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关口 加大生活、防疫物资价格监管】
3月18日,在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五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学良通报:近日,国内新冠疫情形势严峻复杂,针对沈阳市疫情防控形势,市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力以赴做好进口冷链食品、零售药店、价格监督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小)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关口
为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入口关,2022年1月17日开始,我市成立了市级政府集中监管专班,由主管副市长任班长,对全市首站定点冷库实行市级政府集中监管。首站定点冷库专队作业人员实行“集中居住、集中就餐、集中作业、封闭管理”。进口冷链食品入库前完成批批核酸检测和件件六面消毒,产品信息及时准确录入省追溯系统,并随附我市首站定点冷库“三证一码”后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同时,进一步加严对非定点第三方冷库和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目前,全市有在营业非定点第三方冷库60家,加工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单位6家、销售单位99家、餐饮单位15家。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对上述单位进口冷链食品独立存储、信息追溯、人员疫苗接种及核酸检测、重点人员集中管理、生产加工环节产品缓化前检测消毒管理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初以来,累计发现7家非定点第三方冷库存在储存进口冷链食品、进货台账不健全等6类问题,6家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人员核酸检测记录不规范、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冷冻食品混放等5类问题,均已督促整改到位。
(小)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
建立零售药店“一规范、一流程、一清单、一导则”管理模式。制定《零售药店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操作规范》、《零售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流程图》、《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问询清单》、《沈阳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导则》,将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十个一”做到、“三个一”管控和“四对一”包保的要求纳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导则,夯实了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风险的制度基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防指《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第28号)》中关于药店停售退热药的要求,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17日制发《关于加强零售药店停售“退热类”药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市所有零售药店严格按照退热类药品范围对本企业退热类药品进行清查,并立即下架封存。有退热药需求的市民须到发热门诊就诊取药。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各区、县(市)局开展对零售药店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零售药店,坚决予以关停,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到位。
(小)加大生活、防疫物资价格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提醒告诫,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下发《关于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督促经营者特别是米面油蛋菜奶等蔬菜副食品经营者,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合理范围,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防疫用品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有关规定,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的30%,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积极组织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各类生鲜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加强巡查检查,严肃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是畅通消费投诉渠道,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依托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结合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稳定。
(小)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
问:鉴于沈阳市当前的疫情形势,农贸市场作为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动场所,请问疫情防控工作应该如何开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学良:按照2021年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三版)》和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农贸市场主办方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在农贸市场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公示板”,设置疫情防控工作台,安排专人值守,配备手消毒液;
二是在市场公共区域设置“1米线”距离,专人监督进场人员测温、扫(验)码、佩戴口罩入场;
三是加强市场内通风、消毒工作,保证通风、消毒效果;
四是市场内从业人员应按要求接种疫苗,每周1次核酸检测,每日开展健康监测,佩戴口罩上岗。
目前沈阳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按照市疾控中心发布的疫情防控健康提醒,以上措施的重中之重就是市场内从业人员和进出农贸市场的消费者务必要佩戴好口罩,佩戴口罩是最有效阻断疫情传播的措施之一,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
请各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时刻加严对农贸市场疫情防控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指尖沈阳、沈报全媒体记者 唐子匀
3月18日,在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五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学良通报:近日,国内新冠疫情形势严峻复杂,针对沈阳市疫情防控形势,市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力以赴做好进口冷链食品、零售药店、价格监督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小)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关口
为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入口关,2022年1月17日开始,我市成立了市级政府集中监管专班,由主管副市长任班长,对全市首站定点冷库实行市级政府集中监管。首站定点冷库专队作业人员实行“集中居住、集中就餐、集中作业、封闭管理”。进口冷链食品入库前完成批批核酸检测和件件六面消毒,产品信息及时准确录入省追溯系统,并随附我市首站定点冷库“三证一码”后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同时,进一步加严对非定点第三方冷库和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目前,全市有在营业非定点第三方冷库60家,加工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单位6家、销售单位99家、餐饮单位15家。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对上述单位进口冷链食品独立存储、信息追溯、人员疫苗接种及核酸检测、重点人员集中管理、生产加工环节产品缓化前检测消毒管理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初以来,累计发现7家非定点第三方冷库存在储存进口冷链食品、进货台账不健全等6类问题,6家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人员核酸检测记录不规范、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冷冻食品混放等5类问题,均已督促整改到位。
(小)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
建立零售药店“一规范、一流程、一清单、一导则”管理模式。制定《零售药店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操作规范》、《零售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流程图》、《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问询清单》、《沈阳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导则》,将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十个一”做到、“三个一”管控和“四对一”包保的要求纳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导则,夯实了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风险的制度基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防指《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第28号)》中关于药店停售退热药的要求,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17日制发《关于加强零售药店停售“退热类”药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市所有零售药店严格按照退热类药品范围对本企业退热类药品进行清查,并立即下架封存。有退热药需求的市民须到发热门诊就诊取药。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各区、县(市)局开展对零售药店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零售药店,坚决予以关停,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到位。
(小)加大生活、防疫物资价格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提醒告诫,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下发《关于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督促经营者特别是米面油蛋菜奶等蔬菜副食品经营者,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合理范围,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防疫用品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有关规定,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的30%,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积极组织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各类生鲜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加强巡查检查,严肃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是畅通消费投诉渠道,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依托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结合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稳定。
