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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把汉人二十家为一甲,以蒙古人为甲长进行监视”;因为“二十家为一甲”对应的是保甲制,而保甲制是宋代实行的制度,到元朝就没有了。根据《元典章》 :元朝的社会基层组织无论城乡都叫“社”。而且管理“社”的不是蒙古人,是“合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再者,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也就几十万人,大部分集中在北方,南方没多少蒙古人。南京所在的集庆路,汉人有二十二万多户,蒙古人十四户;镇江路汉人十万多户,蒙古人二十九户。实际上,蒙古作为游牧民族,从来没有什么“初夜权”的概念,在中国历史上也没有类似的制度存在过。电影《勇敢的心》中提到英格兰贵族拥有苏格兰新娘的初夜权这个谣言的制造者应该没有看过《元史刑法志》和《元典章》。“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元典章》记载,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年),福建南剑路达鲁花赤(元代蒙古官名)忻都,因为仇恨被他索贿的汉人涂仲十向上级举报他,因而将其骗入自己家中杀死。事发后,福建行省上报中书省,以“故意杀人”罪名定其死罪。但因当时正好赶上元成宗大赦天下,忻都侥幸得以免罪,但按元律加倍征烧埋银一百两给受害者家属。元代的法令文书集《通制条格》中有关于这个规定的背景和细则。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年),中书省兵部报告说,怯薛军(元朝的禁卫军)人员外出时,向沿途百姓强求食物和住所,导致军民之间经常发生争端和矛盾。“今后遇有怯薛歹蒙古人员经过去处,依理应付粥饭宿顿,安下房舍,毋致相争。如有蒙古人员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证所见,于所在官司赴诉。”就是说,要求汉人百姓如果和怯薛军发生了争执,不要和他们对打,而要向官府告状,由官府来处理。刑部的这个命令颁布以后,忽必烈又在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特别做出指示:“从今已后,无俺文书呵,不拣谁根底不教与呵,怎生?奏呵,是也。休与者。”从今以后,怯薛军人员出去,如果没有皇帝的手令,不管什么出身,百姓都不用供给他们食宿。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忽必烈针对这个问题再次做出指示:“风雨晚了呵,无奈何生受往来底人每根底,经过底百姓每,他每根底与了宿处有底,茶饭与者。这般道了也么道,因而教百姓每生受,行的人每根底休与者。这般依本分与了呵,使气力教百姓每生受底人每,汉儿人休聚打者。近呵,那般人根底拿将来者。远呵,他名字写将来者。这昔宝赤每、贵赤每、哈剌赤每、探马赤每、放官头口底每、阿速每、放骆驼底每,八儿赤每,秃鲁花每(以上都是元朝宫廷人员的官职名称)根底,休与者。这般人每根底,监察肃政廉访司官人每体察者。”如果遇到了天晚了或者风雨天气,宫廷里的人员跑到百姓家里要求食宿的,百姓不要跟他们争执,不要打他们,先供应他们食宿,然后把他们的身份或名字记下来,让监察肃政廉访司的官员负责查办他们。至元三十年(1293年),忽必烈又一次进行了强调:“今后怯薛歹每昔宝赤每等勾当里去,晚了呵,宿处粥饭马草料,他每根底据有的与者,值风雨信 ,休打,那人每的名字记了,合属官司陈告,申覆上司究治。”今后怯薛军及其他宫廷人员如果出去办差,天晚了到了百姓家要求提供食宿的,百姓们不要和他们发生争执,不要打他们,弄清楚他们的身份和名字,去报告官府,由官府来惩治他们。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规定,是特指汉人和元朝禁卫军和宫廷人员之间的矛盾冲突而言。元仁宗延佑二年(1315年),江西行省报告,万载县县尉和元(汉人)因为和本县的达鲁花赤捏古伯(蒙古人)之间有矛盾,在某个晚上两人相遇时发生了口角,进而互相撕扯。和元的儿子和仲及部下朱辛一见状,上前帮和元痛打捏古伯,“将捏古伯拖扯下马,捽脱须髯,殴打带伤。”同时“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这些捕快、弓手也都是汉人担任。可见所谓“元朝禁止汉人持有兵器”是不存在的,只是禁止民间私自持有兵器而已。除了兵器,“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因为这些玩意儿虽然不算正规兵器,但都是杀伤力较强的斗殴神器。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河南行省查或一名歹徒,所持凶器为两股铁禾(即铁叉),请示中书省说:铁叉的杀伤力远比菜刀强,铁叉都不禁止,又怎么可能禁止菜刀呢?参考文献:《元史》、《元典章》、《通制条格》、《明太祖御制朱氏世德碑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