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 疑因人行道地砖翘起,济南一骑电动车女子被绊倒摔断三根肋骨】
近日,济南市民刘梅(化名)骑电动车路过旅游路和转山西路交叉口时,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仔细查看,她发现绊倒自己的疑是人行道上一块翘起的地砖。经医院检查,刘梅三根肋骨骨折,且多处软组织挫伤。12月18日,道路施工方回应称,道路过了质保期,已移交给历下市政部门。但历下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却表示,道路虽过了质保期,但还未办理交接手续,且未走验收程序。

骑电动车在人行道上突然摔倒

致三根肋骨骨折

刘梅家住历下区下井庄园小区,12月14日中午,她骑着电动车前往附近的福地街给朋友拿东西,打算拿完东西再去上班。刚走到半路时,孩子联系到她,称自己不慎把钥匙忘在了家里,她只好掉头回家给孩子送钥匙。没想到,在走到旅游路和转山西路交叉口时,意外发生了。

下午1点左右,刘梅在旅游路路南的人行道上骑行,突然电动车的车轮似乎被绊了一下,在撞上旁边的一根电线杆后,她连人带车一下子摔了出去。“左腹部摔得挺严重,当时就喘不过气来了,在那儿趴了半天,最后好歹喘上气才好一点。”刘梅说。

电动车好好行驶着怎么会摔倒呢?刘梅缓了一会儿起身回头,发现人行道上有一块翘起的地砖。“地砖松了,可能我骑过去时车轮一压,砖就凸出来绊到车轮了。”刘梅说,她忍着剧痛把摔坏的电动车骑回家后,紧接着就赶往武警医院就诊。CT显示,她的右侧8、9、10肋骨骨折,另有多处软组织挫伤。

由于是自费就诊,刘梅没有选择住院,检查完后拿了点药,就回家休息了。因三根肋骨骨折,医生嘱咐她休息两周,避免重体力劳动和剧烈活动,在服用促进骨折愈合药物的同时,还要定期复查。

事发路段非机动车与行人混行

多处地砖已出现破损

12月17日下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来到位于旅游路和转山西路交叉口的事发现场。按照刘梅所说的事发位置,记者在人行道上并未看到有地砖缺失,但人行道上确实有不少地砖出现破损。有的地砖裂成两半,有的地砖翘起,高出其他地砖足有1-2厘米。

刘梅告诉记者,她平时上下班每天都要途径旅游路,所以对转山西路附近这段旅游路还比较了解,这段路路南的人行道早就出现了破损情况,有时看到破损后翘起来的地砖,她会停下来把砖放进去,以免有人路过被绊倒,但让她没想到的是,最后竟然是自己被绊倒摔伤了。

记者注意到,洪山路至转山西路这段旅游路,只有中间的快车道和两侧的人行道,无非机动车道,导致部分非机动车在快车道中行驶,也有不少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中行驶,与行人混行。由于非机动车在人行道路经常碾压,地砖更容易出现破损。

“希望他们赶紧把破损的地砖修一下,因为每天很多老人小孩还有骑车的都在上面走,万一再有其他人被绊倒就不好了。”刘梅表示,她除了三根肋骨骨折外,衣服在出事时被撕破了,电动车也摔坏了,所以她希望相关责任单位尽快联系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施工方:道路过了质保期已移交市政

历下市政:还未办交接手续

就刘梅被地砖绊倒摔伤一事,12月17日下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联系到历下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据工作人员介绍,他们的业务部门已经和道路施工方沟通了,施工方的工作人员称会到现场核实。至于旅游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人员表示,道路竣工后有质保期,质保期过后应该会有交接手续,“现在可能都还没有走”。

12月18日下午,记者也联系到了旅游路的施工方。施工方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旅游路转山西路那一段的确实是他们施工的,但是道路已经移交,虽然移交备忘录里有一条延期质保的规定,但质保期也已于2020年11月13日到期,所以超出质保期后出的事应该由历下区市政部门负责。

“是过了质保期,但合同上都有规定,交接的时候都要验收的,他们(施工方)没走验收程序。”历下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之前旅游路之前就有一些路段坏了,他们的业务部门联系了施工方,但施工方一直没有修,而且也未做交接手续。

“验收不验收和交接没有什么关系吧,只要是交接就等于说他认可这个事。比如说到期以后如果道路有质量问题,他应该是通过其他渠道提出这个问题来,目前来说我没有接到这个东西。”施工方的上述工作人员称。

律师:道路设施造成人身损害

由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赔偿义务

山东争渡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西文认为,在这件事中,首先要弄清楚当事人是不是被人行道上的地砖绊倒的。这可以通过调取路口的监控录像,或者来往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来核实,并查看事故现场是否留有相关痕迹,以还原事发经过。在确定当事人是被翘起的地砖绊倒后,才能找责任方。

黄西文表示,根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道路设施损害人身这种情形的处理,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由道路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来承担赔偿义务,如果有过错,那就由过错方承担。此事中,主要看道路的管理权在谁的手里,按照市政部门的说法,道路还未正式移交,而按施工方的说法,道路过了质保期就移交给市政部门了。

