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隆回县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隆回希品”发布】由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主办的“2021全国农商互联暨乡村振兴产销对接大会”25日在南京白马农业国际博览中心落幕。隆回县人民政府为响应国家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区域公共品牌效应,正式发布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隆回希品”,以拓展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发布会上,隆回县商务局副局长李志龙就隆回历史文化、所获荣誉以及“隆回希品”标准化建设等方面作了重点介绍,希望参展人员能走进隆回、了解隆回,到隆回兴业,共同打造全新的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新名片。https://t.cn/A6MD3Frd
发布会上,隆回县商务局副局长李志龙就隆回历史文化、所获荣誉以及“隆回希品”标准化建设等方面作了重点介绍,希望参展人员能走进隆回、了解隆回,到隆回兴业,共同打造全新的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新名片。https://t.cn/A6MD3Frd
【黑龙江齐齐哈尔:密接和次密接者未接种疫苗的,隔离费用自理】#齐齐哈尔密接未接种疫苗者隔离费自理# 据“鹤城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8月24日,齐齐哈尔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通告。
通告称,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每位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适龄且无接种禁忌人群应做到“应接尽接”。即日起,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禁忌症和未安排接种的12岁以下儿童除外),原则上不得进入各重点场所(急诊患者进入医疗机构除外)、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禁忌症和未安排接种的12岁以下儿童除外)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在我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费用自理。另外,对因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禁忌症和未安排接种的12岁以下儿童除外)导致我市出现严重疫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除齐齐哈尔外,安徽、湖南有部分地区也出台了类似规定。
8月24日,合肥肥西县在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落实新冠疫苗接种个人责任的通告》称,凡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等集中隔离人员,因无接种禁忌症而未接种疫苗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视情由本人承担;引发新冠病毒疫情的, 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8月22日,安徽太湖县政府消息也提到,今后凡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等需要集中隔离的,无接种禁忌症而未接种的人员,隔离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其自付。
8月3日,湖南隆回县政府消息也称,自8月20日起,“应接未接”人员成为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产生的医学集中隔离费、闭环转运费、食宿费以及可能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造成疫情传播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是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的一律依规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通告称,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每位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适龄且无接种禁忌人群应做到“应接尽接”。即日起,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禁忌症和未安排接种的12岁以下儿童除外),原则上不得进入各重点场所(急诊患者进入医疗机构除外)、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禁忌症和未安排接种的12岁以下儿童除外)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在我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费用自理。另外,对因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禁忌症和未安排接种的12岁以下儿童除外)导致我市出现严重疫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除齐齐哈尔外,安徽、湖南有部分地区也出台了类似规定。
8月24日,合肥肥西县在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落实新冠疫苗接种个人责任的通告》称,凡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等集中隔离人员,因无接种禁忌症而未接种疫苗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视情由本人承担;引发新冠病毒疫情的, 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8月22日,安徽太湖县政府消息也提到,今后凡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等需要集中隔离的,无接种禁忌症而未接种的人员,隔离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其自付。
8月3日,湖南隆回县政府消息也称,自8月20日起,“应接未接”人员成为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产生的医学集中隔离费、闭环转运费、食宿费以及可能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造成疫情传播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是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的一律依规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
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整治驾乘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驾乘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不戴安全头盔驾乘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二、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用牌证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不按车道行驶、强行超车和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五、禁止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爆闪灯、大功率喇叭等非法装置。
六、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七、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非法营运。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关于整治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
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整治驾乘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驾乘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不戴安全头盔驾乘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二、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用牌证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不按车道行驶、强行超车和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五、禁止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爆闪灯、大功率喇叭等非法装置。
六、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七、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非法营运。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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