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曾因演反派角色走红,后为家庭息影,如今复出依旧颜值在线!
2022-02-22 09:34
小编今天要介绍的这位女演员,她曾因演反派角色走红,后为家庭息影,如今复出依旧颜值在线!她就是杨雪。
杨雪的气质相当好,不过看起来有些刻薄,她在《小鱼儿与花无缺》这部作品中扮演的是一个大反派,很多人觉得杨雪的表演出神入化。这位女演员的气质比较清纯,能够将这种角色刻画得入木三分,小编觉得杨雪扮演的女配角也是整部作品的亮点,很多人看到江玉燕的所作所为以后气得牙痒痒,由此可以看出这个女性角色究竟有多招人厌。
看完这部作品之后杨雪就结婚生子了,此后拍的作品越来越少,观众发现这位女明星的状态似乎不大好,此后她就退出了娱乐圈,这两年这位女明星再一次出现了。杨雪以前演反派走红,如今又开始挑战自我,不过现在演的戏偏向家庭伦理,很多人看到杨雪的这张脸就觉得她适合演反派。
这位女演员相当优秀,演技也比较好,生活中是一个十分温柔的人,可是却能够将这种反派角色刻画得入木三分,每一个角色都让人难以忘怀。杨雪扮演的坏人让人印象深刻,不过观众一定要把艺术和生活分开,千万不要将演员在电视剧中的表现和他们的生活结合起来。
每一个敢于突破自我饰演反派的演员都值得大家尊敬,希望杨雪复出以后能够再一次让大家感受到惊喜,这位女星的演技相当棒,让我们一起期待吧。#淘宝搜索:随礼汇擂茶##随礼汇揭西擂茶# https://t.cn/A6qfAZb2
2022-02-22 09:34
小编今天要介绍的这位女演员,她曾因演反派角色走红,后为家庭息影,如今复出依旧颜值在线!她就是杨雪。
杨雪的气质相当好,不过看起来有些刻薄,她在《小鱼儿与花无缺》这部作品中扮演的是一个大反派,很多人觉得杨雪的表演出神入化。这位女演员的气质比较清纯,能够将这种角色刻画得入木三分,小编觉得杨雪扮演的女配角也是整部作品的亮点,很多人看到江玉燕的所作所为以后气得牙痒痒,由此可以看出这个女性角色究竟有多招人厌。
看完这部作品之后杨雪就结婚生子了,此后拍的作品越来越少,观众发现这位女明星的状态似乎不大好,此后她就退出了娱乐圈,这两年这位女明星再一次出现了。杨雪以前演反派走红,如今又开始挑战自我,不过现在演的戏偏向家庭伦理,很多人看到杨雪的这张脸就觉得她适合演反派。
这位女演员相当优秀,演技也比较好,生活中是一个十分温柔的人,可是却能够将这种反派角色刻画得入木三分,每一个角色都让人难以忘怀。杨雪扮演的坏人让人印象深刻,不过观众一定要把艺术和生活分开,千万不要将演员在电视剧中的表现和他们的生活结合起来。
每一个敢于突破自我饰演反派的演员都值得大家尊敬,希望杨雪复出以后能够再一次让大家感受到惊喜,这位女星的演技相当棒,让我们一起期待吧。#淘宝搜索:随礼汇擂茶##随礼汇揭西擂茶# https://t.cn/A6qfAZb2
#青年美医进阶计划##双眼皮#今天周医生给你们分享一个全切双眼皮+开内眼角案例[虎爪比心]:
▶术前分析:小姑娘术前单眼皮,有轻度内眦赘皮,上眼睑皮肤轻度松弛下压导致黑眼球暴露度不够,不仅显得眼睛小,而且看起来很无神。
▶手术方案:全切双眼皮+开内眼角
▶术后效果:术后一个月左右还有些轻微肿胀,但是闭眼切口平整流畅;术后四个月可以看出双眼皮已经很自然了,闭眼痕迹较轻,趋于无痕的既视感,睁眼线条清晰流畅,和术前相比,眼睛不仅大了一圈,看着更显灵动有神韵。整体改善明显,谢谢反馈[鲜花]
▶术前分析:小姑娘术前单眼皮,有轻度内眦赘皮,上眼睑皮肤轻度松弛下压导致黑眼球暴露度不够,不仅显得眼睛小,而且看起来很无神。
▶手术方案:全切双眼皮+开内眼角
▶术后效果:术后一个月左右还有些轻微肿胀,但是闭眼切口平整流畅;术后四个月可以看出双眼皮已经很自然了,闭眼痕迹较轻,趋于无痕的既视感,睁眼线条清晰流畅,和术前相比,眼睛不仅大了一圈,看着更显灵动有神韵。整体改善明显,谢谢反馈[鲜花]
“警察叔叔,老师他打我!”“这还得了,拘留十五日!”黑龙江哈尔滨,某中学初中生韩某报案称,被班主任关某给打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决定对关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关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来源: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1月6日中午12时左右,因初二一班的学生韩某在教室内不听劝告,班主任关某便踢了韩某的屁股一脚,又拽了韩某肩部衣服两下。
但韩某仍不服气,关某就拽着韩某的衣服领子将韩某拽到一楼值班室继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韩某依然是不服气,并于2019年11月8日,来到了派出所报警。
韩某向民警称,自己在学校的教室和值班室内,被班主任关某给打了。但经过鉴定,韩某无任何损伤。
办案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关某存在殴打韩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该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因韩某尚不满十四周岁,故办案机关认为关某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二)项情形,故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这已经是顶格处罚了。
但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却发现了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而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在对一些未成年学生进行询问时,并没有通知其父母到场,而且作为临时监护人的学校教师也未在场履行监护职责,办案机关在这样的情况下便进行调查取证,违反了程序性规定,因此上述证人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行政处罚的根据。
一审法院最终认为,办案机关对关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在该行政诉讼中,虽然韩某处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但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利有些不同,韩某作为第三人,同样享有上诉权)
韩某认为,办案机关对关某的询问视频,以及学校的监控视频中,对关某打人的全过程均有清晰的记载,而且关某的询问视频中也承认殴打了自己。
一审法院即便是不采信对证人的询问笔录的内容,但上述视频也足以认定关某存在违法事实。但是,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并未当庭播放上述视频,并有意关某殴打自己的行为,描述为批评教育。
而且韩某在庭审时也明确要求播放上述视频,但一审法院却未予准许。这不仅剥夺了韩某的质证权利,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而且对该重要证据未予播放质证,也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办案机关则对询问程序进行了解释。虽然办案民警在对几名学生进行询问时未通知其家长,但均已通知相关教师到场。并不属于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只有当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才可通知其他亲属,或者是所在组织、学校等组织的代表到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
