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很多人、很多经历、你以为你已经彻底跟过去再见了,但事实证明过去还存在,只是你有意逃避过去。
随着时间和年龄的增长,我们都被生活蒙蔽了内心深处的感受,但那些感受一直都在,有些经历和伤害一辈子都烙印在心里了,抹不去,时不时还会疼。明明已经变成了没心没肺的人了、当彻彻底底扔掉过去的所有一切、当联系人列表安静躺着的那个人彻底消失的时候,还是会鼻子一酸、各种情绪涌上心头。
没有放不下,只是青春跟你永别了。
随着时间和年龄的增长,我们都被生活蒙蔽了内心深处的感受,但那些感受一直都在,有些经历和伤害一辈子都烙印在心里了,抹不去,时不时还会疼。明明已经变成了没心没肺的人了、当彻彻底底扔掉过去的所有一切、当联系人列表安静躺着的那个人彻底消失的时候,还是会鼻子一酸、各种情绪涌上心头。
没有放不下,只是青春跟你永别了。
【侵权行为发生时,过错原则的适用】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乙因给原告李某甲打错电话,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2021年6月9日21时10分许,在高青县大观园北头“AK服饰店”门口,被告李某乙与原告李某甲相遇。被告李某乙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在旁边天琦台球厅玩的被告连某过来与被告李某乙一起殴打原告。原告被打伤,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四千余元。后公安机关对两被告作出了拘留罚款的处罚。之后两被告没有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262.26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乙辩称:“在大观园一个服装店门口,因先前我给原告打电话,原告骂我,遇到后我让原告过来,问他为什么骂我,原告说骂的就是我,我们双方骂起来,我手搭在原告肩膀,搂着原告,原告用手掐着我的脖子,原告又推我,我才与原告打起来,原告倒地了,我当时没有倒地。当时连某只是去拉架,原告就踢了连某腿上,连某也打了原告,司某没有动手,只是拉架了。后来原告对象报警了,原告被送进医院”。
被告连某辩称:“被告李某乙陈述属实,我与原告同时动手了,我拉架原告骂我,还推我,我也动手打了原告,原告也打我了,当时胳膊也肿了,当时晚上喝了点酒,具体细节记不太清,我记忆中是原告先骂的我,我就动手了。司某没有参与。”
被告司某辩称:“被告李某乙、连某陈述属实,我当时在服装店里玩,看到他们打起来,我去拉打架了,没有动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6月9日,原告与三被告在高青县大观园北头一家服装店门口发生争执,后原告住院7天,共计花费医疗费4712.26元,高青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出院后休息10天。
2、2021年8月6日,高青县公安局分别作出高公(县)行罚决字[2021]10036号、10037号、1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决定给予李某乙行政拘留九天并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李某甲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连某行政拘留八日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乙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904.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连某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342.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系典型民事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二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本案即是适用过错原则的一个典型案例。
2、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因提供劳务致他人受害,接受劳务一方就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也承担无过错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例如见义勇为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就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个问题:
