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风]【【法务】1092个各省公布的合同范本/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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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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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6日】【2021年9月16日】【2021年9月16日】【2021年9月16日】
#法律知识#
#拆迁补偿##征拆维权##拆迁案例回放# 【北京律师 |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向批准方案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01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佰军,男,汉族,1950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辉,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再审申请人刘佰军之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伟,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刘佰军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提审,并组成由审判员阎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小梅、马鸿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刘佰军通过中牟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关于刘佰军申请信息公开的说明》中得知了〔2014〕281号《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2014〕281号批复),刘佰军系牟集用(2000)字第022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该地上房屋属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所涉的征收范围内。刘佰军认为该批复同意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侵犯了自已的合法权益,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中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该申请,于5月26日作出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刘佰军送达,该决定书认为:涉案《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刘佰军对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服,诉至该院。
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中牟县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郑州市政府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刘佰军的复议申请,于5月26日作出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刘佰军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复议程序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提起行政复议:一是提起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系由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方案中虽没有写明行政相对人,但根据该方案的内容可知,该方案针对的是刘集镇鲁庙村和冯庄村土地被征收房屋的农户这一特定人群,适用范围特定,所以该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该方案所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平等适用于征收范围内的每一家农户,且大部分农户的房屋已按该方案被征收完毕,刘佰军所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刘佰军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郑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行政行为认定错误,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豫07行初70号行政判决,驳回刘佰军的诉讼请求。
刘佰军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该院认为:刘佰军申请复议的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郑州市政府不受理该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刘佰军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权利。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刘佰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混淆本案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审理对象应该为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主要围绕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展开审理。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明显不是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范畴。二、涉案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一审认定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却以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认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复议范围,属认定事实错误。四、二审法院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有失公允且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一、依法再审,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行初70号行政判决;三、撤销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决再审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刘佰军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两项内容:一、确认中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二、依法撤销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中牟县人民政府的批复行为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前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前述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而本案中,郑州市政府并未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即简单地以被诉《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但刘佰军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驳回刘佰军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03
京尹律师提醒
当遇不公时,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关键词:【土地征收】、【企业拆迁】、【危房改造】、【商铺拆迁】、【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养殖场拆迁】、【水源地关停】、违法拆迁 、拆迁违建 、拆迁律师、拆迁投诉电话、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诉讼、房地产纠纷、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咨询、刑事辩护……
01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佰军,男,汉族,1950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辉,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再审申请人刘佰军之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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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佰军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提审,并组成由审判员阎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小梅、马鸿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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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中牟县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郑州市政府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刘佰军的复议申请,于5月26日作出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刘佰军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复议程序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提起行政复议:一是提起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系由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方案中虽没有写明行政相对人,但根据该方案的内容可知,该方案针对的是刘集镇鲁庙村和冯庄村土地被征收房屋的农户这一特定人群,适用范围特定,所以该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该方案所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平等适用于征收范围内的每一家农户,且大部分农户的房屋已按该方案被征收完毕,刘佰军所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刘佰军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郑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行政行为认定错误,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豫07行初70号行政判决,驳回刘佰军的诉讼请求。
