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有很多桂樹,每年秋天,總是桂子香飄滿一城。
江南的讀書人如何肯錯過這樣的天香汗漫?所以留園有"聞木犀香軒",網師園有"小山叢桂軒",耦園有"犀廊"。
文徵明有個朋友子充,他有個藂桂齋(這個藂字,通叢,喚叢桂齋也可以),大概是一間置身在桂樹里的書齋吧。文徵明就給他畫過一幅《藂桂齋圖》。
明人畫別號圖、山莊圖的例子似乎頗多。文徵明反正畫得不少,比如《真賞齋圖》,《滸溪山莊圖》。《藂桂齋圖》極小而精巧,只用淺絳和墨青,清清淡淡地畫了山石旁一間書房(仔細看山石旁是有書卷的),書房周圍七棵桂樹,人也少,只一個懵懂的小書僮,和一個踱出書齋,倚門觀望的書齋主人。
他望什麼呢?望書齋外、桂樹旁的水。這水,此時桂子漫天落下,大概也郁積著一層暗香。
水在畫外,文徵明沒有畫。
中國繪畫是很奇妙的。
沒有畫出來的東西,可能是真實存在的,但是畫出來的人和物,可能實際上並不存在。譬如沈周給傅瀚畫的《籬菊幽賞圖》,畫上幾位官人對菊幽賞的情景,實際上就是想象出來的。又譬如文徵明給劉麟畫的《樓居圖》,此樓也是畫上才有——作為沈周的掌門弟子,這樣的傳統,可以有。
桂花開的時候,藂桂齋的書齋主人,我猜多半不在齋里。
這個書齋主人,文徵明喚他「子充」。《藂桂齋圖》畫在嘉靖十一年(公元1532年),那時候文徵明63歲,從京城裡跑回蘇州來的第六年。
子充是誰?
明史中記載的「子充」的有三位,一個是鉛山人費宏,是年65歲,一個是嘉定州人彭汝實,一個是義烏人王禕(王禕顯然年紀太大了……)。
但藂桂齋的主人子充,既不姓費,也不姓彭,更不姓王,他姓鄭。
明人張醜的《真跡日錄》里記載著這麼一條:
文太史的《藂桂齋圖》是真跡,後面有顧鼎臣、黃雲、周恭、顧潛、方鵬、方鳳、張禎等人給鄭子充的題詩。
文太史畫卷題雲《藂桂齋圖》「徵明為子充作」,卷前署亦太史書,其畫全仿荊關,作淺絳色,亦甚可喜,後有顧鼎臣、黃雲、周恭、顧潛、方鵬、方鳳等詩皆為鄭氏作者,真名跡也。
現在我們能看到的《藂桂齋圖》,已經沒有了黃雲、周恭、顧潛、方鵬、方鳳等人寫的詩,但是顧鼎臣寫的詩還在。他喚鄭子充為「鄭郎」,極贊他的書齋之妙:鄭郎齋閣無塵韻,仙桂娟娟繞澗生。四壁圖書花氣重,九秋煙月夢魂清,最後又寫道:七寶宮前應失喚,青雲入手自分明。
張醜的《真跡日錄》「藂桂齋圖」條還錄了「安里張禎」的一首詩:
鄭子登雲戀舊丘,手攀藂桂且淹留。飛騰早奪垂天翼,對策明光作壯游。
這個鄭子充,不是個普通人哪。
我們捋一捋給鄭子充寫詩的這些人。
張禎生於1449年,是崑山人,自明清以後,張氏有數百年詩禮傳家的綿長家史。
顧鼎臣生於1473年,1505年狀元及第,官做到內閣首輔。崑山人。
方鵬生於1470年,官至南京太常寺卿,他的《矯亭存稿》里收錄有《贈鄭子充序》。崑山人。
顧潛生於1471年,26歲考中進士,官至直隸提學御史,崑山人。
黃雲,以詩和書法聞名一時,曾與沈周、文徵明等交往酬唱,也是崑山人。
方鳳,1508年進士,官至廣東提學僉事,還是崑山人。
人以群分,雖不識子充,亦呼之欲出。這個鄭子充,大概率是崑山人,和顧鼎臣等人同朝為官,從題詩的意思看來,官做得還不小,但一直戀棧著家裡那間有桂樹的書齋,就象吳寬老是想念家裡的枇杷、菱藕一樣,沈周索性給他畫了一套《東莊圖冊》。
