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出来,周明终于放下了心结,虽然一场买卖差点让他和邻居王军形同陌路,但毕竟低头不见抬头见,为了这点小事闹僵实在划不来。邻里之间,相逢一笑泯恩仇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才能让彼此的邻里感情延续长久。高价买回怀孕母牛‍周明和王军都是云南省罗平县一个山寨小村的村民,而且住得相当近。罗平是个地理环境十分复杂的山区县,牛是主要劳动辅助工具,周明家里曾经有过养牛的历史,但均不长久,后来因为生产需要,就想要买上一头合适的牛。在和邻居王军攀谈过程中,周明透露了自己的想法。没想到邻居王军刚刚在附近村落花25000元购买了一头母牛,声称自己才刚刚牵回来,周明要的话,可以优先他购买。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王军有牛,也避免了周明到牛市蹲守讲价之苦。买牛在农村来说是大宗交易,周明还是相当审慎的,于是就要先看看货。随后王军把周明带到自己的牛圈,将一条身形健硕的母牛只给他看。从周明目测来看,这条牛还真是像身怀有孕的样子,而且看起来十分健康。王军告诉周明,买牛的时候卖家说这条牛已经怀有身孕,不日就要产崽,谁买到的真是买一送一,十分划算的事情,自己当时就是考虑到这条牛会下崽,所以才花大价钱买回来的。都是邻居,王军的话让周明深信不疑,而且经过合计,周明自己也认为买下这条牛确实相当合适,买牛送子不仅可以意外得到一笔财富,还是个好兆头。不过在议定价格的时候,王军却不愿意以原价卖给周明,非要让周明添加一个小牛崽的钱不可。亲兄弟还明算账,何况仅仅是邻居,加之周明对这条母牛十分看好,到了非买不可的地步,最终双方以26600元的价格成交,周明当天就交付了购牛款,将母牛牵回了自家牛圈。此后的日子,周明和妻子精心呵护着这头母牛,不仅每天草料喂得相当实在,还一天打望好几次,生怕母牛有什么闪失。而且周明的如意算盘早就打好了,等牛崽生下来之后,稍微养一下还能卖个整牛钱,而母牛还可以自己留下干活,真是一举两得的“双赢”局面。不见产崽发生争议‍然而想法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周明左等右等,看起来母牛像是要下崽的样子,但牛宝宝迟迟不见出来。你说一天两天没到生产期还情有可原,但一直等了一个月,这母牛非但没有下崽,反而逐渐没有了母牛怀孕期的毛色和食欲,在自觉经验老道的周明眼中,也无法看出母牛是否到了临盆状态。周明还在傻等,妻子可不乐意了,每天不仅劳累替牛找草料,更重要的是好多天没睡上囫囵觉,这样等下去,牛还没生人就要倒下了。于是开始埋怨周明是不是上当了,或者这头牛根本没有怀孕。周明也觉得有些蹊跷,从多年耕作的经验来看,一般母牛妊娠期为八到十个月,有明显孕状到产崽大概也就是两个月左右,而购买的这头母牛胎型更加明显,生产期应该不会超过一个月啊,但为啥这都一个多月了还没产下牛宝宝呢?更为不可思议的是,这头母牛非但没有产崽的迹象,甚至还有发情的行为,性情也并非像妊娠期那样温顺,这些反常的现象根本不像母牛妊娠期的表现,这让周明百思不得其解,最终他找到了镇上的畜牧员小杨来确认,这头母牛究竟是怎么了。小杨到场后,对母牛进行了详细检查,当周明问啥时候下崽时,小杨不禁“噗嗤”一笑,很负责任地告诉周明,这头牛根本没有怀孕,而且身体健康,周明看到的母牛怀孕状态,只是因为最近这头母牛吃的比较多,发胖了而已。这样的结论,让周明如同当头棒喝,原本想要一箭双雕,哪想到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而且自己买牛时主要是看到这头牛怀有身孕,母凭子贵,现在既然没有怀孕,那这头母牛看来是买亏了。左思右想之下,周明决定找王军理论这件事,可却吃了王君的闭门羹,王军抛出话来说,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但周明认为,这头牛没怀孕的话,顶多价值2万多一点,王军要么给自己退钱,要么自己把牛还给他,然后王军还得支付一个月的草料钱。毕竟产生了纠纷,王军又是邻里,面对周明的咄咄逼人,王军也只好硬着头皮回敬。他不仅一直大喊冤枉,还称双方买卖均系自愿行为,至于牛有没有怀孕需要风险自担,没有怀孕自己也没办法。因为双方各执一词,争吵不休,最终闹上了法庭。周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王军退还购牛款26600元,并支付饲养费4000元。是否应该自担风险‍因为一条到底能不能产崽的母牛,原本一对守望相助的邻居就这样撕破了脸,矛盾也是越来越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这起买卖是否符合合同交易中的风险负担原则。