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案例】
为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他人,有效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乐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予以曝光!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21日06时40分许,黄某某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孔镇镇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乐陵市孔镇镇东大马村北侧150米处,与前方顺行的步行人马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步行人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
黄某某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黄某某驾驶机动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黄某某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以及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违法行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直接作用,过错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为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他人,有效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乐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予以曝光!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21日06时40分许,黄某某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孔镇镇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乐陵市孔镇镇东大马村北侧150米处,与前方顺行的步行人马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步行人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
黄某某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黄某某驾驶机动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黄某某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以及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违法行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直接作用,过错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山东德州两名快递员私自对未进行全面消杀的快递进行分拣、派件被拘】3月12日,山东德州乐陵市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李某,在明知快递公司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的情况下,仍私自对未进行全面消杀的快递进行分拣、派件,增加了疫情通过快递传播的风险,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乐陵市公安局对张某、李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原文链接https://t.cn/A66V72t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乐陵市公安局对张某、李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原文链接https://t.cn/A66V72tY)
【曝光案例】
为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他人,有效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乐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予以曝光!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案情介绍:
2022年01月07日17时30分许,周某某驾驶鲁N 号轻型栏板货车沿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西小史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胡家街道办事处西小史村北路口处时,与横过公路步行人王某某碰撞,致车辆损坏,步行人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认定:
周某某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王某某无过错。
周某某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违法行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直接作用,过错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为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他人,有效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乐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予以曝光!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案情介绍:
2022年01月07日17时30分许,周某某驾驶鲁N 号轻型栏板货车沿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西小史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胡家街道办事处西小史村北路口处时,与横过公路步行人王某某碰撞,致车辆损坏,步行人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认定:
周某某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王某某无过错。
周某某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违法行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直接作用,过错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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