刘佰军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该院认为:刘佰军申请复议的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郑州市政府不受理该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刘佰军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权利。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刘佰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混淆本案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审理对象应该为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主要围绕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展开审理。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明显不是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范畴。二、涉案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一审认定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却以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认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复议范围,属认定事实错误。四、二审法院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有失公允且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一、依法再审,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行初70号行政判决;三、撤销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决再审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刘佰军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两项内容:一、确认中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二、依法撤销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中牟县人民政府的批复行为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前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前述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而本案中,郑州市政府并未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即简单地以被诉《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但刘佰军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驳回刘佰军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03
京尹律师提醒
当遇不公时,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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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质增效,打造山地农业“陇南味”
产业是发展的根基,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根本之策,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产业兴旺,乡亲们收入才能稳定增长。
市委四届十三次全会专题报道 ②
提质增效,打造山地农业“陇南味”
产业是经济发展的根基和支撑。今年以来,陇南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现代山地特色农业发展路子,坚持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发展、精细化管理、品牌化营销,加快推动特色产业提质增效。今年上半年,全市传统农业不断向现代化迈进,第一产业增加值24.6亿元,同比增长7.2%。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市委四届十三次全体会议上,市委书记张柯兵明确要求,要紧抓产业不放松,树立大抓产业的鲜明导向,围绕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不断健全完善具有陇南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新的目标已经确定!新的号角已经吹响!新的征程开始起步!陇南将“加快推动特色山地农业提质增效,不断提升陇南‘麻辣香甜’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推动‘陇南味道’由绿色道地产品向全产业链、高附加值的名牌产品转变。”
“麻辣香甜”,产业优势不断凸显
当下,走进陇南,随处都能闻到“麻辣香甜”的陇南味道。
走进武都区瑞达花椒专业合作社,依照海底捞总部要求改建的标准化花椒加工车间即将完成,麻香四溢的厂区里,一袋袋包装好的花椒整装待发。
当前正值辣椒采收季节,走进徽县各个订单辣椒种植地块,随处可见人们忙碌的身影,一筐筐饱满的辣椒让群众喜笑颜开。
在成县,全县51万亩1100万株核桃树上结满成熟的核桃,硕果累累,新鲜的核桃通过网络销售到全国各地……
农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
今年以来,陇南把优势特色农业发展作为主攻方向,努力推动农业特色产业由大变强、由强变优,陇南山地特色农业在一些领域形成了气候、创出了品牌。全市油橄榄面积65万亩、居全国第一,花椒面积268万亩、居全国第一,核桃面积436万亩、居全国第三。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市农业产业稳定发展。夏粮生产喜获丰收,预计总产达32.8万吨、增长3.2%。猪、牛、羊出栏分别增长4.9%、2.8%、5.3%。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7.2%,高于一季度1.6个百分点,符合预期目标。
特别是天陇铁路产业园等物流项目加快推进,5个冷链物流、3个农贸市场、4个产地批发市场项目建设正式启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在这个丰收的季节里,陇南的产业优势不断凸显,振兴与发展的跫音正在走近。
厚积薄发,对标问题凝聚动能
陇南作为一个农业市,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重点难点在产业,潜力后劲在产业,基础支撑亦在产业。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是工作的起点。
也正是基于此认识,陇南的领导干部们直面“产业层次不高,龙头企业少,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知名品牌不多,竞争力不强,资源优势还没有完全转化为经济优势”等问题;
正视“增收基础薄弱,合作社多而散,组织化程度低,与终端市场对接不够,富民产业抵抗风险能力不强,群众稳定增收难度较大”等短板。
从问题短板中找准着力重点,坚持把十大生态产业作为保产业链稳定、提产业链效能的主要抓手,着力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企业和新项目,加大产品开发和宣传力度,提高产品附加值,擦亮叫响陇南特色产业品牌。
今年,全市新栽植经济林23.5万亩,完成经济林综合管理388.4万亩,改造经济林低产低效园57.9万亩,完成嫁接换优635万株,建设示范点63个。申报“两品一标”19个,推荐8个区域公用品牌和20个企业品牌参与申报第二批“甘味”知名农产品目录。在陇南相继举办了第六届全国中蜂产业发展大会暨蜂产品博览会和陇南茶文化艺术节暨陇南茶产业助力乡村振兴论坛等。
在引进来的同时,我市更是加快“陇南山珍”走出去的步伐。7月11日至15日,市委书记张柯兵率陇南市党政代表团,赴成都市开展以“聚焦‘一带一路’,深化陇蓉合作”为主题的系列活动。
尤其是活动之一的中国川渝火锅产业大会暨“陇货入蓉”中国(武都)花椒展示交易会,首次进入主销地,实现了花椒从产地到终端市场的精准对接,节会现场签订采购协议金额3.8亿元,花椒产品零售额达134680元,线上交易2358万元,让陇南花椒飘香蓉城。
谋定快动,美丽陇南仓箱可期
乡村振兴要靠产业,产业发展要有特色。
只有走出一条人无我有、科学发展、符合自身实际的道路,才是最好最优的选择。
立足陇南,放眼全省乃至全国,陇南正处于脱贫攻坚成效拓展期,绿色发展崛起关键期,立体交通体系提升期,生态保护红利释放期,重大战略政策叠加期。
长计远虑,陇南从阶段特征中完善发展思路。
市委四届十三次全会对当前工作的整体部署中明确要求,“要紧抓产业不放松。”把抓产业作为推动陇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其中对“加快推动特色山地农业提质增效”着重强调。
在具体工作中,会议明确指出,要依托1000万亩农特产业基地,重点在品牌培育、标准引领、延链补链、科技推广、市场营销上下功夫。
要加强田园综合体和工厂化种养殖业建设,推动“陇南山珍”由单一种养殖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转变……
不仅如此,更要求抓好粮食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耕地面积、粮播面积、粮食产量“三个不减”。
蓝图已经绘就,目标催人奋进,逐梦惟有笃行!
且尽当下,放眼未来,陇南大地亮色频现、仓箱可期,传统农业提质增效,现代农业尽显芳华!
让我们只争朝夕,接续奋斗,不负韶华,不辱使命,用汗水浇灌收获,以实干笃定前行!