也就是说母牛能否产崽的风险到底应该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承担?纵观本案,标的物是一头怀孕的母牛,而其潜在的风险就是这头母牛是否能够产崽。从案情来看,双方说法不一,但均没有举证。而且争议的标的物十分特殊,是有一定风险的活体动物。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一般适用的是交付主义,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作为标的物的怀孕母牛已经交付给周明,牛崽作为附属物算不算交付了呢?。当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孳息产生与原物占有人的照料大有关系。本案中小牛只是作为标的物的孳息存在,也就是说只要产下牛崽,应该归买受人周明所有。现在证明母牛根本没有怀孕,因此作为标的物的母牛并不能产生孳息,而且母牛也并未损毁或者灭失,由此可见,本案作为一起合同买卖纠纷,母牛怀孕产子并不适用风险负担原则,而应当是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既然不能履行,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退还基于合同承诺的孳息。另一方面因为承诺不能履行,买受人也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合同交易金,买受人则应当物归原主。但本案还有一个事实就是,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无论是买受人还是出卖人,都对母牛怀孕达成了共识,则买受人应当承担交易不审慎带来的后果。也就是说双方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都存在一定过错,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了不让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彻底撕裂,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罗平法院决定使用调解手段解决这场离奇的纠纷,经过苦口婆心的劝解,从法律和情理上深入做工作,指出双方都有疏忽,而且都应承担责任。从邻里角度出发,远亲不如近邻,如果因为这件事闹僵,今后也难以缓和。听人劝,得一半,最终王军主动提出退还周明1600元的购牛款,周明也同意不再要求退钱还牛,双方握手言和,重拾了邻里感情。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之间农产品交易相当频繁的,一般都是口说为凭,很少形成书面合同。不过口头约定也算合同的一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别是大宗物品交易过程中,一定要说清楚讲明白,针对尚不存在的特定物品,约定应该更为清晰,避免发生纠纷时因无法举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从法院出来,周明终于放下了心结,虽然一场买卖差点让他和邻居王军形同陌路,但毕竟低头不见抬头见,为了这点小事闹僵实在划不来。邻里之间,相逢一笑泯恩仇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才能让彼此的邻里感情延续长久。高价买回怀孕母牛‍周明和王军都是云南省罗平县一个山寨小村的村民,而且住得相当近。罗平是个地理环境十分复杂的山区县,牛是主要劳动辅助工具,周明家里曾经有过养牛的历史,但均不长久,后来因为生产需要,就想要买上一头合适的牛。在和邻居王军攀谈过程中,周明透露了自己的想法。没想到邻居王军刚刚在附近村落花25000元购买了一头母牛,声称自己才刚刚牵回来,周明要的话,可以优先他购买。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王军有牛,也避免了周明到牛市蹲守讲价之苦。买牛在农村来说是大宗交易,周明还是相当审慎的,于是就要先看看货。随后王军把周明带到自己的牛圈,将一条身形健硕的母牛只给他看。从周明目测来看,这条牛还真是像身怀有孕的样子,而且看起来十分健康。王军告诉周明,买牛的时候卖家说这条牛已经怀有身孕,不日就要产崽,谁买到的真是买一送一,十分划算的事情,自己当时就是考虑到这条牛会下崽,所以才花大价钱买回来的。都是邻居,王军的话让周明深信不疑,而且经过合计,周明自己也认为买下这条牛确实相当合适,买牛送子不仅可以意外得到一笔财富,还是个好兆头。不过在议定价格的时候,王军却不愿意以原价卖给周明,非要让周明添加一个小牛崽的钱不可。