝俊在《山海经》中为至上神之‘帝’,与黄帝并无血族的关系。”[14] (P223)
那么,《山海经》中的“黄帝”是否与帝俊有关呢?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曾经作过一番考证,根据《海经》的本文和相关文献可以知道,黄帝和帝俊实为一人(神),兹引于下:
关于黄帝即帝喾之事,在《山海经》中即有明证,凡有二例:
1、《大荒东经》曰:“黄帝生禺猇,禺猇生禺京”,郭璞注:“猇,一本作号。”其《海内经》曰:“帝俊生禺号,禺号生淫梁”,郝懿行《笺疏》曰:“《大荒东经》言黄帝生禺猇,即禺号也;禺猇生禺京,即淫梁也。禺京、淫梁声近。然则此经帝俊又当为黄帝矣。”
2、《海内经》曰:“帝俊生三身,三身生义均”,袁珂《校注》曰:“此义均即《大荒南经》与舜同葬苍梧之舜子叔均(商均),亦即《大荒西经》‘稷之弟台玺生叔均’之叔均及此经文稷之孙(按此“孙”字当是《说文·至部》中那个上孙下至的字之残泐,《说文》言其“读若挚”,殆是以此字假“侄”,叔均乃后稷之弟台玺亦即三身之子,故曰“稷之侄”)叔均,均传闻不同而异词也。”《大荒西经》曰:“有北狄之国,黄帝之孙曰始均,始均生北狄。”此始均即叔均,叔均本周之先人,周人姬姓即姒姓,古文姒皆作始,故亦曰始均。《海内经》言叔均乃帝俊之孙,《大荒西经》又言乃黄帝之孙,则知黄帝即是帝俊,《天中记》卷十一引路氏(疑是《路史》)曰:“帝俊是黄帝字”,也认为帝俊就是黄帝,陈耀文说此言“无稽”,可这个说法恰恰是对的。盖“黄帝”本非神人名,而是一个神号或者尊号,即上帝,而其名则是喾(舜、俊、夒)也。[1]
后来读《古史辨》第七册(上),见杨宽先生《中国上古史导论》,才知道我的看法杨宽先生早就有过论述了,他说:
“《山海经·海内经》云:‘帝俊生禺号’,而《大荒东经》云:‘黄帝生禺猇’,朱起凤《辞通》云:‘猇乃号之讹,然则帝俊即黄帝之别名矣。’(本郝懿行《山海经笺疏》)此说是也。案《大荒东经》云:‘禺号生禺京,禺京处北海’,郭注:‘即禺强也。’《海外北经》又云:‘禺号子,食谷,北海之渚中,有神,……名曰禺强。’‘京’、‘强’乃声之侈弇,则禺京即禺强,则禺猇亦即禺号,而黄帝亦即帝俊也。帝俊本为殷之上帝,亦即舜,郭沫若已明证之,则黄帝之即上帝与舜又审矣。《路史注》称《董氏钱谱》引《世本》言‘少昊,黄帝之子,名契。’按《左·昭十七年传》‘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是少皞又名摯,摯、契本亦声之转(从郭沫若说),摯、契据《史记·五帝本纪》、《殷本纪》皆帝喾所生,而《世本》书等又谓黄帝之子,是黄帝又即帝喾,帝喾即帝俊,本殷之上帝也。”[5]( P198)
笔者所论仅就《海经》本文而言,杨先生所论则颇多旁证,然的出的结论却是完全相同:《山海经》中所说的“黄帝”就是“帝俊(喾、舜)”。
《国语·鲁语上》引展禽的一段话说:“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尧而宗舜;夏后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鲧而宗禹;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礼记·祭法》中说:“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殷人禘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这个说法当是春秋时代的观点,此时人们已经对上古历史不甚了了,已经不能知道黄帝就是帝喾、帝舜,因此发生了此等混乱,而展禽说“商人禘舜”,而《祭法》却说“殷人禘喾”,还残留着帝舜就是帝喾的影子。但是由这个记载我们也可以明白:虞、夏、商、周其实是有一个共同的祖先,就是黄帝。
《陈侯因齐镦》铭文中称“高祖黄帝”,陈(田)齐本出于妫姓,为帝舜之后,学者有解释此言“高祖黄帝”是因为帝舜也是黄帝之后,如顾颉刚先生就认为“高祖者,远祖也。齐为陈氏,陈本祖舜,今更以黄帝为其祖,则舜亦黄帝之裔矣。”[4](P179)其实大谬不然,帝舜就是黄帝,所谓“高祖黄帝”也就是“高祖舜”。
舜在战国时代被称为“重华”,《楚辞·离骚》云:“就重华而陈词”,王逸注:“重华,舜名也。”《大戴礼记·帝系》(亦即《世本·帝系姓》)里也说:“瞽叟生重华,是为帝舜”,《史记·五帝本纪》也采用了这个说法,其根据来源不详。然战国时代多为一些古帝王加了一些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说帝尧名“放勋”(当来自《尧典》),大禹曰“文命”(当来自《大禹谟》),而帝舜名“重华”来历不明,虽然《古文尚书》本《舜典》里有“重华协于帝”,但这极有可能是出于后人伪造,不可靠。但是舜名“重华”这个事儿一定是在战国时代就有了。最主要的问题是,“重华”也是木星(古称岁星)的名字。在西方一些古国,多把木星视为至上神之星,如古巴比伦认为木星是马尔杜克,古希腊认为是宙斯,古罗马认为是朱庇特,都是至上神,而中国古代木星就一命“重华”,《开元占经》卷二十三引《石氏》曰:“岁星,他名曰摄提,一名重华。”可见至少在战国时代就认为帝舜是岁星(木星)之神。
