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基层便民服务“三个三模式”,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为切实解决办事企业群众“办事难、难办事”“到处问、到处跑”等问题,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立足完善镇村便民服务体系,通过明确事项清单、规范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模式等举措,大力提升镇村便民服务水平,全力实现政务服务就近能办、多点可办,把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延伸到基层,真正打通便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相关经验做法得到了人民网的转载刊发。
淄博市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基层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探索形成了基层便民服务“三个三模式”。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全面实行“三个一”,即“人员一口管理,事项一窗通办,审批一枚印章”;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全面实行“三个办”,即一般事项“就近办”,高频事项“自助办”,复杂事项“帮办代办”;基层便民服务机制推行“三项创新”,即建立镇级行政审批服务所,成立镇级政务服务局,实行“政务+金融(邮、商)”服务。目前,全市88个镇(街道)、2927个村居全部建有满足企业群众办事基本需求的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镇级办理事项135项,街道办理事项118项,村级办理(代办)事项79项,社区办理(代办)事项60项,85%以上镇级事项可网上办理,进一步优化了基层政务服务资源配置,有效化解了政务服务供需矛盾,打通了服务企业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一、背景
(一)管理机制未理顺,“人”难管。改革之前,尽管全市所有镇(街道)都设立了便民服务中心,有固定人员编制,而且大部分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为副科级干部。但存在未按照编制落实人员、人岗不对应、工作人员普遍兼职等问题。由于各镇(街道)工作人员紧张,大多还负责包村、扶贫、抗旱等工作,导致有个别窗口经常空岗,有的因为经常换人,群众办事要么找不上人,要么工作人员业务不熟不会办,严重影响了基层群众办事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究其原因,就是镇级便民服务中心人员管理机制未理顺,中心管的是“别人”的人,既管不住,又管不好。更有甚者,个别镇(街道)把便民服务中心作为解决干部级别的地方,只任职,不干事,影响了政务服务质效提升。
(二)事项进驻不规范,“事”难办。部分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事项进驻不到位,进驻事项有的授权不到位,事项办理权限理不清、落不实,存在事项办理“体外循环”,群众办事跑多次的问题。比如,有的镇(街道)卫健、民政以及村级“五代管”等业务虽然在便民服务中心设有受理窗口,但办理权还在原来的委办,导致群众办事“两头跑”和“体外循环”。按照原有办事盖章模式,窗口工作人员办完业务后还要跑到镇政府、各委办盖章,如果一次找不到人还要跑两次,甚至多次,既费时又费力。
(三)窗口设置不科学,多头跑。“一窗受理”,人是关键,“窗”是基础。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办事模式是各委办站所派驻窗口,有多少个入驻单位,就设多少个窗口,有多少个窗口,就安排多少个工作人员。并且各窗口之间,工作人员之间,业务互不相通,每个人只能办理自己的业务。这种以单位为主而非以事项为主设置的窗口,致使各窗口各自为政、忙闲不均,群众办事要么找不到人,要么找到人又不会办,找到了会办的还要排队,既浪费人力资源,群众办事还极不方便。
二、主要做法
围绕基层便民服务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从体制机制、人员管理、事项办理等角度入手,探索形成了基层便民服务“三个三模式”,有效破解了基层群众办事来回跑、多头跑的难题,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三个一”,实现政务服务“进一门、到一窗、盖一章、办所有事”
人员一口管理。创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管理体制,打破原来委办站所派人进驻模式,采取人员择优划转、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窗口工作人员,理顺人员隶属关系,打造一支真正属于便民服务中心“自己”的队伍,将镇(街道)的便民服务由“虚”变“实”,解决了原先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管不住、管不好等问题。通过改革,淄博市镇级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进一步精简,压减率达57%以上,平均年龄由47岁左右下降到35岁,行政运行成本压减68%以上,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有了质的提升。
事项一窗通办。通过事项划转,统一集中管理、统一分配业务,重新梳理办理流程135项,专门制定综合服务指南,实现事项办理“一窗进、一窗出、一窗通办”的综合服务模式。采取集中业务培训、综合服务能力培训等措施,推行“零基础手册+实战演练+轮岗培训”的全科人员培训模式,全方位提升人员综合素质。建立窗口“好差评”评议、考核末位淘汰等机制,保障工作有序规范开展。通过“一窗通办”,统一调配人员、事项,将窗口业务平均分配,实现企业群众来大厅办事“找谁都一样”,将人力资源的优势发挥到最大。
审批一枚印章。镇级各类便民事项结果材料,需要各职能站所加盖印章才有效,无形中增加了手续办理环节。实施印章管理改革,变事项办结后分头盖镇政府或委办站所印章为只盖便民服务中心的印章。梳理便民中心划转的135项职责权利,规范化编制权责清单和事项清单,完善镇级政务服务平台信息,提升网办能力,确保镇级便民服务事项由便民服务中心“说了算”。统一刻制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印章,凡是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服务事项,均加盖“便民服务中心”一枚印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梳理个体工商户涉及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通过授权委托的方法,赋予便民服务中心实质性审批权力,进一步扩充镇级可办事项。通过推行镇级“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企业群众办事由找多个部门变为找一个窗口,135项镇级事项实现“一次办好”,业务平均办理时限缩减到1.2天,群众办事跑腿次数平均压减到0.7次,大大提高了基层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村级便民服务站实行“三个办”,实现政务服务“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一般事项“就近办”。以“六有一能”为标准,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在全省率先将电子政务外网延伸至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实现民政、社保、计生等65项业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大厅“一窗受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新生儿参保、求职登记等15项业务在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大厅直接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高频事项“自助办”。将政务服务自助终端设备延伸布设到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实现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办好事。目前,已在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布设政务服务自助设备75台,可查询办理商事登记、人社、交通、不动产、税务等108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着力打造“10分钟便民服务圈”。
复杂事项“帮办代办”。将村一级作为帮办代办服务的基础落脚点,重点围绕农村群众关心的民生事项,开展村级帮办代办服务。全面制定帮办代办服务标准,明确帮办代办服务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咨询告知、授权委托、开展帮办代办、协调办理、跟踪反馈、评价归档”“六步法”帮办代办流程,实现帮办代办规范化。建立帮办代办队伍,以党建为引领,成立村级便民服务“红色代办”服务队,发挥村(社区)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按照“就近就熟”的原则,每名党员干部联系一定数量的企业和群众,为本村(社区)企业群众代理代办政务服务事项。
(三)基层便民服务机制推行“三项创新”,实现政务服务“多点融合、区域通办
建立镇级行政审批服务所。在周村区试点设立镇级行政审批服务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下沉到镇级行政审批服务所办公,与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具有同等权限,将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投资建设等领域123项政务服务事项下放至行政审批服务所受(办)理,实现区级事项全部在镇级办理,事项审批时限压缩40%以上,切实解决了企业群众办事路途远、基层便民服务业务“不全”、人员“不专”等问题。
成立镇级政务服务局。在临淄区金山镇、桓台县马桥镇设立镇级政务服务局,与镇便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赋予至少45项行政审批事项和110项公共服务事项的直接审批办理权,镇域内企业群众办理相关事项不用再到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跑腿,省时又省力。