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侵害人身权益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因公安机关已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故法庭依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当事人在涉案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了划分。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合理费用,故法庭依法予以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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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乙因给原告李某甲打错电话,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2021年6月9日21时10分许,在高青县大观园北头“AK服饰店”门口,被告李某乙与原告李某甲相遇。被告李某乙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在旁边天琦台球厅玩的被告连某过来与被告李某乙一起殴打原告。原告被打伤,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四千余元。后公安机关对两被告作出了拘留罚款的处罚。之后两被告没有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262.26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乙辩称:“在大观园一个服装店门口,因先前我给原告打电话,原告骂我,遇到后我让原告过来,问他为什么骂我,原告说骂的就是我,我们双方骂起来,我手搭在原告肩膀,搂着原告,原告用手掐着我的脖子,原告又推我,我才与原告打起来,原告倒地了,我当时没有倒地。当时连某只是去拉架,原告就踢了连某腿上,连某也打了原告,司某没有动手,只是拉架了。后来原告对象报警了,原告被送进医院”。
被告连某辩称:“被告李某乙陈述属实,我与原告同时动手了,我拉架原告骂我,还推我,我也动手打了原告,原告也打我了,当时胳膊也肿了,当时晚上喝了点酒,具体细节记不太清,我记忆中是原告先骂的我,我就动手了。司某没有参与。”
被告司某辩称:“被告李某乙、连某陈述属实,我当时在服装店里玩,看到他们打起来,我去拉打架了,没有动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6月9日,原告与三被告在高青县大观园北头一家服装店门口发生争执,后原告住院7天,共计花费医疗费4712.26元,高青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出院后休息10天。
2、2021年8月6日,高青县公安局分别作出高公(县)行罚决字[2021]10036号、10037号、1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决定给予李某乙行政拘留九天并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李某甲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连某行政拘留八日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乙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904.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连某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342.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系典型民事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二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本案即是适用过错原则的一个典型案例。
2、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因提供劳务致他人受害,接受劳务一方就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也承担无过错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例如见义勇为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就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个问题:
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侵害人身权益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因公安机关已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故法庭依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当事人在涉案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了划分。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合理费用,故法庭依法予以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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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受演说《金刚经》的功德
听完《金刚经》之后,如果能够相信它、接受它,还能说给他人听,这样的功德有多大呢?
一、净信功德
1、‘如来灭后,后五百岁,有持戒修福者,于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为实,当知是人,不于一佛、二佛、三四五佛,而种善根,已于无量千万佛所,种诸善根。闻是章句,乃至一念生净信者,须菩提!如来悉知悉见,是诸众生,得如是无量福德。’
