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没有咖啡馆和报纸,就可能维以旅行。一张印有我们语言的纸,我们在傍晚试着与别人搭话的地方,使我们能用熟悉的动作显露我们过去在自己家乡时的模样,这模样与我们有距离,使我们感到它是那样陌生。因为,造成旅行代价的是恐惧。它粉碎了我们身上的一种内在背景。不再可能弄虚作假——不再可能在办公室与工作时间后面掩盖自己(我们与这种时间的抗争如此激烈,它如此可靠地保护我们以对抗着孤独的痛苦)。就这样,我总是渴求写小说,我的主人公会说:“如果没有办公时间,我会变成什么样?”或者:“我的妻子死了,但幸亏我有一大捆明天要寄出的邮件要写。‘旅行夺走了这个避难所。远离亲人,言语不通,失去一切救助,伪装被摘去(我们不知道有轨电车的票价,而且一切都如此)我们整个地暴露在自身的表层上,但由于感觉到病态的灵魂,我们还给每个人,每个物件以自身的神奇的价值。在一块幕布后面,人们看到一个无所思索的跳舞的女人,一瓶放在桌上的酒,每一个形象都变成了一种象征。如果我们的生命此刻概括在这种形象中,那么生命似乎在形象中全部地反映出来,我们的生命所有一切天赋于人的秉性是敏感的,怎样诉述出我们所能品位到的各种互相矛盾的醉意(直到明澈的醉意)可能除了地中海,从没有一个国家于我是那样的遥远,同时又是那么亲近。
无疑,我在巴马咖啡馆的激情由此而来,但到了中午则相反,在人迹稀少的教堂附近,坐落在清凉院落的古老宫殿中,在阴影气氛下的大街上,则是某种“缓慢“的念头冲击着我。这些街上没有一个人。在观景楼上,有一些迟钝的老妇人。沿着房屋向前,我在长满绿色植物和竖着灰色园柱的院子里停下,我融化在着沉静的气氛中,正在丧失我的限定。我仅仅是我自己脚步的声音,或者是我在沐浴着阳光的墙上方所看见掠影的一群鸟。我还在旧金山哥特式小修道院中度过了很长时间,它那精细而绝美的柱廊以西班牙古建筑所特有的美丽金黄色大放异彩。在院子里有月桂树,玫瑰,淡紫花木槿,还有一口铁铸的井,井中悬挂着一只锈迹斑斑的长把金属勺,来往的客人就用它取水喝,直到现在,我还偶尔回忆起当勺撞击石头井壁时发出的清脆声响,但这所修道院教给我的并不是生活的温馨。在鸽子翅膀干涩的扑打声中,突然的沉默蜷缩在花园中心。而我在井边锁链的磨击声中又重温到一种新的然而又是熟悉的气息。我清醒而又微笑地面对诸种表象的独一无二的嬉戏,世界的面容在水晶球中微笑,我似乎觉得一个动作就可能把它打碎。某种东西要迸散开来,鸽子停止飞翔,展开翅膀一只接一只地落下,唯有我的沉默与静止使得一种十分类似幻觉的东西成为可以接受的,我参与其中,金色绚丽的太阳温暖着修道院的黄色石头,一位妇女在井边汲水。一个小时之后,一分钟,一秒钟之后,也可能就讥讽而又节制地绵延着(就像女人之间的友谊那样温和又谨慎的某些形式)平衡继续保持着,然而染上了对自身终了的忧虑的颜色。
我对生活的全部的爱就在此:一种对于可能逃避我的东西的悄然的激情,一种在火焰之下的苦味。每天,我都如同从自身挣脱那样离开修道院,似在短暂时刻被留名于世界的绵延之中,我清楚地知道,为什么我那时会想到多里亚的阿波罗那呆滞无神的眼睛或纪奥托笔下热烈而迟钝的人物,直至此时,我才真正懂得这样的国家所能带给我的东西,我惊叹人们能够在地中海沿岸找到生活的信念和律条,人们在此使他们的理性在得到满足并为一种乐观主义和一种社会意义提供依据,因为最终,那时使我惊讶的并不是为适合于人而造就的世界——这个世界却又向人关闭。不,如果这些国家的语言同我内心深处发出回响的东西相和谐,那并不是,因为它回答了我的问题,而是因为它使这些问题成为无用的,这不是能露在嘴边的宽容行为。但这拿达只能面对太阳的被粉碎的景象才能诞生。
没有生活之绝望就不会有生活的爱。
