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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苏的法律小科普
1、出轨违法吗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对婚外情的处罚。
如果只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属于道德问题,也没有违反婚姻法,严格来说不承担民事责任。
而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这就涉嫌违反婚姻法中夫妻之间应当忠诚的法律规定了,可作为离婚的合法条件之一。
同时,出轨的一方是过错方,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理应少分。而出轨中受害的一方,可以依法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出轨犯罪吗
出轨是不是犯罪不能一概而论,要分析具体情形。在这里列举现行刑法中与出轨这一行为有关的罪名:
(1)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这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当然,第三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
(2)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说的“同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只要与现役军人的配偶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即可构成破坏军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要注意!以上两种刑事犯罪是针对严重的“出轨”行为,如果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只能是道德谴责,还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轨证据搜集
1、可以搜集的证据大致包括:
(1)譬如“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用。
(6)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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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轨违法吗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对婚外情的处罚。
如果只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属于道德问题,也没有违反婚姻法,严格来说不承担民事责任。
而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这就涉嫌违反婚姻法中夫妻之间应当忠诚的法律规定了,可作为离婚的合法条件之一。
同时,出轨的一方是过错方,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理应少分。而出轨中受害的一方,可以依法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出轨犯罪吗
出轨是不是犯罪不能一概而论,要分析具体情形。在这里列举现行刑法中与出轨这一行为有关的罪名:
(1)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这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当然,第三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
(2)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说的“同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只要与现役军人的配偶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即可构成破坏军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要注意!以上两种刑事犯罪是针对严重的“出轨”行为,如果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只能是道德谴责,还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轨证据搜集
1、可以搜集的证据大致包括:
(1)譬如“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用。
(6)视听资料。
宫内窘迫,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
案情经过:高某在被告医院剖宫产娩出一女婴,出生后转去重症监护室,入院诊断:1.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合并呼吸衰竭;2.新生儿重度窒息;3.代谢性酸中毒(重度)2019年11月21日10时,患儿父亲康某在病危(病重)通知书上书写“自愿放弃患儿的抢救治疗,一切后果自负”字样后签字,高某女儿于2019年11月21日10时出院。出院当天死亡。
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高某及其女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的主要事实是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2019年11月20日的胎监图显示胎心出现了重度晚期减速和重度变异减速,提示胎儿出现酸中毒,存在宫内窘迫,需要立即行剖宫产术中止妊娠。
医方已经制定了手术生产方案,但手术实施时间延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胎儿宫内缺氧缺血时间和加重缺氧程度。被鉴定人高某之女剖宫娩出时见脐带扭转15圈并较细,病理检查提示胎盘绒毛间质有纤维化、钙化和陈旧性出血,结合孕妇的胎监图表现,符合胎盘异常和脐带过度扭转伴脐带过细引起供血障碍,胎儿在宫内出现慢性缺氧,并逐步发展至酸中毒。因此被鉴定人高某之女由于胎盘和脐带异常,引起胎儿宫内供血障碍,由缺血缺氧、酸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其死亡的原因主要是自身疾病发展转归和家属放弃治疗所致,但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高某存在的上述医疗过错,也与被鉴定人高某之女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被鉴定人高某、高某之女的自身疾病基础,诊疗风险和过错等因素,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高某及其女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与高某之女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法院酌定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钟灵毓#医疗纠纷##健康##法律咨询##科普大作战##医疗##医生#
