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身边事# 【小菊花催生大产业——“市民考察团·2019”第八期活动纪实】菊花是开封的市花,自古至今老百姓爱菊、养菊、赏菊的风俗蔚然成风,菊花文化底蕴深厚。近年来,我市充分发挥得天独厚的菊花资源优势,拉长菊花产业链条,让菊花带来更多的财富,实现了开封菊花从单一观赏价值向多元应用价值的转变,让菊花产业之花在开封大地绚丽绽放。7月5日,“市民考察团·2019”第八期活动如期举行。来自我市社会各界的市民考察团成员深入开封盛开花卉园艺有限公司、祥符区刘店乡万亩菊花扶贫基地、通许县长智镇千菊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考察,实际感受我市菊花产业之路如何越走越宽。
开封菊花“开”遍全国各地
7月5日上午,市民考察团一行首先来到位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水稻乡的开封盛开花卉园艺有限公司。虽是炎炎夏日,但这里的园艺师却顶着烈日忙碌在田间地头,为各种造型菊进行扦插。“这是大立菊,那是小立菊,后面还有悬崖菊、盘龙、云塔……”在该公司的菊花培育基地,园艺师一路悉心介绍,各种造型的菊花令市民考察团成员大饱眼福。
“我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菊花种苗、五色草造型、立体花坛、绿雕制作、艺菊造型的生产、销售以及大型菊花文化节设计、布展为一体的综合性菊花园艺企业。每到菊花盛开时,全国各地的客商来这订货的络绎不绝。”该公司园艺师介绍说,目前该公司拥有菊花品种2000余种,年生产菊花种苗1000万株,观赏菊花100万盆,各种艺菊造型、五色草造型5000余件。目前,该公司已逐步成为开封菊花行业领头羊之一,为全国范围内的市政园林系统提供服务,同时积极参加全国菊展及地方各级菊展比赛并屡获大奖。
中国菊艺大师、市菊花文化产业发展协会常务副会长黄慧强告诉市民考察团成员,菊花产业是我市的一个特色产业。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全市菊花产业得到了稳步健康发展,呈现出较好较快的发展势头。目前,我市有专门进行菊花种苗、盆花栽培、艺菊培育、扦插造景的公司20余家,菊花种植面积7500余亩,年产值约2.5亿元。“开封菊花已经形成了独特的品牌,人们喜爱菊花,不仅因为其美艳,更是因为菊花性格刚强、耐寒傲霜、气质高洁。同时菊花也是开封人民坚强不屈意志品格的象征。如今,它已‘开’遍全国各地,受到全国人民的喜爱。”听了黄慧强的介绍,市民考察团成员纷纷竖起了大拇指。
以菊为媒 助力脱贫攻坚
刘店乡位于祥符区东北部,距离城区28公里,北依黄河,南临黄河大堤,是典型的黄河滩区。昔日,这里常年饱受黄河之苦,贫困人口众多。而7月5日,市民考察团一行到这里考察时,看到的确是另一番景象——在祥符区刘店乡万亩菊花扶贫基地,一朵朵橘黄色的万寿菊争相盛开,一望无际的花海令人心旷神怡,正在花田里侍弄菊花的农民脸上则绽放出满足的笑容。
刘店乡党委书记朱登斌向市民考察团成员介绍说,2018年刘店乡引进了“万亩菊花扶贫基地项目”,总体规划种植面积10万亩,打造万亩花海和千亩花园。该项目采用“银行+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新型模式,由政府统一组织,成立农民种植合作社14个,吸纳普通农户和贫困户入社;公司负责提供种苗、回收菊花、技术指导、产品加工;农民合作社通过扶贫专项贷款资金开展运营,主要负责土地租赁、产业种植、采摘等。区域内的贫困户可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进行分红,每亩分红不低于800元。贫困户通过金融扶贫贷款资金,以育苗温室大棚入股,每年分红3000元,政府奖补2000元。该项目采摘1.2万亩万寿菊,预计需要4000名农业从业者连续工作5个月,每人每年可增加收入5000元。此外,随着万寿菊的附属产品菊花茶、叶黄素饮料、叶黄素鸡蛋、叶黄素鸡等深加工的发展,可大大增加农村留守妇女等剩余劳动力就业。
谈到该项目的前景,朱登斌表示:“依托这个项目,我们将抢抓沿黄生态带建设的机遇,利用黄河滩区的有力资源优势,打造黄河生态旅游业、生态农业采摘业、特色民宿产业、农家乐等产业,加强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区域经济收入。”
听了朱登斌的介绍,市民考察团成员焦建忠即兴作诗称赞道:“万亩良田寿菊栽,脱贫帮扶大舞台。小康路上同追梦,贫困家庭富起来!”