在伊比札,我每天都去沿海港咖啡馆坐坐,5点左右,这儿的年轻人沿着两边栈桥散步。婚姻和全部生活在那里进行,人们不禁想到:存在某种面对世界开始生活的伟大。我坐了下来,一切仍在白天的阳光中摇曳,到处都是白色的教堂,白垩墙、干枯的田野和参差不齐的橄榄树。我喝着一杯淡而无味的巴旦杏仁糖浆。我注视着前面蜿蜒的山丘。群山向着大海缓和地倾斜,夜晚正在变成绿色,在最高的山上,最后的海风使风磨的叶片转动起来。由于自然的奇迹,所有的人都放低了声音,以致只剩下了天空和向着天空飘去的歌声,这歌声像是从十分遥远的地方传来的。在这短暂的黄昏时分,有 某种转瞬即逝的、忧伤的东西笼罩着。并不只是一个人感到了,而是整个民族都感觉到了,至于我,我渴望爱如同他人渴望哭一样,我似乎觉得我睡眠中的每一个小时从此都是从生命中窃取来的….这就是说,从无对象的欲望的时光中窃取来的,就像在巴马的小咖啡馆里和旧金山修道院度过的激动时刻那样,我静止而紧张,没有力量要把世界放在我双手中的巨大激情。——加缪
无疑,我在巴马咖啡馆的激情由此而来,但到了中午则相反,在人迹稀少的教堂附近,坐落在清凉院落的古老宫殿中,在阴影气氛下的大街上,则是某种“缓慢“的念头冲击着我。这些街上没有一个人。在观景楼上,有一些迟钝的老妇人。沿着房屋向前,我在长满绿色植物和竖着灰色园柱的院子里停下,我融化在着沉静的气氛中,正在丧失我的限定。我仅仅是我自己脚步的声音,或者是我在沐浴着阳光的墙上方所看见掠影的一群鸟。我还在旧金山哥特式小修道院中度过了很长时间,它那精细而绝美的柱廊以西班牙古建筑所特有的美丽金黄色大放异彩。在院子里有月桂树,玫瑰,淡紫花木槿,还有一口铁铸的井,井中悬挂着一只锈迹斑斑的长把金属勺,来往的客人就用它取水喝,直到现在,我还偶尔回忆起当勺撞击石头井壁时发出的清脆声响,但这所修道院教给我的并不是生活的温馨。在鸽子翅膀干涩的扑打声中,突然的沉默蜷缩在花园中心。而我在井边锁链的磨击声中又重温到一种新的然而又是熟悉的气息。我清醒而又微笑地面对诸种表象的独一无二的嬉戏,世界的面容在水晶球中微笑,我似乎觉得一个动作就可能把它打碎。某种东西要迸散开来,鸽子停止飞翔,展开翅膀一只接一只地落下,唯有我的沉默与静止使得一种十分类似幻觉的东西成为可以接受的,我参与其中,金色绚丽的太阳温暖着修道院的黄色石头,一位妇女在井边汲水。一个小时之后,一分钟,一秒钟之后,也可能就讥讽而又节制地绵延着(就像女人之间的友谊那样温和又谨慎的某些形式)平衡继续保持着,然而染上了对自身终了的忧虑的颜色。
我对生活的全部的爱就在此:一种对于可能逃避我的东西的悄然的激情,一种在火焰之下的苦味。每天,我都如同从自身挣脱那样离开修道院,似在短暂时刻被留名于世界的绵延之中,我清楚地知道,为什么我那时会想到多里亚的阿波罗那呆滞无神的眼睛或纪奥托笔下热烈而迟钝的人物,直至此时,我才真正懂得这样的国家所能带给我的东西,我惊叹人们能够在地中海沿岸找到生活的信念和律条,人们在此使他们的理性在得到满足并为一种乐观主义和一种社会意义提供依据,因为最终,那时使我惊讶的并不是为适合于人而造就的世界——这个世界却又向人关闭。不,如果这些国家的语言同我内心深处发出回响的东西相和谐,那并不是,因为它回答了我的问题,而是因为它使这些问题成为无用的,这不是能露在嘴边的宽容行为。但这拿达只能面对太阳的被粉碎的景象才能诞生。
没有生活之绝望就不会有生活的爱。
在伊比札,我每天都去沿海港咖啡馆坐坐,5点左右,这儿的年轻人沿着两边栈桥散步。婚姻和全部生活在那里进行,人们不禁想到:存在某种面对世界开始生活的伟大。我坐了下来,一切仍在白天的阳光中摇曳,到处都是白色的教堂,白垩墙、干枯的田野和参差不齐的橄榄树。我喝着一杯淡而无味的巴旦杏仁糖浆。我注视着前面蜿蜒的山丘。群山向着大海缓和地倾斜,夜晚正在变成绿色,在最高的山上,最后的海风使风磨的叶片转动起来。由于自然的奇迹,所有的人都放低了声音,以致只剩下了天空和向着天空飘去的歌声,这歌声像是从十分遥远的地方传来的。在这短暂的黄昏时分,有 某种转瞬即逝的、忧伤的东西笼罩着。并不只是一个人感到了,而是整个民族都感觉到了,至于我,我渴望爱如同他人渴望哭一样,我似乎觉得我睡眠中的每一个小时从此都是从生命中窃取来的….这就是说,从无对象的欲望的时光中窃取来的,就像在巴马的小咖啡馆里和旧金山修道院度过的激动时刻那样,我静止而紧张,没有力量要把世界放在我双手中的巨大激情。——加缪
