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识#网友:辽宁沈阳,66岁老人骑车,被无盖窨井绊倒,导致骨折,要求赔偿40000元。窨井负责人说,老人自己不小心,应自负责任,法院这么判了。
2019年10月,18时,66岁的赫丽骑自行车,行至沈阳市于洪区,被路上一处没有井盖的窨井绊倒摔伤。
赫丽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锁骨骨折,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28953.29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1935.46元,个人支付17017.83元。
其后赫丽将窨井的使用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28953.29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45元、误工费451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1113.29元。
2021年4月,法院对该窨井进行了现场查勘。查勘当日,该窨井已铺设了井盖,井内有多条通信光缆,其中能够辨别标识的光缆为两家通讯公司所有。
其中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为易信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是同鑫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
法院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赫丽在骑行自行车过程中,被无井盖的窨井绊倒,致其受伤,系为因窨井造成的损害,故本案为推定过错责任,即在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提出赫丽自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当时,事发时路段光线较暗,赫丽骑行路段系非机动车道,路面并无明显警示标识,故赫丽在骑行时,未能发现无井盖窨井并无过错,其不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
窨井的使用人包括两家通讯公司,而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分别为其代维企业,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本案虽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为明确责任主体,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一并进行处理。
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家通讯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实际使用人,应分别与易信公司、同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易信公司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内就易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申请追加其分包单位为被告问题。因通讯公司与同鑫公司《设备维护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维护服务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故同鑫公司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同鑫公司可待承担赔偿义务后,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对赫丽确认的损失为: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酌情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共计18461.25元。
关于误工费,因赫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就其尚有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相应劳动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营养费,因无医嘱,故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赫丽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无法确定其损害程度,故对于精神损失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同鑫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21年8月,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同鑫公司应承担责任进行划分,且未扣减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二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新证据:易信公司的投保单一份,证明应免赔10%。
同鑫公司、赫丽质证意见:非我方签署,与我方无关,且该证据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窨井因井盖缺失致赫丽受伤,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免赔10%。首先,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即使合同真实,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自认未签写投保人声明,故二审认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免赔10%)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2019年10月,18时,66岁的赫丽骑自行车,行至沈阳市于洪区,被路上一处没有井盖的窨井绊倒摔伤。
赫丽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锁骨骨折,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28953.29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1935.46元,个人支付17017.83元。
其后赫丽将窨井的使用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28953.29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45元、误工费451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1113.29元。
2021年4月,法院对该窨井进行了现场查勘。查勘当日,该窨井已铺设了井盖,井内有多条通信光缆,其中能够辨别标识的光缆为两家通讯公司所有。
其中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为易信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是同鑫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
法院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赫丽在骑行自行车过程中,被无井盖的窨井绊倒,致其受伤,系为因窨井造成的损害,故本案为推定过错责任,即在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提出赫丽自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当时,事发时路段光线较暗,赫丽骑行路段系非机动车道,路面并无明显警示标识,故赫丽在骑行时,未能发现无井盖窨井并无过错,其不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