(小)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
问:鉴于沈阳市当前的疫情形势,农贸市场作为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动场所,请问疫情防控工作应该如何开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学良:按照2021年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三版)》和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农贸市场主办方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在农贸市场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公示板”,设置疫情防控工作台,安排专人值守,配备手消毒液;
二是在市场公共区域设置“1米线”距离,专人监督进场人员测温、扫(验)码、佩戴口罩入场;
三是加强市场内通风、消毒工作,保证通风、消毒效果;
四是市场内从业人员应按要求接种疫苗,每周1次核酸检测,每日开展健康监测,佩戴口罩上岗。
目前沈阳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按照市疾控中心发布的疫情防控健康提醒,以上措施的重中之重就是市场内从业人员和进出农贸市场的消费者务必要佩戴好口罩,佩戴口罩是最有效阻断疫情传播的措施之一,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
请各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时刻加严对农贸市场疫情防控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指尖沈阳、沈报全媒体记者 唐子匀
【沈阳: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关口 加大生活、防疫物资价格监管】
3月18日,在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五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学良通报:近日,国内新冠疫情形势严峻复杂,针对沈阳市疫情防控形势,市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力以赴做好进口冷链食品、零售药店、价格监督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小)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关口
为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入口关,2022年1月17日开始,我市成立了市级政府集中监管专班,由主管副市长任班长,对全市首站定点冷库实行市级政府集中监管。首站定点冷库专队作业人员实行“集中居住、集中就餐、集中作业、封闭管理”。进口冷链食品入库前完成批批核酸检测和件件六面消毒,产品信息及时准确录入省追溯系统,并随附我市首站定点冷库“三证一码”后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同时,进一步加严对非定点第三方冷库和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目前,全市有在营业非定点第三方冷库60家,加工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单位6家、销售单位99家、餐饮单位15家。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对上述单位进口冷链食品独立存储、信息追溯、人员疫苗接种及核酸检测、重点人员集中管理、生产加工环节产品缓化前检测消毒管理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初以来,累计发现7家非定点第三方冷库存在储存进口冷链食品、进货台账不健全等6类问题,6家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人员核酸检测记录不规范、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冷冻食品混放等5类问题,均已督促整改到位。
(小)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
建立零售药店“一规范、一流程、一清单、一导则”管理模式。制定《零售药店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操作规范》、《零售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流程图》、《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问询清单》、《沈阳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导则》,将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十个一”做到、“三个一”管控和“四对一”包保的要求纳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导则,夯实了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风险的制度基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防指《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第28号)》中关于药店停售退热药的要求,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17日制发《关于加强零售药店停售“退热类”药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市所有零售药店严格按照退热类药品范围对本企业退热类药品进行清查,并立即下架封存。有退热药需求的市民须到发热门诊就诊取药。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各区、县(市)局开展对零售药店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零售药店,坚决予以关停,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到位。
(小)加大生活、防疫物资价格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提醒告诫,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下发《关于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督促经营者特别是米面油蛋菜奶等蔬菜副食品经营者,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合理范围,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防疫用品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有关规定,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的30%,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积极组织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各类生鲜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加强巡查检查,严肃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是畅通消费投诉渠道,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依托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结合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稳定。
(小)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
问:鉴于沈阳市当前的疫情形势,农贸市场作为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动场所,请问疫情防控工作应该如何开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学良:按照2021年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三版)》和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农贸市场主办方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在农贸市场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公示板”,设置疫情防控工作台,安排专人值守,配备手消毒液;
二是在市场公共区域设置“1米线”距离,专人监督进场人员测温、扫(验)码、佩戴口罩入场;
三是加强市场内通风、消毒工作,保证通风、消毒效果;
四是市场内从业人员应按要求接种疫苗,每周1次核酸检测,每日开展健康监测,佩戴口罩上岗。
目前沈阳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按照市疾控中心发布的疫情防控健康提醒,以上措施的重中之重就是市场内从业人员和进出农贸市场的消费者务必要佩戴好口罩,佩戴口罩是最有效阻断疫情传播的措施之一,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
请各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时刻加严对农贸市场疫情防控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指尖沈阳、沈报全媒体记者 唐子匀
3月18日,在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五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学良通报:近日,国内新冠疫情形势严峻复杂,针对沈阳市疫情防控形势,市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力以赴做好进口冷链食品、零售药店、价格监督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小)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关口
为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入口关,2022年1月17日开始,我市成立了市级政府集中监管专班,由主管副市长任班长,对全市首站定点冷库实行市级政府集中监管。首站定点冷库专队作业人员实行“集中居住、集中就餐、集中作业、封闭管理”。进口冷链食品入库前完成批批核酸检测和件件六面消毒,产品信息及时准确录入省追溯系统,并随附我市首站定点冷库“三证一码”后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同时,进一步加严对非定点第三方冷库和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目前,全市有在营业非定点第三方冷库60家,加工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单位6家、销售单位99家、餐饮单位15家。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对上述单位进口冷链食品独立存储、信息追溯、人员疫苗接种及核酸检测、重点人员集中管理、生产加工环节产品缓化前检测消毒管理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初以来,累计发现7家非定点第三方冷库存在储存进口冷链食品、进货台账不健全等6类问题,6家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人员核酸检测记录不规范、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冷冻食品混放等5类问题,均已督促整改到位。
(小)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