“菜刀是被偷走的,不应该赔偿!”江西新余,一女子从超市偷了两把菜刀,在大街上砍死了前男友女儿。事后,前男友一家觉得超市没有管理好菜刀,应该赔偿,遂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毛女士身患精神分裂症,曾经与赵某有过短暂的交往。两人在交往中总是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赵某觉得难以忍受,便与其分手。
本来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事,赵某觉得分开后各自安好,分了也就分了,这本是正常的事。
但估计他万万没想到,自从其与毛女士分手那一刻,毛女士的心中就中下了杀人的种子。
事发当天,毛女士进入一家超市内,偷了两把既锃亮又锋利的菜刀,悄悄地放在手提包内后离开。
做好准备的毛女士,来到某家附近给其打电话,也不知道想说什么。但是赵某没有接电话,而是按下了挂断键。
这次,精神本来就不太正常的毛女士,又再次受到剧烈刺激,当时精神病就发作了,脑子里只有杀人泄愤的念头。
不巧的是,正在狂躁状态中的毛女士,发现赵某骑着电动车拉着其女儿刚好经过。
毛女士想都没想便从手提包内拿出菜刀,直接朝着赵某女儿砍去。赵某女儿头部、背部被砍中数刀,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本人也被砍伤。
事后,毛女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对于超市来说,刀是被偷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压根没想过会有什么责任。
但是,毛某偷刀的事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被查了出来。赵某一家清楚地知道了凶器的来源。
这下,超市可就遭受了无妄之灾,被赵某一家告上了法院,连续经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场官司!
赵某一家的索赔理由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一家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没有管理好自己销售的菜刀,让毛某找机会偷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赵某女儿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方则感到这样的逻辑简直不可思议,菜刀是被毛某偷走的,其遭受了损失,本来就是受害者。
超市也肯定不想东西被偷走,发现了肯定要处理,但小偷要偷东西,这玩意谁防得住?所以不同意赔偿。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超市该赔偿吗?
从法律上讲,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负担着一个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比如说,超市地面湿滑、货架存在倾倒的隐患,超市没有及时地排除或者提示这些隐患,导致进入的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确实会产生赔偿的责任。
但是,就本案而言,超市的菜刀被偷到底在不在其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内呢?