佛灭度后分成三个五百年,后五百岁就是佛灭后的一千零一到一千五百年,这时,若是有人能够相信这部经,他的功德是很大的,证明他早已在许许多多佛的面前,种下善根,如来知道此人有无量的福德。
现在我们离释迦牟尼佛涅槃已有二千五百多年,离佛在世的时代更远了,假使你能够相信如来所说的话,就已有无量功德。
2、‘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初日分以恒河沙等身布施,中日分复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后日分亦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如是无量百千万亿劫以身布施,若复有人,闻此经典,信心不逆,其福胜彼。’
这句话很绕口,意思是如果你以无量无数的身体布施给众生,这个功德实在是很大,但是与一个人因为听了《金刚经》而产生信心相比,后者的功德更大。
二、法施功德比财施更大
1、‘若人满三千大千世界七宝以用布施……若复有人,于此经中,受持乃至四句偈等,为他人说,其福胜彼。’
有人用三千大千世界的七宝来行布施,功德固然不小,但另一人不但自己能受持《金刚经》的四句偈语,还能说给他人听,此人的功德更大。
2、‘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以七宝满尔所恒河沙数三千大千世界以用布施……若善男子善女人,于此经中,乃至受持四句偈等,为他人说,而此福德,胜前福德。’
前一个例子是以一个三千大千世界七宝来布施,此处所说的数量更多了,加倍再加倍,以恒河沙数的三千大千世界七宝做布施。恒河沙数有无量无数,无法计算,但是此功德仍比不上受持《金刚经》的四句偈语,为人演说者。
3、‘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以恒河沙等身命布施,若复有人,于此经中,乃至受持四句偈等,为他人说,其福甚多。’
前面的例子是用七宝做布施,这里则是用身体。以无量无数的身体、生命,布施给众生,这个福德还不如受持《金刚经》中的四句偈语再为他人演说的功德。
三、受持读诵演说的功德
1、‘如来为发大乘者,为发最上乘者说,若有人能受持读诵,广为人说……皆得成就不可量、不可称、无有边、不可思议功德。如是人等,即为荷担如来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这部《金刚经》是为了发大乘心、发最上乘心的人说的,所谓大乘心是菩萨心,最上乘心是无上菩提心。假如能够受持读诵,而且还能广为他人演说,这种功德无可比拟,可说是已经担起佛的功德了。
2、‘善男子善女人,受持读诵此经,……先世罪业即为消灭,当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若有人能受持读诵此经,过去世的罪业即能消灭。这是因为已体会到‘无我’,既然是‘无我’,冤家债主就无法影响到你了。
3、‘若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诸须弥山王,如是等七宝聚,有人持用布施,若人以此般若波罗蜜经,乃至四句偈等,受持读诵,为他人说,于前福德,百分不及一,百千万亿分,乃至算数譬喻所不能及。’
一个小世界,也就是一个日月系统,就有一个须弥山,那么三千大千世界便有许许多多的须弥山;假如那些须弥山都是七宝所成,即使全部布施出去,也比不上受持读诵《金刚经》,乃至只有四句偈语,或是为他人说的功德。
4、‘若有人以满无量阿僧只世界七宝,持用布施,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发菩提心者,持于此经,乃至四句偈等,受持读诵,为人演说,其福胜彼。’
同样的意思,只是数目增加。满无量阿僧只代表无量无数,布施无量无数的世界七宝,其功德还是比不上受持读诵《金刚经》,乃至于四句偈,而为他人演说,这种功德更大更大。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功德?这不是迷信,《金刚经》中有说明。
四、不受福德是无量功德
‘若菩萨以满恒河沙等世界七宝,持用布施。若复有人,知一切法无我,得成于忍,此菩萨胜前菩萨所得功德,何以故?须菩提!以诸菩萨不受福德故……菩萨所作福德,不应贪著,是故说不受福德。’
什么叫作‘得成于忍’?‘忍’是无生法忍,就是断烦恼而生智慧的意思。有智慧的人,不会在做了功德之后,以为是有功德。
结论
‘云何为人演说,不取于相,如如不动?’
因为‘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不取于相,如如不动’是‘实相’,所谓‘实相无相,法身无身’。‘实相’是‘无相’,是如如不动的,因为‘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一切有为的法相,就好象是梦、幻、泡、影,又像露水,又象是电光;若能如此观察,如此观想,就知道一切相都是暂有的假相。
‘佛说是经已,长老须菩提及诸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一切世间、天人阿修罗,闻佛所说,皆大欢喜,信受奉行。’
听到以上的佛法以后,所有的僧俗四众-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及一切世间所有的护法善神,通通闻法欢喜,信受奉行。
《金刚经》说到这里,已经圆满讲完。大家非常欢喜,我也是一样,因为《金刚经》实在太好了。
诸位听完之后,回去要信受奉行、为他人说,至少要常常说‘凡所有相,皆是虚妄’;发生任何困难、面对任何问题的时候,告诉自己:‘无我相、无人相、无众生相、无寿者相’。
听完《金刚经》之后,如果能够相信它、接受它,还能说给他人听,这样的功德有多大呢?
一、净信功德