菊花产业之路越走越宽
坐落在通许县岳家湖畔的千菊实业有限公司菊花产业园内,2000亩菊园被万亩果树拥抱着,每一寸土地都由岳家湖的湖水滋润。市民考察团一行来到这里参观时,无不被该园区的美景所折服。
开封千菊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于顺霞向市民考察团一行介绍说,该公司已形成一家集产学研、科工农贸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农产品企业,着力开发以茶用菊、食用菊和药用菊为主的特色农业,产品不仅包括菊花茶、菊花糕点、菊花啤酒、菊花系列饮料还有菊花枕等。该公司种植的菊花实行无公害化管理,生产的产品进行无尘无菌化加工,符合原生态、无污染的绿色产品的各项指标,目前,已远销欧盟和东南亚,获得广泛赞誉。
千菊实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带动了周边群众脱贫致富。目前,该公司已经建成2000亩菊花种植基地,茶用菊加工生产线20条,年产值3000多万元,先后与6个贫困村签订土地流转及菊花种植田间管理协议,公司负责大棚搭建、种苗培育、肥料供应、技术指导、产品回购、加工销售。该公司采取“岳家湖旅游+千菊园观光+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模式,通过成立菊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吸纳贫困户以自有土地及个人田间管理为股份优先入社,在企业良好发展的同时,助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这真是小菊花大产业!”在参观接近尾声时,市民考察团成员马宝兰、李继广等纷纷感慨:“开封菊花从观赏到食用、从保健品到药品、从粗加工到高附加值全产业链发展,实现了开封菊花从单一观赏价值向多元应用价值的转变,菊花产业之路越走越宽,更通过菊花产业助力乡村振兴、乡村旅游、绿色发展、脱贫攻坚,真是一举多得。”
全媒体记者 李晨翀 康冀楠
开封菊花“开”遍全国各地
7月5日上午,市民考察团一行首先来到位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水稻乡的开封盛开花卉园艺有限公司。虽是炎炎夏日,但这里的园艺师却顶着烈日忙碌在田间地头,为各种造型菊进行扦插。“这是大立菊,那是小立菊,后面还有悬崖菊、盘龙、云塔……”在该公司的菊花培育基地,园艺师一路悉心介绍,各种造型的菊花令市民考察团成员大饱眼福。
“我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菊花种苗、五色草造型、立体花坛、绿雕制作、艺菊造型的生产、销售以及大型菊花文化节设计、布展为一体的综合性菊花园艺企业。每到菊花盛开时,全国各地的客商来这订货的络绎不绝。”该公司园艺师介绍说,目前该公司拥有菊花品种2000余种,年生产菊花种苗1000万株,观赏菊花100万盆,各种艺菊造型、五色草造型5000余件。目前,该公司已逐步成为开封菊花行业领头羊之一,为全国范围内的市政园林系统提供服务,同时积极参加全国菊展及地方各级菊展比赛并屡获大奖。
中国菊艺大师、市菊花文化产业发展协会常务副会长黄慧强告诉市民考察团成员,菊花产业是我市的一个特色产业。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全市菊花产业得到了稳步健康发展,呈现出较好较快的发展势头。目前,我市有专门进行菊花种苗、盆花栽培、艺菊培育、扦插造景的公司20余家,菊花种植面积7500余亩,年产值约2.5亿元。“开封菊花已经形成了独特的品牌,人们喜爱菊花,不仅因为其美艳,更是因为菊花性格刚强、耐寒傲霜、气质高洁。同时菊花也是开封人民坚强不屈意志品格的象征。如今,它已‘开’遍全国各地,受到全国人民的喜爱。”听了黄慧强的介绍,市民考察团成员纷纷竖起了大拇指。
以菊为媒 助力脱贫攻坚
刘店乡位于祥符区东北部,距离城区28公里,北依黄河,南临黄河大堤,是典型的黄河滩区。昔日,这里常年饱受黄河之苦,贫困人口众多。而7月5日,市民考察团一行到这里考察时,看到的确是另一番景象——在祥符区刘店乡万亩菊花扶贫基地,一朵朵橘黄色的万寿菊争相盛开,一望无际的花海令人心旷神怡,正在花田里侍弄菊花的农民脸上则绽放出满足的笑容。