楚人的至上神曰“东皇太一”,见《楚辞·九歌》。王逸注:“太一,星名,天之尊神。祠在楚东,以配东帝,故云‘东皇’。”他这个解释笔者认为有问题,“东皇太一”不应该读为“东皇、太一”,而应该读为“东、皇太一”。“太一”也作“泰一”,就是上帝,《史记·天官书》正义说得很明白:“泰一,天帝之别名也”(很怀疑“太一”就是“帝”字的缓音所变),则“皇太一”的意思和“皇帝”全同。“东皇太一”就是“东方的伟大上帝”,故《东皇太一》中称之为“上皇”。这应该是指岁星,因为古人认为岁星是居于东方的,如《开元占经》卷二十三引《石氏》曰:“岁星,木之精也,位在东方,青帝之子。”而岁星之神即重华,亦即帝舜,故所谓“东皇太一”其实就是帝舜,也就是黄帝——把木星视为至上神的显示,与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的观念是完全一样的。
总之,黄帝故事以《山海经》之记载为最早,而《山海经》中的黄帝即上帝,亦即帝俊、帝喾、帝舜和卜辞中的高祖夒,他是虞、夏、商、周共同尊奉的高祖上帝,这个完全可以断言。
五、卜辞中的“高祖夒”
殷墟卜辞中有“高祖”名“夒”者,合称“高祖夒”,其字甲骨文写作“ ”(《合集》10067),为一猿猱形,王国维释为“夒”,即“猱”之本字,今学界多从之。但是这个考释是有问题的。
卜辞中自有用为动物猿猱字之“夒”,作“ ”(《合集》21102),它与高祖之名用字基本相似,但最大的区别就是高祖名字手爪向上,而动物名字手爪向下,二者绝不混淆。手爪向下的字,卜辞言田猎的时候“获”之,则释为猿夒之“夒”固无问题;而高祖之名字,显然非“夒”。而且帝喾之“喾”古音溪母觉部,“夒”为泥母幽部,根据古音通假的惯例,两个字声母相同或相近(双声、旁纽双声)通假的可能性最大,即使是不同韵部也有通假的可能;而如果声母差距较大,即使是同韵部也难通假。“夒”为泥母字,舌头音;“喾”为溪母字,喉音,二者声母差距很大,故言“喾”是“夒”之音转,可知其难。于省吾就提出异议,认为“这个字以读憂(忧)较为合理,字形象以手掩面而哭,帝喾之喾与憂也同音。”[3](P1499引)
按:金文中用此手爪向上的字为“憂”,如《无忧卣》、《毛公鼎》“欲我弗作先王憂”,容庚《金文编》解释“憂”字是“象以手掩面之形”[16]( P384)。按:于、容二先生之说得之,卜辞这个高祖名之字实际上就是“憂”之本字,象夒以手掩面忧惧之形,不当释为“夒”,王国维的考释不正确。其憂惧字不用人形而夒形者,盖古人造字,不徒要象其形、会其义,还要谐其声,“憂”字从“夒”作,正为谐其声,二字古音同幽部也。
“憂”古音影母幽部,“喾”为溪母觉部,影溪旁纽、幽觉对转,故“憂”可音变为“喾”。而后或依形隶定此字为“夋”,《帝王世纪》言“帝喾名夋”,确有古传为依据,于《山海经》则作“俊”,后更音变为“舜”(同文部)。
同时,卜辞中高祖之名还有一种写法是“ ”(《合集》33276),象夒反持戌(斧钺之象形)拄于身后。关于这个字,学界争论颇多,笔者认为这个字象夒持戌反拄于身后,乃会其依靠之义,同时亦从夒的声,即“靠”之本字。“靠”字古音溪母幽部,与“憂”为旁纽双声、同部叠韵,故卜辞中一写作“憂”,一写作“靠”,以其音近之故;“靠”、“喾”均从告声,同溪母双声,幽觉对转叠韵,故此亦即喾也[17]。郭沫若认为:
“(卜辞)神话中之最高人物迄于夒,夒即帝喾,亦即帝舜,亦即帝俊。帝俊在《山海经》中即天帝,卜辞之夒亦当如是。旧说视帝喾、帝舜为二,且均视为人王,乃周末学者之误会。舜、喾以前,伏羲、神农之属,可无论矣。”[18](P362)
这个说法可算揭破了一个古史上的秘密,那就是:可能直到西周时期,神话传说中最早、最古的人物(或神)还是黄帝或帝喾(舜),根本没有比他时代更早或地位更高的人(神)了;伏羲、神农之类就是有,也当都是在他之后或之下,断然不会早于或高于他。后来的传说中,黄帝之前又有了许多古帝王,均当出于后人之追加附益,也就是顾颉刚先生的“层累”说的意思:时代越后,知道的古史越早、越详细;越是后出的人物,排列的次序越是靠前,譬犹集薪,后来者居上。
这里有一点是必须注意的,就是在三代人心目中这个上帝帝喾不是虚无缥缈的人物,而是实实在在有的人,是他们能追述到的最远古的祖先,自己就是他的后代,因而称之为“高祖”,郭沫若就指出:“由上所论足见殷代是已经有至上神的观念的,起初称为‘帝’,后来称为‘上帝’,……但这殷人的神同时又是殷民族的宗祖神,便是至上神是殷民族自己的祖先。”[15](P324-325)在上古三代人心目中,自己的祖先死后都要登天为神,而自己的最高祖先自然就是最高的神,于是就把当成上帝,所谓至上神,他们对至上神和宗祖神的崇拜是融为一体的,故上帝即高祖,高祖即上帝,概念一也。