1、‘如来灭后,后五百岁,有持戒修福者,于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为实,当知是人,不于一佛、二佛、三四五佛,而种善根,已于无量千万佛所,种诸善根。闻是章句,乃至一念生净信者,须菩提!如来悉知悉见,是诸众生,得如是无量福德。’
佛灭度后分成三个五百年,后五百岁就是佛灭后的一千零一到一千五百年,这时,若是有人能够相信这部经,他的功德是很大的,证明他早已在许许多多佛的面前,种下善根,如来知道此人有无量的福德。
现在我们离释迦牟尼佛涅槃已有二千五百多年,离佛在世的时代更远了,假使你能够相信如来所说的话,就已有无量功德。
2、‘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初日分以恒河沙等身布施,中日分复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后日分亦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如是无量百千万亿劫以身布施,若复有人,闻此经典,信心不逆,其福胜彼。’
这句话很绕口,意思是如果你以无量无数的身体布施给众生,这个功德实在是很大,但是与一个人因为听了《金刚经》而产生信心相比,后者的功德更大。
二、法施功德比财施更大
1、‘若人满三千大千世界七宝以用布施……若复有人,于此经中,受持乃至四句偈等,为他人说,其福胜彼。’
有人用三千大千世界的七宝来行布施,功德固然不小,但另一人不但自己能受持《金刚经》的四句偈语,还能说给他人听,此人的功德更大。
2、‘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以七宝满尔所恒河沙数三千大千世界以用布施……若善男子善女人,于此经中,乃至受持四句偈等,为他人说,而此福德,胜前福德。’
前一个例子是以一个三千大千世界七宝来布施,此处所说的数量更多了,加倍再加倍,以恒河沙数的三千大千世界七宝做布施。恒河沙数有无量无数,无法计算,但是此功德仍比不上受持《金刚经》的四句偈语,为人演说者。
3、‘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以恒河沙等身命布施,若复有人,于此经中,乃至受持四句偈等,为他人说,其福甚多。’
前面的例子是用七宝做布施,这里则是用身体。以无量无数的身体、生命,布施给众生,这个福德还不如受持《金刚经》中的四句偈语再为他人演说的功德。
三、受持读诵演说的功德
1、‘如来为发大乘者,为发最上乘者说,若有人能受持读诵,广为人说……皆得成就不可量、不可称、无有边、不可思议功德。如是人等,即为荷担如来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这部《金刚经》是为了发大乘心、发最上乘心的人说的,所谓大乘心是菩萨心,最上乘心是无上菩提心。假如能够受持读诵,而且还能广为他人演说,这种功德无可比拟,可说是已经担起佛的功德了。
2、‘善男子善女人,受持读诵此经,……先世罪业即为消灭,当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若有人能受持读诵此经,过去世的罪业即能消灭。这是因为已体会到‘无我’,既然是‘无我’,冤家债主就无法影响到你了。
3、‘若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诸须弥山王,如是等七宝聚,有人持用布施,若人以此般若波罗蜜经,乃至四句偈等,受持读诵,为他人说,于前福德,百分不及一,百千万亿分,乃至算数譬喻所不能及。’
一个小世界,也就是一个日月系统,就有一个须弥山,那么三千大千世界便有许许多多的须弥山;假如那些须弥山都是七宝所成,即使全部布施出去,也比不上受持读诵《金刚经》,乃至只有四句偈语,或是为他人说的功德。
4、‘若有人以满无量阿僧只世界七宝,持用布施,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发菩提心者,持于此经,乃至四句偈等,受持读诵,为人演说,其福胜彼。’
同样的意思,只是数目增加。满无量阿僧只代表无量无数,布施无量无数的世界七宝,其功德还是比不上受持读诵《金刚经》,乃至于四句偈,而为他人演说,这种功德更大更大。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功德?这不是迷信,《金刚经》中有说明。
四、不受福德是无量功德
‘若菩萨以满恒河沙等世界七宝,持用布施。若复有人,知一切法无我,得成于忍,此菩萨胜前菩萨所得功德,何以故?须菩提!以诸菩萨不受福德故……菩萨所作福德,不应贪著,是故说不受福德。’
什么叫作‘得成于忍’?‘忍’是无生法忍,就是断烦恼而生智慧的意思。有智慧的人,不会在做了功德之后,以为是有功德。
结论
‘云何为人演说,不取于相,如如不动?’
因为‘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不取于相,如如不动’是‘实相’,所谓‘实相无相,法身无身’。‘实相’是‘无相’,是如如不动的,因为‘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一切有为的法相,就好象是梦、幻、泡、影,又像露水,又象是电光;若能如此观察,如此观想,就知道一切相都是暂有的假相。
‘佛说是经已,长老须菩提及诸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一切世间、天人阿修罗,闻佛所说,皆大欢喜,信受奉行。’
听到以上的佛法以后,所有的僧俗四众-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及一切世间所有的护法善神,通通闻法欢喜,信受奉行。
《金刚经》说到这里,已经圆满讲完。大家非常欢喜,我也是一样,因为《金刚经》实在太好了。
诸位听完之后,回去要信受奉行、为他人说,至少要常常说‘凡所有相,皆是虚妄’;发生任何困难、面对任何问题的时候,告诉自己:‘无我相、无人相、无众生相、无寿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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