亲兄弟还明算账,何况仅仅是邻居,加之周明对这条母牛十分看好,到了非买不可的地步,最终双方以26600元的价格成交,周明当天就交付了购牛款,将母牛牵回了自家牛圈。此后的日子,周明和妻子精心呵护着这头母牛,不仅每天草料喂得相当实在,还一天打望好几次,生怕母牛有什么闪失。而且周明的如意算盘早就打好了,等牛崽生下来之后,稍微养一下还能卖个整牛钱,而母牛还可以自己留下干活,真是一举两得的“双赢”局面。不见产崽发生争议‍然而想法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周明左等右等,看起来母牛像是要下崽的样子,但牛宝宝迟迟不见出来。你说一天两天没到生产期还情有可原,但一直等了一个月,这母牛非但没有下崽,反而逐渐没有了母牛怀孕期的毛色和食欲,在自觉经验老道的周明眼中,也无法看出母牛是否到了临盆状态。周明还在傻等,妻子可不乐意了,每天不仅劳累替牛找草料,更重要的是好多天没睡上囫囵觉,这样等下去,牛还没生人就要倒下了。于是开始埋怨周明是不是上当了,或者这头牛根本没有怀孕。周明也觉得有些蹊跷,从多年耕作的经验来看,一般母牛妊娠期为八到十个月,有明显孕状到产崽大概也就是两个月左右,而购买的这头母牛胎型更加明显,生产期应该不会超过一个月啊,但为啥这都一个多月了还没产下牛宝宝呢?更为不可思议的是,这头母牛非但没有产崽的迹象,甚至还有发情的行为,性情也并非像妊娠期那样温顺,这些反常的现象根本不像母牛妊娠期的表现,这让周明百思不得其解,最终他找到了镇上的畜牧员小杨来确认,这头母牛究竟是怎么了。小杨到场后,对母牛进行了详细检查,当周明问啥时候下崽时,小杨不禁“噗嗤”一笑,很负责任地告诉周明,这头牛根本没有怀孕,而且身体健康,周明看到的母牛怀孕状态,只是因为最近这头母牛吃的比较多,发胖了而已。这样的结论,让周明如同当头棒喝,原本想要一箭双雕,哪想到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而且自己买牛时主要是看到这头牛怀有身孕,母凭子贵,现在既然没有怀孕,那这头母牛看来是买亏了。左思右想之下,周明决定找王军理论这件事,可却吃了王君的闭门羹,王军抛出话来说,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但周明认为,这头牛没怀孕的话,顶多价值2万多一点,王军要么给自己退钱,要么自己把牛还给他,然后王军还得支付一个月的草料钱。毕竟产生了纠纷,王军又是邻里,面对周明的咄咄逼人,王军也只好硬着头皮回敬。他不仅一直大喊冤枉,还称双方买卖均系自愿行为,至于牛有没有怀孕需要风险自担,没有怀孕自己也没办法。因为双方各执一词,争吵不休,最终闹上了法庭。周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王军退还购牛款26600元,并支付饲养费4000元。是否应该自担风险‍因为一条到底能不能产崽的母牛,原本一对守望相助的邻居就这样撕破了脸,矛盾也是越来越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这起买卖是否符合合同交易中的风险负担原则。也就是说母牛能否产崽的风险到底应该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承担?纵观本案,标的物是一头怀孕的母牛,而其潜在的风险就是这头母牛是否能够产崽。从案情来看,双方说法不一,但均没有举证。而且争议的标的物十分特殊,是有一定风险的活体动物。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一般适用的是交付主义,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作为标的物的怀孕母牛已经交付给周明,牛崽作为附属物算不算交付了呢?。当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孳息产生与原物占有人的照料大有关系。本案中小牛只是作为标的物的孳息存在,也就是说只要产下牛崽,应该归买受人周明所有。现在证明母牛根本没有怀孕,因此作为标的物的母牛并不能产生孳息,而且母牛也并未损毁或者灭失,由此可见,本案作为一起合同买卖纠纷,母牛怀孕产子并不适用风险负担原则,而应当是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既然不能履行,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退还基于合同承诺的孳息。另一方面因为承诺不能履行,买受人也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合同交易金,买受人则应当物归原主。但本案还有一个事实就是,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无论是买受人还是出卖人,都对母牛怀孕达成了共识,则买受人应当承担交易不审慎带来的后果。