实施“政务+金融(邮、商)”服务。充分发挥银行、邮政、超市等覆盖城乡的网点优势,携手金融(邮、商)机构建设“政务+金融(邮、商)便民微服务厅”项目,推动部分高频事项许可证办理向镇(街道)、村居(社区)延伸。截至目前,已有177家银行网点可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社保费缴纳、车购税缴纳、食品经营许可等20项政务服务业务。
三、启示与思考
(一)优化完善镇村便民服务体系,实现“一张清单办到底”是前提。镇、村规范的事项标准、完善的服务指南是解决群众“来回跑”的重点,是实现“一次办好”的基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制定镇村便民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每项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标准和审查标准,实现了统一事项、统一标准、统一编码,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告诉群众在镇(街道)、村(社区)能办哪些事、不能办哪些事,哪些事可以帮办、哪些事可以代办。下一步,重点是加快推进事项进驻规范化,将尽可能多的公共服务事项延伸到镇村办理,做到“能放必放、应放尽放、应进全进”,确保企业群众只进“一扇门”,办成所有事。以基层群众群众视角同步完善服务指南,做到简洁、明了、接地气,让群众一看就明白、一来就会办。
(二)优化完善镇村便民服务体系,实现“一个窗口全通办”是基础。“一窗通办”可以有效解决办事无序、忙闲不均、服务质量不好、办事效率不高等问题,对于解决镇村便民服务中心人手紧张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打破各委办站所的界限,改变各自受理、独立办理、业务分散的现状,整合重构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实现“一窗进、一窗出、一窗通办”,全面提升了群众办事便捷度和满意率。下一步,主要根据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综合受理窗口”设置,着力增强办理事项分类和综合窗口布局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协调性。
(三)优化完善镇村便民服务体系,实现“一支队伍帮代办”是关键。事业发展,关键在人。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标准化建设要真正取得实效,首要任务是理顺对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核心是打造一支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审批队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指导镇(街道)落实人员编制、购买服务、人员划转等方式,打造了一支完全属于便民服务中心“自己”的队伍,用“自己”的人干好“自己”的事,既优化了人力资源配置,又提高了政务服务质效。下一步,要将重点放在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上,提升“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将其培养成“一岗多能”的“全科型”人才。