到了殷末周初的时候,特别是周代,对上帝的崇拜和对祖先的崇拜逐渐分离,因而上帝逐渐退化为一个高居于上天的神灵,成了“天”的化身,开始变得虚无缥缈起来。郭沫若认为上帝的概念“大约在殷周之际的时候又称为‘天’:因为天的称谓在周初的《周书》中已经屡见,在周初彝铭如《大丰簋》和《大盂鼎》上也是屡见,那是因袭了殷末人无疑。”[15](P324)顾颉刚先生就“帝”与“天”关系作过一番论述,他说:
“‘帝’与‘天’为同纽字,故二字常通用。《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长发》曰:‘有娀方将,帝立子生商’,生商者‘天’也而即‘帝’也。《周颂·思文》曰:‘思文后稷,克配彼天’,《大雅·文王》曰: ‘殷之未丧师,克配上帝’,所配者‘天’也而即‘帝’也。《文王》曰:‘文王在上,于昭于天’,又曰‘文王陟降,在帝左右’,文所在者‘天’也而即‘帝’也。又说商之孙子曰:‘上帝既命,侯于周服’,又曰:‘侯服于周,天命靡常’,发此命者‘帝’也而即‘天’也。凡此种种,皆足证‘帝’与‘天’为互文。故单言之曰‘上帝’、‘上天’、‘皇帝’、‘皇天’,合而言之则曰‘皇天上帝’。”[4](P176)
他说“帝”就是“天”的根据,实际上就是周代的文献,因为在周代上帝已经被虚化成天的化身,故“帝”、“天”互用,是不足为怪的。

“黄帝”考源
据王国维考证,《山海经》中的帝俊,也就是帝喾,亦即卜辞中的“高祖夒”,但他不同意郭璞认为帝俊就是帝舜的说法[13](P412-413);而郭沫若先生经过进一步研究,认为《山海经》中的帝俊既是帝喾,又是帝舜,帝喾、帝舜、帝俊、高祖夒实为一人(神)之分化,他在《卜辞中的古代社会》一文中做了比较详尽的论述,总结说:“知帝俊为帝喾又知帝俊为帝舜,则帝舜实即帝喾”[14](P225),又说:“其在殷人则只知有上帝=帝俊=帝舜=帝喾=高祖夒而已。更约言之,则知有高祖夒一人而已。由高祖夒一人乃化而为帝俊、帝舜、帝喾三人。”[14](P226)后来他在《先秦天道观之进展》一文中重申了自己观点,他说:“王氏根据这些论证断定帝俊即是帝喾,亦即卜辞上的‘高祖夒’,而同时否认帝俊之为帝舜。王氏的考证自然较郭璞更进一境,但在我看来,帝俊、帝舜、帝喾、高祖夒,实是一人。”[15](P326),又说:“总之根据这些资料我们可以知道卜辞中的‘帝’便是‘高祖夒’,夒因音变而为喾为俈,又因形误而为夋为俊,夋、俊又由音变而为舜,后世儒者根据古代传说伪造古史,遂误帝俊、帝舜、帝喾为三人,这是明白地可以断言的。”[15](P327)这些论述无疑都是非常正确的。但是,郭老却不认为黄帝与帝俊有什么关系,他说:“帝俊在《山海经》中为至上神之‘帝’,与黄帝并无血族的关系。”[14] (P223)
那么,《山海经》中的“黄帝”是否与帝俊有关呢?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曾经作过一番考证,根据《海经》的本文和相关文献可以知道,黄帝和帝俊实为一人(神),兹引于下:
关于黄帝即帝喾之事,在《山海经》中即有明证,凡有二例:
1、《大荒东经》曰:“黄帝生禺猇,禺猇生禺京”,郭璞注:“猇,一本作号。”其《海内经》曰:“帝俊生禺号,禺号生淫梁”,郝懿行《笺疏》曰:“《大荒东经》言黄帝生禺猇,即禺号也;禺猇生禺京,即淫梁也。禺京、淫梁声近。然则此经帝俊又当为黄帝矣。”
2、《海内经》曰:“帝俊生三身,三身生义均”,袁珂《校注》曰:“此义均即《大荒南经》与舜同葬苍梧之舜子叔均(商均),亦即《大荒西经》‘稷之弟台玺生叔均’之叔均及此经文稷之孙(按此“孙”字当是《说文·至部》中那个上孙下至的字之残泐,《说文》言其“读若挚”,殆是以此字假“侄”,叔均乃后稷之弟台玺亦即三身之子,故曰“稷之侄”)叔均,均传闻不同而异词也。”《大荒西经》曰:“有北狄之国,黄帝之孙曰始均,始均生北狄。”此始均即叔均,叔均本周之先人,周人姬姓即姒姓,古文姒皆作始,故亦曰始均。《海内经》言叔均乃帝俊之孙,《大荒西经》又言乃黄帝之孙,则知黄帝即是帝俊,《天中记》卷十一引路氏(疑是《路史》)曰:“帝俊是黄帝字”,也认为帝俊就是黄帝,陈耀文说此言“无稽”,可这个说法恰恰是对的。盖“黄帝”本非神人名,而是一个神号或者尊号,即上帝,而其名则是喾(舜、俊、夒)也。[1]
后来读《古史辨》第七册(上),见杨宽先生《中国上古史导论》,才知道我的看法杨宽先生早就有过论述了,他说:
“《山海经·海内经》云:‘帝俊生禺号’,而《大荒东经》云:‘黄帝生禺猇’,朱起凤《辞通》云:‘猇乃号之讹,然则帝俊即黄帝之别名矣。’(本郝懿行《山海经笺疏》)此说是也。案《大荒东经》云:‘禺号生禺京,禺京处北海’,郭注:‘即禺强也。’《海外北经》又云:‘禺号子,食谷,北海之渚中,有神,……名曰禺强。’‘京’、‘强’乃声之侈弇,则禺京即禺强,则禺猇亦即禺号,而黄帝亦即帝俊也。帝俊本为殷之上帝,亦即舜,郭沫若已明证之,则黄帝之即上帝与舜又审矣。《路史注》称《董氏钱谱》引《世本》言‘少昊,黄帝之子,名契。’按《左·昭十七年传》‘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是少皞又名摯,摯、契本亦声之转(从郭沫若说),摯、契据《史记·五帝本纪》、《殷本纪》皆帝喾所生,而《世本》书等又谓黄帝之子,是黄帝又即帝喾,帝喾即帝俊,本殷之上帝也。”[5]( P198)