窨井的使用人包括两家通讯公司,而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分别为其代维企业,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本案虽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为明确责任主体,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一并进行处理。
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家通讯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实际使用人,应分别与易信公司、同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易信公司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内就易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申请追加其分包单位为被告问题。因通讯公司与同鑫公司《设备维护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维护服务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故同鑫公司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同鑫公司可待承担赔偿义务后,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对赫丽确认的损失为: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酌情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共计18461.25元。
关于误工费,因赫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就其尚有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相应劳动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营养费,因无医嘱,故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赫丽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无法确定其损害程度,故对于精神损失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同鑫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21年8月,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同鑫公司应承担责任进行划分,且未扣减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二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新证据:易信公司的投保单一份,证明应免赔10%。
同鑫公司、赫丽质证意见:非我方签署,与我方无关,且该证据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窨井因井盖缺失致赫丽受伤,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免赔10%。首先,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即使合同真实,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自认未签写投保人声明,故二审认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免赔10%)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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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辽宁沈阳,66岁老人骑车,被无盖窨井绊倒,导致骨折,要求赔偿40000元。窨井负责人说,老人自己不小心,应自负责任,法院这么判了。
2019年10月,18时,66岁的赫丽骑自行车,行至沈阳市于洪区,被路上一处没有井盖的窨井绊倒摔伤。
赫丽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锁骨骨折,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28953.29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1935.46元,个人支付17017.83元。
其后赫丽将窨井的使用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28953.29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45元、误工费451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1113.29元。
2021年4月,法院对该窨井进行了现场查勘。查勘当日,该窨井已铺设了井盖,井内有多条通信光缆,其中能够辨别标识的光缆为两家通讯公司所有。
其中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为易信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是同鑫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
法院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赫丽在骑行自行车过程中,被无井盖的窨井绊倒,致其受伤,系为因窨井造成的损害,故本案为推定过错责任,即在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提出赫丽自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当时,事发时路段光线较暗,赫丽骑行路段系非机动车道,路面并无明显警示标识,故赫丽在骑行时,未能发现无井盖窨井并无过错,其不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
窨井的使用人包括两家通讯公司,而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分别为其代维企业,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本案虽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为明确责任主体,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一并进行处理。
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家通讯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实际使用人,应分别与易信公司、同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易信公司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内就易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申请追加其分包单位为被告问题。因通讯公司与同鑫公司《设备维护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维护服务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故同鑫公司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同鑫公司可待承担赔偿义务后,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对赫丽确认的损失为: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酌情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共计18461.25元。
