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点不舒服,上网查了查,然后晚上失眠了[黑线]。提前挂了号,今天去了医院,做了几项检查,后来拿着几张报告结果,排队的时候自己看了一下,看到结节,3级,肿大,还有高出标准区间很多倍的数字和向上的箭头,内心又慌的一批,脑补了好多凄惨的画面。把报告拿给医生看了,医生说没啥大问题,瞬间松了一口气,说让我半年复查一次,也不用吃药,多运动,饮食要规律!妈呀,吓坏我了!谢天谢地,我要减肥,我要跑步!今天天气真好[哈哈][哈哈]
#宋亚轩王牌对王牌上班饭拍#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溜达这里又看到了小黑子 瑕疵粉 你就不会专注自家么?你天天盯着酷盖 你累不累 挂着头像招黑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宋亚轩粉丝 这是黑 别误伤哈 谢谢 全娱乐圈最闲的一家 就是喜欢批皮百家的虾爬子 请各家避雷哈 看看这货日常除了cue博爹 就没啥了 [哈欠][哈欠][哈欠][哈欠][哈欠]
“卖3公斤韭菜11.88元,罚我51000元?”河南郑州,方某经营一家小超市,他从农贸市场购进了3公斤韭菜,成本价为9元,销售价为11.88元。管城区市监局抽检时发现,该批韭菜不合格,决定罚款51000元。
(来源:管城区法院)
韭菜的抽检结果出来后,方某就提出,要求复检。后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结论仍是不合格。
随后,管城区市监局向方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罚款51000元。可以要求听证。
于是,方某要求听证。管城区市监局举行听证会后,仍决定对方某的小超市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罚款51000元。
方某对此处罚,严重不服,诉至管城区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他提出,韭菜不是自己生产的,是从某农贸市场的商户手中买的,区市监局应对农贸市场这个源头,进行严格的监管,而非自己这个小超市。
自己进货时候并不知情,也不是故意卖不合格产品,作为小超市经营者,难道每批蔬菜都要自行检测一下吗?
农委设置在农贸市场门口的监测点,到底起了啥子作用?
况且,郑州疫情刚过没多久,小超市受影响很大,一直赔钱,就进了3公斤的韭菜,还被检查人员全部买走做检测了。
处罚51000元,确实是太重了啊,实在是没钱了。
管城区市监局应诉,提交了多达11份证据,包括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其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方某罚款51000元,已充分考虑了方某的情况,已是最低幅度的处罚了。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与我们普通老百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同,法律要求更为严格,不仅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中,管城区市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对韭菜进行了抽样、检测,并履行了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听证等程序。
不管是从违法事实的认定,还是从法律的适用,以及行政处罚的程序,完全没有问题,完全称得上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但是,作为普通人,是不是觉得,哪里有点不太对劲?
一个小老板进货,还要对3公斤韭菜进行检测?
售价11.88元的韭菜,还没卖给消费者,罚款5.1万元?
俗话说:法律不强人所难。执法行为虽无瑕疵,但是否合情合理?是否需要温情执法?
回过头来看,我们跳出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行政处罚法的角度出发,来看这个处罚行为是否存在问题。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而食品安全法,则是食品安全的部门法律,类似于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因此,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上面三条的意思,简单来说,就是罚款要与违法程度相当,违法轻微要少罚,违法轻微纠正了,又没啥后果,就不罚。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引导,不能为罚而罚。
本案中,方某采购的韭菜,仅仅3公斤,违法所得仅11.88元,且全部卖给检验机构用于检验,没有实际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处罚。
管城区市监局对方某小超市,罚款5.1万元,超过了必要限度,手段和目的不相称,不符合行政处罚的目的。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撤销了管城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张律法谈)
(来源:管城区法院)
韭菜的抽检结果出来后,方某就提出,要求复检。后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结论仍是不合格。
随后,管城区市监局向方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罚款51000元。可以要求听证。
于是,方某要求听证。管城区市监局举行听证会后,仍决定对方某的小超市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罚款51000元。
方某对此处罚,严重不服,诉至管城区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他提出,韭菜不是自己生产的,是从某农贸市场的商户手中买的,区市监局应对农贸市场这个源头,进行严格的监管,而非自己这个小超市。
自己进货时候并不知情,也不是故意卖不合格产品,作为小超市经营者,难道每批蔬菜都要自行检测一下吗?
农委设置在农贸市场门口的监测点,到底起了啥子作用?
况且,郑州疫情刚过没多久,小超市受影响很大,一直赔钱,就进了3公斤的韭菜,还被检查人员全部买走做检测了。
处罚51000元,确实是太重了啊,实在是没钱了。
管城区市监局应诉,提交了多达11份证据,包括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其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方某罚款51000元,已充分考虑了方某的情况,已是最低幅度的处罚了。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与我们普通老百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同,法律要求更为严格,不仅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中,管城区市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对韭菜进行了抽样、检测,并履行了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听证等程序。
不管是从违法事实的认定,还是从法律的适用,以及行政处罚的程序,完全没有问题,完全称得上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但是,作为普通人,是不是觉得,哪里有点不太对劲?
一个小老板进货,还要对3公斤韭菜进行检测?
售价11.88元的韭菜,还没卖给消费者,罚款5.1万元?
俗话说:法律不强人所难。执法行为虽无瑕疵,但是否合情合理?是否需要温情执法?
回过头来看,我们跳出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行政处罚法的角度出发,来看这个处罚行为是否存在问题。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而食品安全法,则是食品安全的部门法律,类似于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因此,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上面三条的意思,简单来说,就是罚款要与违法程度相当,违法轻微要少罚,违法轻微纠正了,又没啥后果,就不罚。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引导,不能为罚而罚。
本案中,方某采购的韭菜,仅仅3公斤,违法所得仅11.88元,且全部卖给检验机构用于检验,没有实际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处罚。
管城区市监局对方某小超市,罚款5.1万元,超过了必要限度,手段和目的不相称,不符合行政处罚的目的。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撤销了管城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张律法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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