也就是说双方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都存在一定过错,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了不让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彻底撕裂,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罗平法院决定使用调解手段解决这场离奇的纠纷,经过苦口婆心的劝解,从法律和情理上深入做工作,指出双方都有疏忽,而且都应承担责任。从邻里角度出发,远亲不如近邻,如果因为这件事闹僵,今后也难以缓和。听人劝,得一半,最终王军主动提出退还周明1600元的购牛款,周明也同意不再要求退钱还牛,双方握手言和,重拾了邻里感情。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之间农产品交易相当频繁的,一般都是口说为凭,很少形成书面合同。不过口头约定也算合同的一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别是大宗物品交易过程中,一定要说清楚讲明白,针对尚不存在的特定物品,约定应该更为清晰,避免发生纠纷时因无法举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从法院出来,周明终于放下了心结,虽然一场买卖差点让他和邻居王军形同陌路,但毕竟低头不见抬头见,为了这点小事闹僵实在划不来。邻里之间,相逢一笑泯恩仇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才能让彼此的邻里感情延续长久。高价买回怀孕母牛‍周明和王军都是云南省罗平县一个山寨小村的村民,而且住得相当近。罗平是个地理环境十分复杂的山区县,牛是主要劳动辅助工具,周明家里曾经有过养牛的历史,但均不长久,后来因为生产需要,就想要买上一头合适的牛。在和邻居王军攀谈过程中,周明透露了自己的想法。没想到邻居王军刚刚在附近村落花25000元购买了一头母牛,声称自己才刚刚牵回来,周明要的话,可以优先他购买。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王军有牛,也避免了周明到牛市蹲守讲价之苦。买牛在农村来说是大宗交易,周明还是相当审慎的,于是就要先看看货。随后王军把周明带到自己的牛圈,将一条身形健硕的母牛只给他看。从周明目测来看,这条牛还真是像身怀有孕的样子,而且看起来十分健康。王军告诉周明,买牛的时候卖家说这条牛已经怀有身孕,不日就要产崽,谁买到的真是买一送一,十分划算的事情,自己当时就是考虑到这条牛会下崽,所以才花大价钱买回来的。都是邻居,王军的话让周明深信不疑,而且经过合计,周明自己也认为买下这条牛确实相当合适,买牛送子不仅可以意外得到一笔财富,还是个好兆头。不过在议定价格的时候,王军却不愿意以原价卖给周明,非要让周明添加一个小牛崽的钱不可。亲兄弟还明算账,何况仅仅是邻居,加之周明对这条母牛十分看好,到了非买不可的地步,最终双方以26600元的价格成交,周明当天就交付了购牛款,将母牛牵回了自家牛圈。此后的日子,周明和妻子精心呵护着这头母牛,不仅每天草料喂得相当实在,还一天打望好几次,生怕母牛有什么闪失。而且周明的如意算盘早就打好了,等牛崽生下来之后,稍微养一下还能卖个整牛钱,而母牛还可以自己留下干活,真是一举两得的“双赢”局面。不见产崽发生争议‍然而想法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周明左等右等,看起来母牛像是要下崽的样子,但牛宝宝迟迟不见出来。你说一天两天没到生产期还情有可原,但一直等了一个月,这母牛非但没有下崽,反而逐渐没有了母牛怀孕期的毛色和食欲,在自觉经验老道的周明眼中,也无法看出母牛是否到了临盆状态。周明还在傻等,妻子可不乐意了,每天不仅劳累替牛找草料,更重要的是好多天没睡上囫囵觉,这样等下去,牛还没生人就要倒下了。于是开始埋怨周明是不是上当了,或者这头牛根本没有怀孕。周明也觉得有些蹊跷,从多年耕作的经验来看,一般母牛妊娠期为八到十个月,有明显孕状到产崽大概也就是两个月左右,而购买的这头母牛胎型更加明显,生产期应该不会超过一个月啊,但为啥这都一个多月了还没产下牛宝宝呢?更为不可思议的是,这头母牛非但没有产崽的迹象,甚至还有发情的行为,性情也并非像妊娠期那样温顺,这些反常的现象根本不像母牛妊娠期的表现,这让周明百思不得其解,最终他找到了镇上的畜牧员小杨来确认,这头母牛究竟是怎么了。小杨到场后,对母牛进行了详细检查,当周明问啥时候下崽时,小杨不禁“噗嗤”一笑,很负责任地告诉周明,这头牛根本没有怀孕,而且身体健康,周明看到的母牛怀孕状态,只是因为最近这头母牛吃的比较多,发胖了而已。