关于误工费,因赫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就其尚有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相应劳动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营养费,因无医嘱,故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赫丽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无法确定其损害程度,故对于精神损失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同鑫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21年8月,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同鑫公司应承担责任进行划分,且未扣减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二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新证据:易信公司的投保单一份,证明应免赔10%。
同鑫公司、赫丽质证意见:非我方签署,与我方无关,且该证据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窨井因井盖缺失致赫丽受伤,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免赔10%。首先,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即使合同真实,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自认未签写投保人声明,故二审认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免赔10%)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木白想说)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创作力计划#
2019年10月,18时,66岁的赫丽骑自行车,行至沈阳市于洪区,被路上一处没有井盖的窨井绊倒摔伤。
赫丽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锁骨骨折,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28953.29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1935.46元,个人支付17017.83元。
其后赫丽将窨井的使用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28953.29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45元、误工费451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1113.29元。
2021年4月,法院对该窨井进行了现场查勘。查勘当日,该窨井已铺设了井盖,井内有多条通信光缆,其中能够辨别标识的光缆为两家通讯公司所有。
其中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为易信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是同鑫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
法院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赫丽在骑行自行车过程中,被无井盖的窨井绊倒,致其受伤,系为因窨井造成的损害,故本案为推定过错责任,即在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提出赫丽自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当时,事发时路段光线较暗,赫丽骑行路段系非机动车道,路面并无明显警示标识,故赫丽在骑行时,未能发现无井盖窨井并无过错,其不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
窨井的使用人包括两家通讯公司,而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分别为其代维企业,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本案虽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为明确责任主体,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一并进行处理。
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家通讯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实际使用人,应分别与易信公司、同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易信公司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内就易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申请追加其分包单位为被告问题。因通讯公司与同鑫公司《设备维护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维护服务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故同鑫公司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同鑫公司可待承担赔偿义务后,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对赫丽确认的损失为: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酌情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共计18461.25元。
关于误工费,因赫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就其尚有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相应劳动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营养费,因无医嘱,故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赫丽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无法确定其损害程度,故对于精神损失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同鑫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21年8月,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同鑫公司应承担责任进行划分,且未扣减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二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新证据:易信公司的投保单一份,证明应免赔10%。