如此,文徵明給他畫《藂桂齋圖》,聊解相思,大概也是一樣的意思。
不知鄭子充是否曾與文徵明同朝為官,畢竟畫這畫的六年前(1523年到1526年),文徵明正在京城做著從九品的翰林院待詔——那是他數十年孜孜以求得來的官職……不過,他沒HOLD住官場,後來辭官回家了。
六年後已經在家逍遙快活的文徵明為鄭子充畫下《藂桂齋圖》時,一定相當理解他。
文徵明54歲赴京當官,聽著風光,背後其實是個慘兮兮的故事。
小文徵明是個笨小孩,2歲不會說話,6歲站立不穩,8、9歲了還口齒不清,11歲才學會好好說話——一個官宦人家的孩子這樣是很不來塞的,但是沒辦法。
哪怕他先飛了很多次也沒有用。
26歲開始,文徵明去參加「歲考」,一直考,考到53歲,整整27年,考場進進出出九次,穩穩當當地永遠守著落榜的初心。
可以不考嗎?不,吳地人家的孩子,當官從政的念想是融在骨血里的。
文徵明很堅定:我要畫畫,我也要當官,要從政。
終於在54歲那年,文徵明以歲貢生的身份,被工部尚書李充嗣推薦到京城,經過吏部考核,被授予翰林院待詔的職位。翰林院待詔職低俸微,它的品級,是從九品。
理想暫時圓滿了,現實卻依然骨感。
毫無官場經驗、也毫無工作技巧的文徵明,乾了一年以後,漸漸後悔了。那一年他又苦又累,不但沒有乾出成績,還得罪了很多人。他寫了很多詩,表示想回家了。
北土豈堪張翰住?東山常系謝公情。
不須禮樂論興廢,畢竟輸他魯兩生。
——文徵明《潦倒》
真正促使他下定決心回家的,是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朝廷發生的「大禮之爭」,這次事件,導致學士豐熙等一百三十四人下獄,吏部右侍郎何孟春等八十六人待罪,數位五品以下的官員被當場杖打而死……從這時候起,文徵明開始遞折子請求退休,前後三年,終於退休成功,在1526年十月十日,離開京城,放舟南下,回家看玉蘭、看桂花去了。
他畫《藂桂齋圖》的時候63歲,行筆老辣又隨意,雖然是他慣有的清雅溫和,又帶著一點吳鎮的疏獷,正似他行到晚年、漸漸沖淡的心境。
撇開鄭子充的身份和文徵明的遭遇,這個藂桂齋,可真是讀書人心目中理想的書齋啊,依山傍水,叢桂掩映,一派江南的精緻和閒雅。
這就是文徵明喜歡的日子。
他從前畫了那麼多的畫,畫了那麼多山水間的小人兒,那些活潑潑的小人,就是他自己啊,就是他的朋友們,就是他的閒適的生活。
這樣的幽棲山水,四時清歡,又有誰不想回來呢?就算是在畫里暫棲一時,那也是值得的。
此畫還有一段尾聲。
據清人蔣寶齡說,「是卷向藏鶯湖張氏滌塵樓,硯農徵君購之」,他將這段話題在《藂桂齋圖》上時,是1829年,後來的二十年間,《藂桂齋圖》在許多人手上傳看,大概補了有十來段題跋,便如蔣寶齡所說:
「每一展玩,如聞古香溢紙,可撲去面上俗塵也。」
三百年後,桂子香尤在。
畫到如此,也是絕了。[春遊家族]
江南的讀書人如何肯錯過這樣的天香汗漫?所以留園有"聞木犀香軒",網師園有"小山叢桂軒",耦園有"犀廊"。
文徵明有個朋友子充,他有個藂桂齋(這個藂字,通叢,喚叢桂齋也可以),大概是一間置身在桂樹里的書齋吧。文徵明就給他畫過一幅《藂桂齋圖》。
