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月15日下午,兰山区新一轮新冠疫情防控实战演练在李官镇开展。区领导刘波、王翠宝、李昌原到现场检查指挥。
本次演练为无脚本、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演练。演练内容为李官镇卫生院发热哨点诊室在常规检查中,发现多例就诊患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初筛为阳性,涉及社区、学校、幼儿园等多个场所。指挥部接到信息后,迅速集结卫健、公安、社区等人员力量,启动多项应急预案,按照信息上报、核酸采样、疑似病例转运、全员核酸、流调溯源等流程运转,全面检验应急反应机制。
通过此次演练,进一步规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处置流程和操作规范,提升了防控人员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了镇街应急处置流程,为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筑牢了防线。
本次演练为无脚本、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演练。演练内容为李官镇卫生院发热哨点诊室在常规检查中,发现多例就诊患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初筛为阳性,涉及社区、学校、幼儿园等多个场所。指挥部接到信息后,迅速集结卫健、公安、社区等人员力量,启动多项应急预案,按照信息上报、核酸采样、疑似病例转运、全员核酸、流调溯源等流程运转,全面检验应急反应机制。
通过此次演练,进一步规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处置流程和操作规范,提升了防控人员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了镇街应急处置流程,为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筑牢了防线。
#临沂7家社会组织被撤销#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和开展活动,在调查期间,留存的联系电话及办公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和开展活动,在调查期间,留存的联系电话及办公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7家社会组织被撤销#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和开展活动,在调查期间,留存的联系电话及办公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和开展活动,在调查期间,留存的联系电话及办公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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