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布!青海开展专项整治】关于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为促进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深入整治旅游市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诱导购物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自即日起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
01
专项整治行动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为工作目标,以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将全力整治以下四个方面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是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群体,未经许可通过保险、养老、食品、保健品、日用品等市场营销活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是未经许可在户外、研学、旅拍等特定领域中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三是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强迫诱骗旅游者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02
理性消费、投诉举报提示
请我省广大群众在旅游消费时,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并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切莫追求“免费旅游”“购物(保险)送旅游”“康养旅游”等各类非正规旅行社组织的线上线下营销活动,主动抵制“不合理低价游”等不法经营行为,维护好自身权益。同时,在旅游过程中要理性消费,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不要轻易相信导购的“洗脑式”宣讲,谨防上当受骗,降低消费风险。旅游时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情况,要注意保存视频、录音、聊天记录、合同、购物凭据等证据,并通过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2345投诉维权。
如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况,请拨打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举报电话0971-8214531,欢迎社会公众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举报监督。
03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1:湟源县某徒步协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湟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行动期间,接到群众举报称湟源县某徒步协会从4月份开始,周末通过微信群发布“一日游”活动。接到举报后,湟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徒步协会在不具备旅行社业务主体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徒步协会的名义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旅游活动。
处理结果:经西宁市湟源县文化市场执法队立案调查,该徒步协会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湟源县文体旅游局依法责令该徒步协会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徒步协会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徒步协会法定代表人马某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西宁市某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由省、市、区三级执法机构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青海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旅行社主要在北京、河北、天津等旅游市场进行低价揽客,存在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处理结果:经西宁市城中区文化市场执法队立案调查,该旅行社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旅游合同保存不规范、不完整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西宁市城中区文体旅游科技局对该旅行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8455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12万元,对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余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青海文旅
为促进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深入整治旅游市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诱导购物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自即日起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
01
专项整治行动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为工作目标,以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将全力整治以下四个方面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是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群体,未经许可通过保险、养老、食品、保健品、日用品等市场营销活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是未经许可在户外、研学、旅拍等特定领域中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三是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强迫诱骗旅游者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02
理性消费、投诉举报提示
请我省广大群众在旅游消费时,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并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切莫追求“免费旅游”“购物(保险)送旅游”“康养旅游”等各类非正规旅行社组织的线上线下营销活动,主动抵制“不合理低价游”等不法经营行为,维护好自身权益。同时,在旅游过程中要理性消费,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不要轻易相信导购的“洗脑式”宣讲,谨防上当受骗,降低消费风险。旅游时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情况,要注意保存视频、录音、聊天记录、合同、购物凭据等证据,并通过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2345投诉维权。
如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况,请拨打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举报电话0971-8214531,欢迎社会公众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举报监督。
03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1:湟源县某徒步协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湟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行动期间,接到群众举报称湟源县某徒步协会从4月份开始,周末通过微信群发布“一日游”活动。接到举报后,湟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徒步协会在不具备旅行社业务主体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徒步协会的名义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旅游活动。
处理结果:经西宁市湟源县文化市场执法队立案调查,该徒步协会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湟源县文体旅游局依法责令该徒步协会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徒步协会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徒步协会法定代表人马某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西宁市某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由省、市、区三级执法机构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青海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旅行社主要在北京、河北、天津等旅游市场进行低价揽客,存在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处理结果:经西宁市城中区文化市场执法队立案调查,该旅行社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旅游合同保存不规范、不完整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西宁市城中区文体旅游科技局对该旅行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8455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12万元,对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余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青海文旅
【警惕低价游、零负团费等陷阱!济南倡议消费者理性选择旅游产品】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布“共促旅游市场消费公平”倡议书,倡议消费者要文明理性出游,旅社企业要守法诚信经营。
倡议书指出,不具备旅游业务资质的组织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出现意外或者纠纷,很难维权。
旅游消费者报名参加旅游活动,应甄别组织者是否具有旅行社工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务必与旅行社订立书面、规范的旅游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同时,旅游消费者要警惕以“户外”“微信、QQ群”“送保健品、鸡蛋、红酒”“交友”等名义发布的低价游、零负团费等陷阱,理性选择合适的旅游产品线路。
旅社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细则等,增强优质服务和守法依规意识,为游客提供合格产品,拒绝低价组团和“零负团费”行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社企业要加强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措施,严格上岗工作规范,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掌握防护知识,积极配合防疫工作。
遇到纠纷时,市民消费者可通过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咨询和反映旅游维权问题。如果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争议较大或需要证据较多的,需要消费者采取书面形式或者提交书面证据进行投诉,还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倡议书指出,不具备旅游业务资质的组织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出现意外或者纠纷,很难维权。
旅游消费者报名参加旅游活动,应甄别组织者是否具有旅行社工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务必与旅行社订立书面、规范的旅游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同时,旅游消费者要警惕以“户外”“微信、QQ群”“送保健品、鸡蛋、红酒”“交友”等名义发布的低价游、零负团费等陷阱,理性选择合适的旅游产品线路。
旅社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细则等,增强优质服务和守法依规意识,为游客提供合格产品,拒绝低价组团和“零负团费”行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社企业要加强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措施,严格上岗工作规范,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掌握防护知识,积极配合防疫工作。
遇到纠纷时,市民消费者可通过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咨询和反映旅游维权问题。如果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争议较大或需要证据较多的,需要消费者采取书面形式或者提交书面证据进行投诉,还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警惕低价游、零负团费等陷阱!济南倡议消费者理性选择旅游产品】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布“共促旅游市场消费公平”倡议书,倡议消费者要文明理性出游,旅社企业要守法诚信经营。
倡议书指出,不具备旅游业务资质的组织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出现意外或者纠纷,很难维权。
旅游消费者报名参加旅游活动,应甄别组织者是否具有旅行社工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务必与旅行社订立书面、规范的旅游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同时,旅游消费者要警惕以“户外”“微信、QQ群”“送保健品、鸡蛋、红酒”“交友”等名义发布的低价游、零负团费等陷阱,理性选择合适的旅游产品线路。
旅社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细则等,增强优质服务和守法依规意识,为游客提供合格产品,拒绝低价组团和“零负团费”行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社企业要加强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措施,严格上岗工作规范,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掌握防护知识,积极配合防疫工作。
遇到纠纷时,市民消费者可通过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咨询和反映旅游维权问题。如果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争议较大或需要证据较多的,需要消费者采取书面形式或者提交书面证据进行投诉,还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倡议书指出,不具备旅游业务资质的组织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出现意外或者纠纷,很难维权。
旅游消费者报名参加旅游活动,应甄别组织者是否具有旅行社工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务必与旅行社订立书面、规范的旅游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同时,旅游消费者要警惕以“户外”“微信、QQ群”“送保健品、鸡蛋、红酒”“交友”等名义发布的低价游、零负团费等陷阱,理性选择合适的旅游产品线路。
旅社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细则等,增强优质服务和守法依规意识,为游客提供合格产品,拒绝低价组团和“零负团费”行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社企业要加强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措施,严格上岗工作规范,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掌握防护知识,积极配合防疫工作。
遇到纠纷时,市民消费者可通过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咨询和反映旅游维权问题。如果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争议较大或需要证据较多的,需要消费者采取书面形式或者提交书面证据进行投诉,还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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