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
《桃花源记》
(晋·陶渊明)
晋太元中,武陵人捕鱼为业。缘溪行,忘路之远近。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渔人甚异之。复前行,欲穷其林。
林尽水源,便得一山,山有小口,仿佛若有光。便舍船,从口入。初极狭,才通人。复行数十步,豁然开朗。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其中往来种作,男女衣着,悉如外人。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
见渔人,乃大惊,问所从来。具答之。便要还家,设酒杀鸡作食。村中闻有此人,咸来问讯。自云先世避秦时乱,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不复出焉,遂与外人间隔。问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此人一一为具言所闻,皆叹惋。余人各复延至其家,皆出酒食。停数日,辞去。此中人语云:“不足为外人道也。”
既出,得其船,便扶向路,处处志之。及郡下,诣太守,说如此。太守即遣人随其往,寻向所志,遂迷,不复得路。
南阳刘子骥,高尚士也,闻之,欣然规往。未果,寻病终,后遂无问津者。
《桃花源记》
(晋·陶渊明)
晋太元中,武陵人捕鱼为业。缘溪行,忘路之远近。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渔人甚异之。复前行,欲穷其林。
林尽水源,便得一山,山有小口,仿佛若有光。便舍船,从口入。初极狭,才通人。复行数十步,豁然开朗。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其中往来种作,男女衣着,悉如外人。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
见渔人,乃大惊,问所从来。具答之。便要还家,设酒杀鸡作食。村中闻有此人,咸来问讯。自云先世避秦时乱,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不复出焉,遂与外人间隔。问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此人一一为具言所闻,皆叹惋。余人各复延至其家,皆出酒食。停数日,辞去。此中人语云:“不足为外人道也。”
既出,得其船,便扶向路,处处志之。及郡下,诣太守,说如此。太守即遣人随其往,寻向所志,遂迷,不复得路。
南阳刘子骥,高尚士也,闻之,欣然规往。未果,寻病终,后遂无问津者。
#书法[超话]# 陶渊明《桃花源记》 晋太元中,武陵人捕鱼为业。缘溪行,忘路之远近。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渔人甚异之,复前行,欲穷其林。 林尽水源,便得一山,山有小口,仿佛若有光。便舍船,从口入。初极狭,才通人。复行数十步,豁然开朗。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其中往来种作,男女衣着,悉如外人。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 见渔人,乃大惊,问所从来。具答之。便要还家,设酒杀鸡作食。村中闻有此人,咸来问讯。自云先世避秦时乱,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不复出焉,遂与外人间隔。问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此人一一为具言所闻,皆叹惋。余人各复延至其家,皆出酒食。停数日,辞去。此中人语云:“不足为外人道也。”(间隔 一作:隔绝) 既出,得其船,便扶向路,处处志之。及郡下,诣太守,说如此。太守即遣人随其往,寻向所志,遂迷,不复得路。 南阳刘子骥,高尚士也,闻之,欣然规往。未果,寻病终。后遂无问津者。
【低头族注意!危险后果自负】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对手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吃饭看手机、过马路看手机、下楼梯看手机……生活中随处可见这样的“低头族”,殊不知这不仅影响身体健康,有时更会危及人身安全。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低头玩手机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日19时34分许,高某在眼镜店挑选完隐形眼镜走到收银台付款,正常踏过两层台阶走到收银台处。眼镜店的收银台与进户门相对,与一部分展柜摆在高于水平地面两个台阶的平台上,距离台阶2米左右远,第二层台阶处张贴有“小心台阶”的警示标识。高某付款后转身一直低头观看手机原路线离开,下台阶时左脚未踩稳滑下台阶,因手扶展柜未摔倒。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进行报警处理。
当天,高某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骨折,以石膏固定。事后高某要求眼镜店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眼镜店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1670.07元。
罗敏法官根据双方诉求,释法说理,明确双方责任,经法庭公开审理后,该院判决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眼镜店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自愿给原告补偿3000元,法院予以认定。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眼镜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眼镜店内,眼镜店作为销售各种眼镜产品的公共场所,来往人员较多,已在台阶处张贴警示标示;加之,高某在付款通过台阶时为正常踩踏经过,可见其已知该处有台阶,眼镜店已尽到警示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高某在原路线离开时,从付完款后便一直低头观看手机,从而未注意到已靠近台阶,左脚踩踏不稳致左足第5跖骨骨折。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行为、安全等应当具有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高某付款时已注意到台阶,并已正常踩踏经过,但在离开时仅关注手机,未尽到对自身行走安全应当担负的基本注意义务,致使此次事故发生。最终,法院对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因眼镜店自愿给原告补偿3000元,法院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日19时34分许,高某在眼镜店挑选完隐形眼镜走到收银台付款,正常踏过两层台阶走到收银台处。眼镜店的收银台与进户门相对,与一部分展柜摆在高于水平地面两个台阶的平台上,距离台阶2米左右远,第二层台阶处张贴有“小心台阶”的警示标识。高某付款后转身一直低头观看手机原路线离开,下台阶时左脚未踩稳滑下台阶,因手扶展柜未摔倒。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进行报警处理。
当天,高某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骨折,以石膏固定。事后高某要求眼镜店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眼镜店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1670.07元。
罗敏法官根据双方诉求,释法说理,明确双方责任,经法庭公开审理后,该院判决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眼镜店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自愿给原告补偿3000元,法院予以认定。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眼镜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眼镜店内,眼镜店作为销售各种眼镜产品的公共场所,来往人员较多,已在台阶处张贴警示标示;加之,高某在付款通过台阶时为正常踩踏经过,可见其已知该处有台阶,眼镜店已尽到警示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高某在原路线离开时,从付完款后便一直低头观看手机,从而未注意到已靠近台阶,左脚踩踏不稳致左足第5跖骨骨折。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行为、安全等应当具有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高某付款时已注意到台阶,并已正常踩踏经过,但在离开时仅关注手机,未尽到对自身行走安全应当担负的基本注意义务,致使此次事故发生。最终,法院对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因眼镜店自愿给原告补偿3000元,法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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