但办案机关并未通知这几名学生的家长,便直接通知了相关教师,而且在询问过程中,相关教师也并未在学生身旁,无法履行这种临时性的监护职责。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办案机关对这几名学生的询问过程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询问笔录的内容无法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韩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虽然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为最终结果,但纵观判决书全文,多少有些遗憾。
教师管教学生,并没什么问题,只要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还是应该保证教师对学生的训诫权的。而且如果属于正常的训诫行为,也不应由行政机关过分干涉。
但之所以说有些遗憾,就是因为判决书中并无法看出关某对韩某的这种“批评教育”的方式,是否属于正常的、合理限度内的训诫行为。
而且站在审理角度看,韩某在一审中提及了办案机关对关某的询问视频,以及学校的监控视频,并主张这两个视频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在一审庭审时也要求当庭播放。
但一审法院并未准许,而且韩某的上诉理由中也提到了此环节,为何不播放?但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并未提及此事。到底视频中的内容是什么?为何绕过该重要证据,就不得不让人产生一些联想了。
老师批评教育学生,理所应当!但任何行为,都有一个限度,都不能超出法律框架。您觉得呢?(善下而成海)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1月6日中午12时左右,因初二一班的学生韩某在教室内不听劝告,班主任关某便踢了韩某的屁股一脚,又拽了韩某肩部衣服两下。
但韩某仍不服气,关某就拽着韩某的衣服领子将韩某拽到一楼值班室继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韩某依然是不服气,并于2019年11月8日,来到了派出所报警。
韩某向民警称,自己在学校的教室和值班室内,被班主任关某给打了。但经过鉴定,韩某无任何损伤。
办案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关某存在殴打韩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该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因韩某尚不满十四周岁,故办案机关认为关某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二)项情形,故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这已经是顶格处罚了。
但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却发现了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而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在对一些未成年学生进行询问时,并没有通知其父母到场,而且作为临时监护人的学校教师也未在场履行监护职责,办案机关在这样的情况下便进行调查取证,违反了程序性规定,因此上述证人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行政处罚的根据。
一审法院最终认为,办案机关对关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在该行政诉讼中,虽然韩某处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但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利有些不同,韩某作为第三人,同样享有上诉权)
韩某认为,办案机关对关某的询问视频,以及学校的监控视频中,对关某打人的全过程均有清晰的记载,而且关某的询问视频中也承认殴打了自己。
一审法院即便是不采信对证人的询问笔录的内容,但上述视频也足以认定关某存在违法事实。但是,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并未当庭播放上述视频,并有意关某殴打自己的行为,描述为批评教育。
而且韩某在庭审时也明确要求播放上述视频,但一审法院却未予准许。这不仅剥夺了韩某的质证权利,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而且对该重要证据未予播放质证,也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办案机关则对询问程序进行了解释。虽然办案民警在对几名学生进行询问时未通知其家长,但均已通知相关教师到场。并不属于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只有当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才可通知其他亲属,或者是所在组织、学校等组织的代表到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
但办案机关并未通知这几名学生的家长,便直接通知了相关教师,而且在询问过程中,相关教师也并未在学生身旁,无法履行这种临时性的监护职责。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办案机关对这几名学生的询问过程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询问笔录的内容无法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韩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虽然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为最终结果,但纵观判决书全文,多少有些遗憾。
教师管教学生,并没什么问题,只要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还是应该保证教师对学生的训诫权的。而且如果属于正常的训诫行为,也不应由行政机关过分干涉。
但之所以说有些遗憾,就是因为判决书中并无法看出关某对韩某的这种“批评教育”的方式,是否属于正常的、合理限度内的训诫行为。
而且站在审理角度看,韩某在一审中提及了办案机关对关某的询问视频,以及学校的监控视频,并主张这两个视频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在一审庭审时也要求当庭播放。
但一审法院并未准许,而且韩某的上诉理由中也提到了此环节,为何不播放?但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并未提及此事。到底视频中的内容是什么?为何绕过该重要证据,就不得不让人产生一些联想了。
老师批评教育学生,理所应当!但任何行为,都有一个限度,都不能超出法律框架。您觉得呢?(善下而成海)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