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湖南首例危险作业案在湘乡宣判!】1月17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良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湖南省首例危险作业罪判决案件。经查,周某良未经批准租借朱某辉位于湘乡市泉塘镇南薮村一民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共计720件,违法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的面积达104.84平方米,且存在柴油、谷物等易燃品与烟花爆竹混放的情形。房主朱某辉在内长期居住。被告人周某良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有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以案说法# 【湖南首例危险作业案在湘乡宣判!】1月17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良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湖南省首例危险作业罪判决案件。经查,周某良未经批准租借朱某辉位于湘乡市泉塘镇南薮村一民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共计720件,违法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的面积达104.84平方米,且存在柴油、谷物等易燃品与烟花爆竹混放的情形。房主朱某辉在内长期居住。被告人周某良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有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以案说法# 【湖南首例危险作业案在湘乡宣判!】1月17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良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湖南省首例危险作业罪判决案件。经查,周某良未经批准租借朱某辉位于湘乡市泉塘镇南薮村一民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共计720件,违法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的面积达104.84平方米,且存在柴油、谷物等易燃品与烟花爆竹混放的情形。房主朱某辉在内长期居住。被告人周某良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有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https://t.cn/RxDz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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