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事业运情况,是否还有继续努力下去的必要,或者我换个工作会更好些?什么时候能有财运发达的时候?谢谢老师。
坤造:壬戌、己酉、癸丑、己未
大运:戊申、丁未、丙午、乙巳、甲辰、癸卯、壬寅、辛丑。
癸水虽生酉月得生,又年干壬水生扶,但局中年支、月干、日支、时柱一片土势,日元偏弱,喜金水,忌火土,木利弊均沾。
八字身弱,官杀旺又多为忌,官杀主工作,说明工作不稳定,多变,事业压力大,不可创业,否则,破败越大。丑未戌三刑,不顺心事多,易受折磨。
三刑也导致丑中癸水尽失,印星酉金虽然当令,但由于七杀阻隔起了坏作用,致使酉金不能真正生扶日元,印主学业、贵人,反映到现实生活中,就是学业受阻、不顺,难得贵人帮扶。
局中官印相生,适合上班,未中食神生偏财,可学点专业技能,靠此赚点外快,改善家中经济。
7岁到16岁走戊申大运,官印相生,申酉戌会印局,得长辈疼爱,家中经济也还可以,学业整体来说也算不错。
不过,1990年庚午,干支财克印,不利学业,
1992年壬申,申金印星代表房屋,五行金又是印星也可看着车辆,申金伏吟,有呻吟之象,天干又透劫财,易受伤。好在申酉戌会了喜用神印局,最终无碍。
17岁到26岁走丁未大运,火土旺,学业不顺,丁合壬水,丑未戌三刑,工作不理想,收入不高。
2001年辛巳,财克印,也是不利学业的一年,学业中断;2003年癸未,丑未戌三刑,忌神旺,所以考学成绩不理想;2006年丙戌,又见三刑,故好工作难找。
走丙午大运,干支一气忌神财旺,财运不好,收入差,劫财一见正财便劫,钱财难聚;财生了官杀,压力大。
2017年丁酉,酉酉相刑,想法多,精神压力大,天干透财,壬丁合,外部破耗多,为钱财、经济发愁。
2018年戊戌,干支一气正官,戊癸合,丑未戌三刑,工作不顺心,麻烦事多,易有变化。
走乙巳大运,乙木食神制约己土七杀,起了好作用,事业压力有所减轻,工作还行,但木生火财旺了起来,收入一般,巳酉丑合了印局,易得贵人帮扶。
2019年己亥,亥冲巳,驿马逢冲,跑动多,收入稍好,但工作的压力依旧存在。2020年庚子,金生水旺,工作顺心许多,心情愉悦,收入也较满意。
今年辛丑,杀印相生,努力争取,可小有权职,但丑未戌三刑、巳酉丑三合,人事复杂,工作繁琐,辛苦操劳。
2022年壬寅、2023年癸卯,木可抑土,平运,不好不坏。不过,2023年卯酉冲,生活、工作环境易有变化。
2024年甲辰,地支刑冲并见,工作、生活不稳定,东奔西突,是非多。2025年乙巳、2026年丙午、2027年丁未,财运不好,收入一般,难有积蓄,易为经济犯愁。
2028年戊申,可得贵人相助,领导赏识,工作上易职务提升,或是取得荣誉嘉奖,收入上涨。
走甲辰大运,伤官见官,工作不顺,与领导关系难睦,口舌是非较多,地支四库全,各种事情多、繁杂,内心压力大。
2029年己酉、2030年庚戌,有印化泄官杀,贵人帮衬,工作相对顺心,压力减轻,但2030年变化多。
2031年辛亥、2032年壬子,金水旺流年,运气相对好了很多,易得各方支持,经济提升,生活安逸。
2033年癸丑,土克水流年,引动刑冲,生活多变,压力凸显,外破较多。
2034年甲寅、2035年乙卯,食伤之地,不利人际关系,是非口舌多,但木制约土,能力得以充分发挥,生活稍有改善。
2036年丙辰、2037年丁巳、2038年戊午,流年火土旺,事业财运均不理想,工作辛苦,求财费劲,2038年伤官见官,防官非口舌。
癸卯大运,木旺制土,压力减少,生活较上一步运轻松许多。其中,2040年庚申、2041年辛酉、2043年癸亥、2044年甲子,经济生活较好,心情佳;2039年己未、2048年戊辰,不顺事多,压力最大,需注意排解。
67岁后走癸卯、壬寅、辛丑大运,晚年生活还可以,经济上基本有保障,知足常乐。
总体来说,围绕你日元的均是忌神,地支又逢三刑,生活中烦心事比较多,虽说大运行运一般,但经济上还是可以维持的,只是比较难有大富,细水长流而已。建议这方面保持一颗平常心,需求越少,内心压力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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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中官印相生,适合上班,未中食神生偏财,可学点专业技能,靠此赚点外快,改善家中经济。
7岁到16岁走戊申大运,官印相生,申酉戌会印局,得长辈疼爱,家中经济也还可以,学业整体来说也算不错。
不过,1990年庚午,干支财克印,不利学业,
1992年壬申,申金印星代表房屋,五行金又是印星也可看着车辆,申金伏吟,有呻吟之象,天干又透劫财,易受伤。好在申酉戌会了喜用神印局,最终无碍。
17岁到26岁走丁未大运,火土旺,学业不顺,丁合壬水,丑未戌三刑,工作不理想,收入不高。
2001年辛巳,财克印,也是不利学业的一年,学业中断;2003年癸未,丑未戌三刑,忌神旺,所以考学成绩不理想;2006年丙戌,又见三刑,故好工作难找。
走丙午大运,干支一气忌神财旺,财运不好,收入差,劫财一见正财便劫,钱财难聚;财生了官杀,压力大。
2017年丁酉,酉酉相刑,想法多,精神压力大,天干透财,壬丁合,外部破耗多,为钱财、经济发愁。
2018年戊戌,干支一气正官,戊癸合,丑未戌三刑,工作不顺心,麻烦事多,易有变化。
走乙巳大运,乙木食神制约己土七杀,起了好作用,事业压力有所减轻,工作还行,但木生火财旺了起来,收入一般,巳酉丑合了印局,易得贵人帮扶。