相信,这都不需要作太多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大多数人凭借自己朴素的价值观都会认为,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小偷偷东西是超市也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完全是个意外,让超市赔偿毫无道理。
事实上,很多人都觉得这是意外,超市无责,超市方也是这么想的,觉得索赔莫名其妙。
但是,令超市方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案子竟然一波三折,接连打了三场官司才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疏于管理,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为作案工具,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定超市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9408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超市觉得如果按照这个结果,以后东西一被偷,出点事情就要担责,这还不天天都得胆战心惊的过,这生意没法做了!于是,超市咬咬牙,决定无论如何也要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本案案发地点并不在超市范围内,受害人也并非超市的顾客。超市安装有监控,且安排再多人值守或采取其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杜绝偷盗行为的发生。
超市对售卖物品的管理已经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义务,菜刀被偷走,属于意外事件,超市自身也是受害者,以此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故,赵某女儿的死亡与超市菜刀被偷之间只构成条件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超市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后,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改判超市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这家人不告毛女士,反而去告超市,是想两头拿钱占便宜。
实际上应该不是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就只能赔偿多少,不会因为责任人的增加而增加,责任人多了只会影响到各责任人之间承担的份额而已。
这家人之所以起诉超市,而不是毛某,估计是毛某没有什么财产,缺乏赔偿能力。
可能想着超市肯定是有财产的,就把超市给告了,想着多少能拿到点赔偿。没想到,最后还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此, 你怎么看?
(来源:裁判文书网)
毛女士身患精神分裂症,曾经与赵某有过短暂的交往。两人在交往中总是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赵某觉得难以忍受,便与其分手。
本来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事,赵某觉得分开后各自安好,分了也就分了,这本是正常的事。
但估计他万万没想到,自从其与毛女士分手那一刻,毛女士的心中就中下了杀人的种子。
事发当天,毛女士进入一家超市内,偷了两把既锃亮又锋利的菜刀,悄悄地放在手提包内后离开。
做好准备的毛女士,来到某家附近给其打电话,也不知道想说什么。但是赵某没有接电话,而是按下了挂断键。
这次,精神本来就不太正常的毛女士,又再次受到剧烈刺激,当时精神病就发作了,脑子里只有杀人泄愤的念头。
不巧的是,正在狂躁状态中的毛女士,发现赵某骑着电动车拉着其女儿刚好经过。
毛女士想都没想便从手提包内拿出菜刀,直接朝着赵某女儿砍去。赵某女儿头部、背部被砍中数刀,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本人也被砍伤。
事后,毛女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对于超市来说,刀是被偷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压根没想过会有什么责任。
但是,毛某偷刀的事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被查了出来。赵某一家清楚地知道了凶器的来源。
这下,超市可就遭受了无妄之灾,被赵某一家告上了法院,连续经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场官司!
赵某一家的索赔理由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一家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没有管理好自己销售的菜刀,让毛某找机会偷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赵某女儿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方则感到这样的逻辑简直不可思议,菜刀是被毛某偷走的,其遭受了损失,本来就是受害者。
超市也肯定不想东西被偷走,发现了肯定要处理,但小偷要偷东西,这玩意谁防得住?所以不同意赔偿。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超市该赔偿吗?
从法律上讲,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负担着一个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比如说,超市地面湿滑、货架存在倾倒的隐患,超市没有及时地排除或者提示这些隐患,导致进入的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确实会产生赔偿的责任。
但是,就本案而言,超市的菜刀被偷到底在不在其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内呢?