产业是发展的根基,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根本之策,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产业兴旺,乡亲们收入才能稳定增长。
市委四届十三次全会专题报道 ②
提质增效,打造山地农业“陇南味”
产业是经济发展的根基和支撑。今年以来,陇南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现代山地特色农业发展路子,坚持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发展、精细化管理、品牌化营销,加快推动特色产业提质增效。今年上半年,全市传统农业不断向现代化迈进,第一产业增加值24.6亿元,同比增长7.2%。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市委四届十三次全体会议上,市委书记张柯兵明确要求,要紧抓产业不放松,树立大抓产业的鲜明导向,围绕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不断健全完善具有陇南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新的目标已经确定!新的号角已经吹响!新的征程开始起步!陇南将“加快推动特色山地农业提质增效,不断提升陇南‘麻辣香甜’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推动‘陇南味道’由绿色道地产品向全产业链、高附加值的名牌产品转变。”
“麻辣香甜”,产业优势不断凸显
当下,走进陇南,随处都能闻到“麻辣香甜”的陇南味道。
走进武都区瑞达花椒专业合作社,依照海底捞总部要求改建的标准化花椒加工车间即将完成,麻香四溢的厂区里,一袋袋包装好的花椒整装待发。
当前正值辣椒采收季节,走进徽县各个订单辣椒种植地块,随处可见人们忙碌的身影,一筐筐饱满的辣椒让群众喜笑颜开。
在成县,全县51万亩1100万株核桃树上结满成熟的核桃,硕果累累,新鲜的核桃通过网络销售到全国各地……
农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
今年以来,陇南把优势特色农业发展作为主攻方向,努力推动农业特色产业由大变强、由强变优,陇南山地特色农业在一些领域形成了气候、创出了品牌。全市油橄榄面积65万亩、居全国第一,花椒面积268万亩、居全国第一,核桃面积436万亩、居全国第三。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市农业产业稳定发展。夏粮生产喜获丰收,预计总产达32.8万吨、增长3.2%。猪、牛、羊出栏分别增长4.9%、2.8%、5.3%。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7.2%,高于一季度1.6个百分点,符合预期目标。
特别是天陇铁路产业园等物流项目加快推进,5个冷链物流、3个农贸市场、4个产地批发市场项目建设正式启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在这个丰收的季节里,陇南的产业优势不断凸显,振兴与发展的跫音正在走近。
厚积薄发,对标问题凝聚动能
陇南作为一个农业市,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重点难点在产业,潜力后劲在产业,基础支撑亦在产业。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是工作的起点。
也正是基于此认识,陇南的领导干部们直面“产业层次不高,龙头企业少,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知名品牌不多,竞争力不强,资源优势还没有完全转化为经济优势”等问题;
正视“增收基础薄弱,合作社多而散,组织化程度低,与终端市场对接不够,富民产业抵抗风险能力不强,群众稳定增收难度较大”等短板。
从问题短板中找准着力重点,坚持把十大生态产业作为保产业链稳定、提产业链效能的主要抓手,着力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企业和新项目,加大产品开发和宣传力度,提高产品附加值,擦亮叫响陇南特色产业品牌。
今年,全市新栽植经济林23.5万亩,完成经济林综合管理388.4万亩,改造经济林低产低效园57.9万亩,完成嫁接换优635万株,建设示范点63个。申报“两品一标”19个,推荐8个区域公用品牌和20个企业品牌参与申报第二批“甘味”知名农产品目录。在陇南相继举办了第六届全国中蜂产业发展大会暨蜂产品博览会和陇南茶文化艺术节暨陇南茶产业助力乡村振兴论坛等。
在引进来的同时,我市更是加快“陇南山珍”走出去的步伐。7月11日至15日,市委书记张柯兵率陇南市党政代表团,赴成都市开展以“聚焦‘一带一路’,深化陇蓉合作”为主题的系列活动。
尤其是活动之一的中国川渝火锅产业大会暨“陇货入蓉”中国(武都)花椒展示交易会,首次进入主销地,实现了花椒从产地到终端市场的精准对接,节会现场签订采购协议金额3.8亿元,花椒产品零售额达134680元,线上交易2358万元,让陇南花椒飘香蓉城。
谋定快动,美丽陇南仓箱可期
乡村振兴要靠产业,产业发展要有特色。
只有走出一条人无我有、科学发展、符合自身实际的道路,才是最好最优的选择。
立足陇南,放眼全省乃至全国,陇南正处于脱贫攻坚成效拓展期,绿色发展崛起关键期,立体交通体系提升期,生态保护红利释放期,重大战略政策叠加期。
长计远虑,陇南从阶段特征中完善发展思路。
市委四届十三次全会对当前工作的整体部署中明确要求,“要紧抓产业不放松。”把抓产业作为推动陇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其中对“加快推动特色山地农业提质增效”着重强调。
在具体工作中,会议明确指出,要依托1000万亩农特产业基地,重点在品牌培育、标准引领、延链补链、科技推广、市场营销上下功夫。
要加强田园综合体和工厂化种养殖业建设,推动“陇南山珍”由单一种养殖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转变……
不仅如此,更要求抓好粮食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耕地面积、粮播面积、粮食产量“三个不减”。
蓝图已经绘就,目标催人奋进,逐梦惟有笃行!
且尽当下,放眼未来,陇南大地亮色频现、仓箱可期,传统农业提质增效,现代农业尽显芳华!
让我们只争朝夕,接续奋斗,不负韶华,不辱使命,用汗水浇灌收获,以实干笃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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