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关注]0706第八百三十三天的告白“人生应当是两次遇见遇见再遇见山河沦陷星空沉寂我带着春天奔向最好的你”照惯例的晚安加告白时间太尴尬了我才发现我昨天的文案离家出走了,我真的是[允悲][允悲][允悲]昨天匆匆忙忙发完就睡觉了,没去看,太难了[跪了][跪了][跪了]晚安鸭老大么么啾[心]晚安鸭伦家的妹子和汉子们[心]
前些日子在微博上刷到《合唱吧!300》07快男五位合体合唱《我最闪亮》的视频274位粉丝一开口时间就直接倒带回了07年的那个夏天那是无数809000后的回忆昨天晚上我决定把完整版看了王栎鑫和栎迷的白眉之约那段着实令我泪目还能够站在台上的张远苏醒陈楚生王栎鑫陆虎这五位的共同感慨是他们很高兴曾为少年的他们给台下的274位带来过很多正能量这种能量化为动力支持着这274位为生活而努力变得更好从而也成就了台上的自己只要台下人还在台上人就不会放弃同时我感慨星星们真的是无比幸运12年来07快男只有0706号一直活跃于各大舞台让星星们有很多机会见他听他唱歌这是他的人生际遇和努力也是星星们的坚守从北展到鸟巢从中国到世界感谢你0706号张杰一路荣光带着我们一同见证(欢迎星星们在下方评论处发表对07快男的感想)
【善林金融案例1051----江苏连云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金额2087万元,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4万元,(2020)苏0706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男,原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自2015年7月在善林连云港分公司工作,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任分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季某某在任法人期间,通过本人以及下属员工向不特定人员散发传单、口头宣传以及善林金融公司利用媒体网络宣传报道的影响力等方式,共吸收投资数额2087万元,其中“其他线下P2P”153万元;“幸福之路”1934万元。
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季某某于2015年7月入职善林连云港分公司工作,并于2017年9月1日被善林金融公司任命为善林连云港分公司、善林连云港龙河分公司、善林连云港盐河西路分公司三家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连云港地区三家分公司的产品销售及行政管理等事务。
被告人季某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本人以及下属员工共计吸收投资数额2087万元,其中“其他线下P2P”153万元,“幸福之路”1934万元,均未兑付。
关于被告人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的被告人季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善林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所从事的的是合法的职务行为,与善林金融公司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结果之间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自2015年起即在善林连云港分公司工作,后担任连云港地区三家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本案的证人证言、书证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明,被告人季某某在明知善林金融公司未经国家金融有关部门批准,大量吸收公众存款,仍然帮助善林金融公司在连云港地区拓展业务,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季某某在与总公司的共同犯罪中并不实际占有、支配所吸收款项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季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https://t.cn/A6yn254b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男,原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自2015年7月在善林连云港分公司工作,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任分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季某某在任法人期间,通过本人以及下属员工向不特定人员散发传单、口头宣传以及善林金融公司利用媒体网络宣传报道的影响力等方式,共吸收投资数额2087万元,其中“其他线下P2P”153万元;“幸福之路”1934万元。
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季某某于2015年7月入职善林连云港分公司工作,并于2017年9月1日被善林金融公司任命为善林连云港分公司、善林连云港龙河分公司、善林连云港盐河西路分公司三家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连云港地区三家分公司的产品销售及行政管理等事务。
被告人季某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本人以及下属员工共计吸收投资数额2087万元,其中“其他线下P2P”153万元,“幸福之路”1934万元,均未兑付。
关于被告人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的被告人季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善林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所从事的的是合法的职务行为,与善林金融公司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结果之间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自2015年起即在善林连云港分公司工作,后担任连云港地区三家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本案的证人证言、书证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明,被告人季某某在明知善林金融公司未经国家金融有关部门批准,大量吸收公众存款,仍然帮助善林金融公司在连云港地区拓展业务,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季某某在与总公司的共同犯罪中并不实际占有、支配所吸收款项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季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https://t.cn/A6yn25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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