这样的结论,让周明如同当头棒喝,原本想要一箭双雕,哪想到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而且自己买牛时主要是看到这头牛怀有身孕,母凭子贵,现在既然没有怀孕,那这头母牛看来是买亏了。左思右想之下,周明决定找王军理论这件事,可却吃了王君的闭门羹,王军抛出话来说,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但周明认为,这头牛没怀孕的话,顶多价值2万多一点,王军要么给自己退钱,要么自己把牛还给他,然后王军还得支付一个月的草料钱。毕竟产生了纠纷,王军又是邻里,面对周明的咄咄逼人,王军也只好硬着头皮回敬。他不仅一直大喊冤枉,还称双方买卖均系自愿行为,至于牛有没有怀孕需要风险自担,没有怀孕自己也没办法。因为双方各执一词,争吵不休,最终闹上了法庭。周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王军退还购牛款26600元,并支付饲养费4000元。是否应该自担风险‍因为一条到底能不能产崽的母牛,原本一对守望相助的邻居就这样撕破了脸,矛盾也是越来越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这起买卖是否符合合同交易中的风险负担原则。也就是说母牛能否产崽的风险到底应该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承担?纵观本案,标的物是一头怀孕的母牛,而其潜在的风险就是这头母牛是否能够产崽。从案情来看,双方说法不一,但均没有举证。而且争议的标的物十分特殊,是有一定风险的活体动物。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一般适用的是交付主义,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作为标的物的怀孕母牛已经交付给周明,牛崽作为附属物算不算交付了呢?。当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孳息产生与原物占有人的照料大有关系。本案中小牛只是作为标的物的孳息存在,也就是说只要产下牛崽,应该归买受人周明所有。现在证明母牛根本没有怀孕,因此作为标的物的母牛并不能产生孳息,而且母牛也并未损毁或者灭失,由此可见,本案作为一起合同买卖纠纷,母牛怀孕产子并不适用风险负担原则,而应当是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既然不能履行,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退还基于合同承诺的孳息。另一方面因为承诺不能履行,买受人也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合同交易金,买受人则应当物归原主。但本案还有一个事实就是,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无论是买受人还是出卖人,都对母牛怀孕达成了共识,则买受人应当承担交易不审慎带来的后果。也就是说双方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都存在一定过错,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了不让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彻底撕裂,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罗平法院决定使用调解手段解决这场离奇的纠纷,经过苦口婆心的劝解,从法律和情理上深入做工作,指出双方都有疏忽,而且都应承担责任。从邻里角度出发,远亲不如近邻,如果因为这件事闹僵,今后也难以缓和。听人劝,得一半,最终王军主动提出退还周明1600元的购牛款,周明也同意不再要求退钱还牛,双方握手言和,重拾了邻里感情。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之间农产品交易相当频繁的,一般都是口说为凭,很少形成书面合同。不过口头约定也算合同的一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别是大宗物品交易过程中,一定要说清楚讲明白,针对尚不存在的特定物品,约定应该更为清晰,避免发生纠纷时因无法举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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