笔者所论仅就《海经》本文而言,杨先生所论则颇多旁证,然的出的结论却是完全相同:《山海经》中所说的“黄帝”就是“帝俊(喾、舜)”。
《国语·鲁语上》引展禽的一段话说:“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尧而宗舜;夏后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鲧而宗禹;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礼记·祭法》中说:“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殷人禘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这个说法当是春秋时代的观点,此时人们已经对上古历史不甚了了,已经不能知道黄帝就是帝喾、帝舜,因此发生了此等混乱,而展禽说“商人禘舜”,而《祭法》却说“殷人禘喾”,还残留着帝舜就是帝喾的影子。但是由这个记载我们也可以明白:虞、夏、商、周其实是有一个共同的祖先,就是黄帝。
《陈侯因齐镦》铭文中称“高祖黄帝”,陈(田)齐本出于妫姓,为帝舜之后,学者有解释此言“高祖黄帝”是因为帝舜也是黄帝之后,如顾颉刚先生就认为“高祖者,远祖也。齐为陈氏,陈本祖舜,今更以黄帝为其祖,则舜亦黄帝之裔矣。”[4](P179)其实大谬不然,帝舜就是黄帝,所谓“高祖黄帝”也就是“高祖舜”。
舜在战国时代被称为“重华”,《楚辞·离骚》云:“就重华而陈词”,王逸注:“重华,舜名也。”《大戴礼记·帝系》(亦即《世本·帝系姓》)里也说:“瞽叟生重华,是为帝舜”,《史记·五帝本纪》也采用了这个说法,其根据来源不详。然战国时代多为一些古帝王加了一些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说帝尧名“放勋”(当来自《尧典》),大禹曰“文命”(当来自《大禹谟》),而帝舜名“重华”来历不明,虽然《古文尚书》本《舜典》里有“重华协于帝”,但这极有可能是出于后人伪造,不可靠。但是舜名“重华”这个事儿一定是在战国时代就有了。最主要的问题是,“重华”也是木星(古称岁星)的名字。在西方一些古国,多把木星视为至上神之星,如古巴比伦认为木星是马尔杜克,古希腊认为是宙斯,古罗马认为是朱庇特,都是至上神,而中国古代木星就一命“重华”,《开元占经》卷二十三引《石氏》曰:“岁星,他名曰摄提,一名重华。”可见至少在战国时代就认为帝舜是岁星(木星)之神。
楚人的至上神曰“东皇太一”,见《楚辞·九歌》。王逸注:“太一,星名,天之尊神。祠在楚东,以配东帝,故云‘东皇’。”他这个解释笔者认为有问题,“东皇太一”不应该读为“东皇、太一”,而应该读为“东、皇太一”。“太一”也作“泰一”,就是上帝,《史记·天官书》正义说得很明白:“泰一,天帝之别名也”(很怀疑“太一”就是“帝”字的缓音所变),则“皇太一”的意思和“皇帝”全同。“东皇太一”就是“东方的伟大上帝”,故《东皇太一》中称之为“上皇”。这应该是指岁星,因为古人认为岁星是居于东方的,如《开元占经》卷二十三引《石氏》曰:“岁星,木之精也,位在东方,青帝之子。”而岁星之神即重华,亦即帝舜,故所谓“东皇太一”其实就是帝舜,也就是黄帝——把木星视为至上神的显示,与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的观念是完全一样的。
总之,黄帝故事以《山海经》之记载为最早,而《山海经》中的黄帝即上帝,亦即帝俊、帝喾、帝舜和卜辞中的高祖夒,他是虞、夏、商、周共同尊奉的高祖上帝,这个完全可以断言。
五、卜辞中的“高祖夒”
殷墟卜辞中有“高祖”名“夒”者,合称“高祖夒”,其字甲骨文写作“ ”(《合集》10067),为一猿猱形,王国维释为“夒”,即“猱”之本字,今学界多从之。但是这个考释是有问题的。
卜辞中自有用为动物猿猱字之“夒”,作“ ”(《合集》21102),它与高祖之名用字基本相似,但最大的区别就是高祖名字手爪向上,而动物名字手爪向下,二者绝不混淆。手爪向下的字,卜辞言田猎的时候“获”之,则释为猿夒之“夒”固无问题;而高祖之名字,显然非“夒”。而且帝喾之“喾”古音溪母觉部,“夒”为泥母幽部,根据古音通假的惯例,两个字声母相同或相近(双声、旁纽双声)通假的可能性最大,即使是不同韵部也有通假的可能;而如果声母差距较大,即使是同韵部也难通假。“夒”为泥母字,舌头音;“喾”为溪母字,喉音,二者声母差距很大,故言“喾”是“夒”之音转,可知其难。于省吾就提出异议,认为“这个字以读憂(忧)较为合理,字形象以手掩面而哭,帝喾之喾与憂也同音。”[3](P1499引)