2019年己亥,亥冲巳,驿马逢冲,跑动多,收入稍好,但工作的压力依旧存在。2020年庚子,金生水旺,工作顺心许多,心情愉悦,收入也较满意。
今年辛丑,杀印相生,努力争取,可小有权职,但丑未戌三刑、巳酉丑三合,人事复杂,工作繁琐,辛苦操劳。
2022年壬寅、2023年癸卯,木可抑土,平运,不好不坏。不过,2023年卯酉冲,生活、工作环境易有变化。
2024年甲辰,地支刑冲并见,工作、生活不稳定,东奔西突,是非多。2025年乙巳、2026年丙午、2027年丁未,财运不好,收入一般,难有积蓄,易为经济犯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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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甲辰大运,伤官见官,工作不顺,与领导关系难睦,口舌是非较多,地支四库全,各种事情多、繁杂,内心压力大。
2029年己酉、2030年庚戌,有印化泄官杀,贵人帮衬,工作相对顺心,压力减轻,但2030年变化多。
2031年辛亥、2032年壬子,金水旺流年,运气相对好了很多,易得各方支持,经济提升,生活安逸。
2033年癸丑,土克水流年,引动刑冲,生活多变,压力凸显,外破较多。
2034年甲寅、2035年乙卯,食伤之地,不利人际关系,是非口舌多,但木制约土,能力得以充分发挥,生活稍有改善。
2036年丙辰、2037年丁巳、2038年戊午,流年火土旺,事业财运均不理想,工作辛苦,求财费劲,2038年伤官见官,防官非口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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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后走癸卯、壬寅、辛丑大运,晚年生活还可以,经济上基本有保障,知足常乐。
总体来说,围绕你日元的均是忌神,地支又逢三刑,生活中烦心事比较多,虽说大运行运一般,但经济上还是可以维持的,只是比较难有大富,细水长流而已。建议这方面保持一颗平常心,需求越少,内心压力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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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陈某的妻子把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存放在车后备箱。不曾想,陈某驾车外出时被烟草局查到,445条香烟全部被没收。陈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没偷没抢,合法财产凭啥没收?”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同时还提供了之前的报警记录加以证明。
但是,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对此,您怎么看?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同时还提供了之前的报警记录加以证明。
但是,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对此,您怎么看?
江苏苏州,陈某的妻子把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存放在车后备箱。不曾想,陈某驾车外出时被烟草局查到,445条香烟全部被没收。陈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没偷没抢,合法财产凭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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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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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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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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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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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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