“现在双方对道路是否验收和道路权属不明,都认为是对方的责任。”黄西文认为,涉事三方可以先协商一下,按照各方的责任来确定一个分担损失的方案,如果三方无法调解或达成不了协议,只能走诉讼程序,伤者可以把市政部门和施工方都作为被告,由法院来界定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谁来担责?】(健康时报记者 王真)8月17日,广东佛山一12岁女孩小月(化名)牵别人家狗出去玩,狗绳意外将88岁老人绊倒致其身亡。监控画面显示,女孩看到摔倒的老人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很快转身逃离了现场。

据广东佛山杏坛镇人民政府8月18日晚通报,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话筒]老人家属:暂不追究女孩的责任

8月18日,不幸离世的老人出殡了,当晚相关后事处理完毕。据杏坛镇政府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镇里已协调老人家属、狗主及牵狗少女三家进行沟通,老人家属方表示暂不追究女孩的责任。

多位当地居民也说,考虑到小月家、狗主人家都经济困难,老人的家属没有追究他们的责任。

[话筒]牵狗女孩:事后感到害怕

小月事发后逃离现场,一时间成为人们讨论的对象。在家乡,她是大家眼中的“问题少女”。对于网上的负面舆论,她嘴上说着不在乎,没什么压力,“爱怎么评价就怎么评价”。但是,小月的弟弟却告诉记者,“姐姐怕在手机上看到别人说她不好,她害怕,尤其是看到监控视频后,最近几天都没睡好,做噩梦,会想到老人。”

据官方通报,小月当天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在家门口的大白狗牵出来玩,随后发生了意外。小月称,事发当日,狗主罗某不在家,他母亲在家,获得后者同意后,她牵大白狗出来玩。

狗绳绊倒老人后,她看到老人流血,“害怕,当时很乱,我不知道是白狗绊倒的,我想把狗早点还回去,就走了……”回忆起事发一刻,小月说,自己追着狗跑到路边时,虽然看到了老人流血躺在地上,但当时并不知道是狗绳绊倒了老人。

[话筒]女孩父亲:很少管小孩,也没有时间管

8月19日,有村民告诉记者,小月父母离异,和父亲弟弟一起生活。当地政府告诉记者,其父母离异属实,相关部门一直在帮扶其家庭。事故后,当地政府称已有社工对女孩进行心理辅导。

“小孩在外面玩,我很少管他们,也没有时间管。”小月的父亲罗旭阳一边喝酒,一边介绍,自己在2013年离婚后,女儿起初跟着母亲,后来才把小孩接回自己身边,这些年自己一个人带姐弟二人。在管教孩子这件事上,罗旭阳承认自己不够负责,平时孩子出去哪里玩,什么时候回家,他通常第二天才知道。

老人、狗主及牵狗女孩皆是本地村民,三家之间互相距离不足五百米。罗旭阳坦承,“我们不认识老人家,和大白狗家也不熟。”

有邻居透露,狗主家罗生至今没有正式工作,事发后,罗生曾向老人家属表达过致歉的心意。但由于罗生和女孩的家庭经济实在困难,所以最终家属不追责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

[话筒]律师:女孩、狗主人应承担责任

那么,涉事女孩和狗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8月21日,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展曙光律师告诉健康时报记者,本案系一宗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根据《民法典》,“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老人死亡的责任应该由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作为动物所有人,狗主人如果有过失,则需承担责任;管理人如果有过失的,也需承担责任。本案中女孩为狗的管理人,但因其未成年,如果被认定承担责任则由女孩的监护人承担。

另外,我国对于烈性犬的饲养有专门规定,根据《民法典》,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肇事的狗属于烈性犬,则无论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均需要承担责任。

[话筒]网友:即使不要赔偿,也应厘清是非

虽然,目前老人家属表示暂不追责,但网友们却依然不淡定:

“因为没有蓄意伤人的动机,所以只能算是意外事故。但意外伤人,不代表没有责任。”

“家属不追责,就可以不了了之了吗?那可是一条生命啊。”

“这样的大型犬由12岁女孩牵引,即使不是绊倒人也可能造成其他伤害(如咬人),犬主人是有责任的。如果狗是被偷,犬主人不知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应承担责任,不应因为这户人家不追究而免除。”

“即使不要赔偿,也应厘清责任是非,否则成了不好的示范,反而助长部分养狗人的放任心态。”

官方通报#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该谁担责# ?意外事件!女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继#小区规定晚十点半前不能遛狗# 后,又一遛狗事件引起网络轰动: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涉事女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昨日(17日)晚,广东佛山一12岁女孩遛狗不慎被狗挣脱绳子,白狗重约七八十斤,在奔跑过程中将一88岁老人绊倒,老人面部着地,当场昏迷,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意外事件!女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据悉,此案件警方判断为意外事件。涉事女孩未满16周岁,未达到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由监护人代为承担民事责任。

养犬规定:#未成年人不得独自遛狗#

国内不少城市对未成年人独立遛狗有相关规定。在今年年初颁发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文明养狗,安全遛狗。我们一直在探索和磨合人与动物的友好共处的边界,法律公约是外在的保障,而人们真的身体力行地遵守和维护才能获得真正的安全感。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这事,你怎么看?文明养狗的边界又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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