按:金文中用此手爪向上的字为“憂”,如《无忧卣》、《毛公鼎》“欲我弗作先王憂”,容庚《金文编》解释“憂”字是“象以手掩面之形”[16]( P384)。按:于、容二先生之说得之,卜辞这个高祖名之字实际上就是“憂”之本字,象夒以手掩面忧惧之形,不当释为“夒”,王国维的考释不正确。其憂惧字不用人形而夒形者,盖古人造字,不徒要象其形、会其义,还要谐其声,“憂”字从“夒”作,正为谐其声,二字古音同幽部也。
“憂”古音影母幽部,“喾”为溪母觉部,影溪旁纽、幽觉对转,故“憂”可音变为“喾”。而后或依形隶定此字为“夋”,《帝王世纪》言“帝喾名夋”,确有古传为依据,于《山海经》则作“俊”,后更音变为“舜”(同文部)。
同时,卜辞中高祖之名还有一种写法是“ ”(《合集》33276),象夒反持戌(斧钺之象形)拄于身后。关于这个字,学界争论颇多,笔者认为这个字象夒持戌反拄于身后,乃会其依靠之义,同时亦从夒的声,即“靠”之本字。“靠”字古音溪母幽部,与“憂”为旁纽双声、同部叠韵,故卜辞中一写作“憂”,一写作“靠”,以其音近之故;“靠”、“喾”均从告声,同溪母双声,幽觉对转叠韵,故此亦即喾也[17]。郭沫若认为:
“(卜辞)神话中之最高人物迄于夒,夒即帝喾,亦即帝舜,亦即帝俊。帝俊在《山海经》中即天帝,卜辞之夒亦当如是。旧说视帝喾、帝舜为二,且均视为人王,乃周末学者之误会。舜、喾以前,伏羲、神农之属,可无论矣。”[18](P362)
这个说法可算揭破了一个古史上的秘密,那就是:可能直到西周时期,神话传说中最早、最古的人物(或神)还是黄帝或帝喾(舜),根本没有比他时代更早或地位更高的人(神)了;伏羲、神农之类就是有,也当都是在他之后或之下,断然不会早于或高于他。后来的传说中,黄帝之前又有了许多古帝王,均当出于后人之追加附益,也就是顾颉刚先生的“层累”说的意思:时代越后,知道的古史越早、越详细;越是后出的人物,排列的次序越是靠前,譬犹集薪,后来者居上。
这里有一点是必须注意的,就是在三代人心目中这个上帝帝喾不是虚无缥缈的人物,而是实实在在有的人,是他们能追述到的最远古的祖先,自己就是他的后代,因而称之为“高祖”,郭沫若就指出:“由上所论足见殷代是已经有至上神的观念的,起初称为‘帝’,后来称为‘上帝’,……但这殷人的神同时又是殷民族的宗祖神,便是至上神是殷民族自己的祖先。”[15](P324-325)在上古三代人心目中,自己的祖先死后都要登天为神,而自己的最高祖先自然就是最高的神,于是就把当成上帝,所谓至上神,他们对至上神和宗祖神的崇拜是融为一体的,故上帝即高祖,高祖即上帝,概念一也。
到了殷末周初的时候,特别是周代,对上帝的崇拜和对祖先的崇拜逐渐分离,因而上帝逐渐退化为一个高居于上天的神灵,成了“天”的化身,开始变得虚无缥缈起来。郭沫若认为上帝的概念“大约在殷周之际的时候又称为‘天’:因为天的称谓在周初的《周书》中已经屡见,在周初彝铭如《大丰簋》和《大盂鼎》上也是屡见,那是因袭了殷末人无疑。”[15](P324)顾颉刚先生就“帝”与“天”关系作过一番论述,他说:
“‘帝’与‘天’为同纽字,故二字常通用。《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长发》曰:‘有娀方将,帝立子生商’,生商者‘天’也而即‘帝’也。《周颂·思文》曰:‘思文后稷,克配彼天’,《大雅·文王》曰: ‘殷之未丧师,克配上帝’,所配者‘天’也而即‘帝’也。《文王》曰:‘文王在上,于昭于天’,又曰‘文王陟降,在帝左右’,文所在者‘天’也而即‘帝’也。又说商之孙子曰:‘上帝既命,侯于周服’,又曰:‘侯服于周,天命靡常’,发此命者‘帝’也而即‘天’也。凡此种种,皆足证‘帝’与‘天’为互文。故单言之曰‘上帝’、‘上天’、‘皇帝’、‘皇天’,合而言之则曰‘皇天上帝’。”[4](P176)
他说“帝”就是“天”的根据,实际上就是周代的文献,因为在周代上帝已经被虚化成天的化身,故“帝”、“天”互用,是不足为怪的。

非常重要!非常重要!非常重要!这是江苏省最新的一个发文,对于考执法类的同学来说,这个发文无论是从形式结构上还是词语表达上都值得背诵,不能全部背诵我标红或标蓝的一定要背下来,红的用于概括分析类,蓝的用于对策建议或应用文写作。这些词考执法类考试的肯定用得上,不懂的可以在评论区讨论。不学的后悔去吧!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
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两手都要硬,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有效监管能力和水平,推动“互联网+监管”走在全国前列,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围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能。坚持系统观念,一体有效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形成“放”“管”“服”紧密衔接联动的工作格局,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基础。