明人畫別號圖、山莊圖的例子似乎頗多。文徵明反正畫得不少,比如《真賞齋圖》,《滸溪山莊圖》。《藂桂齋圖》極小而精巧,只用淺絳和墨青,清清淡淡地畫了山石旁一間書房(仔細看山石旁是有書卷的),書房周圍七棵桂樹,人也少,只一個懵懂的小書僮,和一個踱出書齋,倚門觀望的書齋主人。
他望什麼呢?望書齋外、桂樹旁的水。這水,此時桂子漫天落下,大概也郁積著一層暗香。
水在畫外,文徵明沒有畫。
中國繪畫是很奇妙的。
沒有畫出來的東西,可能是真實存在的,但是畫出來的人和物,可能實際上並不存在。譬如沈周給傅瀚畫的《籬菊幽賞圖》,畫上幾位官人對菊幽賞的情景,實際上就是想象出來的。又譬如文徵明給劉麟畫的《樓居圖》,此樓也是畫上才有——作為沈周的掌門弟子,這樣的傳統,可以有。
桂花開的時候,藂桂齋的書齋主人,我猜多半不在齋里。
這個書齋主人,文徵明喚他「子充」。《藂桂齋圖》畫在嘉靖十一年(公元1532年),那時候文徵明63歲,從京城裡跑回蘇州來的第六年。
子充是誰?
明史中記載的「子充」的有三位,一個是鉛山人費宏,是年65歲,一個是嘉定州人彭汝實,一個是義烏人王禕(王禕顯然年紀太大了……)。
但藂桂齋的主人子充,既不姓費,也不姓彭,更不姓王,他姓鄭。
明人張醜的《真跡日錄》里記載著這麼一條:
文太史的《藂桂齋圖》是真跡,後面有顧鼎臣、黃雲、周恭、顧潛、方鵬、方鳳、張禎等人給鄭子充的題詩。
文太史畫卷題雲《藂桂齋圖》「徵明為子充作」,卷前署亦太史書,其畫全仿荊關,作淺絳色,亦甚可喜,後有顧鼎臣、黃雲、周恭、顧潛、方鵬、方鳳等詩皆為鄭氏作者,真名跡也。
現在我們能看到的《藂桂齋圖》,已經沒有了黃雲、周恭、顧潛、方鵬、方鳳等人寫的詩,但是顧鼎臣寫的詩還在。他喚鄭子充為「鄭郎」,極贊他的書齋之妙:鄭郎齋閣無塵韻,仙桂娟娟繞澗生。四壁圖書花氣重,九秋煙月夢魂清,最後又寫道:七寶宮前應失喚,青雲入手自分明。
張醜的《真跡日錄》「藂桂齋圖」條還錄了「安里張禎」的一首詩:
鄭子登雲戀舊丘,手攀藂桂且淹留。飛騰早奪垂天翼,對策明光作壯游。
這個鄭子充,不是個普通人哪。
我們捋一捋給鄭子充寫詩的這些人。
張禎生於1449年,是崑山人,自明清以後,張氏有數百年詩禮傳家的綿長家史。
顧鼎臣生於1473年,1505年狀元及第,官做到內閣首輔。崑山人。
方鵬生於1470年,官至南京太常寺卿,他的《矯亭存稿》里收錄有《贈鄭子充序》。崑山人。
顧潛生於1471年,26歲考中進士,官至直隸提學御史,崑山人。
黃雲,以詩和書法聞名一時,曾與沈周、文徵明等交往酬唱,也是崑山人。
方鳳,1508年進士,官至廣東提學僉事,還是崑山人。
人以群分,雖不識子充,亦呼之欲出。這個鄭子充,大概率是崑山人,和顧鼎臣等人同朝為官,從題詩的意思看來,官做得還不小,但一直戀棧著家裡那間有桂樹的書齋,就象吳寬老是想念家裡的枇杷、菱藕一樣,沈周索性給他畫了一套《東莊圖冊》。
如此,文徵明給他畫《藂桂齋圖》,聊解相思,大概也是一樣的意思。
不知鄭子充是否曾與文徵明同朝為官,畢竟畫這畫的六年前(1523年到1526年),文徵明正在京城做著從九品的翰林院待詔——那是他數十年孜孜以求得來的官職……不過,他沒HOLD住官場,後來辭官回家了。