建立零售药店“一规范、一流程、一清单、一导则”管理模式。制定《零售药店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操作规范》、《零售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流程图》、《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问询清单》、《沈阳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导则》,将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十个一”做到、“三个一”管控和“四对一”包保的要求纳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导则,夯实了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风险的制度基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防指《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第28号)》中关于药店停售退热药的要求,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17日制发《关于加强零售药店停售“退热类”药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市所有零售药店严格按照退热类药品范围对本企业退热类药品进行清查,并立即下架封存。有退热药需求的市民须到发热门诊就诊取药。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各区、县(市)局开展对零售药店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零售药店,坚决予以关停,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到位。
(小)加大生活、防疫物资价格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提醒告诫,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下发《关于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督促经营者特别是米面油蛋菜奶等蔬菜副食品经营者,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合理范围,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防疫用品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有关规定,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的30%,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积极组织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各类生鲜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加强巡查检查,严肃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是畅通消费投诉渠道,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依托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结合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稳定。
(小)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
问:鉴于沈阳市当前的疫情形势,农贸市场作为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动场所,请问疫情防控工作应该如何开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学良:按照2021年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三版)》和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农贸市场主办方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在农贸市场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公示板”,设置疫情防控工作台,安排专人值守,配备手消毒液;
二是在市场公共区域设置“1米线”距离,专人监督进场人员测温、扫(验)码、佩戴口罩入场;
三是加强市场内通风、消毒工作,保证通风、消毒效果;
四是市场内从业人员应按要求接种疫苗,每周1次核酸检测,每日开展健康监测,佩戴口罩上岗。
目前沈阳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按照市疾控中心发布的疫情防控健康提醒,以上措施的重中之重就是市场内从业人员和进出农贸市场的消费者务必要佩戴好口罩,佩戴口罩是最有效阻断疫情传播的措施之一,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
请各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时刻加严对农贸市场疫情防控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指尖沈阳、沈报全媒体记者 唐子匀
【#汤阴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
关于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第46号)
目前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德尔塔和奥密克戎变异株叠加流行,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加大,防控形势严峻。为切实筑牢“外防输入”严密防线,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县居民的身体健康,现就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格来(返)汤人员管理
(一)及时主动报备行程
近14天内有本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来(返)汤人员、与公布的阳性病例行动轨迹有集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及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主动报备(报备方法:下载安馨办APP或点击链接https://t.cn/A66M2dVe并配合做好测温扫码、核酸证明查验、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不主动报备者,不配合查验核酸证明和隔离医学观察者,健康码将直接赋码,并依据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动核酸检测
1.省外来(返)汤人员需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汤。乘坐火车、汽车等入汤,及入住宾馆未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由车站或宾馆登记后推送相关辖区,健康码赋黄码,核酸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2.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地市人员入汤后健康码即赋黄码,黄码人员允许返回居住地,未解除黄码前,除核酸检测外非必要不外出,落实72小时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按照规定完成核酸检测且结果无异常者,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3.尚未调整中高风险地区但有本土疫情的地级市中,非管控区域的人员入汤,全部实行“落地查”措施,即入汤后24小时内均须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者,健康码赋黄码,并落实“三天两检”措施。
4.上述人员中,经流行病学调查研判需要管控的高风险人员仍需遵守属地疫情防控措施。
(三)主动健康监测
1.汤阴县域外来(返)汤人员抵汤后,需加强自身健康监测,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
2.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立即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如实向接诊医生告知近期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广大居民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后,请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立刻向本人所在地村(社区)报告,做好个人防护,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落实措施。
二、严格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管理
(一)全县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宾馆酒店、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经劝阻无效且影响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全县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三)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预留隔离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须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公示牌,上岗员工必须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游艺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洗浴中心等密闭公共场所需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所有从业人员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
(一)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停举办。
(二)确需举办的活动按照“一事一报”“谁举办谁负责”原则, 50人以内活动要制定防控方案,自觉严格执行防控措施;50人以上活动须提前10日按要求向县乡两级疫情防控部门申报。经同意举办的聚集性活动,要在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未经审批的线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三)倡导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
(四)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缩小规模,须向属地村(社区)报备,承办宴会不超过5桌(每桌不超过10人)。
(五)麻将馆、棋牌室、农村集会、庙会及人员聚集的商业性营销、促销等活动暂停开放和举办。
(六)所有人员聚集性活动必须事前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后无异常方可举办。
四、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一)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戴口罩、扫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时,要主动配合扫码(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入内。非必要不邮购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收发邮件快递时,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用手触碰口、眼、鼻。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请广大居民及时关注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和中高风险地区变化信息,非必要不出省、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及发生本土疫情的城市,减少跨市、县流动;如确需出行,请务必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关注自身健康码状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汤前主动报备。
五、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安全、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县各接种点疫苗充足,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受加强免疫;家中有3-11岁无接种禁忌儿童未完成两针免疫的家长朋友,尽快带领孩子完成全程免疫,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筑牢全民免疫屏障。