1.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统一全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推动监管事项清单与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有效衔接。编制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制定工作指引,明确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监管事项清单编制后,由省政务办牵头建立会办制度,组织各监管部门进行集中会审,审核后的清单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变动调整情况及工作实际,需对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应当向本级政务办申请,经省政务办初审和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确认后依法公布。(省政务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库。制定全省统一的监管数据标准,持续拓展完善省级监管数据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监管对象库,被两个及以上部门列为监管对象的市场主体,纳入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库动态管理。推进重点领域风险预警模型建设,加强不同领域的风险预警模型、线索归集和关联分析,针对不同线索指向的同一监管对象,形成联合检查任务。(省政务办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支撑。统一规划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接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设区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等部门业务系统,规范监管业务流程,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数据共享共用、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联动。依托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系统,各地各部门统一使用该系统开展联合检查。依托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全省统一处罚、强制系统,对接跨部门综合监管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规范执法、全程留痕。依托省移动应用技术平台,建设完善移动执法系统,对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系统,重点在乡镇综合执法领域推广,切实增强执法有效性,减轻基层执法人员负担。争取在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开设江苏专区,获得更广泛数据支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省司法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跨部门综合监管运行机制。
1.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完善监管对象抽查模式,将各部门分别抽取的监管对象名单进行汇总比对,对重复抽到的企业进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建立重点行业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对涉及监管领域多、检查频次高的行业领域,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统筹制定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健全完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轮岗培训、奖励举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考核评价等“七大机制”,强化执法监管权威,提高监管效能。(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省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跨部门综合监管模式方法。
1.创新非现场监管。各地各部门充分运用物联网、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等技术,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全时段动态监管,减少监管盲区。(省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探索智能监管。整合全省非现场监管资源,接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丰富监管数据资源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领域要充分利用监管数据,关联整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司法判决等相关信息,探索以线索自动触发、远程取证固证、远程执法处置为关键环节的在线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拓展信用承诺范围,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深入推进行业信用监管示范,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信用状况不同,在监管方式、抽查领域、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逐步将信用信息嵌入部门业务系统,加强信用大数据监测预警分析,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行业地区信用状况等监测信息实时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用信息高效、便捷应用。研究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型,分部门、分地区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试点应用。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参考,提高监管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整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力量资源。
1.整合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中央明确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持续整合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切实做到权责一致、专业精良、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推动执法重心下移,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县(市)组建7支左右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乡镇(街道)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省委编办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综合行政执法资源下沉。推进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推动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下沉,每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及相应执法装备,并按一定比例配强执法辅助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对上级派驻在县乡两级的执法队伍,纳入县乡统一联动指挥体系,工作考核以属地为主,主要负责同志任免须事先征求所在地党委意见。坚持网格监管与综合执法相结合,加强基层网格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在综合执法中的基础作用。(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
1.聚焦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降碳减排、食品药品安全、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疫情防控、金融等重点领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聚焦重大风险隐患,加强协同联动,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并行,加快实现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深化拓展监管结果运用。当前结合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计划,突出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检查、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联合抽查等重点,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事项编制、系统对接、数据归集、业务协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医保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牵头,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纳入“放管服”改革重要内容,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建立机制,加快构建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智能精准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新格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指导;省政务办负责信息化支撑;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牵头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组织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司法厅负责法治保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业务指导;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督促,积极开展或参与跨部门综合监管。
(二)加强政策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抓紧制定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配套政策和措施,着力形成高效协同运行机制,努力做到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
(三)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中涉及政策、业务方面的重要内容,分批次联合开展跨部门培训,不断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宣传推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推广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经验做法和成效,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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