相信,这都不需要作太多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大多数人凭借自己朴素的价值观都会认为,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小偷偷东西是超市也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完全是个意外,让超市赔偿毫无道理。
事实上,很多人都觉得这是意外,超市无责,超市方也是这么想的,觉得索赔莫名其妙。
但是,令超市方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案子竟然一波三折,接连打了三场官司才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疏于管理,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为作案工具,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定超市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9408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超市觉得如果按照这个结果,以后东西一被偷,出点事情就要担责,这还不天天都得胆战心惊的过,这生意没法做了!于是,超市咬咬牙,决定无论如何也要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本案案发地点并不在超市范围内,受害人也并非超市的顾客。超市安装有监控,且安排再多人值守或采取其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杜绝偷盗行为的发生。
超市对售卖物品的管理已经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义务,菜刀被偷走,属于意外事件,超市自身也是受害者,以此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故,赵某女儿的死亡与超市菜刀被偷之间只构成条件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超市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后,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改判超市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这家人不告毛女士,反而去告超市,是想两头拿钱占便宜。
实际上应该不是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就只能赔偿多少,不会因为责任人的增加而增加,责任人多了只会影响到各责任人之间承担的份额而已。
这家人之所以起诉超市,而不是毛某,估计是毛某没有什么财产,缺乏赔偿能力。
可能想着超市肯定是有财产的,就把超市给告了,想着多少能拿到点赔偿。没想到,最后还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此, 你怎么看?
“菜刀是被偷走的,不应该赔偿!”江西新余,一女子从超市偷了两把菜刀,在大街上砍死了前男友女儿。事后,前男友一家觉得超市没有管理好菜刀,应该赔偿,遂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毛女士身患精神分裂症,曾经与赵某有过短暂的交往。两人在交往中总是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赵某觉得难以忍受,便与其分手。
本来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事,赵某觉得分开后各自安好,分了也就分了,这本是正常的事。
但估计他万万没想到,自从其与毛女士分手那一刻,毛女士的心中就中下了杀人的种子。
事发当天,毛女士进入一家超市内,偷了两把既锃亮又锋利的菜刀,悄悄地放在手提包内后离开。
做好准备的毛女士,来到某家附近给其打电话,也不知道想说什么。但是赵某没有接电话,而是按下了挂断键。
这次,精神本来就不太正常的毛女士,又再次受到剧烈刺激,当时精神病就发作了,脑子里只有杀人泄愤的念头。
不巧的是,正在狂躁状态中的毛女士,发现赵某骑着电动车拉着其女儿刚好经过。
毛女士想都没想便从手提包内拿出菜刀,直接朝着赵某女儿砍去。赵某女儿头部、背部被砍中数刀,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本人也被砍伤。
事后,毛女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对于超市来说,刀是被偷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压根没想过会有什么责任。
但是,毛某偷刀的事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被查了出来。赵某一家清楚地知道了凶器的来源。
这下,超市可就遭受了无妄之灾,被赵某一家告上了法院,连续经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场官司!
赵某一家的索赔理由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一家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没有管理好自己销售的菜刀,让毛某找机会偷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赵某女儿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方则感到这样的逻辑简直不可思议,菜刀是被毛某偷走的,其遭受了损失,本来就是受害者。
超市也肯定不想东西被偷走,发现了肯定要处理,但小偷要偷东西,这玩意谁防得住?所以不同意赔偿。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超市该赔偿吗?
从法律上讲,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负担着一个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比如说,超市地面湿滑、货架存在倾倒的隐患,超市没有及时地排除或者提示这些隐患,导致进入的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确实会产生赔偿的责任。
但是,就本案而言,超市的菜刀被偷到底在不在其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内呢?
