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人的性格和职业也是相匹配的,之前有个客户是火象星座的,毛毛躁躁,做会计总是出错,导致自己生气发火。
但有土象星座的客户在银行工作就稳定踏实,你知道的,银行多少都带有一点销售的性质,他土象不擅长表达,导致业绩不理想,在单位没什么成就感。
所以你什么性格就做什么工作,不要为了学历学这个专业,一定是始于喜欢,忠于专业。#星盘#
但有土象星座的客户在银行工作就稳定踏实,你知道的,银行多少都带有一点销售的性质,他土象不擅长表达,导致业绩不理想,在单位没什么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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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在银行工作,最近谈了一个对象,是个交警,我多方打听知道了小伙子的上班出勤地,我想考验他这个人咋样,于是穿了旧衣服,遮的严严实实,假扮成迷路,遗失钱的老太,接下来的事情让我失望至极。
看完友友分享的故事,我还挺同情这个小伙的,摊上这么个家庭!这当妈的明显就是嫌贫爱富,怎么不给你钱就不好了,那你赶快让你姑娘跟人分手放过人家吧!自己说以前谈的男朋友分手后跟你女儿算钱,那只能说明一点,你女儿在跟人谈恋爱时就花了男方很多钱,还是自身问题!女孩要自重!
(图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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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前提下,调整其工作岗位,征得员工同意并非调岗必要条件。
标签:|劳动争议|调岗
案情简介:2002年,在银行工作23年的陈某与银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银行聘任陈某为银行中级独立审批人。2013年,银行解聘陈某前述职务。2015年,银行聘任50余岁的陈某为高级客户经理岗高级专员。2018年,银行解聘陈某高级客户经理岗高级专员职务,同时对陈某工资进行了相应调整。2019年,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银行支付其因岗位调整造成的工资等损失。法院认为:①劳动关系本质仍属契约关系,需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企业与劳动者就调岗问题如协商一致,则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本案中,根据银行与陈某所签劳动合同中关于银行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陈某工作能力及身体状况等调整陈某工作内容和地点约定,以及调岗后陈某在新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且未及时提出异议事实,可认定双方就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变更达成了一致,银行调岗行为并未超出双方合意范畴。但应注意的是,如劳动合同中对“调岗”问题未作明确约定,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不损害劳动者权益前提下进行调岗,劳动者不得无理由拒绝,即征得劳动者同意并非企业调岗必要条件。②企业不得基于惩戒、报复、逼迫离职等不良动机滥用“调岗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主要诉求是银行调岗行为依据不足且造成其工资待遇减少,要求补足差额。如前所述,银行调整陈某工作岗位系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而陈某工资待遇随着岗位变动在合理幅度内进行调整不违反合同约定,亦不违反“薪随岗定”基本原则。陈某权益并未因银行调岗行为受损害,其要求银行赔偿因调岗给其造成的各类经济待遇损失,于法无据。③企业调岗因出于经营或业务发展需要,符合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规律和要求。陈某1979年便进入银行工作,2009年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与银行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工作稳定性已得到保障。从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角度,应容许银行通过调岗方式整合内部人力资源配置。另外,银行对陈某两次调岗均系因陈某年龄偏大,达到了相应岗位限定的年龄上限。而银行设定的相应限制符合企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经营特点,亦符合其经营发展需要。因此,银行根据陈某实际年龄情况,按合同约定及相应规章制度对陈某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围,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判决驳回陈某诉请。
实务要点: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调岗调薪,但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前提下,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征得劳动者同意并非企业调岗必要条件。
案例索引:重庆高院(2020)渝民申196号“陈某与某银行劳动争议案”,见《企业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重庆高院裁定驳回陈某某诉银行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案》(王军峰、秦清华),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210826:07)。
企业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前提下,调整其工作岗位,征得员工同意并非调岗必要条件。
标签:|劳动争议|调岗
案情简介:2002年,在银行工作23年的陈某与银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银行聘任陈某为银行中级独立审批人。2013年,银行解聘陈某前述职务。2015年,银行聘任50余岁的陈某为高级客户经理岗高级专员。2018年,银行解聘陈某高级客户经理岗高级专员职务,同时对陈某工资进行了相应调整。2019年,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银行支付其因岗位调整造成的工资等损失。法院认为:①劳动关系本质仍属契约关系,需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企业与劳动者就调岗问题如协商一致,则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本案中,根据银行与陈某所签劳动合同中关于银行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陈某工作能力及身体状况等调整陈某工作内容和地点约定,以及调岗后陈某在新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且未及时提出异议事实,可认定双方就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变更达成了一致,银行调岗行为并未超出双方合意范畴。但应注意的是,如劳动合同中对“调岗”问题未作明确约定,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不损害劳动者权益前提下进行调岗,劳动者不得无理由拒绝,即征得劳动者同意并非企业调岗必要条件。②企业不得基于惩戒、报复、逼迫离职等不良动机滥用“调岗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主要诉求是银行调岗行为依据不足且造成其工资待遇减少,要求补足差额。如前所述,银行调整陈某工作岗位系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而陈某工资待遇随着岗位变动在合理幅度内进行调整不违反合同约定,亦不违反“薪随岗定”基本原则。陈某权益并未因银行调岗行为受损害,其要求银行赔偿因调岗给其造成的各类经济待遇损失,于法无据。③企业调岗因出于经营或业务发展需要,符合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规律和要求。陈某1979年便进入银行工作,2009年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与银行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工作稳定性已得到保障。从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角度,应容许银行通过调岗方式整合内部人力资源配置。另外,银行对陈某两次调岗均系因陈某年龄偏大,达到了相应岗位限定的年龄上限。而银行设定的相应限制符合企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经营特点,亦符合其经营发展需要。因此,银行根据陈某实际年龄情况,按合同约定及相应规章制度对陈某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围,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判决驳回陈某诉请。
实务要点: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调岗调薪,但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前提下,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征得劳动者同意并非企业调岗必要条件。
案例索引:重庆高院(2020)渝民申196号“陈某与某银行劳动争议案”,见《企业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重庆高院裁定驳回陈某某诉银行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案》(王军峰、秦清华),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2108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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