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看没,有几个改变,说话态度有改善不再那么强硬无耻无赖了有些务实了,具体工作效果还要看后续是说说还是真干。公布回款数据了。有具体的工作方法了。提出压实平台及股东高管相关人员责任了。态度与以前明显改善让我感觉太阳从西边升起☀不管怎样这是我们大家所有积极努力出钱出力不屈不挠流血流汗流泪的成果,老天不会亏待每个付出的人 [抱拳][合十][玫瑰]
证明我们的抗争方向是对的大家继续努力还要加大力度[拳头][拳头][拳头]
证明我们的抗争方向是对的大家继续努力还要加大力度[拳头][拳头][拳头]
又捡了只狗。晚上遛狗,小区北门的路上看见一只流浪狗在路中间走,另一头来了一辆车,我就多注意了两眼,发现他不会躲车,一直低着头在走。我走过去看看他,发现他冻的一直在发抖,肚皮下看全是冰碴儿,前脚可能是磨破了也可能是冻破了流血了。
本来最近我的状态就是超负荷,不管是时间、精力还是钱。这一个多月都花给了大黄。好不容易今天大黄可以不用再特殊照顾,结果又遇到了这只狗。
北京这两天有多冷大家都知道,一只流浪狗身上全是冰碴儿,冻得发抖,脚也磨破了,被我看到,不救我真的做不到。我伸出手他闻了闻我,没有躲。我试着抱起来他,他也没有挣扎,只是一直在继续发抖。肚皮上的冰一点点化在我身上。
抱回家,直接放卫生间。给他拿了个罐头,不敢吃,也不敢动,就在那一直抖。后面适应了一点吃了半个罐头。给他简单的洗了澡(主要是把冰碴儿冲掉不然太冷了)吹干,上了驱虫药。把阳台收拾出来,给他放在阳台隔离。全程他一声都没有叫,也没有凶我。
给家里的猫狗都做了遍驱虫,衣服全洗了。明天带去医院。希望只是健康的小狗,可以很快找到领养。
本来最近我的状态就是超负荷,不管是时间、精力还是钱。这一个多月都花给了大黄。好不容易今天大黄可以不用再特殊照顾,结果又遇到了这只狗。
北京这两天有多冷大家都知道,一只流浪狗身上全是冰碴儿,冻得发抖,脚也磨破了,被我看到,不救我真的做不到。我伸出手他闻了闻我,没有躲。我试着抱起来他,他也没有挣扎,只是一直在继续发抖。肚皮上的冰一点点化在我身上。
抱回家,直接放卫生间。给他拿了个罐头,不敢吃,也不敢动,就在那一直抖。后面适应了一点吃了半个罐头。给他简单的洗了澡(主要是把冰碴儿冲掉不然太冷了)吹干,上了驱虫药。把阳台收拾出来,给他放在阳台隔离。全程他一声都没有叫,也没有凶我。
给家里的猫狗都做了遍驱虫,衣服全洗了。明天带去医院。希望只是健康的小狗,可以很快找到领养。
【检察官说法】拒绝高空抛物 守护头顶安全
城市高楼大厦越来越多,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不管从天而降的是什么,都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轻者损坏财物,重者可能会让人受伤流血、甚至可能会夺走他人的生命。
外地某小区监控拍下令人气愤的一幕
监控视频中的女子嫌小朋友吵闹,直接拿起楼道的灭火器,从3楼的窗户丢下,随即“潇洒”离开,所幸没有造成伤亡,但凡砸中一个孩子,后果不堪设想。
很多人对高空抛物罪,其实存在着这样一个认知误区:只要不造成伤亡等后果,就不会有什么事,甚至认为这都不算犯罪。这就大错特错了,高空抛物罪入刑,恰恰就是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而高空抛物一旦造成一定的后果,根据不同的情形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高空抛物的杀伤力有多大?看这张图你就知道了。
2021年3月1号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律明文不是约束的全部,自律文明也是生活的准则。没有一项罪名的设立,是以处罚为目的的。关键是通过这种设立和执行,让民众对某些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更加充分的认识,进而产生敬畏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高空抛物罪为例,本质上还是一场生命安全教育,是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让每一个人、每一次高空抛物时,都有一种犯罪感,才能起到最起码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卓晓瑞
城市高楼大厦越来越多,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不管从天而降的是什么,都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轻者损坏财物,重者可能会让人受伤流血、甚至可能会夺走他人的生命。
外地某小区监控拍下令人气愤的一幕
监控视频中的女子嫌小朋友吵闹,直接拿起楼道的灭火器,从3楼的窗户丢下,随即“潇洒”离开,所幸没有造成伤亡,但凡砸中一个孩子,后果不堪设想。
很多人对高空抛物罪,其实存在着这样一个认知误区:只要不造成伤亡等后果,就不会有什么事,甚至认为这都不算犯罪。这就大错特错了,高空抛物罪入刑,恰恰就是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而高空抛物一旦造成一定的后果,根据不同的情形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高空抛物的杀伤力有多大?看这张图你就知道了。
2021年3月1号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律明文不是约束的全部,自律文明也是生活的准则。没有一项罪名的设立,是以处罚为目的的。关键是通过这种设立和执行,让民众对某些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更加充分的认识,进而产生敬畏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高空抛物罪为例,本质上还是一场生命安全教育,是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让每一个人、每一次高空抛物时,都有一种犯罪感,才能起到最起码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卓晓瑞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