相信,这都不需要作太多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大多数人凭借自己朴素的价值观都会认为,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小偷偷东西是超市也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完全是个意外,让超市赔偿毫无道理。
事实上,很多人都觉得这是意外,超市无责,超市方也是这么想的,觉得索赔莫名其妙。
但是,令超市方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案子竟然一波三折,接连打了三场官司才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疏于管理,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为作案工具,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定超市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9408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超市觉得如果按照这个结果,以后东西一被偷,出点事情就要担责,这还不天天都得胆战心惊的过,这生意没法做了!于是,超市咬咬牙,决定无论如何也要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本案案发地点并不在超市范围内,受害人也并非超市的顾客。超市安装有监控,且安排再多人值守或采取其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杜绝偷盗行为的发生。
超市对售卖物品的管理已经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义务,菜刀被偷走,属于意外事件,超市自身也是受害者,以此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故,赵某女儿的死亡与超市菜刀被偷之间只构成条件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超市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后,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改判超市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这家人不告毛女士,反而去告超市,是想两头拿钱占便宜。
实际上应该不是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就只能赔偿多少,不会因为责任人的增加而增加,责任人多了只会影响到各责任人之间承担的份额而已。
这家人之所以起诉超市,而不是毛某,估计是毛某没有什么财产,缺乏赔偿能力。
可能想着超市肯定是有财产的,就把超市给告了,想着多少能拿到点赔偿。没想到,最后还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此,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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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文书网)
毛女士身患精神分裂症,曾经与赵某有过短暂的交往。两人在交往中总是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赵某觉得难以忍受,便与其分手。
本来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事,赵某觉得分开后各自安好,分了也就分了,这本是正常的事。
但估计他万万没想到,自从其与毛女士分手那一刻,毛女士的心中就中下了杀人的种子。
事发当天,毛女士进入一家超市内,偷了两把既锃亮又锋利的菜刀,悄悄地放在手提包内后离开。
做好准备的毛女士,来到某家附近给其打电话,也不知道想说什么。但是赵某没有接电话,而是按下了挂断键。
这次,精神本来就不太正常的毛女士,又再次受到剧烈刺激,当时精神病就发作了,脑子里只有杀人泄愤的念头。
不巧的是,正在狂躁状态中的毛女士,发现赵某骑着电动车拉着其女儿刚好经过。
毛女士想都没想便从手提包内拿出菜刀,直接朝着赵某女儿砍去。赵某女儿头部、背部被砍中数刀,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本人也被砍伤。
事后,毛女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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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毛某偷刀的事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被查了出来。赵某一家清楚地知道了凶器的来源。
这下,超市可就遭受了无妄之灾,被赵某一家告上了法院,连续经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场官司!
赵某一家的索赔理由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一家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没有管理好自己销售的菜刀,让毛某找机会偷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赵某女儿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方则感到这样的逻辑简直不可思议,菜刀是被毛某偷走的,其遭受了损失,本来就是受害者。
超市也肯定不想东西被偷走,发现了肯定要处理,但小偷要偷东西,这玩意谁防得住?所以不同意赔偿。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超市该赔偿吗?
从法律上讲,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负担着一个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比如说,超市地面湿滑、货架存在倾倒的隐患,超市没有及时地排除或者提示这些隐患,导致进入的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确实会产生赔偿的责任。
但是,就本案而言,超市的菜刀被偷到底在不在其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内呢?
相信,这都不需要作太多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大多数人凭借自己朴素的价值观都会认为,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小偷偷东西是超市也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完全是个意外,让超市赔偿毫无道理。
事实上,很多人都觉得这是意外,超市无责,超市方也是这么想的,觉得索赔莫名其妙。
但是,令超市方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案子竟然一波三折,接连打了三场官司才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疏于管理,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为作案工具,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定超市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9408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超市觉得如果按照这个结果,以后东西一被偷,出点事情就要担责,这还不天天都得胆战心惊的过,这生意没法做了!于是,超市咬咬牙,决定无论如何也要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本案案发地点并不在超市范围内,受害人也并非超市的顾客。超市安装有监控,且安排再多人值守或采取其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杜绝偷盗行为的发生。
超市对售卖物品的管理已经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义务,菜刀被偷走,属于意外事件,超市自身也是受害者,以此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故,赵某女儿的死亡与超市菜刀被偷之间只构成条件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超市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后,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改判超市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这家人不告毛女士,反而去告超市,是想两头拿钱占便宜。
实际上应该不是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就只能赔偿多少,不会因为责任人的增加而增加,责任人多了只会影响到各责任人之间承担的份额而已。
这家人之所以起诉超市,而不是毛某,估计是毛某没有什么财产,缺乏赔偿能力。
可能想着超市肯定是有财产的,就把超市给告了,想着多少能拿到点赔偿。没想到,最后还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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