北京一女子被行李箱绊倒身亡,家属索赔62万,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何甜甜律师
7小时前 · 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走路看路”这个警告虽然简单粗暴,但确实是所有人都应该牢记于心的提示语,因为人是有盲点的,世界是存在惯性的,意外是需要预防的,如果不,就有可能和67岁的王女士一样发生悲剧,63岁的刘女士也深受其家人索赔62万元之困扰。

事情发生于2019年3月8日的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彼时王先生带着其母亲王女士准备乘坐K267次列车回石家庄老家,他们事先排在了进站口前面,其后刘女士走过来排在了他们的后面,准备检票之际,王先生发现走错了的位置,就带着王女士转身。

其实从视频看来,当时人流量还不至于到比肩接踵的程度,不过意外还是发生了,由于惯性和年纪的关系,身体和思维不能马上对接的缘故,王女士一转身直直走向了刘女士的行李箱,接着几次抬脚都没有能立即作出躲避的正确判断,从而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

不过当时被绊倒之后的王女士表示除了背比较疼之外,没有什么大碍,这令连忙上前查看的刘女士松了一口气,和王女士互留了联系方式,其后大家分别上了各自列车,让人没想到的是,上车之后王女士开始身体不适,还未下车已神志不清,15天之后不幸去世。

对于之后的事情,刘女士是完全不知道的,直到2019年11月收到法院传票,她才恍然自己被王女士的家人告上了法庭,王女士的家人认为,王女士跌倒和死亡是因为刘女士导致的,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6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多元。

刘女士很委屈,她认为自己好心好意留了电话号码,对方却一句招呼也不打就直接把她送上法庭,未免过分无情,更何况自己只是排了一个队,是王女士直直撞上来的,她期间没有做任何事,怎么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还得赔60万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他人民事权利需得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假如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此案焦点在于刘女士是否因过错导致王女士摔倒,王女士一方给出的刘女士过错点为:

1.刘女士没有让行李箱紧贴自己行走,而是拖拽在后方,使得行李箱妨害了他人;2.刘女士没有站到一米线以外的安全距离,而是在王女士身后60公分处,提高了人身损害的危险性。那么这些是不是刘女士的过错?

首先行李箱拖杆设计就是为了方便人往前快速行走时不受阻碍,刘女士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行李箱,这不是一种过错,而且人在公共场合的时候,自我也有规避危险的义务和责任,不能苛求他人完全不妨碍自己。

其次由于当时的位置正好有一个明确的监控,刘女士方反驳起来有着切实的证据,事实上王女士和刘女士存在一定安全距离,是王女士转身走了大概四五步之后,直直朝行李箱走过去的,这四五步中间王女士本有充分的时间可以绕过,其儿子就成功绕过去了。

此外,还可以从这3点来判断刘女士有无侵权责任: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损害;这种行为是否是造成损害必不可少的条件;在一般情形之下,这种行为是否依然可以造成同样的结果。

在该案中,刘女士拖行行李箱确实是王女士摔倒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刘女士显然是不知道自己拖一个行李箱会导致人死亡的,在其他类似的情形之下,这种行为并不是依然可以造成同样的结果,还是以其儿子顺利转身并避开为例。

所以虽然损害发生了,但其完全是由于王女士未能在特定环境中注意行走安全及相关事宜,疏于观察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的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无过错,王女士自担其责,驳回其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所以才说走路要看路,不看路摔一跤是小,摔没了一条命才可惜,当然尽管不能过分苛求他人在公共场所应尽义务之外的责任,还是希望每个人都能小心些,这样也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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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新区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疑似无证经营遇灾谁担责

本稿来源:星耀延安

         近年来随着交通法律法规的完善延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开设了多处违法处理大厅和服务站、停车场方便了群众办理相关业务。然而近日有市民反应位于河庄坪镇小沟村博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现塌方导致多辆摩托车和汽车被掩埋,而该博聚汽修停车场内大部分车辆和摩托车系新区交警大队所扣​​。

        现场看到该停车场部分被掩埋的摩托车已被清理出来,仍有部分车辆还在塌方处掩埋未被清理,据了解该停车场为新区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里面停放的都是违法涉案车辆。随此次塌方系前日来暴雨所致,但充分说明该企业对安全意识不够,没有对山体进行任何防护措施,所以导致塌方的主要原因。

        而在爱企查APP上查询该博聚汽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根本没有停车服务这个项目,试问,一个持有超出经营范围资质的企业,能成为新区交警队指定停车场,岂有此理?!试问,偶遇灾害向谁追责?!车辆被埋向谁索赔?!这就不懂了一个没有资质的停车场为什么能成为新区交警队指定停车场?这里面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是谁能让该停车场合理合法的经营?难道新城交警大队对于选择合作的停车场不需要资质吗?望有关部门给予查处?如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谁都没有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不管企业还是个人都莫要触犯法律给我们营造一种安全、可靠氛围,这样我们的生活会更加美好。将持续关注,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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