同鑫公司、赫丽质证意见:非我方签署,与我方无关,且该证据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窨井因井盖缺失致赫丽受伤,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免赔10%。首先,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即使合同真实,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自认未签写投保人声明,故二审认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免赔10%)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木白想说)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创作力计划#
幼儿期宝宝﹙1~2岁﹚,学爬或刚开始走路的宝宝,因其强烈的好奇心,是烧烫伤发生的危险族群,如何判断烧烫伤的严重程度,热液、电灼、火焰烧伤等,不同烧伤后的应急处理措施。
烧烫伤的严重程度,在于“面积”和“深度”:皮肤表皮的烧烫伤(Ⅰ度)虽然感觉疼痛,但数日便能愈合,愈后不留瘢痕。
在真皮表面的(浅Ⅱ度)会长出水泡,疼痛也很厉害,1~2周内能愈合,一般愈后也不会留下瘢痕;伤到真皮深处的(深Ⅱ度)则需要3~4周的时间才能愈合,愈后往往会遗留瘢痕组织。
伤到真皮到皮下组织间的(Ⅲ度),创面变白,感觉不到疼痛,皮下组织已经坏死,需瘢痕愈合,范围过大时则需要植皮。总体来说,当创面面积超过全身面积的10%时,发生烧伤休克的风险增高,需经抗休克补液治疗。
预防及伤后处理措施
河北省儿童医院整形外科主任张文显提醒广大家长,烧烫伤的发生大多是意外导致,生活中多加注意,这些不幸大多可以避免。各种烧烫伤形成的原因及伤后的处理措施可供家长参考。
热液烫伤:不要让宝宝在厨房和浴室玩耍,以免意外发生;
厨房地板要保持干燥,以免滑倒后热液烫伤;
洗澡放水时应先放冷水再放热水,水温一般控制在40℃左右;
热水瓶、热汤等要放置在宝宝拿不到的地方,建议餐桌不铺桌布,以免宝宝好奇拉扯,把热液拉下而受伤;
当煮火锅、泡咖啡或泡茶时,要特别注意宝宝动向,避免宝宝因绊到电线而弄翻茶壶、热锅或热水瓶等热液;
当端热汤、热水时,最好先提醒“小心,不要靠近”等警告语,以免宝宝迎面撞来;
在车内要避免食用热汤,以免不稳而打翻,造成意外;
给宝宝食用任何热饮,要先确定温度后再进食。
伤后处理措施:冲:以流动的冷水冲约15-30分钟,快速降低皮肤表面热度。
脱:小心脱去热液弄湿的衣物,尽量避免将创面的表皮蹭掉,必要时可用剪刀剪开衣物,并暂时保留粘住的部分。
泡:继续浸泡于15-20℃冷水中15分钟,可减轻疼痛及稳定情绪;但要注意大面积烧伤,尤其是小孩和老人,应避免过长时间浸泡于冷水中而致体温流失。
盖:用干净的毛巾、布单或纱布覆盖伤口,不要任意涂上外用药物或民间偏方。
送:除去极小且极浅(仅Ⅰ度)的烫伤外,最好前往附近的医院做进一步处理。
化学性烧伤:不要拿空饮料瓶去装危险溶液,以免宝宝误食;
家中最好不要放强酸、强碱等危险物品。
伤后处理措施:无论酸碱度如何,受伤后要立刻用流动的自来水冲洗受伤部位,至少60分钟。
不要把宝宝的受伤部位泡在水里,因为化学物质扩散,容易造成更严重的受伤。
接触性烫伤:使用电热毯、电热器或热水袋等高温物品,要注意温度及使用距离,以免皮肤因接触高温太久而造成烧烫伤;
受伤深度与温度及接触的时间均有关系,温度低但接触的时间久,也会造成烧烫伤。
伤后处理措施:若皮肤为红色或有水泡时,则需经过冲、泡的过程,再送医治疗。
若皮肤为焦黑或变白如蜡状时,为深度烧伤的征兆,可不必经过冲、泡的过程,而直接送医院。
火焰烧伤:所有易燃物品如杀虫剂、汽油,要远离火源,最好放在室外;
大人吸烟时要远离易燃物品,同时不要在躺在床上吸,以免不小心烧到宝宝;
绝对不要让宝宝玩火柴或打火机;
爸妈要教导宝宝不要靠近燃放中的鞭炮,也不可捡鞭炮或放在口袋中;
蚊帐中不点蚊香,使用蜡烛时要注意稳定性。
伤后处理措施:宝宝身上着火时,可用湿棉被或大布单包住灭火,此时切勿让宝宝奔跑,以免助长火势。
等火熄灭后,再依热液处理方法处理。
电烧伤:使用延长线或多插头插座时,应注意负载量;
电线及插座不要让宝宝摸到,插座可用塑料盖盖住,以免宝宝因好奇不小心咬了电线或手触电。
伤后处理措施:要先切断电源或用绝缘体将电线移开。当宝宝失去知觉时,要先检查呼吸、心跳,若停止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心肺复苏术,同时尽快到医院治疗。
一般而言,电灼伤后受伤程度较深,且伤害多在体内,可不必经过冲、泡的过程,而直接送医治疗。
总之,在处理任何烧烫伤时,爸妈或家人都应先冷静下来,进行科学的紧急处理,才能尽可能地降低烧烫伤对皮肤所造成的伤害。柔弱的宝宝需要爸妈小心看护,才能健康快乐地长大。爸妈在提供宝宝更好的物质条件之余,应该尽可能地为宝宝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防患于未然。
烧烫伤的严重程度,在于“面积”和“深度”:皮肤表皮的烧烫伤(Ⅰ度)虽然感觉疼痛,但数日便能愈合,愈后不留瘢痕。
在真皮表面的(浅Ⅱ度)会长出水泡,疼痛也很厉害,1~2周内能愈合,一般愈后也不会留下瘢痕;伤到真皮深处的(深Ⅱ度)则需要3~4周的时间才能愈合,愈后往往会遗留瘢痕组织。
伤到真皮到皮下组织间的(Ⅲ度),创面变白,感觉不到疼痛,皮下组织已经坏死,需瘢痕愈合,范围过大时则需要植皮。总体来说,当创面面积超过全身面积的10%时,发生烧伤休克的风险增高,需经抗休克补液治疗。
预防及伤后处理措施
河北省儿童医院整形外科主任张文显提醒广大家长,烧烫伤的发生大多是意外导致,生活中多加注意,这些不幸大多可以避免。各种烧烫伤形成的原因及伤后的处理措施可供家长参考。
热液烫伤:不要让宝宝在厨房和浴室玩耍,以免意外发生;
厨房地板要保持干燥,以免滑倒后热液烫伤;
洗澡放水时应先放冷水再放热水,水温一般控制在40℃左右;
热水瓶、热汤等要放置在宝宝拿不到的地方,建议餐桌不铺桌布,以免宝宝好奇拉扯,把热液拉下而受伤;
当煮火锅、泡咖啡或泡茶时,要特别注意宝宝动向,避免宝宝因绊到电线而弄翻茶壶、热锅或热水瓶等热液;
当端热汤、热水时,最好先提醒“小心,不要靠近”等警告语,以免宝宝迎面撞来;
在车内要避免食用热汤,以免不稳而打翻,造成意外;
给宝宝食用任何热饮,要先确定温度后再进食。
伤后处理措施:冲:以流动的冷水冲约15-30分钟,快速降低皮肤表面热度。
脱:小心脱去热液弄湿的衣物,尽量避免将创面的表皮蹭掉,必要时可用剪刀剪开衣物,并暂时保留粘住的部分。
泡:继续浸泡于15-20℃冷水中15分钟,可减轻疼痛及稳定情绪;但要注意大面积烧伤,尤其是小孩和老人,应避免过长时间浸泡于冷水中而致体温流失。
盖:用干净的毛巾、布单或纱布覆盖伤口,不要任意涂上外用药物或民间偏方。
送:除去极小且极浅(仅Ⅰ度)的烫伤外,最好前往附近的医院做进一步处理。
化学性烧伤:不要拿空饮料瓶去装危险溶液,以免宝宝误食;
家中最好不要放强酸、强碱等危险物品。
伤后处理措施:无论酸碱度如何,受伤后要立刻用流动的自来水冲洗受伤部位,至少60分钟。
不要把宝宝的受伤部位泡在水里,因为化学物质扩散,容易造成更严重的受伤。
接触性烫伤:使用电热毯、电热器或热水袋等高温物品,要注意温度及使用距离,以免皮肤因接触高温太久而造成烧烫伤;
受伤深度与温度及接触的时间均有关系,温度低但接触的时间久,也会造成烧烫伤。
伤后处理措施:若皮肤为红色或有水泡时,则需经过冲、泡的过程,再送医治疗。
若皮肤为焦黑或变白如蜡状时,为深度烧伤的征兆,可不必经过冲、泡的过程,而直接送医院。
火焰烧伤:所有易燃物品如杀虫剂、汽油,要远离火源,最好放在室外;
大人吸烟时要远离易燃物品,同时不要在躺在床上吸,以免不小心烧到宝宝;
绝对不要让宝宝玩火柴或打火机;
爸妈要教导宝宝不要靠近燃放中的鞭炮,也不可捡鞭炮或放在口袋中;
蚊帐中不点蚊香,使用蜡烛时要注意稳定性。
伤后处理措施:宝宝身上着火时,可用湿棉被或大布单包住灭火,此时切勿让宝宝奔跑,以免助长火势。
等火熄灭后,再依热液处理方法处理。
电烧伤:使用延长线或多插头插座时,应注意负载量;
电线及插座不要让宝宝摸到,插座可用塑料盖盖住,以免宝宝因好奇不小心咬了电线或手触电。
伤后处理措施:要先切断电源或用绝缘体将电线移开。当宝宝失去知觉时,要先检查呼吸、心跳,若停止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心肺复苏术,同时尽快到医院治疗。
一般而言,电灼伤后受伤程度较深,且伤害多在体内,可不必经过冲、泡的过程,而直接送医治疗。
总之,在处理任何烧烫伤时,爸妈或家人都应先冷静下来,进行科学的紧急处理,才能尽可能地降低烧烫伤对皮肤所造成的伤害。柔弱的宝宝需要爸妈小心看护,才能健康快乐地长大。爸妈在提供宝宝更好的物质条件之余,应该尽可能地为宝宝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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