六年後已經在家逍遙快活的文徵明為鄭子充畫下《藂桂齋圖》時,一定相當理解他。
文徵明54歲赴京當官,聽著風光,背後其實是個慘兮兮的故事。
小文徵明是個笨小孩,2歲不會說話,6歲站立不穩,8、9歲了還口齒不清,11歲才學會好好說話——一個官宦人家的孩子這樣是很不來塞的,但是沒辦法。
哪怕他先飛了很多次也沒有用。
26歲開始,文徵明去參加「歲考」,一直考,考到53歲,整整27年,考場進進出出九次,穩穩當當地永遠守著落榜的初心。
可以不考嗎?不,吳地人家的孩子,當官從政的念想是融在骨血里的。
文徵明很堅定:我要畫畫,我也要當官,要從政。
終於在54歲那年,文徵明以歲貢生的身份,被工部尚書李充嗣推薦到京城,經過吏部考核,被授予翰林院待詔的職位。翰林院待詔職低俸微,它的品級,是從九品。
理想暫時圓滿了,現實卻依然骨感。
毫無官場經驗、也毫無工作技巧的文徵明,乾了一年以後,漸漸後悔了。那一年他又苦又累,不但沒有乾出成績,還得罪了很多人。他寫了很多詩,表示想回家了。
北土豈堪張翰住?東山常系謝公情。
不須禮樂論興廢,畢竟輸他魯兩生。
——文徵明《潦倒》
真正促使他下定決心回家的,是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朝廷發生的「大禮之爭」,這次事件,導致學士豐熙等一百三十四人下獄,吏部右侍郎何孟春等八十六人待罪,數位五品以下的官員被當場杖打而死……從這時候起,文徵明開始遞折子請求退休,前後三年,終於退休成功,在1526年十月十日,離開京城,放舟南下,回家看玉蘭、看桂花去了。
他畫《藂桂齋圖》的時候63歲,行筆老辣又隨意,雖然是他慣有的清雅溫和,又帶著一點吳鎮的疏獷,正似他行到晚年、漸漸沖淡的心境。
撇開鄭子充的身份和文徵明的遭遇,這個藂桂齋,可真是讀書人心目中理想的書齋啊,依山傍水,叢桂掩映,一派江南的精緻和閒雅。
這就是文徵明喜歡的日子。
他從前畫了那麼多的畫,畫了那麼多山水間的小人兒,那些活潑潑的小人,就是他自己啊,就是他的朋友們,就是他的閒適的生活。
這樣的幽棲山水,四時清歡,又有誰不想回來呢?就算是在畫里暫棲一時,那也是值得的。
此畫還有一段尾聲。
據清人蔣寶齡說,「是卷向藏鶯湖張氏滌塵樓,硯農徵君購之」,他將這段話題在《藂桂齋圖》上時,是1829年,後來的二十年間,《藂桂齋圖》在許多人手上傳看,大概補了有十來段題跋,便如蔣寶齡所說:
「每一展玩,如聞古香溢紙,可撲去面上俗塵也。」
三百年後,桂子香尤在。
畫到如此,也是絕了。[春遊家族]
#任嘉伦陆炎# [太阳]#任嘉伦陆炎#
是太过于牵挂陆炎了吗,隐约有种陆炎来到了现代,和川川联动的感觉~
开始脑补一出大戏:千年杀神行走在时间的长河里长生不死,化解着俗世纷扰,孤独且寂寞。他一直在等待遇到那个命定的人,终可以和普通人一样,和她一起老去。
嗯…脑子里演完戏,可以去睡觉啦哈哈!
晚安,任嘉伦@任嘉伦Allen
是太过于牵挂陆炎了吗,隐约有种陆炎来到了现代,和川川联动的感觉~
开始脑补一出大戏:千年杀神行走在时间的长河里长生不死,化解着俗世纷扰,孤独且寂寞。他一直在等待遇到那个命定的人,终可以和普通人一样,和她一起老去。
嗯…脑子里演完戏,可以去睡觉啦哈哈!