六、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四)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控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六)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七)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八)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九)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十)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一)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二)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十三)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四)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十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十六)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十七)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十九)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二十)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个公民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让我们齐心协力,群防群控,共同筑牢全民防疫的坚实屏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汤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16日 #河南县域发布# https://t.cn/z8A63o6
关于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第46号)
目前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德尔塔和奥密克戎变异株叠加流行,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加大,防控形势严峻。为切实筑牢“外防输入”严密防线,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县居民的身体健康,现就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格来(返)汤人员管理
(一)及时主动报备行程
近14天内有本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来(返)汤人员、与公布的阳性病例行动轨迹有集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及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主动报备(报备方法:下载安馨办APP或点击链接https://t.cn/A66M2dVe并配合做好测温扫码、核酸证明查验、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不主动报备者,不配合查验核酸证明和隔离医学观察者,健康码将直接赋码,并依据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动核酸检测
1.省外来(返)汤人员需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汤。乘坐火车、汽车等入汤,及入住宾馆未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由车站或宾馆登记后推送相关辖区,健康码赋黄码,核酸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2.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地市人员入汤后健康码即赋黄码,黄码人员允许返回居住地,未解除黄码前,除核酸检测外非必要不外出,落实72小时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按照规定完成核酸检测且结果无异常者,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3.尚未调整中高风险地区但有本土疫情的地级市中,非管控区域的人员入汤,全部实行“落地查”措施,即入汤后24小时内均须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者,健康码赋黄码,并落实“三天两检”措施。
4.上述人员中,经流行病学调查研判需要管控的高风险人员仍需遵守属地疫情防控措施。
(三)主动健康监测
1.汤阴县域外来(返)汤人员抵汤后,需加强自身健康监测,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
2.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立即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如实向接诊医生告知近期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广大居民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后,请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立刻向本人所在地村(社区)报告,做好个人防护,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落实措施。
二、严格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管理
(一)全县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宾馆酒店、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经劝阻无效且影响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全县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三)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预留隔离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须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公示牌,上岗员工必须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游艺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洗浴中心等密闭公共场所需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所有从业人员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
(一)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停举办。
(二)确需举办的活动按照“一事一报”“谁举办谁负责”原则, 50人以内活动要制定防控方案,自觉严格执行防控措施;50人以上活动须提前10日按要求向县乡两级疫情防控部门申报。经同意举办的聚集性活动,要在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未经审批的线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三)倡导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
(四)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缩小规模,须向属地村(社区)报备,承办宴会不超过5桌(每桌不超过10人)。
(五)麻将馆、棋牌室、农村集会、庙会及人员聚集的商业性营销、促销等活动暂停开放和举办。
(六)所有人员聚集性活动必须事前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后无异常方可举办。
四、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一)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戴口罩、扫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时,要主动配合扫码(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入内。非必要不邮购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收发邮件快递时,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用手触碰口、眼、鼻。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请广大居民及时关注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和中高风险地区变化信息,非必要不出省、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及发生本土疫情的城市,减少跨市、县流动;如确需出行,请务必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关注自身健康码状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汤前主动报备。
五、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安全、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县各接种点疫苗充足,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受加强免疫;家中有3-11岁无接种禁忌儿童未完成两针免疫的家长朋友,尽快带领孩子完成全程免疫,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筑牢全民免疫屏障。
六、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四)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控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六)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七)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八)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九)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十)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一)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二)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十三)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四)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十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十六)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十七)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十九)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二十)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个公民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让我们齐心协力,群防群控,共同筑牢全民防疫的坚实屏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汤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16日 #河南县域发布# https://t.cn/z8A63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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