案情经过:高某在被告医院剖宫产娩出一女婴,出生后转去重症监护室,入院诊断:1.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合并呼吸衰竭;2.新生儿重度窒息;3.代谢性酸中毒(重度)2019年11月21日10时,患儿父亲康某在病危(病重)通知书上书写“自愿放弃患儿的抢救治疗,一切后果自负”字样后签字,高某女儿于2019年11月21日10时出院。出院当天死亡。
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高某及其女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的主要事实是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2019年11月20日的胎监图显示胎心出现了重度晚期减速和重度变异减速,提示胎儿出现酸中毒,存在宫内窘迫,需要立即行剖宫产术中止妊娠。
医方已经制定了手术生产方案,但手术实施时间延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胎儿宫内缺氧缺血时间和加重缺氧程度。被鉴定人高某之女剖宫娩出时见脐带扭转15圈并较细,病理检查提示胎盘绒毛间质有纤维化、钙化和陈旧性出血,结合孕妇的胎监图表现,符合胎盘异常和脐带过度扭转伴脐带过细引起供血障碍,胎儿在宫内出现慢性缺氧,并逐步发展至酸中毒。因此被鉴定人高某之女由于胎盘和脐带异常,引起胎儿宫内供血障碍,由缺血缺氧、酸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其死亡的原因主要是自身疾病发展转归和家属放弃治疗所致,但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高某存在的上述医疗过错,也与被鉴定人高某之女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被鉴定人高某、高某之女的自身疾病基础,诊疗风险和过错等因素,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高某及其女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与高某之女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法院酌定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钟灵毓#医疗纠纷##健康##法律咨询##科普大作战##医疗##医生#
自制中药未备案、批准使用,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原告因面部嘴部右上角长了一个米粒大小的小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皮肤科门诊医生接诊后,在未做任何常规、辅助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将原告鳞状细胞癌误诊为“特应性皮炎”,进而采取激光治疗进行治疗。
2020年5月15日,原告复查,被告没有尽到复诊复查义务,医生用镊子将新长在包上的一层结痂拽掉,又给原告拿的碘伏。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到B医院整形外科就诊,入院诊断为“右上唇鳞状细胞癌”。
鉴定结论:申请人张口受限程度为九级伤残、面部瘢痕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提供对原告治疗的门诊病例,门诊收费票据,其记载内容不符合诊疗规范,病历无就诊人崔义血压、脉搏、体温等常规检查,无辅助检查,诊断结果为疣,治疗意见为:给予中药熏洗治疗。门诊收费票据记载为:中药熏洗治疗(局部),数量11次,单价20元,金额220元。但根据证人当庭出庭作证,均证明被告中医院对被告采取的是激光治疗方法,并没有采用中药熏洗治疗被告当庭称其为原告涂擦的中药为自配药,但未能说明该自配药成分、药理,也未提供该药品经药监部门批准、备案手续,不能提供该药品检验合格报告,更未向原告说明使用该药品并征得原告同意,被告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没有生产、配制药品的资质。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对崔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陈浩澜#医疗纠纷##健康##法律咨询##科普大作战##医疗##中医#
基本案情: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原告因面部嘴部右上角长了一个米粒大小的小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皮肤科门诊医生接诊后,在未做任何常规、辅助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将原告鳞状细胞癌误诊为“特应性皮炎”,进而采取激光治疗进行治疗。
2020年5月15日,原告复查,被告没有尽到复诊复查义务,医生用镊子将新长在包上的一层结痂拽掉,又给原告拿的碘伏。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到B医院整形外科就诊,入院诊断为“右上唇鳞状细胞癌”。
鉴定结论:申请人张口受限程度为九级伤残、面部瘢痕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提供对原告治疗的门诊病例,门诊收费票据,其记载内容不符合诊疗规范,病历无就诊人崔义血压、脉搏、体温等常规检查,无辅助检查,诊断结果为疣,治疗意见为:给予中药熏洗治疗。门诊收费票据记载为:中药熏洗治疗(局部),数量11次,单价20元,金额220元。但根据证人当庭出庭作证,均证明被告中医院对被告采取的是激光治疗方法,并没有采用中药熏洗治疗被告当庭称其为原告涂擦的中药为自配药,但未能说明该自配药成分、药理,也未提供该药品经药监部门批准、备案手续,不能提供该药品检验合格报告,更未向原告说明使用该药品并征得原告同意,被告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没有生产、配制药品的资质。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对崔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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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陈浩澜#医疗纠纷##健康##法律咨询##科普大作战##医疗##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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