晚安,任嘉伦@任嘉伦Allen
#民法典[超话]# 【北京律师 | 《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则的6个要点解析】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并非为了鼓励债务人拖延义务履行,也并非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
(1)稳定财产关系,避免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确定状态。
(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行使权利,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的案件可能因取证困难等原因难以解决。
二、容易给案件造成不可逆转的风险和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析】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根据本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 3 年。
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
第三类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的时效期间,根据本条时效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 20 年。
其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被称为主观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因此也被称为客观诉讼时效期间。
本条第一款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对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不同于三年普通时效期间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民法典》规定的三种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是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属于非一次性履行之债,指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债务分期履行,根据债务的发生时间不同,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以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适用本条需注意其与最长诉讼时效的关系。从理论上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关系存续可能超过 20 年。
此时,恢复完全行为能力的权利人能否主张请求权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2 款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方面,法定代理关系终止,诉讼时效期间刚开始起算;而另一方面,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 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这实际上就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特殊情况的”,权利人对超过 20 年诉讼时效期间存在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是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的规定。本条中未成年人的范围不等同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 16 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其仍然是未成年人,其遭受性侵害适用本条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解析】
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中止,主要为防止因权利人非因自身原因造成诉讼时效届满,保证权利人有足够时间主张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2)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中止的事由。
(4)权利人在中止事由发生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五、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时效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解析】
依据本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类型主要有: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原《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了规定,《民法典》对这些基本规则都予以了肯定和沿用。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原《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现《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返还财产请求权。
由于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故不动产物权和其他能够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本条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与弱势群体利益密切相关,义务人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规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故对这三金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项规定为兜底条款,以满足审判实务复杂多样性的要求。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上述规则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析】
原《民法总则》在总结我国理论研究成果和吸收先进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作了科学规定。较原《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主要修改有:
其一,明确了申请仲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这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经验做法的结果;
其二,新增了“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更符合当前及今后审判实际;
其三,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表述上更加科学严谨;
其四,针对诉讼时效中断后的时效起算问题,明确了对于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的情形,时效起算点为“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总则编对原《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沿用。
对上述内容,《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给以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并非为了鼓励债务人拖延义务履行,也并非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
(1)稳定财产关系,避免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确定状态。
(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行使权利,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的案件可能因取证困难等原因难以解决。
二、容易给案件造成不可逆转的风险和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析】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根据本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 3 年。
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
第三类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的时效期间,根据本条时效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 20 年。
其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被称为主观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因此也被称为客观诉讼时效期间。
本条第一款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对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不同于三年普通时效期间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民法典》规定的三种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是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属于非一次性履行之债,指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债务分期履行,根据债务的发生时间不同,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以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适用本条需注意其与最长诉讼时效的关系。从理论上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关系存续可能超过 20 年。
此时,恢复完全行为能力的权利人能否主张请求权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2 款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方面,法定代理关系终止,诉讼时效期间刚开始起算;而另一方面,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 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这实际上就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特殊情况的”,权利人对超过 20 年诉讼时效期间存在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是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的规定。本条中未成年人的范围不等同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 16 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其仍然是未成年人,其遭受性侵害适用本条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解析】
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中止,主要为防止因权利人非因自身原因造成诉讼时效届满,保证权利人有足够时间主张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2)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中止的事由。
(4)权利人在中止事由发生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五、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时效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解析】
依据本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类型主要有: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原《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了规定,《民法典》对这些基本规则都予以了肯定和沿用。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原《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现《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返还财产请求权。
由于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故不动产物权和其他能够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本条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与弱势群体利益密切相关,义务人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规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故对这三金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项规定为兜底条款,以满足审判实务复杂多样性的要求。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上述规则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析】
原《民法总则》在总结我国理论研究成果和吸收先进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作了科学规定。较原《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主要修改有:
其一,明确了申请仲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这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经验做法的结果;
其二,新增了“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更符合当前及今后审判实际;
其三,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表述上更加科学严谨;
其四,针对诉讼时效中断后的时效起算问题,明确了对于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的情形,时效起算点为“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总则编对原《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沿用。
对上述内容,《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给以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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