刘店乡党委书记朱登斌向市民考察团成员介绍说,2018年刘店乡引进了“万亩菊花扶贫基地项目”,总体规划种植面积10万亩,打造万亩花海和千亩花园。该项目采用“银行+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新型模式,由政府统一组织,成立农民种植合作社14个,吸纳普通农户和贫困户入社;公司负责提供种苗、回收菊花、技术指导、产品加工;农民合作社通过扶贫专项贷款资金开展运营,主要负责土地租赁、产业种植、采摘等。区域内的贫困户可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进行分红,每亩分红不低于800元。贫困户通过金融扶贫贷款资金,以育苗温室大棚入股,每年分红3000元,政府奖补2000元。该项目采摘1.2万亩万寿菊,预计需要4000名农业从业者连续工作5个月,每人每年可增加收入5000元。此外,随着万寿菊的附属产品菊花茶、叶黄素饮料、叶黄素鸡蛋、叶黄素鸡等深加工的发展,可大大增加农村留守妇女等剩余劳动力就业。
谈到该项目的前景,朱登斌表示:“依托这个项目,我们将抢抓沿黄生态带建设的机遇,利用黄河滩区的有力资源优势,打造黄河生态旅游业、生态农业采摘业、特色民宿产业、农家乐等产业,加强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区域经济收入。”
听了朱登斌的介绍,市民考察团成员焦建忠即兴作诗称赞道:“万亩良田寿菊栽,脱贫帮扶大舞台。小康路上同追梦,贫困家庭富起来!”
菊花产业之路越走越宽
坐落在通许县岳家湖畔的千菊实业有限公司菊花产业园内,2000亩菊园被万亩果树拥抱着,每一寸土地都由岳家湖的湖水滋润。市民考察团一行来到这里参观时,无不被该园区的美景所折服。
开封千菊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于顺霞向市民考察团一行介绍说,该公司已形成一家集产学研、科工农贸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农产品企业,着力开发以茶用菊、食用菊和药用菊为主的特色农业,产品不仅包括菊花茶、菊花糕点、菊花啤酒、菊花系列饮料还有菊花枕等。该公司种植的菊花实行无公害化管理,生产的产品进行无尘无菌化加工,符合原生态、无污染的绿色产品的各项指标,目前,已远销欧盟和东南亚,获得广泛赞誉。
千菊实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带动了周边群众脱贫致富。目前,该公司已经建成2000亩菊花种植基地,茶用菊加工生产线20条,年产值3000多万元,先后与6个贫困村签订土地流转及菊花种植田间管理协议,公司负责大棚搭建、种苗培育、肥料供应、技术指导、产品回购、加工销售。该公司采取“岳家湖旅游+千菊园观光+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模式,通过成立菊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吸纳贫困户以自有土地及个人田间管理为股份优先入社,在企业良好发展的同时,助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这真是小菊花大产业!”在参观接近尾声时,市民考察团成员马宝兰、李继广等纷纷感慨:“开封菊花从观赏到食用、从保健品到药品、从粗加工到高附加值全产业链发展,实现了开封菊花从单一观赏价值向多元应用价值的转变,菊花产业之路越走越宽,更通过菊花产业助力乡村振兴、乡村旅游、绿色发展、脱贫攻坚,真是一举多得。”
全媒体记者 李晨翀 康冀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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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案说法# 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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